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jiān)理 第07講 監(jiān)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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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和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2 第 一 節(jié)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是 取 得 國 家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執(zhí) 業(yè) 資 格 證 書 并 經 注冊 的 監(jiān) 理 人 員 。一 、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的 執(zhí) 業(yè) 特 點 1、 從 事 管 理 服 務 2、 需 要 有 技 術 、 經 濟 、 法 律 和 管 理 知 識 3、 必 須 有 監(jiān) 理 的 執(zhí) 業(yè) 資 格 ! 3 二 、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的 素 質1、 較 高 的 學 歷 和 復 合 型 知 識 結 構2、 豐 富 的 工 程 實 踐 經 驗3、 良 好 的 品 德 1) 熱 愛 本 質 工 作

2、2) 具 有 科 學 態(tài) 度 3) 為 人 正 直 、 辦 事 公 道 4) 謙 虛 謹 慎 , 善 于 聽 取 不 同 意 見4、 身 體 健 康 年 滿 65周 歲 不 再 予 以 注 冊 ! 4 三 、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的 職 業(yè) 道 德 1. 守 法 、 誠 信 、 公 正 、 科 學 ;2. 執(zhí) 行 建 設 有 關 的 法 規(guī) 政 策 , 履 行 合 同 義 務 ;3. 善 于 學 習 , 不 斷 提 高 監(jiān) 理 水 平 ;4. 不 以 個 人 名 義 承 接 監(jiān) 理 業(yè) 務 ;5. 不 同 時 在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的 監(jiān) 理 單 位 注 冊 和 兼 職 ;6. 不

3、在 政 府 機 關 、 施 工 承 包 商 以 及 設 備 材 料 供 應 商 、 制 造商 等 單 位 兼 職 或 有 經 濟 聯(lián) 系 ;7. 不 為 所 監(jiān) 理 項 目 指 定 承 包 商 、 設 備 材 料 及 構 配 件 的 供 應商 、 制 造 商 ;8. 不 泄 漏 所 監(jiān) 理 工 程 各 方 認 為 需 要 保 密 的 事 項 ;9. 不 收 受 被 監(jiān) 理 單 位 的 禮 品 和 禮 金 ;10. 堅 持 獨 立 自 主 地 開 展 工 作 。 ! 5 四 、 FIDIC道 德 準 則1、 對 社 會 和 職 業(yè) 的 責 任 1) 接 收 對 社 會 的 職 業(yè) 責 任 2)

4、尋 求 與 確 認 的 發(fā) 展 原 則 相 適 應 的 解 決 方 法 3) 在 任 何 時 候 , 維 護 職 業(yè) 的 尊 嚴 、 名 譽 和 榮 譽2、 能 力 1) 保 持 其 知 識 和 技 能 與 技 術 、 法 規(guī) 、 管 理 的 發(fā) 展 相 一 致的 水 平 , 對 于 委 托 人 要 求 的 服 務 采 取 相 應 的 技 能 , 并 盡心 盡 力 2) 僅 在 有 能 力 從 事 服 務 時 方 才 進 行3、 正 直 性 在 任 何 時 候 均 為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行 使 其 職 責 , 并 且 正 直和 忠 誠 地 進 行 職 業(yè) 服 務 。 ! 6 4、

5、 公 正 性 1) 在 提 供 職 業(yè) 咨 詢 、 評 審 或 決 策 時 不 偏 不 倚 2) 通 知 ; 委 托 人 在 行 使 其 委 托 是 可 能 引 起 的 任 何 潛 在 利 益 沖 突 ; 3) 不 接 收 可 能 導 致 判 斷 不 公 的 報 酬 。5、 對 他 人 公 正 1) 堅 強 “ 按 照 能 力 選 擇 ” 的 觀 念 ; 2) 不 得 故 意 或 五 一 第 做 出 損 害 他 人 名 譽 或 事 務 的 事 情 ; 3)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取 代 某 以 特 定 工 作 中 已 經 任 命 的 其 他 咨 詢 工程 師 的 位 置 ; 4) 通 知

