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書及合同條款
《合同書及合同條款》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合同書及合同條款(39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合同范本第五部分 合同書及合同條款合 同 書合同號:(買方)LXW-(2005)第**號(賣方)黃河上游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和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條款簽署本合同(以下簡稱“合同”):1. 合同文件下述文件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如有矛盾時,以簽字時間后者為準;同時簽字的,以排前者為準。(1) 合同書(即招標文件第五部分)(2) 合同條款(即招標文件第五部分)(3) 合同技術條款(即招標文件第六部分和第七部分以及投標文件的圖紙、資料)(4) 合同附件附件一 價格表(合同設備清單)附件二 設備特性及性能保證附件三 合同設備交貨批次及進度表附件四 合同設備匯總表附件五 技術服務附件六 技術培訓附件七 履約保函附件八 設計制造標準附件九 工廠檢驗項目及標準附件十 分包清單、與分包商協(xié)議合同范本(5) 中標通知書(6) 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指明的書面文件(7) 招標文件及修改和補充通知(8) 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及澄清文件2. 合同范圍和條件本合同范圍和條件應與上述規(guī)定的合同文件一致。3. 合同設備和數(shù)量本合同項下所供合同設備和數(shù)量詳見價格表及合同設備描述概要表。4. 合同金額合同總金額(大寫)人民幣 萬元(¥ 萬元)。其分項價格詳見附件一。5. 合同設備的支付條件、交貨時間和交貨地點和驗收以及合同生效等詳見合同文件。6. 合同正本 2 份,買賣雙方各執(zhí) 1 份。副本 份,買方 份,賣方 份。7. 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買方 賣方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或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印刷體姓名:____________ 印刷體姓名: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 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合同范本合同條款5.1 定義5.1.1 合同中的術語解釋(1) 業(yè)主----是指黃河上游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其為拉西瓦水電站的業(yè)主和本合同項下合同設備最終的用戶。(2) 買方----是指黃河上游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買方指定黃河上游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拉西瓦建設分公司為本合同的執(zhí)行機構,全權處理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的相關事宜。(3) 賣方----是指按本合同規(guī)定提供合同設備、技術服務和培訓的_____公司和財產繼承人。(4) 工程設計單位----是指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受黃河上游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負責拉西瓦水電站工程的設計。(5) 合同----是指買方和賣方(下稱“合同雙方”)之間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的書面協(xié)議,包括所有組成合同的文件、附件和其它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指明的其它書面文件。(6) 合同總價----是指賣方按照合同全面而正確地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合同金額。(7) 合同設備 ----指賣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當提供的設備。(8) 安裝維修工具----是設備運輸、安裝、維修、維護、試驗、調試、運行過程中使用的工具、設備、儀器和儀表等的總稱。(9) 技術文件 ----指賣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當提供的與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工廠試驗、檢驗、安裝、調試、試運行、驗收試驗、商業(yè)運行、操作和維護保養(yǎng)相關的所有的數(shù)據(jù)、圖紙、各種正式的文字資料、電子文件及其載體、以及生產過程的照片和錄相等。(10) 技術服務----是指在本合同設備的組裝、安裝、調試、試運行和驗收試驗過程中以及本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其他方面,賣方應提供的監(jiān)督和指導。合同范本(11) 技術培訓 ----是指就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檢驗、安裝、調試、試運行、驗收試驗、操作、維護保養(yǎng)等方面的作業(yè)以及本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賣方向買方人員提供的指導、講解、示范和講座,并提供培訓場所。(12) 技術條款----指招標文件所規(guī)定的第六部分全部內容和第七部分圖紙,以及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買方和賣方雙方確認的技術文件和圖紙、資料等。(13)“日”、 “周”、“月”、“年”和“日期”----指公歷的日、周、月、年和日期。(14) “工地” ----指合同設備安裝和運行的拉西瓦水電站所在地。(15) “安裝完成”----指合同規(guī)定的設備安裝完畢,并且雙方簽署了安裝工作完畢證書。(16) “初步驗收試驗”----指買賣雙方按照合同要求對合同設備進行72小時試運轉后,再進行30天的考核運行試驗。(17) “最終驗收”----指從初步驗收證書簽發(fā)之日起合同設備按合同要求通過了24個月的質量保證期后的驗收。(18) 潛在缺陷----是指由于賣方在設計、制造和技術指導及培訓上的疏忽而造成的,使設備有可能在各種運行條件下出現(xiàn)的設備缺陷。(19) 監(jiān)造----是指合同設備制造過程中,由買方代表或監(jiān)造工程師對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jiān)督,實行文件見證、現(xiàn)場見證,此種質量監(jiān)造不解除賣方對合同設備所負的責任。(20) 監(jiān)造工程師----是指買方和監(jiān)造單位,在合同設備制造過程中派駐賣方制造廠進行設備監(jiān)造和出廠前的檢驗,了解設備組裝、檢驗、試驗和設備包裝質量情況,并簽字確認的工程師。