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及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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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及相關知識 一、權利和義務 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專家依據財政部、監(jiān)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2、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3、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4、按規(guī)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5、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2、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3、發(fā)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

2、惡意串通等違規(guī)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4、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5、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二、 政府采購專家?guī)旃芾砬闆r: (一)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負有保密的職責。 (二)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目前 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抽取一般情況下都是在評標的當天抽取,如遇特殊情況經批準才可以提前抽取。 (三)每一次評標結束,采購代理機構會將評審專家的出席情況、工作情況記錄,填寫《 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

3、作評價表》,報財政部門記錄專家檔案中。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評價表》主要內容有以下: 1、對政府采購法律認知程度; 2、業(yè)務水平和評標技能; 3、評審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準確性: (1)是否帶有傾向性或歧視性意見; (2)是否有明顯或暗示其他評委自己擬定的中標結果; (3)是否強加采購文件以外的條件進行評審; (4)是否出現評審錯誤; 4、工作紀律和工作態(tài)度: (1)是否有遲到現象; (2)是否有違反對外通訊規(guī)定的行為; (3)是否完成評標簽字; (4)是否違反評標程序評審; (5)是否擅自離開評標現場; (6)是否有早退現象。 三、評標程序 (一)評

4、審專家出席評審會簽到時應主動出示證書,進入評標現場關閉所有通訊工具。 (二)評標前,由采購代理機構宣布評標紀律和評審工作規(guī)則,評審專家簽署承諾書。 (三)在組成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推選一名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負責人只能在專家評委中產生,采購單位評委不得擔當。 (四)評審專家專家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應主動提出回避。 (五)閱讀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了解掌握本次評審的內容需求,討論評分細則,確定評分標準。 (六)審核投標人投標文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性和符合性檢查并對投標人是否可進行入詳評做出結論。檢查內容如下: 1、按投標人須知中“投標文件構成”審查投標文件的合格性、完整性及

5、審查投標貨物合格性; 2、按《招標項目采購需求》對招標文件的技術要求響應性進行審查; 3、檢查資格和符合性文件及報價是否有錯誤。 (七)投標人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和投標條件的為無效投標。評標委員會可以就投標文件中存在的疑問要求投標人書面解釋和澄清,投標人的解釋和澄清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書面解釋和澄清應由投標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八)以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為評標依據,根據確定的評分標準,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合格投標文件的技術、商務、服務部分獨立進行評審并簽字,對于劃分檔次的理由等必須標明理由。 (九)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審專家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統計結果,

6、對投標人的評審名次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編寫評標報告。 四、注意事項: (一)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回避。 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fā)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二)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tài)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

7、見承擔責任。 (三)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xù)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評審會場全體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保持評審會場的安靜,禁止在評審會場內喧嘩和隨意走動; 2、關閉自身所有通訊設備并交由履行監(jiān)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統一保管,不得私自與外界聯系。如有緊急情況,確實需要與外界聯系的,應當經現場監(jiān)督人員同意并在監(jiān)督情況下進行。 3、評審過程的資格審查、澄清、比較、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以及投標(報價)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等有關情況,均不得向投標(報價)供應商或其他無關的人員透露。 4、評審會場有關人員如果需要暫時離開會場,必須經現場監(jiān)督人員同意,評審專家如因特

8、殊原因需在評審過程中途離開的,應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同級財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現場監(jiān)督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離開評審會場期間不得與投標(報價)供應商進行任何接觸與聯系,不得透露評審過程中的任何評審內容。 5、評標(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各方意見不一致時,應采用記名表決的方式決定,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結果要書面結果歸檔備查。 6、在評審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對某個投標(報價)供應商發(fā)表任何傾向性意見,不得向其他專家評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評審意見。 7、采購代理機構或現場監(jiān)督人員發(fā)現評標(審)委員會有明顯的違規(guī)傾向或歧視現象,或不按規(guī)定的評標(審)方法和標準進行,或其他不正常

9、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如制止無效,應及時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章規(guī)作出處理。 附相關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4、《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5、《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

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九章 附則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

11、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

12、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

13、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huán)境,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等。   第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的;   

14、(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fā)布,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

15、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yè)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

16、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yōu)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 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

17、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

18、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guī)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

19、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

20、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guī)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21、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22、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

23、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

24、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

25、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

26、 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guī)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 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

27、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

28、、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采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

29、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

30、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

31、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一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

32、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

33、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執(zhí)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yè)素質和專業(yè)技能。   第六十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

34、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zhí)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yè)素質和專業(yè)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專業(yè)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yè)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yè)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任職。   第六十三條 政府

35、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應當公開。   采用本法規(guī)定的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在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將采購結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guī)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guī)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六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jié)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十七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

36、的規(guī)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   第六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jiān)督。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六十九條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jiān)察。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37、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38、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

39、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40、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

41、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yè)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并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政府采購監(jiān)

42、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yè)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yè)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qū)或者本行業(yè)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

43、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六條 軍事采購法規(guī)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 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9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

45、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ㄒ唬┐笮突A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ㄈ┦褂脟H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

46、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

47、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xù),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

48、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營業(yè)場所和相應資金;  ?。ǘ┯心軌蚓幹普袠宋募徒M織評標的相應專業(yè)力量;  ?。ㄈ┯蟹?/p>

49、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guī)臁?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guī)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50、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

51、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guī)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

52、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五條

53、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

54、,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

55、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

56、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

57、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

58、專家?guī)靸鹊南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

59、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軌蜃畲笙薅鹊貪M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ǘ┠軌驖M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

60、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61、。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

62、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63、。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

64、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65、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

66、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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