6、 該 工 程 師 并 且 接 到 委 托 人 終 止 其 先 前 任 命 的 建 議 前 不 得取 代 該 咨 詢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 5) 在 被 要 求 對 其 咨 詢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進 行 審 查 的 情 況 下 , 要 以 適當 的 職 業(yè) 行 為 和 禮 貌 進 行 。 ! 7 五 、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的 法 律 地 位1、 法 律 地 位 建 筑 法 確 定 了 推 行 工 程 監(jiān) 理 制 ,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管 理 條 例 賦 予 了 質 量 確 認 的 簽 字 權 , 監(jiān) 理 委 托 合 同 約 定 了 監(jiān) 理 的 具 體 的權 利 和 義 務 。

7、2、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的 權 利 1) 使 用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名 稱 2) 使 用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印 章 3) 依 法 自 主 執(zhí) 行 業(yè) 務 4) 簽 署 監(jiān) 理 文 件 5) 法 律 法 規(guī) 賦 予 的 其 它 權 利 ! 8 3、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的 義 務 1) 遵 守 法 律 法 規(guī) ,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監(jiān) 理 2) 恪 守 職 業(yè) 道 德 , 維 護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3) 保 守 職 業(yè) 中 接 觸 到 的 , 并 被 要 求 保 守 的 技 術 與 與 商 業(yè) 秘 密 4) 不 同 時 受 聘 兩 家 或 兩 家 以 上 的 單 位 執(zhí) 行 業(yè)

8、 務 5) 不 出 賣 、 出 借 、 轉 讓 、 涂 改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資 格 證 書 、 崗 位 證書 和 印 章 6) 接 受 職 業(yè) 繼 續(xù) 教 育 , 不 斷 提 高 業(yè) 務 水 平 ! 9 六 、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的 法 律 責 任1、 違 法 行 為 工 程 監(jiān) 理 違 背 國 家 法 律 法 規(guī) 的 行 為 。 1) 將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 材 料 、 構 件 或 設 備 當 做 合 格 品 簽 認 ; 2) 與 建 設 單 位 或 施 工 企 業(yè) 串 通 , 在 工 程 招 標 投 標 、 工程 實 施 的 過 程 以 及 竣 工 驗 收 中 弄 虛 作 假

9、 。2、 違 約 行 為 工 程 監(jiān) 理 不 履 行 或 不 當 履 行 合 同 義 務 。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違 約 造 成 的 違 約 責 任 由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承 擔 , 但 監(jiān)理 單 位 可 以 按 內 部 管 理 辦 法 向 責 任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追 償 。3、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我 國 刑 法 規(guī) 定 工 程 監(jiān) 理 單 位 降 低 工 程 質 量 標 準 , 造 成 重大 安 全 事 故 的 , 對 直 接 責 任 人 處 以 五 年 以 下 的 有 期 徒 刑 , 后果 特 別 嚴 重 的 處 以 五 年 以 上 , 十 年 以 下 的 徒 刑 。 ! 10 東

10、 南 大 學 遠 程 教 育建 設 工 程 監(jiān) 理第 07講主 講 教 師 : 張 星 11 第 二 節(jié)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的 執(zhí) 業(yè) 資 格 考 試 、 注 冊 與 繼 續(xù) 教 育一 、 執(zhí) 業(yè) 資 格 考 試1、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執(zhí) 業(yè) 資 格 考 試 的 意 義 1) 促 進 監(jiān) 理 人 員 學 習 業(yè) 務 ; 2) 統(tǒng) 一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的 的 業(yè) 務 能 力 標 準 ; 3) 有 利 于 公 正 地 認 定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 4) 建 立 監(jiān) 理 人 才 庫 ; 5) 便 于 國 際 接 軌2、 考 試 資 格 具 有 高 級 專 業(yè) 技 術 職 稱 , 或 取 得

11、 中 級 專 業(yè) 技 術 職 稱 后 有三 年 以 上 工 程 設 計 或 施 工 管 理 經 驗 。 ! 12 3、 考 試 科 目 1) 建 設 監(jiān) 理 基 本 理 論 與 相 關 法 規(guī) 2) 工 程 建 設 合 同 管 理 3) 工 程 建 設 質 量 、 投 資 、 進 度 控 制 4) 工 程 建 設 監(jiān) 理 案 例 分 析 4、 考 試 結 果 考 試 通 過 , 將 有 國 家 人 事 部 和 建 設 部 聯(lián) 合 頒 發(fā) 的 監(jiān) 理 工 程師 執(zhí) 業(yè) 資 格 證 書 ! 13 二 、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注 冊1、 注 冊 條 件 1) 取 得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執(zhí) 業(yè) 資