5.2 適用性5.2.1 所有各條款的標題只是為了便于查閱,不具有解釋或理解本合同的意義。合同范本5.3 資金來源和原產地5.3.1 買方將使用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用于本合同規(guī)定的合同設備、技術服務和培訓款項的合格支付。5.3.2 本合同提供的所有合同設備、原材料和部件、技術服務和培訓應來自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合格產地國和地區(qū)。5.3.3 本合同中所述的“原產地”指生產合同設備或提供技術服務和培訓的地方。合同設備的生產是指通過設計、試驗、制造、加工或由許多主要部件組裝而成的從商業(yè)角度上公認的新產品,其在基本特性或功能上已與原部件有本質差別。5.3.4 合同設備、原材料和部件、技術服務和培訓的原產地可有別于賣方的國籍。未經買方做出書面許可,賣方不得變更其內容。5.4 合同標的5.4.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本合同規(guī)定的合同設備。賣方應提供的合同設備的供貨范圍列在合同附件一和合同技術條款中,其技術經濟指標和有關技術條件的內容列在合同技術規(guī)范、附件二、附件四、附件五和附件六中。其交貨批次和進度應符合合同附件三的要求。相應的工作范圍還包括完成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工廠試驗、供貨、培訓、技術資料的提供、現(xiàn)場服務以及合同中規(guī)定的所有義務。5.4.2 賣方應按本合同條款和技術條款對合同設備的性能、設計制造質量及使用壽命提供保證。賣方所提供的所有合同設備的技術性能和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二。5.4.3 賣方應根據(jù)合同第5.10條和技術條款的規(guī)定向買方提供技術文件。5.4.4 賣方應及時向買方傳遞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檢驗、運輸、安裝及調試等方面的信息。有關信息傳遞的方式和要求見本合同技術條款。賣方所傳遞的這些信息僅供買方在執(zhí)行合同時參考。5.4.5 賣方應派遣數(shù)量足夠的、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并且具有10年以上相關專業(yè)工作經驗的技術指導人員到現(xiàn)場,對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合同范本試運行、驗收試驗和投入商業(yè)運行進行技術指導和監(jiān)督,以及在工地對買方人員進行運行和維護的技術培訓。賣方應對在其指導、監(jiān)督下的設備安裝、調試、試運行和驗收試驗的質量負責,使其符合技術條款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詳見合同條款和合同附件五。5.4.6 賣方負責在賣方所在地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詳見合同條款和合同附件六。5.4.7 在全部合同設備最終驗收后五年內,賣方有義務隨時繼續(xù)以不變的價格條件供應買方為維護合同設備正常運行所需的備品備件,如在此期間賣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備品備件,賣方應提前半年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有足夠時間可以最后選購一些備品備件。5.4.8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賣方有義務向買方免費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最新運行經驗及技術和安全方面的改進資料,提供這些資料不構成任何專利轉讓和技術轉讓。5.4.9 賣方應負責協(xié)調制造廠商和分包商的接口工作,包括供貨、性能參數(shù)匹配和本合同項目管理等,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條款和合同技術規(guī)范。5.5 合同總價5.5.1 在賣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項下規(guī)定的義務時,其合同總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5.2 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見表5.1。5.5.3 在合同履行期間,本合同總價為固定價格。此價格在合同履行期間不應受市場因素和局部變更而改變。由于設計修改而引起賣方工作量或材料的改變導致價格超過合同金額的 2 % 時,賣方有權書面申請改變合同總價。修改后的合同總價經買方與賣方商定,并經買方批準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予以執(zhí)行。當設計修改導致合同總價改變不超過 2 % 時,合同金額不變。合同范本合同范本表5.1 單位:萬元序號 項 目 價格 備注1 6 臺套勵磁系統(tǒng)及其附屬設備1.1 1 號機組勵磁系統(tǒng)及其附屬設備1.2 2 號機組勵磁系統(tǒng)及其附屬設備1.3 3 號機組勵磁系統(tǒng)及其附屬設備1.4 4 號機組勵磁系統(tǒng)及其附屬設備1.5 5 號機組勵磁系統(tǒng)及其附屬設備1.6 6 號機組勵磁系統(tǒng)及其附屬設備2 規(guī)定的備品備件3 規(guī)定的專用工器具4技術培訓、技術服務、設計聯(lián)絡會及檢驗5 運輸費6 保險費7 賣方人員工地現(xiàn)場技術服務費8 其它總計5.6 支付5.6.1 本合同采用電匯方式或票匯(包括呈兌)方式支付。5.6.2 本合同金額按表5.2的辦法和比例支付,在執(zhí)行付款時,每次付款賣方應提出書面申請和開具收款收據(jù),買方在審核無誤后付款;在提交每批貨款支付申請時,賣方應向買方正式提供每批合同金額的增值稅發(fā)票。其合同范本中運輸、保險、設計聯(lián)絡會、技術培訓、工廠檢驗及其它技術服務費用單獨開具稅務發(fā)票。5.6.3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的銀行費用,買方發(fā)生的由買方負擔,賣方發(fā)生的由賣方負擔。5.6.4 買方對支付單據(jù)的審核應在收到賣方有關單據(jù)后15天內完成,如單據(jù)有誤,也應在15天內向賣方發(fā)出通知。5.6.5 賣方在每次收款后10天內應辦理收款確認手續(xù)。表5.2 合同金額支付辦法和比例序號 支付項目名稱 支付比例和金額 支付時間勵磁系統(tǒng)合同設備價的5%,即人民幣 萬元合同生效后30天內1 首付款 勵磁系統(tǒng)合同設備價的5%,即人民幣萬元合同生效后90天內勵磁系統(tǒng)合同設備價的10% 第二次設計聯(lián)絡會后30天內2 投料款勵磁系統(tǒng)合同設備價的10% 第二次設計聯(lián)絡會后90天內3 進度款 相應勵磁系統(tǒng)合同設備價的30% 相應勵磁系統(tǒng)出廠驗收合格后30天內相應勵磁系統(tǒng)合同設備價的20% 相應勵磁系統(tǒng)全部交貨驗收合格后30天內4 交貨款相應勵磁系統(tǒng)合同設備價的15% 勵磁系統(tǒng)初步驗收合格后30天內買方人員參加設計聯(lián)絡會費用 三次設計聯(lián)絡會完畢后30天內買方人員參加技術培訓費用 兩次技術培訓完畢后30天內買方人員工廠檢驗費用 工廠檢驗全部完成后30天內70% 第一套勵磁系統(tǒng)開始安裝后30天內5 技術服務費賣方人員工地現(xiàn)場技術服務費 30% 第四套勵磁系統(tǒng)初步驗收合格后30天內6 質保金 相應勵磁系統(tǒng)合同設備價的5% 質量保證期滿后30天內注: 合同設備價由表5.1勵磁系統(tǒng)及其附屬設備、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其它價格組成(包括運輸及保險費)。