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箱形與筏形基礎技術規(guī)范JGJ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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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筑箱形與筏形基礎技術規(guī)范JGJ6-99 1總則 1.0.1為了在高層建筑箱形和筏形基礎的勘察、設計與施工中做到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制訂本規(guī)范。 1.0.2本規(guī)范適用于高層建筑箱形和筏形基礎的勘察、設計與施工。 1.0.3箱形和筏形基礎的設計與施工,應綜合考慮整個建筑場地的地質條件、施工方法、使用要求以及與相鄰建筑的相互影響,并應考慮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的共同作用。 1.0.4高層建筑箱形和筏形基礎的勘察、設計與施工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術語、符號 2.1術語 2.1.1箱形基礎Box Foundation 由底板、頂板、側墻及一定數(shù)量內隔墻構成的整體剛度較好的單層或多層鋼筋混凝土基礎。 2.1.2筏形基礎 Raft Foundation 柱下或墻下連續(xù)的平板式或梁板式鋼筋混凝土基礎。 2.2符號 3地基勘察 3.1一般規(guī)定 3.1.1地基勘察應進行以下主要工作: (1)查明建筑場地內及其鄰近地段有無影響工程穩(wěn)定性的不良地質現(xiàn)象以及有無古河道和人工地下設施等存在; (2)查明建筑場地的地層結構、均勻性以及各巖土層的工程性質; (3)查明地下水類型、埋藏情況、季節(jié)性變化幅度和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4)在抗震設防區(qū)應劃分對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的地段,判明場地土類型和建筑場地類別,查明場地內有無可液化土層。 3.1.2勘察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建筑場地的基本地質情況及分析; (2)地基基礎設計和地基處理的建議方案; (3)天然地基或樁基的承載力和變形計算所需的計算參數(shù); (4)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地下水埋藏條件和變化幅度。當基礎埋深低于地下水位時,應就施工降水方案和對相鄰建筑物的影響提出建議并提供有關的技術參數(shù); (5)基坑開挖邊坡穩(wěn)定性的分析,必要時提出支護方案。 3.2勘探要點 3.2.1勘探點的布置應考慮建筑物的體型、荷載分布和地層的復雜程度,應滿足評價建筑物縱橫兩個方向地層土質均勻性的要求. 注:1、取值應考慮土的密度、地下水位等條件、當為密實土,且地下水位埋較深時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2、在軟土地區(qū),取值時應考慮基礎寬度,當b>60m時取小值;b≤20m時取大值。 3.2.2.3抗震設防區(qū)的勘探點深度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J11)的要求; 3.2.2.4對不考慮群樁效應,端承型大直徑樁的控制性勘探點深度應達到預計樁尖以下3~5m;當樁端(包括擴底端)直徑大于1.5m時,控制性勘探點深度應大于或等于5倍樁端直徑。當遇軟層時則應加深至穿透軟層。一般性勘探點應到樁端以下1~2m; 3.2.2.5摩擦型樁基需計算地基變形時,可將群樁視為一假想實體基礎,并自樁端開始計算壓縮層深度來決定控制性鉆孔的深度。當利用公式3.2.2/1估算控制性鉆孔的深度時,基礎埋深d應按樁尖的埋深取值。在計算深度范圍內遇有堅硬巖層或密實的碎石土層時,鉆孔深度可酌減。 3.2.3取土和原位測試勘探點的數(shù)量和取土數(shù)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3.2.3.1取土和原位測試勘探點數(shù)量應占勘探點總數(shù)的1燉2~2燉3,且單幢建筑至少應有二個取土和原位測試孔; 3.2.3.2地基持力層和主要受力土層采取的原狀土樣每層不應少于6件,或原位測試次數(shù)不應少于6次。 3.3室內試驗與現(xiàn)場原位測試 3.3.1室內壓縮試驗所施加的最大壓力值應大于土的自重壓力與預計的附加壓力之和。壓縮系數(shù)和壓縮模量的計算應取自重壓力至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的壓力段,當需考慮深基坑開挖卸荷和再加荷對地基變形的影響時,應進行回彈再壓縮試驗,其壓力的施加應模擬實際加卸荷的應力狀態(tài)。 