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內實訓答案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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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內實訓答案 實訓一:相關案例分析 時間:2課時 班級: 姓名: 目的:通過實訓使同學們對國際貿易慣例和貿易術語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要求:根據所給案例,請利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如從中得到什么體會或啟示請寫下。 案例分析題答法(假設題目6分) 首先只要你能判斷出對與錯,應該2分就有了,然后再闡述一下你的理由,那么這道題你拿4分就應該沒有問題了。理論和案例結合、答得好、答得全面、要點闡述齊全的話,就可以拿滿分。 案例一 1996年11月,中方某糧油進出口公司與巴西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價格術語。根據合同買方在1997年2月派船到廈門港接貨,并規(guī)定如果在此期間內不能派船接貨,賣方保留28天,但倉儲、保險、利息等費用由買方負責。 1997年2月1日,中方電告巴方盡快派船接貨。直至2月28日巴方仍未派船接貨。于是賣方向買方提出警告,聲稱將撤銷合同并保留索賠權。買方在沒有與賣方進行任何聯系的情況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派船到廈門港。中方拒絕交貨并提出賠償損失,巴方則以未訂到船只為由,拒絕賠償損失,雙方爭議不能和解,賣方遂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取證調查,認為買方確實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派船接貨,法院據此會如何判決?為什么? 案情分析: 法院判決:賣方有權拒絕交貨,買方須賠償賣方倉儲、保險、利息等費用。 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FOB價格術語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賣方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均由買方承擔。 此案中,中方作為賣方已盡了自己的責任。在裝運期臨近時,賣方電告買方派船接貨,但買方仍沒有及時派船接貨。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有解除合同之權利,并要求買方賠償損失。 體會或啟示: 本案涉及FOB價格術語下船貨銜接的問題。按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是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所以,就存在船貨銜接的問題。處理不當,一定會影響合同的順利履行。因此,在FOB術語下成交的合同,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guī)定,訂約之后,有關備貨和派船事宜,雙方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保證船貨銜接。 本案中,中方公司據理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來從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發(fā),經雙方協商,賣方交貨,但是買方賠償利息、倉儲、保險等費用。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權利而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也是適當的。如果行情發(fā)生了變化或其他原因使履行合同給我方帶來損失時,我方當然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另外謀求應得的利潤。 案例二 我國某出口公司向法國出口貨物一批,合同中的貿易術語是CIF MARSEILLES,賣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裝運港裝船,但貨船離港后不久便觸礁沉沒。次日,當賣方憑提單、保險單以及發(fā)票等有關單據通過銀行向買方要求付款時,買方以無法收到合同中規(guī)定的貨物為由,拒絕接受單據和付款。我方應該如何處理? 案情分析: 我方應根據相關慣例和法律向買方追討貨款。 本案買賣雙方訂立的是CIF合同。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CIF合同的含義是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一切責任、費用和風險。2000通則在CIF解釋中的第B5款規(guī)定:“買方負擔貨物越過裝運港的船舷后一切貨損貨差的風險?!币虼?,貨船在途中沉沒造成的貨物損失應由買方負擔,買方應接受所有單據并且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全部貨款。在接受單據后,買方可以憑單據向保險單載明的承保人(保險公司)索賠,通??梢垣@得相當于貨物價值(CIF 價)1.1倍的賠償。 體會或啟示: 案例三 我某出口公司與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條件成交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guī)定,商品的數量為500箱,以信用證方式付款,5月份裝運。