合同范本5.7 裝運、交貨及交貨檢驗5.7.1 交貨批次和交貨時間的規(guī)定5.7.1.1 賣方應根據(jù)合同附件三規(guī)定的交貨批次和交貨時間及第5.7條進行交貨。交貨地點:鐵路運輸為平安驛(蘭局)黃河水電公司物資儲運站;公路運輸為拉西瓦工地。5.7.1.2 所有合同設備的交貨應以合同分項編號下的分項部件(包括附件)一起成套提供,相同的儀器、材料、安裝維修工具應與相關的設備一道裝運。5.7.1.3 對要求整批到貨的合同設備和按合同5.7.1.2款要求成套提供合同設備,未經買方書面許可,賣方不得分批裝運發(fā)貨,否則將視其最后一次到貨時間為整批設備到貨時間。如晚于合同規(guī)定到貨時間,買方則將按本合同5.20條款規(guī)定向賣方收取遲交貨約定違約金,或視買方方便從后續(xù)到貨批次的應付款項中扣除相應的遲交貨約定違約金。5.7.2 賣方應提交每個批次交貨的設備細項及價格細目5.7.2.1 在每個批次交貨的設備開始裝運前15天,賣方應向買方提交1份交貨設備的價目明細表,即該批交貨設備的明細項目及其每個明細項的價格表。5.7.2.2 該批次交貨設備的價目明細表中應明確各個裝運零部件細項的價格,并且是在其價格總數(shù)與合同設備總價相同的條件下對各部件進行平衡分配的價格。各交貨部件細項價格之和應與本合同附件一上對應分項部件價格一致。5.7.2.3 所有批次交貨的明細價格總和,應與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合同設備總價一致。5.7.3 對交貨文件的要求5.7.3.1 賣方應編制并向買方提供裝箱清單,清單應分為裝箱總清單和詳細裝箱清單,并提供電子文檔。裝箱總清單應描述該批交貨設備名稱和總體情況,內容應包括此批次的交貨設備或部件的名稱、編號、重量、體積、合同范本箱件數(shù)和每個箱件的編號、體積、重量等。詳細裝箱清單應描述每個箱件里的設備零部件信息,內容包括零部件名稱、規(guī)格型號、圖號、對應的部件號、計量單位、數(shù)量、重量及所屬部件名稱(或編號)。買方可要求賣方按照認可或規(guī)定的裝箱單標準格式進行填寫。5.7.3.2 賣方應保證提供的交貨文件(如貨運單、發(fā)票、裝箱單)的數(shù)據(jù)(如數(shù)量、重量、金額等)前后一致;收款收據(jù)必須標明價格要素如名稱、金額、價格術語、對應的合同設備價格表項目、序號、編號與價格等,不同貨物價格需分列;對合同供貨的任何變更(如補發(fā)、漏發(fā)、產地變更等)都需提供書面說明;如貨物中有油漆、化工用品等危險品,應提供倉儲與事故處理方式的說明,并單獨開具發(fā)票。5.7.4 合同設備運輸裝卸、貯存和運輸方案說明書的提交5.7.4.1 賣方應在合同生效后120天內,將合同設備的運輸裝卸、貯存和運輸方案說明書通知買方,買方如有異議應在30天內通知賣方。5.7.4.2 對重量超過20噸,外形尺寸大于9m長、3m 寬、3m 高的大件或特殊外形的運輸件,賣方應在合同設備裝運前30天將注明合同設備重心、吊點等的包裝草圖和捆綁示意圖一式六份快件寄送買方。5.7.4.3 如果合同設備中有易燃品和危險品,賣方應在裝運前30天將標有合同設備名稱、倉儲措施和事故處理方法的說明書一式六份提交買方。5.7.4.4 合同設備在運輸和倉儲時,如對溫度、濕度、重心及震動等方面有特殊要求,賣方應在裝運前30天將標有合同設備名稱和注意事項的說明書一式六份提交買方。該說明書及裝運布置圖將作為買方安排運輸及保管的基礎。5.7.5 合同設備裝運通知5.7.5.1 賣方應在每批交貨前30天,用傳真通知買方如下內容∶(1)合同號(2)合同設備名稱、機組編號和部件號合同范本(3)數(shù)量(4)包裝數(shù)量(5)總毛重(6)總體積(7)車站名稱(8)車站出發(fā)的日期(9)預計到達目的站的日期(10)鐵路運輸?shù)能嚧危?1)原產地(12)制造廠商與賣方同時,賣方應將裝運的合同設備的詳細裝箱清單和說明資料傳真給買方,說明資料上面應載明合同號、合同設備描述、規(guī)格、數(shù)量、箱件或每包件毛重、總毛重、每包的總體積和尺寸(長X 寬X 高)、包裝數(shù)量、裝運合同設備總價值以及其他在運輸和倉儲中的特殊要求和必要的注意事項。買方如有異議應盡快給予答復。5.7.5.2 賣方應在合同設備裝載完畢后的48小時內,用傳真將合同號、提單號、合同設備簡介、數(shù)量、毛重、體積、發(fā)票金額、載運車輛的名稱和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和_______公司(買方指定的貨運公司)。5.7.6 合同設備交貨文件提交5.7.6.1 賣方應在合同設備裝載完畢后的12小時內,將鐵路運單或汽車運單、附有主要裝運合同設備分項價格的收款收據(jù)、裝箱單、質量證書、保險單、原產地證明書等單據(jù)交買方,以便買方及時辦理接貨手續(xù)。同時賣方應將工廠試驗記錄、工廠試驗報告和安裝圖紙,寄給買方。5.7.6.3 上述單證和文件在設備運抵交貨地點前至少3天收到。如果由于賣方的責任,賣方未能將上述單證和文件按本條的要求按時并準確提交給買方,則賣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有關費用。5.7.7 合同設備的交貨檢驗合同范本5.7.7.1 本合同范圍內的設備鐵路運輸在平安驛站整箱(件)交貨,采用公路運輸零星部件交貨地點為拉西瓦工地。合同設備的最終交貨(數(shù)量、質量查驗)在拉西瓦工地進行。合同設備到達安裝現(xiàn)場后,買方組織開箱檢驗,檢查合同設備的包裝、外觀、數(shù)量、規(guī)格和質量。賣方應按時自費派遣人員參加開箱檢驗。買方應在開箱檢驗前20天將預計開箱檢驗的日期通知賣方。5.7.7.2 雙方在開箱檢驗時,發(fā)現(xiàn)由于賣方在質量、數(shù)量和規(guī)格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而造成的任何損壞和/或缺陷和/或短缺和/或差異,應作開箱記錄,并應由雙方代表簽字,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該開箱檢驗記錄應作為買方向賣方進行索賠的依據(jù)。5.7.7.3 賣方應自費派出代表人員按期參加上述交貨檢驗過程。如賣方未能派遣代表參加交貨檢驗過程,若在初步檢驗和開箱檢驗時發(fā)現(xiàn)由于賣方的原因造成設備損壞、有缺陷、短缺和/或與合同規(guī)定的數(shù)量或規(guī)格不一致,其責任由賣方承擔。5.7.7.4 買方提出開箱檢驗索賠不能遲于合同設備到達工地之日起八個月。5.8 保險5.8.1 賣方以買方為收益人為合同設備投保一切險,投保金額為合同設備出廠價的110%。保險覆蓋范圍包括從賣方啟運站倉庫起,到買方指定的工地安裝現(xiàn)場為止。5.8.2 賣方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經買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賣方有義務協(xié)助買方對該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直至問題得到圓滿解決。5.9 包裝和裝運標志5.9.1 賣方應根據(jù)合同設備的不同形狀和特點,采用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的堅固包裝。