3.3.2剪力試驗宜采用三軸壓縮試驗。當?shù)鼗翞轱柡蛙浲粱蚝奢d施加速率較高時,宜采用三軸不固結不排水的試驗方法;當荷載施加速率較低時,宜采三軸固結不排水的試驗方法。 3.3.3確定一級建筑物或有特殊要求建筑物的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計算參數(shù),應進行平板載荷試驗。建筑物安全等級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J7)劃分。 3.3.4確定軟土地基的抗剪強度,宜進行十字板剪切試驗。 3.3.5查明粘性土、粉土、砂土的均勻性、承載力及變形特征時,宜進行靜力觸探和旁壓試驗。 3.3.6判明粉土和砂土的密實度和地震液化的可能性時,宜進行標準貫入試驗。 3.3.7查明碎石土的均勻性和承載力時,宜進行重型或超重型動力觸探。 3.3.8取得抗震設計所需的參數(shù)時,應進行波速試驗。 3.4地下水 3.4.1應查明建筑場地的地下水位,包括實測的上層滯水、潛水和承壓水水位、季節(jié)性變化幅度以及地下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3.4.2對需進行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場地的水文地質資料和降水設計的參數(shù),對降水方法提出建議,并預測降水對鄰近建筑物和重要地下設施的影響。 4地基計算 4.0.1箱形和筏形基礎的地基應進行承載力的變形計算,必要時應驗算地基的穩(wěn)定性。 4.0.2在確定高層建筑的基礎埋置深度時,應考慮建筑物的高度、體型、地基土質、抗震設防烈度等因素,并應滿足抗傾覆和抗滑移的要求??拐鹪O防區(qū)天然土質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其埋深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15;當樁與箱基底板或筏板連接的構造符合本規(guī)范第5.4.5條的規(guī)定時,樁箱或樁筏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18。 4.0.3箱形和筏形基礎底面的壓力設計值,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5結構設計與構造要求 5.1一般規(guī)定 5.1.1箱形和筏形基礎的平面尺寸,應根據(jù)地基土的承載力、上部結構的布置及荷載分布等因素確定。當為滿足地基承載力的要求而擴大底板面積時,擴大部位宜設在建筑物的寬度方向。 5.1.2對單幢建筑物,在均勻地基的條件下,箱形和筏形基礎的基底平面形心宜與結構豎向荷載重心重合。當不能重合時,在永久荷載與樓(屋)面活荷載長期效應組合下,偏心距e宜符合下式要求: 5.1.3當高層建筑的地下室采用箱形或筏形基礎,且地下室四周回填土為分層夯實時,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可按下列原則確定: 5.1.3.1單層地下室為箱基,上部結構為框架、剪力墻或框剪結構時,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可取箱基的頂部(圖5.1.3a); 5.1.3.2采用箱基的多層地下室及采用筏基的地下室,對于上部結構為框架、剪力墻或框剪結構的多層地下室,當?shù)叵率业膶娱g側移剛度大于等于上部結構層間側移剛度的1.5倍時,地下一層結構頂部可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圖5.1.3b、c),否則認為上部結構嵌固在箱基或筏基的頂部。上部結構為框架或框剪結構,其地下室墻的間距尚應符合表5.1.3的要求; 5.1.5符合本規(guī)范第5.1.3.2或5.1.3.3款要求的多層地下室,在進行抗震驗算時,地下室的框架及剪力墻的加強部位應從地下一層結構頂板標高往下延伸一層,地下室加強部位的框架柱、剪力墻的彎矩設計值應根據(jù)抗震設防烈度、建筑物的抗震等級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10)和《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J11)中的有關底部加強區(qū)的規(guī)定進行計算,其構造措施也應符合相應規(guī)定。當不符合上述要求時,加強部位應從箱基 頂板或平板式筏基或梁板式筏基梁的頂部開始。加強范圍以下的結構構造可遵循非抗震設計的構造要求。 5.1.6箱形基礎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筏形基礎和樁箱、樁筏基礎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當采用防水混凝土時,防水混凝土的抗?jié)B等級應根據(jù)地下水的最大水頭的比值,按表5.1.6選用,且其抗?jié)B等級不應小于0.6MPa。對重要建筑宜采用自防水并設架空排水層方案。 