買方按合同規(guī)定的開證時間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貨物順利裝運完畢后,賣方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交單期內辦好了議付手續(xù)并收回貨款。不久,賣方收到買方寄來的貨物在倫敦港的卸貨費和進口報關費的收據,要求我方按收據金額將款項支付給買方。問:我方是否需要支付這筆費用,為什么? 案情分析: 我方應負擔卸貨費用,不需要負擔進口報關費。 因為本案中我某進出口公司按 CIF 卸至岸上成交,以這種貿易術語變形成交,賣方要負擔卸貨費;但在以這種貿易術語成交的情況下,進口手續(xù)由買方辦理,進口報關費由買方負擔。因此,我方應負擔卸貨費而不應負擔進口報關費。 體會或啟示: 案例四 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yè)務員的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的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物后,發(fā)現部分貨物有水漬,據查是因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淋濕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為什么? 案情分析: 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 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FCA價格術語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指定承運人接貨。在本案中,我方收到貨物后,所發(fā)生的部分貨物的水漬,是因我方業(yè)務員的疏忽而造成的,導致意大利出口商晚了3天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的承運人。因此責任由我方承擔,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 體會或啟示: 案例五 某年1月,中國上?;みM出口公司與美國某公司簽訂了一筆進口原材料的業(yè)務,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化工原料1000公噸,每公噸500美元FOB紐約,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5月份裝運,采用適合于海運的包裝,并規(guī)定如果雙方有爭議,由美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5月20日,上海化工進出口公司將船派到美國紐約港,并通知美國出口港準備裝船。結果直到5月28日還不見美國出口商來交貨,于是,上海進出口公司向對方催問,對方答復稱:FOB紐約價格條件下,賣方只是在紐約市內出口商所在地交貨,買方應在出口商所在地接貨。中方進口公司反駁:按照國際慣例,如在貿易合同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采用哪一種貿易術語時,應按國際商會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來解釋和處理因使用貿易術語而產生的分歧。于是雙方發(fā)生了爭議,請求美國仲裁機構給予仲裁。 問:1.美國仲裁機構會給予仲裁什么樣的裁決?為什么? 2.我們從本案可以學到什么? 案情分析: 1、美國仲裁機構會給予仲裁什么樣的裁決?為什么? 美國仲裁機構根據美國仲裁規(guī)則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裁決美方出口商無義務在紐約港交貨。 但美國仲裁機構認為,既然合同中規(guī)定在美國仲裁,那么由貿易術語引起的爭端應首選《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按此慣例解釋,“FOB紐約”是應在紐約城里交貨,而不是在紐約港交貨,因此美國出口商無違約行為。 2、我們從本案可以學到什么? 該案例是由于對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慣例不了解,以至發(fā)生了不應發(fā)生的糾紛和損失。FOB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的一種術語,但關于FOB術語的解釋有兩種慣例:一種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目前該《通則》被世界各國普遍采用。其對FOB的解釋是賣方應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賣方的風險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時轉移到買方。另一種是在貿易實務中,美國、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國家較多采用的由美國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其對FOB的解釋不同于《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解釋,它把FOB分為6種類型,其中第五種“FOB Vessel”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FOB貿易術語基本相似。因此,在與美國商人進行交易時,合同中的FOB貿易術語應按“FOB Vessel紐約”訂立,賣方才負責將貨物交到紐約港口的船上,否則賣方僅負責在美國紐約城內的運輸工具上交貨。 