該包裝應適應多次搬運、遠洋和內陸運輸,以保證合同設備安全無損地抵達安裝地點。對于為保證精確裝配而需具備明亮潔凈加工面的合同設備,其加工面應采用優(yōu)良、耐久的保護層(不得用油合同范本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fā)生銹蝕。5.9.2 賣方應對包裝箱中設備零部件掛上標牌,標明其部件名稱、規(guī)格型號、主設備名稱或編號及其在裝配圖中的位置號。合同設備部件在包裝箱中應堆放有序,不同部件應分開。備品備件和安裝維修工具除按上述要求標記外,還應相應標上“備品備件”、“維修設備”、“試驗設備”或“安裝維修工具”字樣,單獨包裝,不與其它設備部件混裝于同一箱件中,在裝箱單中也應加以注明。除備品備件外,不同臺號的勵磁系統(tǒng)設備、工具和消耗品應分別包裝。5.9.3 賣方應在每個包裝箱的四側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刷上以下標記:(1) 合同號;(2) 嘜頭標記: (3) 目的地;(4) 收貨人;(5) 合同設備名稱、勵磁系統(tǒng)編號和包裝箱號;(6) 收貨人編號;(7) 毛重/凈重(千克);(8) 體積(長×寬× 高 cm);(9) 倉儲等級。對裸裝合同設備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內容,裸裝合同設備的裝箱單應分別集中包裝,隨合同設備發(fā)運。賣方應在重量大于或等于2噸的每個包裝箱的相鄰四側用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標明重量、重心和吊點的位置以便于裝卸和搬運。根據(jù)合同設備的特點和在運輸中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醒目地標明“小心輕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質量合格證、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的詳細裝配圖各一式二份。在裝箱單中應注明技術合同范本文件和裝配圖所處箱件。5.9.4 如果采用木材作為包裝材料,賣方應在提交由合同設備出口國或地區(qū)的官方動植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木材包裝材料的檢疫證明。5.9.5 賣方應按本條款的規(guī)定對其提供的包裝不善而引起的合同設備的銹蝕、變形、短缺、損壞和丟失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5.10 技術文件的交付5.10.1 賣方應嚴格按合同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提交技術文件。5.10.2 賣方應以快件寄送的方式以提交技術文件。技術文件送達買方簽收的時間為技術文件的交付時間。5.10.3 賣方應確保其提交的技術文件正確、完整、清晰,并能滿足合同設備的設計、檢驗、安裝、調試、試運行、驗收試驗、運行和維護的要求。如果賣方提供的技術文件不完整,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關于資料不完整通知后的20天內進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向買方免費重新提交正確、完整、清晰的文件。如果再次提交文件晚于上述天數(shù),賣方應按第5.20條支付約定違約金。如果賣方提交的技術文件有遺漏和錯誤,賣方應向買方補償買方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費用和施工費用。5.10.4 賣方在發(fā)出快件的同時,應用傳真通知買方:(1) 快件交寄單副本;(2) 發(fā)運的技術文件的詳細清單。5.10.5 技術文件及有關資料的費用已包括在合同第5.5.1條規(guī)定的合同設備價格中,不再單獨支付。5.11 設計聯(lián)絡會5.11.1 為保證合同有效及順利的實施,買賣雙方應召開設計聯(lián)絡會。有關設計聯(lián)絡會的買賣雙方的任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見技術規(guī)范。5.11.2 每次會議均需由買賣雙方代表人簽署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將成為合同的正式組成部分,雙方必須遵守。在會議中如對合同內容做重大修改時,合同范本須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5.11.3 設計聯(lián)絡會費用已含在合同總價中。5.12 工廠監(jiān)造和檢驗5.12.1 買方在合同設備制造過程中將派出代表和監(jiān)造工程師到賣方的制造廠對原材料與采購部件、制造工序和工藝、產品質量、檢測檢驗、組裝試驗等制造過程進行監(jiān)督。5.12.2 賣方應向買方的代表或監(jiān)造工程師毫無保留地提供分項部件的制造計劃與質量控制措施,以及買方代表認為必要的圖紙資料。賣方應友好地接受上述買方人員的建議和指示,解決存在的任何問題和缺陷,改正制造質量。如果賣方對制造質量問題和缺陷未按要求改正,買方可根據(jù)買方代表或監(jiān)造人員的意見和對該部分的影響進行估價,并相應從合同價款中處以罰金。買方代表或監(jiān)造工程師的監(jiān)造和所有的指示、意見等并不意味著減輕和免除賣方質量控制和制造質量及交貨進度等的任何合同責任義務。買方派駐的代表或監(jiān)造工程師的有關情況將在監(jiān)造開始前的適當時間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賣方應負責他們到達工廠所在地的食宿、交通安排等并提供方便。5.12.3 買方對賣方的監(jiān)造要求詳見本合同技術規(guī)范6.1.13條。賣方應負責對自己分包商的制造監(jiān)督,并承擔其質量責任;并對所采購的用于本合同設備的原材料、分項設備和部件等的質量負責。5.12.4 賣方應在第一次設計聯(lián)絡會上將有關合同設備設計、制造和檢驗的標準提交給買方,此標準詳見本合同技術規(guī)范和附件二的規(guī)定。如賣方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將上面所說的標準寄給買方,或賣方寄的標準不完全,則買方有權向賣方追索或使用買方認為適當?shù)臉藴蕦贤O備做出檢驗。5.12.5 賣方在合同設備產品出廠前,須對合同設備的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shù)量和重量進行全面精確的檢驗,并應出具質量證明以證明合同設備符合合合同范本同規(guī)定。由制造廠出具并由賣方簽字的質量證明書應作為交貨時的質量依據(jù),但不能作為設備質量、規(guī)格、數(shù)量和重量的最終依據(jù)。制造廠對設備進行的特殊試驗和試驗結果應寫入試驗報告,并與質量檢驗證書一起提交給買方。5.12.6 賣方應在合同設備開始組裝、試驗和檢驗前15天將其組裝、試驗和檢驗的初步計劃通知買方。買方將根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派遣技術人員赴賣方制造廠和/或分包商的制造廠,了解合同設備的組裝、檢驗、試驗、包裝和裝箱情況。賣方應向買方檢驗人員提供必要的設備及幫助以及用于質量控制的生產數(shù)據(jù)程序資料,應允許買方檢驗人員自由接近用于制造合同設備的車間及設施。