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試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guī)重要數字類知識點總結 必考 時間、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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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間: 1、 行政法規(guī)、地方法規(guī)、條例、規(guī)章自公布后30日內備案,與憲法、法律發(fā)生抵觸,制定機關2個月內研究是否修改;地方標準復審周期不超過5年。 2、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 (1) 不動產物權:登記時生效,未登記不生效;以合同為基礎的物權變動,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例外:地役權(登記對抗) (2) 動產物權:交付時生效,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外: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登記對抗) 3、 知識產權 (1) 發(fā)明專利權:20年;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2) 商標權:10年,自核準注冊日起計算,展期每次10年。 (3)
2、著作權:1)公民作品:作者終生及死后50年;2)法人或組織作品:首次發(fā)表后50年。 4、 保證擔保的保證期間 (1) 一般保證: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 連帶保證:有約定從其約定;未約定債權人自主債務履行期滿6個月內; 5、 一切險保險期限 (1) 生效:工地動工或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 (2) 終止(以先發(fā)生者為準):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fā)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受部分或全部工程; (3) 保險期限不得超出保險單列明的生效日或終止日; (4) 安裝工程一切險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不超過3個月。 6、 開工報告和施工許可制度期限 (1)
3、 開工報告:1)開工期限:獲批后6個月;2)不能按期開工:不予延期,重新辦理;3)開工后暫停:報告后復工,不核驗; (2) 施工許可:1)開工期限:領證后3個月;2)不能按期開工:申請延期,兩次,每次3個月;3)開工后暫停:不到1年,暫停起1個月內,報告后復工;超過1年,核驗后復工。 7、 主管部門收到申請15日內,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8、 建筑企業(yè)資質證書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延續(xù);申請資質變更,自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后30日內申請辦理。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申請延期;變更發(fā)生后1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xù);證書遺失后,立即向原頒發(fā)機構報告,在公眾媒體
4、上聲明作廢后,申請補辦。 9、 注冊建造師變更聘用企業(yè),簽訂聘用合同后1個月內,新企業(yè)辦理注冊變更。 10、 建造師不予注冊的情況 (1) 因執(zhí)業(yè)活動受刑事處罰:處罰完畢后5年內; (2) 因非職業(yè)活動受刑事處罰:處罰決定開始后3年內; (3) 被吊銷證書:處罰決定日開始后2年內; (4) 年齡超過65歲; (5) 其他:申請兩個單位注冊;未達到繼續(xù)教育要求;刑事處罰未執(zhí)行完畢;任項目經理期間,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聘用單位不符合要求。 11、 招標人時間 (1)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發(fā)售期,不少于5日; (2) 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至少5日;
5、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至少20日; (3) 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澄清、修改: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3日前,或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 (4)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招標人收到評標報告起3日內,公示期不少于3日; (5) 中標人確定后,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招標人應自確定中標人起15日內,向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6) 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起30日內,簽訂書面合同; (7) 簽訂合同后5日內,向中標人及未中標人退換投標保證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12、 投標人時間 (1) 對資格越深文件異議: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前2日內; (2) 對招標文件異
6、議:提交投標文件截止前10日內; (3) 對開標異議:開標現場當場提出; (4) 對評標結果異議: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 對招投標活動的起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起10日內,以上為投訴前置條件。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自收到投訴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13、 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 (1) 誠信不良行為記錄:自處罰決定作出后7日內公布,公布期6個月至3年,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2) 良好行為記錄:3年; (3) 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自處理決定作出起20個工作日內公布,公布期6個月,如果行政處理認定期限長于6個月,從其決定。 14、 要約和承諾 (1)
7、要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承諾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 (2) 要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前或同時到達; (3) 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4) 書面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或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 15、 欠付工程款利息計息時間 已交付的為交付日;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未支付也未結算,當事人起訴之日。 16、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承包人行使優(yōu)先權期限為6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約定竣工之日。 17、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消滅 (1)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
8、明確表示或行為放棄撤銷權。 18、 合同按約定或法定解除的,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異議期無約定的,最長期3個月。 19、 無固定器勞動合同簽訂情形 (1) 在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 (2) 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重新訂立合同,在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且距退休年齡不足10年;(連續(xù)工作滿15年,距退休不足5年,不得辭退) (3) 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合同,續(xù)訂勞動合同; (4) 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訂立。 20、 試用期 (1)3個月不滿1年,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 (2)1年以上不滿3年,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
9、,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4) 不滿3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 21、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或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22、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 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不滿6個月,按半個月。 月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不超過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3倍,最高補償年限12年。 23、 加班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4、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1年,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時效,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15日內起訴。 25、 租賃
10、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采用書面形式。 26、 企業(yè)負責人帶班,每月不少于25%的工作日(約6d);項目負責人帶班,每月不少于80%的施工時間(約24d)。 27、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施工前書面報告監(jiān)督部門;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內,向監(jiān)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28、 消防安全 (1) 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1次全面檢測; (2)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評估; (3) 國家、省級重點工程施工現場每日進行防火巡查; (4) 施工單位每半年組織1次演練。 29、 職工
11、事故鑒定為職業(yè)病,單位自鑒定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不提出,職工近親屬、工會組織1年內可以提出申請。 30、 應急演練: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演練或專項演練,每半年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演練。應急預案每三年修訂一次。 31、 事故調查報告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提交,特殊情況延長期限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重大、較大、一般事故,收到報告15日批復;特大事故,收到報告30日批復,特殊情況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 32、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工程發(fā)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告。(P295) 33、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工程檔案;6