該案例給予我們的教訓是,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應了解和熟悉不同國家對貿易術語的應用習慣,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別人與自己一樣,否則就會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另外,該案例還給予我們一個啟示,即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時,應爭取選擇在中國進行,這樣就可以掌握主動。假設合同中規(guī)定在中國仲裁,那么本案的裁決結果可能就相反了。 《國際貿易實務》課內實訓 實訓二:相關案例分析 時間:2課時 班級: 姓名: 目的:通過實訓使同學們對商品品質、數量和包裝相關知識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增強實際運用能力。 要求:能夠運用國際貿易中商品的品質、數量和包裝的相關知識對所給案例進行討論和分析。 案例一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內地一企業(yè)按FOB條件訂購5000噸鑄鐵井蓋,合同總金額為305萬美元(約人民幣2534.5萬元)。貨物由買方提供圖樣進行生產。 該合同品質條款規(guī)定:鑄件表面應光潔;鑄件不得有裂紋、氣孔、砂眼、縮孔、夾渣和其他鑄造缺陷。 合同規(guī)定(1):訂約后10天內賣方須向買方預付約人民幣25萬元的“反保證金”,交第一批貨物后5天內退還保證金。 合同規(guī)定(2):貨物裝運前,賣方應通知買方前往產地抽樣檢驗,并簽署質量合格確認書;若質量不符合同要求,買方有權拒收貨物;不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由終止合同的一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問:這樣規(guī)定品質條款有問題嗎? 案情分析: 這樣規(guī)定品質條款有問題。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質條款進行詐騙的案例。 鑄件表面“光潔”是一個十分含糊的概念,沒有具體標準和程度;“不得有裂紋、氣孔等鑄造缺陷”存在的隱患更大,極易使賣方陷入被動。 對方的實際目標是25萬反保證金。 這類合同的特點:價格誘人,工藝簡單;技術標準含糊,并設有陷阱;預收保證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詐對象多為合同管理不嚴、缺乏外貿經驗、急功近利的中小企業(yè)。 體會或啟示: 案例二 我某出口公司與德國一家公司簽定出口一批農產品的合同。其中品質規(guī)格為:水分最高15%,雜質不超過3%,交貨品質以中國商檢局品質檢驗為最后依據。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對方寄送過樣品,合同簽定后又電告對方,確認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物裝運前由中國商檢局品質檢驗簽發(fā)品質規(guī)格合格證書。貨物運抵德國后,該外國公司提出:雖然有檢驗證書,但貨物品質比樣品差,賣方有責任交付與樣品一致的貨物,因此要求每噸減價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規(guī)定憑樣交貨為由不同意減價。于是,德國公司請該國某檢驗公司檢驗,出具了所交貨物平均品質比樣品差7%的檢驗證明,并據此提出索賠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該產品系農產品,不可能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樣品遺失,無法證明,最終只好賠付一筆品質差價。 試分析一下該品質條款與結果。 案情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憑品質規(guī)格交貨,又憑樣品買賣的交易。 賣方成交前的寄樣行為及訂約后的“電告”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根據商品特點正確選擇表示品質的方法,能用一種表示就不要用兩種,避免雙重標準。 既憑規(guī)格,又憑樣品的交易,兩個條件都要滿足。 樣品的管理要嚴格。如“復樣”、“留樣”或“封樣”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依據。 體會或啟示: 案例三 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驢肉到日本。合同規(guī)定,該批貨物共25噸,裝1500箱,每箱凈重16.6千克。如按規(guī)定裝貨,則總重量應為24.9噸,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補交。當貨物運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關人員在抽查該批貨物時,發(fā)現每箱凈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裝了3.4千克。 因此該批貨物實際裝了30噸。但在所有單據上都注明了24.9噸。議付貨款時也按24.9噸計算,白送5.1噸驢肉給客戶。此外,由于貨物單據上的凈重與實際重量不符,日本海關還認為我方少報重量有幫助客戶逃稅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見。經我方解釋,才未予深究。但多裝5.1噸驢肉,不再退還,也不補付貨款。 本案說明了什么問題? 案情分析: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海關一般對貨物進口都實行嚴格的監(jiān)管,如進口商申報進口貨物的數量與到貨數量不符,進口商必然受到詢查,如屬到貨數量超過報關數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關不僅可以扣留或沒收貨物,還可追究進口商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誤,不僅給自己造成損失還給進口商帶來麻煩。 