如果發(fā)現(xiàn)合同設備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的標準、或包裝不善,買方檢驗人員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給與充分考慮,并應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設備質量。設備檢驗的程序應由買方派出人員與賣方代表經友好協(xié)商共同決定。5.12.7 參加交貨前檢驗的買方人員不予會簽任何質量檢驗證書。買方人員參加質量檢驗既不解除賣方應承擔的質量保證的責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設備到貨檢驗。5.12.8 買方收到賣方組裝、試驗和檢驗計劃后5天內,應將其派遣的技術人員姓名及詳細情況通知賣方。5.13 代用品及其選擇權5.13.1 對 于 不 同 于 技 術 規(guī) 范 或 圖 紙 規(guī) 定 的 材 料 和 設 備 , 賣 方 應 提 交 1份 完 整的 清 單 給 買 方 審 查 。 該 清 單 還 應 包 括 分 包 商 推 薦 用 于 本 合 同 產 品 的 材料 和 元 件 , 也 包 括 技 術 規(guī) 范 中 沒 有 明 確 提 出 的 材 料 和 元 件 。5.13.2 本 合 同 文 件 對 制 造 廠 商 的 商 品 、 產 品 、 設 備 部 件 或 系 統(tǒng) 的 名 稱 、 商 標或 模 型 做 出 的 規(guī) 定 , 是 作 為 對 合 同 設 備 質 量 進 行 有 效 性 評 估 的 尺 度 或標 準 , 但 決 不 意 味 著 限 制 競 爭 。 如 果 規(guī) 定 的 制 造 廠 商 的 名 稱 多 于 一 個 ,第 一 個 被 提 到 的 制 造 廠 商 是 設 計 的 依 據(jù) , 第 二 , 三 及 隨 后 提 到 的 制 造廠 商 的 名 稱 應 被 考 慮 為 代 用 , 此 類 代 用 不 要 求 提 出 申 請 。合同范本5.13.3 如 果 賣 方 希 望 使 用 任 何 其 它 商 標 或 與 規(guī) 定 的 產 品 具 有 同 等 質 量 、 規(guī) 格性 能 、 外 觀 和 效 用 的 其 它 產 品 , 應 該 按 下 述 方 式 提 出 代 用 申 請 。 買 方可 以 接 受 或 者 拒 絕 代 用 申 請 , 且 其 決 定 是 最 終 的 。 除 非 按 下 述 方 式 提出 代 用 申 請 , 否 則 , 決 不 允 許 與 圖 紙 和 技 術 規(guī) 范 有 任 何 偏 差 。5.13.4 僅 當 賣 方 按 下 述 規(guī) 定 提 出 的 代 用 申 請 才 被 考 慮 :5.13.4.1 提 交 全 部 的 技 術 資 料 , 包 括 圖 紙 和 全 部 性 能 規(guī) 范 ; 提 交 試 驗 數(shù) 據(jù) 和 完成 買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試 驗 , 并 提 供 推 薦 代 用 產 品 的 樣 品 ( 如 果 可 行 ) ;5.13.4.2 提 交 推 薦 代 用 品 的 材 料 、 設 備 或 系 統(tǒng) 的 用 于 性 能 比 較 的 資 料 ;5.13.4.3 如 果 賣 方 申 請 或 建 議 的 代 用 品 涉 及 到 工 程 費 用 問 題 , 且 建 議 的 代 用 品被 接 受 , 買 方 將 從 合 同 價 款 中 扣 減 因 采 用 代 用 品 使 成 本 相 應 降 低 的 金額 ; 買 方 不 支 付 因 使 用 代 用 品 而 增 加 的 任 何 費 用 ;5.13.4.4 代 用 申 請 報 告 中 應 包 括 1份 由 賣 方 簽 字 的 證 明 書 , 證 明 推 薦 的 代 用 品 完全 符 合 合 同 文 件 的 要 求 ;5.13.4.5 所 有 的 代 用 申 請 , 包 括 要 求 的 資 料 和 證 明 , 一 并 提 交 給 買 方 一 式 三 份 ;5.13.4.6 對 于 代 用 申 請 , 在 申 請 報 告 的 題 頭 或 標 題 中 , 至 少 應 包 括 下 述 內 容 ∶- 工 程 名 稱 和 代 號 ;- 標 題 ( 合 同 設 備 的 部 件 和 部 分 ) ;- 參 考 圖 紙 和 技 術 規(guī) 范 ∶ 圖 號 和 詳 圖 , 技 術 規(guī) 范 的 條 款 。5.13.5 分 析 建 議 的 代 用 品 是 否 符 合 技 術 規(guī) 范 、 圖 紙 和 工 程 的 設 計 條 件 , 需 綜合 考 慮 該 代 用 品 所 有 元 器 件 的 供 應 服 務 、 運 行 和 維 護 實 際 情 況 。 為 此 ,買 方 要 求 告 知 不 少 于 3個 在 過 去 5年 內 使 用 過 該 推 薦 代 用 品 的 工 程 , 且該 工 程 應 易 于 了 解 。5.13.6 出 于 對 買 方 保 護 的 考 慮 , 賣 方 應 提 供 書 面 保 證 , 確 保 推 薦 的 代 用 品 在規(guī) 定 的 最 短 期 限 , 通 常 是 1年 內 , 運 行 情 況 是 令 人 滿 意 的 。5.13.7 如 果 賣 方 要 求 對 推 薦 的 代 用 品 在 某 些 方 面 進 行 改 變 , 且 買 方 認 為 這 種改 變 造 成 了 與 合 同 要 求 或 設 計 方 面 的 偏 差 , 則 可 予 以 拒 絕 。合同范本5.13.8 賣 方 應 承 擔 由 于 代 用 品 引 起 的 、 賣 方 自 身 工 作 的 其 它 部 分 的 任 何 變 化 、或 分 包 商 及 其 它 承 包 商 的 工 作 的 任 何 變 化 的 責 任 , 買 方 不 承 擔 任 何 增加 的 費 用 。5.13.9 直 到 買 方 滿 意 并 書 面 表 示 接 受 了 代 用 品 , 賣 方 才 可 代 用 。 這 種 接 受 并不 減 輕 賣 方 應 符 合 圖 紙 和 技 術 規(guī) 范 要 求 的 義 務 。5.13.10 任 何 提 交 給 買 方 的 代 用 申 請 , 如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 將 退 回 給 賣 方 , 買方 不 予 審 查 。5.13.11 除 非 代 用 申 請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交 并 被 接 受 , 否 則 仍 應 提 供 原 規(guī) 定 的 產 品 。5.14 賣方工地總代表和提供的技術服務5.14.1 賣 方 在 拉 西 瓦 水 電 站 工 地 的 工 地 總 代 表(1) 賣方應任命一名在拉西瓦水電站工地常駐的工地總代表,在抵達工地90天前將其姓名及履歷通知買方并須征得買方同意。工地總代表在工地全權代表賣方處理工地有關合同執(zhí)行的事務,如簽收、發(fā)出指令、指示、意見和建議,參加聯(lián)合檢查、業(yè)主主持召開的工地技術與管理專題會議等。賣方的工地總代表應保持與業(yè)主密切聯(lián)系及友好合作。賣方工地總代表的服務和行為應使業(yè)主和買方滿意。(2) 賣方工地總代表應在合同范圍內全面負責技術服務和工地技術培訓工作,并與買方工地總代表充分合作與協(xié)商,有效解決與合同有關的技術和工作問題,以及工地發(fā)現(xiàn)的任何交貨設備任何缺陷與質量問題。未經雙方授權,雙方的工地總代表無權變更和修改合同。(3) 賣方的工地總代表的一切行為必須由賣方負責,就像這些行為由賣方自己所為。(4) 賣方的工地總代表必須保證在合同設備安裝、調試期內駐有足夠的天數(shù),未經買方同意,不得離開工地。5.14.2 賣方提供的技術指導人員合同范本(1) 合同設備安裝、調試和現(xiàn)場試驗由安裝承包商完成。賣方的工地總代表應協(xié)調賣方與買方以及安裝承包商的工作。