5.2箱形基礎 5.2.1箱形基礎的內、外墻應沿上部結構柱網(wǎng)和剪力墻縱橫均勻布置,墻體水平截面總面積不宜小于箱形基礎外墻外包尺寸的水 5.2.15當箱基的外墻設有窗井時,窗井的分隔墻應與內墻連成整體。窗井分隔墻可視作由箱形基礎內墻伸出的挑梁。窗井底板應按支承在箱基外墻、窗井外墻和分隔墻上的單向板或雙向板計算。 5.2.16與高層建筑相連的門廳等低矮單元基礎,可采用從箱形基礎挑出的基礎梁方案(圖5.2.16)。挑出長度不宜大于0.15倍箱基寬度,并應考慮挑梁對箱基產生的偏心荷載的影響。挑出部分下面應填充一定厚度的松散材料,或采取其它能保證挑梁自由下沉的措施。 5.3筏形基礎 5.3.1筏形基礎分梁板式和平板式兩種類型,應根據(jù)地基土質、上部結構體系、柱距、荷載大小以及施工等條件確定。 5.3.2梁板式筏基底板的板格應滿足受沖切承載力的要求。梁板式筏基的板厚不應小于300mm,且板厚與板格的最小跨度之比不宜小于1/20。 5.4樁箱與樁筏基礎 5.4.1當高層建筑箱形與筏形基礎下天然地基承載力或沉降變形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可采用樁加箱形或筏形基礎。樁的類型應根據(jù)工程地質資料、結構類型、荷載性質、施工條件以及經(jīng)濟指標等因素確定。有關樁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guī)范》(JGJ94)的要求。 5.4.2當箱形或筏形基礎下樁的數(shù)量較少時,樁宜布置在墻下、梁板式筏形基礎的梁下或平板式筏形基礎的柱下?;A底板的厚度應滿足整體剛度及防水要求。當樁布置在墻下或基礎梁下時基礎板的厚度不得小于300mm,且不宜小于板跨的1燉20。 5.4.3當箱形或筏形基礎下需要滿堂布樁時,基礎板的厚度應滿足受沖切承載力的要求?;A板沿樁頂、柱根、剪力墻或筒體周邊的受沖切承載力可按國家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guī)范》(JGJ94)計算。 5.4.4基礎板的彎矩可按下列方法計算: 5.4.4.1先將基礎板上的豎向荷載設計值按靜力等效原則移至基礎底面樁群承載力重心處。彎矩引起的樁頂不均勻反力按直線變化原則計算,并以柱或墻為支座采用倒樓蓋法計算板的彎矩。當支座反力與實際柱或墻的荷載效應相差較大時,應重新調整樁位再次計算樁頂反力。 5.4.4.2當樁基的沉降量較均勻時,可將單樁簡化為一個彈簧,按支承于彈簧上的彈性平板計算板中的彎矩。樁的彈簧系數(shù)可按單樁載荷試驗或地區(qū)經(jīng)驗確定。 5.4.5樁與箱基或筏基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5.4.5.1樁頂嵌入箱基或筏基底板內的長度,對于大直徑樁,不宜小于100mm;對中小直徑的樁不宜小于50mm; 5.4.5.2樁的縱向鋼筋錨入箱基或筏基底板內的長度不宜小于鋼筋直徑的35倍,對于抗拔樁基不應少于鋼筋直徑的45倍。 6施工 6.1一般規(guī)定 6.1.1箱形基礎與筏形基礎的施工組織設計應根據(jù)整個建筑場地、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以及現(xiàn)場環(huán)境等條件進行。 6.1.2施工前應根據(jù)工程特點、工程環(huán)境、水文地質和氣象條件制定監(jiān)測計劃。 6.1.3施工過程中應保護各類觀測點和監(jiān)測點。 6.1.4施工中應做好監(jiān)測記錄并及時反饋信息,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6.2影響區(qū)域的監(jiān)測 6.2.1基坑開挖前應對鄰近原有建、構筑物及其地基基礎、道路和地下管線的狀況進行詳細調查。發(fā)現(xiàn)裂縫、傾斜、滑移等損壞跡象,應作標記和拍照,并存檔備案。 6.2.2施工過程中應按監(jiān)測計劃對影響區(qū)域內的建、構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線的水平位移和沉降進行監(jiān)測,監(jiān)測數(shù)據(jù)應作為調整施工進度和工藝的依據(jù)。 6.2.3對影響區(qū)域內的危房、重要建筑、變形敏感的建、構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線,應采取防護措施。 6.3降水 6.3.1當?shù)叵滤挥绊懟邮┕r,應采取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隔水措施。 6.3.2降水、隔水方案應根據(jù)水文地質資料、基坑開挖深度、支護方式及降水影響區(qū)域內的建筑物、管線對降水反應的敏感程度等因素確定。 6.3.11對無抗浮措施的箱、筏基礎,停止降水后的抗浮穩(wěn)定系數(shù)不得小于1.2 6.4基坑開挖 6.4.1在下列情況下,基坑開挖時應采取支護措施: (1)深度較大不具備自然放坡施工條件; (2)地基土質松軟,并有地下水或豐盛上層滯水; (3)基坑開挖危及鄰近建、構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線的安全與使用。 