體會或啟示: 案例四 某公司定購鋼板400M/T,計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種規(guī)格各100M/T,并附每種數量可增減5%的溢短裝條款,由賣方決定。今賣方交貨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總量末超過420M/T的溢短裝上限的規(guī)定。 問:對于出口商按實際裝運數量出具的跟單匯票,進口商是否有權拒收拒付? 案情分析: 進口商有權拒收拒付。 國際貿易中,一般對溢短裝條款解釋為不但總量受其約束,所列每種具體規(guī)格和數量亦受其約束。案例中雖然總量符合要求,但賣方所交每種具體規(guī)格的鋼板均與5%的約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鋼板超裝運110%,這是違反合同的。所以買方對于其所開票據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體會或啟示: 案例五 A出口公司與國外買方訂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規(guī)定:“番茄醬罐頭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裝24罐,每罐100克。但賣方在出貨時卻裝運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國外買方見貨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絕收貨,并要求撤銷合同。 請問,買方有權這么做嗎? 案情分析: 買方有權要求退貨并撤銷合同。 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的包裝規(guī)格明顯不符,已構成違約。 賣方的做法可能給買方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與損失可能影響商品的銷售,使買方的原有商業(yè)目的落空。 在貿易管制嚴格的進口國,進口商在進口許可證中申報的數量與實際到貨不符,會遭到海關當局的質詢,甚至被懷疑逃避進口管制、以多報少、偷漏關稅等行為而被追究責任。 所以,買方有權要求退貨并撤銷合同。 體會或啟示: 案例六 2002年世界杯期間,日本一進口商為了促銷運動飲料,向中國出口商訂購T恤衫,要求以紅色為底色,并印制“韓日世界杯”字樣,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標識,以在世界杯期間作為促銷手段隨飲料銷售贈送現場球迷,合同規(guī)定2002年5月20日為最后裝運期,我方組織生產后于5月25日將貨物按質按量裝運出港,并備齊所有單據向銀行議付貨款。然而貨到時由于日本隊止步于16強,日方估計到可能的積壓損失,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贖單,在多次協商無效的情況下,我方只能將貨物運回以在國內銷售減少損失,但是在貨物途徑海關時,海關認為由于“韓日世界杯”字樣及英文標識的知識產權為國際足聯所持有,而我方外貿公司不能出具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權證明文件,因此海關以侵犯知識產權為由扣留并銷毀了這一批T恤衫。 請分析海關的處理是否正確。 案情分析: 海關處置正確。 這實際上是一個定牌中性包裝問題,在國際貿易中對于中性包裝,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裝,在按照買方的要求注明有關商標、牌號外,還應注明以后因此而產生的侵權行為或知識產權糾紛,由買方承擔一切責任和費用。 體會或啟示: 案例七 一臺從德國運往安徽省績溪縣人民醫(yī)院的進口CT機到達目的地。經過安徽檢驗檢疫局現場檢驗合格。這臺價值290萬元人民幣的進口醫(yī)療器械是德國公司的商業(yè)賠償。 2004年績溪縣人民醫(yī)院利用德國貸款購買了一套進口醫(yī)療設備,包括CT機、500mAX光機、C形臂X光機,均為德國某公司生產。 今年7月11日,這批貨物由中外運安徽分公司的兩輛廂式貨車從上海運出,車廂外用雨布防潮。途中突遇暴雨。到達目的地時,德國公司、運輸公司、醫(yī)院三方同時在場監(jiān)視卸貨。當場發(fā)現一部貨車的貨物外包裝被雨水淋濕。當日,檢驗檢疫人員趕到現場,勘查后發(fā)現,這個車廂裝有4只包裝箱:2只木箱、2只紙箱。紙箱被雨水淋濕變形,內部設備可以窺見。其中一只紙箱內無任何防潮保護設施,另一只只有塑料膜保護。 隨后安徽局檢驗檢疫人員對這批貨物開箱檢驗,確認木質包裝中的500mAX光機、C形臂X光機外包裝雖然受潮,但內部有塑料真空包裝并添加防潮劑,真空包裝內還有兩層密封包裝,設備保護完好,可以開始進入安裝檢驗程序。而紙箱包裝箱內均為CT機的核心部件,價值占整套設備的三分之一。恰恰是最重要的部分,由于嚴重受潮,已經無法安裝。 問:我們從中能學到什么? 案情分析: 這是一起因包裝使用不當,導致貨物受損的問題。外方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關于包裝“能適應氣候變化、防潮、抗震及防粗魯搬運”的規(guī)定。 鑒于德國政府貸款項目購買德國醫(yī)療設備的做法在全國尚有多家,為幫助德國公司改進包裝,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安徽檢驗檢疫局立即將此事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建議對德國該公司的Emotion型CT的包裝進行風險預警通告。同時,依法出具對外索賠證書,支持進口單位對外索賠。 談判并不輕松。德國公司堅持認為導致貨物殘損的原因是天災,而不是人禍。