賣方應提供合適數(shù)量并能勝任現(xiàn)場安裝、調試、試運行等的工地技術指導人員,對合同設備的安裝與調試方法和應注意事項等方面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賣方派出的工地技術指導人員應有相關專業(yè)資質和10年以上相關技術工作經驗,具備處理與合同設備有關的設計、制造、運輸、安裝、調試和試運行等方面問題的能力和良好的合作態(tài)度。(2) 賣方應根據(jù)拉西瓦水電站工地施工的實際工作進度要求,向買方提供一份派到工地進行技術指導人員的計劃。通過與買方協(xié)商確定賣方技術指導人員的準確專業(yè)人員數(shù)量、在工地服務的持續(xù)時間、以及到達和離開工地的日期,經買方批準后執(zhí)行。如果安裝延期,需要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提供服務,應根據(jù)買方的要求,決定哪些技術指導人員返回或仍留在工地。5.14.3 任務和責任(1) 賣方技術指導人員代表賣方提供技術服務,完成按合同規(guī)定有關合同設備的組裝、安裝、檢查、調試和試驗、試運行和考核運行等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jiān)督,并代表賣方承擔相應的責任。(2) 賣方應負責監(jiān)督和指導合同設備的正確校正、調整、清理、檢查、檢測和現(xiàn)場試驗,負責合同設備安裝調試質量的認定和現(xiàn)場試驗有關的其它事項,并服從現(xiàn)場安裝施工進度的要求。(3) 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應負責所有安裝工作的正確實施,如發(fā)現(xiàn)安裝工作未按照其指示執(zhí)行,應立即書面通知買方。賣方的工地技術指導人員應對合同設備的啟動和試運行的指導工作負責,直至順利完成考核運行。(4) 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應詳細地解釋技術文件、圖紙、運行和維護手冊、設備特性、分析方法和有關的注意事項,解答和解決業(yè)主與安裝承包商提出的屬于合同范圍內的技術問題。合同范本(5) 為保證正確完成在本合同5.14.3(1) 和5.14.3(2)款中提到的工作,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應向業(yè)主和安裝承包商提供全面正確的技術服務和必要的示范操作。(6) 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應協(xié)助買方在工地培訓合同設備組裝、安裝、調試、試運行、驗收試驗、運行和維護的人員,努力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7) 賣方技術指導人員的技術指導應是正確的。如果由于賣方技術指導人員錯誤指導,導致設備和材料損壞、破壞或返工,賣方應負責修復、更換和/或補充,其費用由賣方承擔。業(yè)主和安裝承包商的有關技術人員應服從賣方技術指導人員的正確技術指導。(8) 賣方技術指導人員對工地發(fā)現(xiàn)的交貨合同設備的任何缺陷和質量問題有義務進行迅速及時的主動檢查,及時提出適合工地施工進度要求的技術處理方案和措施,并積極配合業(yè)主和安裝承包商所采取的相應措施。5.14.4 技術服務費用(1) 本合同附件五中所列的技術服務費已覆蓋了賣方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技術服務責任買方應支付的所有費用,也包括了賣方技術指導人員往返工地(包括行李和基本的可攜式工具的運輸)費用和保險費。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按業(yè)主簽署的對賣方技術指導人員在工地實際參加工作小時數(shù)考勤表統(tǒng)計,計算其技術服務費和加班費。(2) 如果服務時間超過規(guī)定的人日總數(shù),應由賣方承擔額外費用。(3) 賣方派駐安裝現(xiàn)場的工地總代表、到拉西瓦水電站工地交貨人員和屬于合同設備設計制造的業(yè)務人員、管理人員等均應視為賣方的管理人員,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設備價格中,買方不再另行向賣方支付其在拉西瓦水電站工地的一切費用。(4) 由于下列原因,買方將不支付賣方技術指導人員在此期間工作的技術服務費,并且買方還將追究賣方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損失和責合同范本任:A. 由于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指導不正確和錯誤而導致的返工處理;B. 由賣方造成的設備缺陷處理和指導處理工作;C. 其它因賣方原因造成的技術指導人員在工地的額外工作5.14.5 賣方技術指導人員在工地的工作(1) 賣方在其技術指導人員來工地15天前,應將技術指導人員的姓名及其履歷通知買方。(2) 賣方技術指導人員到達工地前,應經過雙方總代表的共同協(xié)商,制定出總的工作進度計劃和月計劃。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應根據(jù)工作進度和月計劃進行工作。工作進度和月計劃的任何修改應由雙方總代表協(xié)商作出。賣方的技術指導人員在工地的指導、指示、意見、建議、問題處理技術方案等應向業(yè)主提供書面文件。(3) 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應以合適的工作方式提供技術指導服務,以滿足業(yè)主和買方對合同設備安裝、調試、試運行和驗收試驗在質量、進度等方面的要求。若賣方技術指導人員的工作方式不能適應工地工作和業(yè)主的要求,業(yè)主工地總代表應通知賣方工地總代表和賣方技術指導人員并要求其限期改進工作方式。若在規(guī)定期限內,賣方技術人員的工作方式仍不能滿足工地工作和業(yè)主的要求,賣方技術人員應按照業(yè)主指定的工作方式提供服務。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對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和驗收試驗所應承擔的質量責任并不因此而減輕或免除。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應與業(yè)主和買方人員友好合作,所提供的服務和行為應使業(yè)主和買方滿意。(4) 每天上下班時間應按工地的規(guī)定執(zhí)行。(5) 賣方技術指導人員在工地的工作小時數(shù)應由業(yè)主代表逐日按賣方技術指導人員在工地的實際有效工作時間記入考勤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業(yè)主代表送賣方工地總代表備案。這個考勤表應作為支付合同范本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技術服務費的根據(jù)。(6) 工作進度、每天做的主要工作、發(fā)生的所有問題以及解決辦法,應用中文一式兩份記錄在“工作日志”中,并每天由雙方總代表簽字,每方各執(zhí)1份。(7) 在完成技術服務以后,賣方應向買方提供1份書面最終報告,概括賣方進行服務的表現(xiàn)以及不正常的情況和特別說明。最終報告的編制格式和詳細的內容應經買方同意。5.14.6 遵守法律和條例賣方技術指導人員工地居留期間,應遵守工地的規(guī)章和制度。5.14.7 買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1) 買方應為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提供工作便利條件。