6.4.2基坑支護結構應根據(jù)當?shù)毓こ探?jīng)驗,綜合考慮水文地質條件、基坑開挖深度、場地條件及周圍環(huán)境因地制宜進行設計。 6.4.3在場地寬闊,不影響鄰近建筑、周圍地下構筑物或地下管線的情況下,宜采用放坡開挖,并根據(jù)穩(wěn)定性分析確定坡度。 6.4.4當采用機械開挖基坑時,應保留200~300mm土層由人工挖除。 6.4.5基坑邊的施工荷載不得超過設計規(guī)定的荷載值。 6.4.6開挖深基坑時,宜布置地面和坑內排水系統(tǒng)。 6.4.7冬期施工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基土的凍脹。 6.4.8基坑開挖完成并經(jīng)驗收后,應立即進行基礎施工,防止暴曬和雨水浸泡造成基土破壞。 6.5支護結構施工 6.5.1板樁的制作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xiàn)行國家標準《地基與基礎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J202)的規(guī)定。當采用預制鋼筋混凝土樁或型鋼作為支護板樁時,應有出廠合格證。 6.5.2鋼筋混凝土板樁的榫口應結合緊密,鋼板樁應鎖口或相互搭接。 6.5.3第一根沉打的鋼筋混凝土板樁的樁尖應做成雙面斜口,樁長應比以后沉打的長2~3m,以后沉打的樁的樁尖應為單面斜口。 (1)鋼筋籠的拼裝應采用焊接,不得采用鐵絲綁扎; (2)鋼筋籠的構造應便于準確就位,不得采用強行加壓或用自重墜落的方法沉入槽內; (3)從鋼筋籠沉入槽內到混凝土澆筑的時間不宜超過4~6小時,澆筑混凝土時,應防止鋼筋籠上浮; (4)地下連續(xù)墻混凝土的配合比應按流態(tài)混凝土設計并經(jīng)過試驗確定。坍落度宜為18~20cm。 6.5.11支護結構的橫梁和支撐應按施工組織設計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安裝和拆除。支撐與橫梁的接觸面應平整緊貼。當采用拼接的支撐系統(tǒng)時,拼接節(jié)點應符合設計要求。 6.5.12當圈梁作為頂層支撐或錨桿錨固端的支承梁而承受水平力時,應滿足強度和變形要求。 6.6箱基與筏基的施工 6.6.1箱基與筏基的施工應執(zhí)行現(xiàn)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204)的有關規(guī)定。 6.6.2基礎長度超過40m時,宜設置施工縫,縫寬不宜小于80cm。在施工縫處,鋼筋必須貫通。 6.6.3當主樓與裙房采用整體基礎,且主樓基礎與裙房基礎之間采用后澆帶時,后澆帶的處理方法應與施工縫相同。 6.6.4施工縫或后澆帶及整體基礎底面的防水處理應同時做好,并注意保護。 6.6.5基礎混凝土應采用同一品種水泥、摻合料、外加劑和同一配合比。 6.6.6大體積混凝土可采用摻合料和外加劑改善混凝土和易性,減少水泥用量,降低水化熱,其用量應通過試驗確定。摻合料和外加劑的質量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的規(guī)定。 6.6.7大體積混凝土宜采用蓄熱養(yǎng)護法養(yǎng)護,其內外溫差不宜大于25℃。 6.6.8大體積混凝土宜采用斜面式薄層澆搗,利用自然流淌形成斜坡,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凝土將鋼筋推離設計位置。 6.6.9大體積混凝土必須進行二次抹面工作,減少表面收縮裂縫。 6.6.10混凝土的泌水宜采用抽水機抽吸或在側模上開設泌水孔排除。 6.6.11基礎施工完畢后,基坑應及時回填?;靥钋皯宄又械碾s物;回填應在相對的兩側或四周同時均勻進行,并分層夯實。 6.7施工監(jiān)測 6.7.1從基坑開挖至基坑回填完成期間(軟土地區(qū)尚應延長4~6個月),應對影響區(qū)范圍內的鄰近建筑物和管線垂直與水平變形進行監(jiān)測。 6.7.2實施降水和回灌方案時,應進行降水觀測井和回灌觀測井的水位測試以及鄰近建筑物、管線的沉陷與水平位移觀測。 6.7.3采用護坡樁系統(tǒng)時,應對擋土樁的變形、樁的內力變化進行監(jiān)測。 6.7.4當采用地下連續(xù)墻作為圍護結構時,應監(jiān)測墻體位移、平面變形、結構整體穩(wěn)定、土壓力、孔隙水壓力、土體位移和地下水位等項目。 6.7.5基坑開挖過程中,應對水平支撐系統(tǒng)和錨桿的工作狀態(tài)進行檢查和監(jiān)測。 6.7.6施工中應進行大體積混凝土的測溫工作。測溫點的布置應便于繪制溫度變化梯度圖,可布置在基礎平面的對稱軸和對角線上。測溫點應設在混凝土結構厚度的1/2、1/4和表面處,離鋼筋的距離應大于30mm。-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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