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為此,檢驗檢疫人員從維護貿易各方合法權益的立場出發(fā),多次與德國公司相關人員交流,宣傳我國的法律和相關慣例,說明檢驗檢疫部門出具證書的依據,堅持應由德國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外方終于認賠。德國公司從這個案例中汲取了付出“高昂的學費”所取得的教訓。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內實訓答案 實訓三:相關案例分析及運費計算 時間:2課時 班級: 姓名: 目的:通過實訓使同學們對國際貿易貨物運輸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要求:根據所給案例,請利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如從中得到什么體會或啟示請寫下。 案例一 某公司出口箱裝貨物一批,報價為每箱35美元,CFR利物浦,英國商人要求改報FOB價。已知:該批貨物體積每箱長45厘米,寬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公斤,商品計費標準為W/M,每運費噸基本運費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費20%,貨幣附加費10%。 問:我方應報價多少? 解: (1)計算每箱體積: M=0.450.400.25=0.045(立方米) (2)計算積載系數: 0.045/0.035=1.29>1,因此應以尺碼噸計算運費。 (3)計算運費: F=120 0.045(1+20%+10%) =7.02(美元) (4)計算FOB價: FOB=CFR-F=35-7.02=27.98(美元) 答:我方應報FOB價27.98美元。 體會或啟示: 案例二 我某公司對南非出口一批化工產品2000公噸,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國外來證規(guī)定:“禁止分批裝運,允許轉運”。該證并注明:按<UCP500>辦理。現已知:裝期臨近,已訂妥一艘駛往南非的“黃石”號貨輪,該船先??啃赂郏笸?壳鄭u。但此時,該批化工產品在新港和青島各有1000公噸尚未集中在一起。 如你是這筆業(yè)務的經辦人,最好選擇哪種處理方法。為什么? 案情分析: 我認為應選擇新港、青島各裝1000公噸。 理由:(1)根據《UCP500》規(guī)定,運輸單據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運輸工具裝運并經同一線路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注明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港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 (2)本案中我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島各裝1000公噸于同一船(黃石號)、同一航次上,提單雖注明不同裝運港和不同裝運時間,但不會視作分批裝運。因此,這種做法應認為符合信用證的規(guī)定,不會影響我方結匯收款。 體會或啟示: 案例三 某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張國外開來信用證,信用證規(guī)定受益人為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賣方),申請人為E貿易有限公司(買方)。信用證對裝運期和議付有效期條款規(guī)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1997”。 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發(fā)現信用證裝運期太緊,23日收到信用證,31日裝運就到期。所以有關人員即于5月26日(24 日和25日系雙休日)按裝運期5月31日通知儲運部安排裝運。 儲運部根據信用證分析單上規(guī)定的5月31日裝運期即向貨運代理公司配船。因裝運期太緊,經多方努力才設法商洽將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貨退載,換上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的貨,勉強擠上有效的船期。 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經各方努力,終于5月30日裝運完畢,并取得5月30日簽發(fā)的提單。6 月2日備齊所有單據向開證行交單。6月16日開證行來電提出:“提單記載5月30日裝運貨物,不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期限。不同意接受單據…” 請分析買方做法是否有理?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 案情分析: 買方做法有理。 信用證規(guī)定的是“裝運必須不得早于1997年5月31日(…not prior to 31st May),議付有效期規(guī)定為最遲不得晚于6月30日”,即裝運期與議付有效期都是在6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而賣方卻于31日以前裝運,所以不符合信用證要求。 一般信用證對裝運期習慣規(guī)定為:最遲裝運期某月某日,或不得晚于某月某日裝(…not later than…)。 有關審證人員沒有認真地審查信用證條款,誤解信用證裝運期的規(guī)定,以致造成這種情況。 體會或啟示: 案例四 請為以下貨物選擇合適的運輸方式 (1)阿姆斯特丹-北京 500支郁金香花 (2)烏魯木齊-神戶 3萬公噸赤鐵礦石 (3)上海-法蘭克福 展覽用醫(yī)學儀器一套 (4)廣州-香港 500公斤新鮮雞蛋 (5)臺北-上海 300公斤新鮮木瓜 (6)沈陽-莫斯科 100套包裝機 (7)北京-波士頓 5000件男士純棉襯衫 案情分析: (1)阿姆斯特丹-北京 500支郁金香花 空運。