(2) 買方將為賣方在工地的技術人員提供與其單位聯(lián)系的通訊設備,但其通信費用由賣方承擔。(3) 如果發(fā)生意外事故,買方應采取必要措施,最大可能地照顧賣方人員,費用由賣方承擔。(4) 買方應為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提供食宿方便,但費用應由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承擔。(5) 工地所需生產用水、用電單價分別為:1.2 元/m 3、0.36元/kW·h 。5.14.8 其它(1) 賣方在征得買方同意后,可以自費召回或調換其技術人員,但不得影響工地的工作。其間至少應有一周交接時間,以便技術人員向其接替人交接工作。賣方技術指導人員在工地交接工作期間,買方僅支付一人的技術服務費。(2) 賣方技術指導人員連續(xù)生病超過15天時,賣方應自費另派一同等技術水平的人替換他。(3) 無須買方任何說明,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更換賣方技術指導人員,有關更換的全部費用應由賣方承擔。合同范本(4) 在保證期后,賣方應繼續(xù)售后服務,幫助合同設備的完善和技術更新;以優(yōu)惠的價格提供買方所需的元件、材料;參加由買方組織的合同設備重要技術問題的處理。5.15 買方人員在賣方所在地的培訓5.15.1 為保證合同設備的順利安裝調試和正常運行,以達到預期性能,賣方應對買方技術人員在賣方工廠進行合同設備的裝配和維護的技術培訓。5.15.2 培訓結束時,賣方應出具給買方具有培訓內容的證明書,并由買、賣雙方代表簽字。5.16 買方人員在賣方所在地的工作5.16.1 為保證合同有效、順利地實施,買方將在賣方所在地或雙方協(xié)商的其他地方進行工作。具體的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設計聯(lián)絡會、監(jiān)造、技術培訓和工廠檢驗及見證等。5.16.2 賣方負責提供買方人員在賣方所在地工作期間的當?shù)亟煌?、醫(yī)療服務和意外傷害保險、辦公條件、安全用品、工作服、技術文件和工具儀表,并給予買方工作人員在工作和生活上最大限度的幫助。由此發(fā)生的費用都已包含在合同總價中,并在合同附件一中列明,具體的支付辦法已在合同條款第5.6中規(guī)定。5.16.3 買方在根據(jù) 5.16.1款所規(guī)定的工作內容派遣人員出發(fā)前10天,將派出人員名單、職務、職責和授權情況,擬討論的議程和預計出發(fā)日期,以及在外停留時間以傳真形式通知賣方。買方在啟程前應將派出人員名單、確切出發(fā)日期、旅行路線、航班號及到達日期用傳真通知賣方。賣方應幫助安排買方人員在賣方所在地或雙方協(xié)商的其他地點居留期間的食宿。5.16.4 買方人員在賣方所在地或雙方按合同規(guī)定協(xié)商的其他地點進行工作時,賣方應安排買方人員方便地進入制造廠、試驗室以及和工作相關的其他場所。為便于買方技術人員更好地理解與合同設備的設計和運行有關的各種技術問題,賣方應安排買方人員參觀電站和類似工程項目。合同范本5.16.5 賣方應為買方人員提供在賣方所在地或雙方協(xié)商的其他地點工作期間的醫(yī)療服務和意外傷害保險。如果買方人員此期間發(fā)生意外事故,賣方應及時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維護買方人員的利益。若意外事故是由賣方原因造成的,賣方應負擔相關費用。5.16.6 買方委托或派遣的監(jiān)造人員在賣方所在地或相關工廠工作時,應視同為買方人員,賣方應提供同等的待遇和工作條件。5.16.7 由于賣方的過失造成的買方人員在賣方所在地或雙方協(xié)商的其他地點進行工作,賣方應承擔買方人員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往返機票、食宿、當?shù)亟煌?、醫(yī)療服務和意外傷害保險、辦公條件、技術文件和工具儀表等費用,并且由此產生的合同設備延誤交貨的責任由賣方承擔。5.17 安裝、調試、試運行和驗收試驗5.17.1 買方將根據(jù)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及賣方提交的技術文件對合同設備進行安裝、試運行和驗收試驗。賣方應對設備的安裝、調試(含本機調試)和驗收試驗的質量負指導責任,使其符合技術規(guī)范和有關標準的要求。雙方應通力合作,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工程施工進度并使合同設備盡快投入商業(yè)運行。5.17.2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所有由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應為完整和合格的設備、組件或部件,不需再在工地進行加工、制造和修整。賣方不應將有缺陷的設備、組件、部件或材料等運到工地,如果在安裝調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由于賣方設備缺陷,包括設計、材質、制造工藝、質量、結構尺寸、誤差等缺陷或錯誤,或由于賣方技術指導人員不正確指導造成損壞或損失,買方有充分的理由退貨或要求賣方調換或要求賣方采取措施修理,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由賣方承擔。如果由于設計制造原因致使合同設備,包括組件和部件需要在工地進行加工、制作或修整時,所有費用應由賣方承擔。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對由賣方責任需要進行的檢驗、試驗、再試驗、修合同范本理或調換,在賣方提出請求時買方應安排好進行上述工作的有關設備,賣方應負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修理或調換的費用。賣方委托買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或修理、調換設備的費用和/或由于賣方設計圖紙錯誤或賣方技術指導人員錯誤,或合同設備缺陷處理等所造成的返工費用和施工工期損失,賣方應支付相應的費用。5.17.3 在每套勵磁系統(tǒng)及其附屬設備安裝完畢并成功地通過本機調試后,雙方代表將對安裝工作進行檢查和確認,簽署安裝工作完成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5.17.4 在每套勵磁系統(tǒng)安裝及本機調試完畢后,買方將對每套勵磁系統(tǒng)進行系統(tǒng)調試、試運行和初步驗收試驗。賣方應對設備的系統(tǒng)調試、試運行和初步驗收的質量負責,使其符合合同技術規(guī)范和有關標準的要求。買方將在初步驗收試驗前一個月,通知賣方每套勵磁系統(tǒng)進行系統(tǒng)調試和初步驗收試驗的預計日期,并在初步驗收試驗前15天,通知其確切日期。賣方應有代表參加上述系統(tǒng)調試和初步驗收試驗。5.17.5 系統(tǒng)調試是指合同設備在通過本機調試的基礎上根據(jù)合同設備所在的電力系統(tǒng)所提供的實驗條件和有關調試規(guī)程的規(guī)定,與水輪發(fā)電機組進行聯(lián)合調試。5.17.6 在每套勵磁系統(tǒng)設備的系統(tǒng)調試結束后,買賣雙方應選擇適當時機進行初步驗收試驗。初步驗收試驗是指檢測合同設備是否滿足合同規(guī)定的所有技術性能及保證值。當下列條件全部滿足時,初步驗收試驗即被認為是成功的,①所有現(xiàn)場試驗全部完成,②所有技術性能及保證值均能滿足,③合同設備按照技術規(guī)范要求連續(xù)試運行72小時以后檢查,未發(fā)現(xiàn)異常,然后再進行30天考核運行。