工傷事故管理考核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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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事故管理考核辦法 一、目的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工傷事故發(fā)生,保障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加強各級領導責任,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觀念,始終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二、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勞務工。 三、制度 (一)工傷事故認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yè)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事故劃分: 1、為方便工傷事故管理,按照工傷事故的性質和傷害程度,現將工傷事故分為特大、重大、一般、輕微工傷事故四種。 2、特大工傷事故:指死亡1人或重傷3人(重傷指負傷后需要住院休息治療超過105天的失能傷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10萬元以上者。 3、重大工傷事故:指重傷1人或輕傷3人(輕傷指負傷后需要住院治療在30天以上、105天以下的失能傷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者。 4、一般工傷事故:指受傷后休息、住院治療在3天以上、30天以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者。 5、輕微工傷事故:指受皮外傷或受傷部位不嚴重,只需門診治療,無需住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在1千元以下者。 (三)工傷管理目標 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文件要求,結合公司前期事故發(fā)生率情況,特規(guī)定: 1、2012年公司特大和重大工傷事故管理目標為零。 2、2012年公司出現一般和輕微工傷事故總計不準超過17起。(電子部件廠不準超過10起、精密沖壓件廠不準超過3起、動力供給中心不準超過2起、運輸中心及工貿公司不準超過1起、其它管理部門原則上不準發(fā)生工傷事故。) (四)工傷事故考核及調查機構:制造管理部。 四、工傷事故匯報程序 (一)工傷事故發(fā)生后,不論傷情輕重、用工性質,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在事發(fā)當日立即向制造管理部匯報,并層層上報事故報告,事故報告匯總后上交制造管理部。事故報告內容包括工傷時間、地點、傷者姓名、事故概況、受傷程度、處置措施等,要求各級負責人簽字,事故報告必須真實,不得虛報、瞞報。 (二)制造管理部接到工傷事故匯報后,立即向有關部門領導匯報及向行政管理部通報。 (三)制造管理部接到工傷事故匯報后,立即聯合有關部門趕赴事故現場勘察,并作詳細記錄。事故責任單位必須保持事故現場真實性,不得偽造、破壞事故現場。 (四)事故責任單位在工傷事故發(fā)生后次日,到制造管理部補辦《工傷職工通知單》,并將《工傷職工通知單》提交行政管理部備案。事故責任單位要按制造管理部要求上交其它有關工傷材料。 五、職責 (一)制造管理部負責公司正式工的工傷申報、調查工作,對公司內工傷發(fā)生單位及責任者進行考核。 (二)行政管理部負責對工傷事故責任單位的考核兌現工作,負責協(xié)助勞務公司對公司勞務工的工傷辦理相關業(yè)務。 六、工傷事故分析 (一)制造管理部聯合有關部門在事故調查中,對工傷事故做出定性分析,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傷員個人或有關人員的“三違”而造成的事故。(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引發(fā)的事故。 (二)制造管理部聯合有關部門在事故調查中,對事故發(fā)生單位進行責任分析,確定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領導責任人。 1、直接責任人: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關系的人。 2、主要責任人: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作用的人。 3、領導責任人: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 七、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事故發(fā)生單位、受傷員工、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領導責任人。 (二)考核要求:各單位對工傷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登記、處理等必須嚴肅認真對待,若疏忽大意、錯報、漏報、未及時上報,將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個人罰款500元,對欺瞞不報的單位及個人將加重處罰。 (三)處罰實施細則: 第一條 若全年公司出現特大工傷事故1起,事故發(fā)生當月將對事故發(fā)生單位的直接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間接責任者罰款500元,并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以5000元的經濟處罰。對事故發(fā)生單位主管安全的各級負責人進行行政處罰,并取消年終評比及年終各種獎勵。 第二條 若全年公司出現重大工傷事故1起,事故發(fā)生當月將對事故發(fā)生單位的直接責任者罰款500元,對間接責任者罰款200元,并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以2000元的經濟處罰。對事故發(fā)生單位主管安全的各級負責人進行行政處罰,并取消年終評比及年終各種獎勵。 第三條 若公司各責任單位發(fā)生一般或輕微工傷事故,經制造管理部聯合有關部門確認屬于責任事故的,于事故發(fā)生當月,發(fā)生1起將對事故發(fā)生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罰款200元,對間接責任者罰款100元,并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以1000元的經濟處罰。 第四條 若公司各責任單位發(fā)生一般或輕微工傷事故,經制造管理部及有關部門確認屬于責任事故的,且同類型事故累計發(fā)生3起,則按上述第三條規(guī)定,每項罰款金額雙倍處罰。 第五條 若公司各責任單位發(fā)生一般或輕微工傷事故,經制造管理部及有關部門確認屬于責任事故的,且超過各單位全年工傷管理目標,則每超1起,按上述第三條規(guī)定,每項罰款金額雙倍處罰。 第六條 若公司各責任單位發(fā)生工傷事故,經制造管理部及有關部門確認屬于責任事故的,并由此事故還造成了其它間接損失或影響,如設備設施不能正常運轉、模具損壞、工作環(huán)境受到破壞等,經制造管理部及有關部門調查審核,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核算出具體金額,對事故發(fā)生單位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七條 考慮職工對自身崗位操作的熟練程度存在認知期,特規(guī)定以半年為界。從職工入廠或變換崗位算起,在半年以內的,屬于對自身崗位操作未認知期,對安全操作規(guī)程尚不熟練,因此在其發(fā)生工傷事故時,考核標準從輕處罰,按上述第三條規(guī)定罰款金額減半執(zhí)行。但對事故發(fā)生單位主管安全的各級負責人按上述第三條規(guī)定進行處理,追究領導責任。 (四)獎勵細則 第一條 范圍:電子部件廠、精密沖壓件廠、動力供給中心。 第二條 若上述責任單位全年未發(fā)生任何工傷事故,當年將對未發(fā)生工傷事故的責任單位獎勵5000元。 第三條 若上述責任單位全年發(fā)生的工傷事故低于各自全年工傷管理目標的50%,則當年將對低于50%的責任單位獎勵2000元。 ( 注:獎勵資金屬安全管理獎金,責任單位要??顚S?,用于發(fā)放給本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或在安全管理方面表現突出人員,以資鼓勵。) 八、 附則 本辦法由行政管理部提出,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辦法主要起草人:尹 剛 本辦法制造管理部負責解釋。 本考核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6 可編輯修改-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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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事故 管理 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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