鮮活易腐商品,空運可盡量縮短運輸時間,保證新鮮。 (2)烏魯木齊-神戶 3萬公噸赤鐵礦石 鐵海聯運。粗劣貨物,且數量較大,應該采用海洋運輸方式,但烏魯木齊不臨港口,故應先用鐵路將貨物運至港口,再換裝船舶運至目的地。 (3)上海-法蘭克福 展覽用醫(yī)學儀器一套 空運。展覽用貨物對時間要求較高,且數量較少,適合空運。 (4)廣州-香港 500公斤新鮮雞蛋 鐵路。距離較近,鐵路成本較低,完全可滿足運輸需求。 (5)臺北-上海 300公斤新鮮木瓜 海運。相距不遠,海運可滿足需要且可最大限度降低成本。 (6)沈陽-莫斯科 100套包裝機 鐵路。兩地均為內陸城市,鐵路運輸最方便。 (7)北京-波士頓 5000件男士純棉襯衫 OCP運輸。波士頓屬美國東海岸,屬OCP優(yōu)惠范圍可降低運費。 體會或啟示: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內實訓答案 實訓四:保險費計算及相關案例分析 時間:2課時 班級: 姓名: 目的:通過實訓使同學們對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要求:根據所給案例計算保險費,另請利用所學知識對案例進行分析,如從中得到什么體會或啟示請寫下。 一 保險費計算 出口商品CFR紐約,每公噸100美元,投保一切加戰(zhàn)爭險,保險費率為1%,投保加成10%,應付多少保險費?(保留一位小數) 解: 保險費 = 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 CIF價(1+投保加成率) 保險費率 CFR (1+投保加成率) 保險費率 = 1- [保險費率(1+投保加成率)] 100 (1+10%) 1% = 1-[1% ( 1+10%)] = 1.1(美元) 答:(略) 案例一 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兩輪分別載運,貨主都投保了平安險,甲輪在航行途中與他船發(fā)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發(fā)生部分損失,而乙輪卻在航途中遇到暴風雨天氣而使玻璃制品相互撞而發(fā)生部分損失,事后,貨主向保險人提出索賠。 分析一下保險人應如何處理: 案情分析: 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損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與他船相撞,這一碰撞意外事故導致的部分損失屬于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保險人應當賠償貨主; 而在第二種情況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損失的原因不是船舶發(fā)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風雨襲擊船舶,使之顛簸的結果,而暴風雨屬于自然災害,由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不屬平安險的承保范圍,故而保險人也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船舶在遭遇暴風雨前后發(fā)生了碰撞、擱淺、沉沒、觸礁或焚毀意外事故,由此造成的玻璃制品的損失,貨主還是能夠從保險人那兒獲得賠償的。) 體會或啟示: 案例二 我方向澳大利亞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規(guī)定加一成投保水漬險。貨在海運途中因艙內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該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漬。 請問對此損失應向保險公司索賠還是向船公司索賠? 案情分析: 此損失應向船公司索賠。 因投保的是水漬險,水漬險只對海水浸漬負責而對淡水所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可憑清潔提單向船公司進行交涉。 (假如該批貨投保了一切險,便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體會或啟示: 案例三 我方向海灣某國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險,由于貨輪速度慢,加上該輪沿途到處攬載,結果航行3個月才到達目的港。卸貨后,花生糖因受熱時間過長已全部潮解軟化,無法銷售。請問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案情分析: 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盡管該批貨物投保了一切險,但并非一切損失保險公司都負責賠償。本案即屬于除外責任。根據CIC1998年1月1日除外責任第4條規(guī)定: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據此,花生糖之所以變質是因為運輸延遲造成的,所以保險公司可以不予賠償。 體會或啟示: 案例四 某載貨船舶在航行過程中突然觸礁,致使部分貨物遭到損失,船體、船板產生裂縫,急需補漏。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船長決定修船,為此將部分貨物卸到岸上并存艙,卸貨過程中部分貨物受損,事后統(tǒng)計:這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有:①部分貨物因船觸礁而損失②卸貨費、存艙費及貨物損失;從以上各項損失的性質來看,屬于什么海損? 案情分析: (1) 以上各項損失,屬于單獨海損的有①;屬于共同海損的有②。 (2) 本案例涉及海上損失中部分損失的問題,部分損失分兩種,一種是單獨海損,一種是共同海損。所謂單獨海損,指損失僅屬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貨主和船方。