如果初步驗收試驗是成功的,買賣雙方應在7天內簽署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如果初步驗收試驗由于賣方提供的設備的故障而中斷,初步驗收試驗須重新進行。5.17.7 在進行第一次初步驗收試驗時,如果一項或多項技術性能或保證值不能合同范本滿足合同的要求,雙方應共同分析其原因,分清責任方。(1) 如果責任在賣方,雙方應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第二次驗收試驗的日期。第二次驗收試驗必須在第一次驗收試驗不合格后3個月內完成。在例外情況下,可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完成。賣方應自費采取有效措施使合同設備在第二次驗收試驗時達到技術性能和保證值的要求,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費用:A. 現(xiàn)場更換和修理的設備材料費;B. 賣方人員費用;C. 參與修理的所有買方人員費用;D. 用于第二次驗收試驗的設備及儀器費用;E. 用于第二次驗收試驗的材料費;F. 運往安裝現(xiàn)場及從工地運出的需要更換和修理的設備和材料的所有運費、保險費及進出口稅費。如果在第二次驗收試驗中,由于賣方的責任合同設備有一項或多項技術性能和(或)保證值仍達不到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買方有權按合同條款進行處理。當偏差值處于買方可接受的范圍內,買方有權按本合同第5.19款和第5.20款要求賣方支付約定違約金。賣方向買方支付約定違約金后7天以內雙方應簽署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2)如果責任在買方,雙方應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第二次驗收試驗的日期。第二次驗收試驗必須在第一次驗收試驗失敗后3個月內完成。在例外情況下,可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完成。買方應自費采取有效措施使合同設備在第二次驗收試驗時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的要求,并承擔上述本條款(1)項中規(guī)定的由此引起的有關費用。如果在第二次初步驗收試驗中由于買方的責任有一項或多項技術性能和保證值仍達不到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則合同設備將被買方接受。雙方應簽署合同范本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協(xié)助買方采取各種措施使設備滿足合同規(guī)定的技術性能和保證值的要求。5.17.8 第5.18條規(guī)定的合同設備質量保證期將在簽發(fā)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開始。5.17.9 在第5.18條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期結束后,買方將對合同設備作一次全面檢查,如果按照合同規(guī)定認為是滿意的,買方將為每套勵磁系統(tǒng)簽發(fā)最終驗收證書。最終驗收證書不能解除賣方在合同設備中存在的可能引起系統(tǒng)故障的潛在缺陷應負的任何責任。5.18 * 質量保證5.18.1 賣方應保證按照合同規(guī)定所提供的設備是全新的、完整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并按指定的標準設計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的選型符合安全可靠,有效運行和易于維護的要求,并且在設備部件制造時對設計和材料作過最新的改進。賣方還應保證按合同所提供的貨物不存在由于設計、材料或工藝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由于賣方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缺陷。5.18.2 賣方應保證合同設備和材料的數(shù)量、質量、工藝、設計、規(guī)范、型式及技術性能,完全滿足本合同的全部要求。買方有權拒收未能滿足合同規(guī)定和賣方保證的材料和設備,并要求賣方付費限期更換,且不能影響勵磁系統(tǒng)安裝總工期和預定的發(fā)電日期。5.18.3 除非另有規(guī)定,保證期為每套勵磁系統(tǒng)簽發(fā)初步驗收證書后24個月,但若由于買方的原因影響了驗收試驗,則不遲于合同設備最后一批交貨后36個月。所謂最后一批交貨,是指對每套勵磁系統(tǒng)已交貨部分的累計總價值已達該組合同設備價格的98%,而且剩余部分應當不影響合同設備的正常運行。合同范本本款中所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期決不意味著解除賣方的合同設備在整個壽命期內應承擔的質量承諾。5.18.4 在保證期內如果由于維修、更換有缺陷或損壞的由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而造成整個勵磁系統(tǒng)設備停運,且賣方對此負有責任,則該套勵磁系統(tǒng)的保證期將延長,其延長時間等于停機時間。修復或更換后的合同設備的保證期為重新投入運行后24個月。5.18.5 如果發(fā)現(xiàn)由于賣方責任造成任何設備缺陷或損壞,或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或由于賣方技術文件錯誤或由于賣方技術人員在安裝、調試、試運行和驗收試驗過程中錯誤指導而導致設備損壞,買方有權根據(jù)第5.19條向賣方提出索賠。5.19 *索賠5.19.1 如果合同設備和材料等在數(shù)量、質量、設計、規(guī)范、型式和技術性能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并且買方已在檢驗、安裝、調試、試運行、驗收試驗和合同第5.18條規(guī)定的保證期內提出索賠,賣方應根據(jù)買方的要求按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處理該索賠∶(1)賣方用合同規(guī)定的幣種向買方償還與被拒收合同設備價格相等的款額,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合同設備裝卸費、安裝與拆卸費、檢測試驗費、施工工期損失費等以及為保管和維護拒收合同設備所必需的其他費用。被拒收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已交付但被買方拒收的材料和設備),買方將不予付款或從履約保函中扣款,或在已支付的情況下,賣方予以退款。被拒收的材料和設備的所有權屬于賣方,處理費用由賣方承擔。(2)按有缺陷合同設備的低劣、損壞程度及買方遭受損失的金額,由雙方協(xié)商對合同設備進行降價處理和賠付買方遭受-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chuàng)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合同書 合同條款
裝配圖網所有資源均是用戶自行上傳分享,僅供網友學習交流,未經上傳用戶書面授權,請勿作他用。
鏈接地址:http://m.appdesigncorp.com/p-4475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