12、個月內向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資料;竣工驗收合格15日內,向主管部門備案;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環(huán)境主管部門申請環(huán)保驗收。工程監(jiān)督機構在竣工驗收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監(jiān)督報告。 34、 公安消防機關應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環(huán)保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環(huán)保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35、 最低保修期限: 基礎、主體結構,設計合理年限;防水、防滲,5年;供熱、供冷系統(tǒng),2個采暖期、2個供冷期;電氣、給排水、設備、安裝、裝修,2年。 36、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工程保修期起始日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自各方認可的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日
13、期。(P306) 37、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8、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缺陷責任期滿,發(fā)包人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核實,發(fā)包人核實后14日內返還;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申請14日不予答復,經催告14日內仍不答復,視為發(fā)包人認可返還。 39、 民事訴訟 (1) 管轄權異議,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人民法院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2)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期限屆滿前7日。 (
14、3) 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少于30日。 (4) 訴訟時效: 1) 普通訴訟時效:2年; 2) 短期訴訟時效:身體傷害、拒付延付租金、出售不合格商品、寄存財物丟失、損毀,1年; 3) 特殊訴訟時效:國際貨物買賣、技術出口合同,4年;海上貨物運輸,1年; 4) 最長保護期限:20年。 (5) 上訴期間: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定,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上訴。 (6) 再審期限: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提出;或6個月后發(fā)現新證據,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提出。 (7) 申請
15、強制執(zhí)行: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計算;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計算。法院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執(zhí)行,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zhí)行。 40、 仲裁制度 (1)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聲明,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駁回起訴。 (2) 申請財產、證據保全后30日內,申請人不依法申請仲裁,法院應解除保全。 (3)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開庭結束前提出。 (4)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zhí)行的,執(zhí)行的期間為2年。 41、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
16、協(xié)議后,雙方當事人可自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法院提出司法確認。 42、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43、 行政復議: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或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 數額: 1、 定金合同中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 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建設資金到位原則上不少于合同價的50%,安措費不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建設資金到位原則上不少于
17、30%,安措費不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 3、 企業(yè)在申請日前1年,發(fā)生過一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兩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不予批準企業(yè)資質升級或增項。 4、 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規(guī)模: 單項施工合同200萬;設備、材料采購合同100萬;勘察、設計、監(jiān)理服務合同50萬;總投資額3000萬。 5、欠付工程款和墊資利息 (1)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數額: 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 墊資利息支付數額: 有約定按約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無約定不支付。 6、加班工資: 延長工作時間:150%工資;休息日:200%工資;法定休假日:300%工資。 7、
18、不簽訂合同工資: 用工之日起1個月不滿1年未簽訂書面合同,每月支付2倍工資;滿1年不簽訂書面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每月支付2倍工資。 8、 施工場界環(huán)境噪聲排放限值:晝間70dB(A),夜間55dB(A)。夜間最大聲級超過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9、 施工照明照度不應超過最低照度的20%。 10、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 (1) 施工企業(yè):總包特級6人;總包一級4人;總包二級及以下,專業(yè)一級3人;專業(yè)二級及以下,勞務分包2人; (2) 項目部:總包:1萬平米以下、5000萬元以下,1人;1萬~5萬平米、5000萬~1億元,2
19、人;5萬平米以上、1億元以上,3人;專業(yè)承包:1人;勞務分包:50人以下,1人;50~200人,2人;200人以上,3人;不少于總人數千分之五。 11、 投標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造價機構測定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 12、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材料見證取樣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規(guī)定取樣數量的30%。 13、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用于缺陷責任期維修費用。 14、 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500萬以下,20天;500萬~2000萬,30天,2000萬~5000萬,45天;5000萬以上,60天。
20、 處罰: 1、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未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合同價1%~2%罰款。 2、 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掛靠),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對施工單位處以合同價2%~4%罰款。 3、 未取得注冊建造師證書和執(zhí)業(yè)印章,擔任大中型項目負責人,或以注冊建造師名義從事相關活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3萬罰款。 4、 招標人不按規(guī)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xù)進行招投標活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且影響中標結果的,其招標、投標、中標無效,依法重新招標或評標。 5、 強迫他人參與或退出投標、拍賣的屬犯罪行為。
21、6、 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未執(zhí)行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標準,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職業(yè)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7、 文物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5~50萬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8、 拆除歷史建筑外的建筑物、其他設施,或對歷史建筑外部修繕,添加設施、改變結構、使用性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10萬罰款。 9、安全生產許可證 (1) 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不予受理或不予頒發(fā),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 (2) 欺騙、賄賂取得的,撤銷證書,3年內不得申請,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 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
22、的,暫扣證書,限期整改; (4) 企業(yè)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證書,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證書。 10、 施工單位挪用安措費,處挪用費用20%~50%罰款,責令限期整改。 11、 應持證未持證或未經培訓就上崗的人員,一律先離崗,培訓持證后再上崗,對企業(yè)按規(guī)定處上限處罰,直至停產整頓直至關閉。 12、 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責令工程停止施工。 13、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 14、 施工單位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不按圖施工,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負責返工、修理、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民事),責令改正,處合同價2%~4%罰款(行政)。 15、 工程監(jiān)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將不合格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按合格簽字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6、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驗收備案,責令限期改正,處20~50萬罰款。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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