所謂共同海損,是指載貨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事故,威協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使航程行以繼續(xù)完成,船方不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支出特殊額外費用。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產生的,不是主觀臆測的;②消除船、貨共同危險而采取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須是屬于非正常性質的損失;④費用支出是額外的。 (3) 結合本案例①損失是由于貨船觸樵導致,屬意外事故,故其為單獨海損;②損失是船長為避免實際的船板裂縫風險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險措施,屬于非正常性質的損失,費用支出也是額外的,故其屬于共同海損。 體會或啟示: 案例五 某外貿公司按CIF術語出口一批貨物,裝運前已向保險公司按發(fā)票總額的110%投保平安險,6月初貨物裝妥順利開航。載貨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貨物受到水漬,損失價值2100美元。數日后,該輪又突然觸礁,致使該批貨物又遭到部分損失,價值達8000美元,試問: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的損失是否賠償,為什么? 案情分析: (1) 保險公司對于該批貨物的損失應該賠償。 (2) 本案例涉及保險理賠問題,現行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guī)定平安險的主要保險責任范圍有八項,其中二項為: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沉沒、觸礁、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第三項為:在運輸工具已經發(fā)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3) 結合本案例,觸礁是因為意外事故導致的,應賠;遇暴風雨受損的2100美元,是在運輸途中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但又因該批貨物是在觸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險公司對上述兩項損失都要賠償。 體會或啟示: 案例六 我某公司以CIF術語出口一批化肥,裝運前按合同規(guī)定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水漬險,貨物裝妥后順利開航。載貨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遇暴風雨,海水涌入艙內,至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漬,損失價值達1000美元,數日后,又發(fā)現部分化肥袋包裝破裂,估計損失達1500美元,問:該損失應由誰承擔? 案情分析: (1) 1000美元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1500美元的損失應由買方自己承擔。 (2) 本案例涉及保險理賠及CIF的風險界點問題,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水漬險的承保責任范圍:除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另外,本案中交貨條件為CIF,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解釋,按CIF條件成交,買賣雙方交貨的風險界點在裝運港的船舷,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CIF是象征性交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全部滅失,買方仍需付款。 (3) 結合本案例,1000美元的損失是由于自然災害導致的意外損失,屬于保險公司水漬險的承保責任范圍,故保險公司應該賠償。1500美元的損失,是由于包裝破裂引起的,它不屬于水漬險的承保責任范圍,而屬于一般附加險中包裝破裂險的責任范圍,故保險公司是不負賠償責任的,另:根據CIF風險界點問題,此項損失應由買方自行承擔。 體會或啟示: 案例七 我方按CIF條件出口大豆1000噸,計10000包。合同規(guī)定投保一切險加戰(zhàn)爭險、罷工險。貨卸目的港碼頭后,當地碼頭工人便開始罷工。在工人與政府的武裝力量進行對抗中,該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當作掩體,有的丟失,總共損失近半。 請問這種損失保險公司是否負責賠償? 案情分析: 根據1981年1月1日CIC罷工險條款所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本例屬于直接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體會或啟示: 17-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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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國際貿易 理論 實務 課內實訓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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