12、格 證 書 2) 遵 紀 守 法 3) 身 體 健 康 2、 首 次 注 冊 手 續(xù) 由 擬 聘 用 的 單 位 向 本 地 區(qū) 或 本 部 門 的 , 省 級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注 冊 機 關 申 請 注 冊 , 經 其 初 審 合 格 后 , 報 國 務 院 建 設 行政 主 管 部 門 審 核 。3、 注 冊 結 果 符 合 注 冊 條 件 的 , 發(fā) 給 由 國 務 院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統(tǒng) 一制 定 的 【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崗 位 證 書 】 4、 有 效 期 2年 ! 14 5、 不 予 注 冊 的 情 形 1) 不 具 備 完 全 的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13、 2) 受 刑 罰 , 自 執(zhí) 行 完 畢 之 日 起 不 滿 五 年 的 ; 3) 因 監(jiān) 理 行 為 受 行 政 處 罰 或 處 分 , 自 決 定 之 日 起 不 滿 兩 年 ; 4) 申 請 注 冊 中 弄 虛 作 假 ; 5) 同 時 在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的 監(jiān) 理 單 位 注 冊 ; 6) 年 齡 在 65周 歲 及 其 以 上 ; 7) 其 它 不 允 許 注 冊 的 條 件 ! 15 6、 繼 續(xù) 注 冊1) 提 交 的 材 料 從 事 監(jiān) 理 的 業(yè) 績 證 明 和 工 作 總 結 國 務 院 建 設 行 政 部 門 認 可 的 過 程 監(jiān) 理 繼 續(xù) 教 育 證

14、 明2) 不 予 繼 續(xù) 注 冊 的 情 形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同 時 在 兩 個 及 以 上 監(jiān) 理 單 位 執(zhí) 業(yè) 允 許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義 執(zhí) 業(yè) 監(jiān) 理 工 作 中 有 重 大 過 失 , 造 成 重 大 損 失 的 3) 有 效 期 2年 ! 16 7、 變 更 注 冊 1) 規(guī) 定 注 冊 的 單 位 、 專 業(yè) 等 內 容 發(fā) 生 變 化 的 應 申 請 注 冊 變 更 變 更 注 冊 每 年 只 能 申 請 一 次 。 2) 程 序 由 本 人 申 請 , 單 位 同 意 , 報 省 級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批 準 后報 國 務 院 建 設

15、行 政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 如 果 是 變 更 單 位 , 還 需 要 原注 冊 單 位 的 解 聘 證 明 ! 17 8、 撤 銷 注 冊 1) 撤 銷 注 冊 將 收 回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注 冊 證 和 執(zhí) 業(yè) 印 章 ! 2) 撤 銷 注 冊 的 情 形 : 完 全 喪 失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受 到 刑 事 或 停 止 執(zhí) 業(yè) 的 行 政 處 分 自 行 停 止 執(zhí) 業(yè) 滿 2年 ; 3) 被 撤 銷 注 冊 者 , 在 處 罰 滿 五 年 后 , 可 以 重 新 申 請 注 冊三 、 注 冊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的 繼 續(xù) 教 育 為 學 習 新 知 識 、 新 技

16、術 、 新 材 料 、 新 工 藝 、 新 方 法 , 更新 知 識 , 有 省 級 建 設 主 管 部 門 統(tǒng) 一 組 織 。 ! 18 第 三 節(jié)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的 組 織 形 式 企 業(yè) 是 指 一 切 從 事 生 產 、 流 通 或 服 務 性 活 動 , 以 謀 取 經 濟利 益 為 目 的 的 經 濟 組 織 。一 、 公 司 制 監(jiān) 理 企 業(yè)1、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股 東 以 其 出 資 額 為 限 對 公 司 承 擔 責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資 產對 公 司 的 債 務 承 擔 責 任 。 1) 籌 建 登 記 與 名 稱 預 先 核 準 2) 登

17、 記 前 審 批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對 設 立 公 司 規(guī) 定 必 須 報 經 審 批 的 , 在 公 司登 記 前 依 法 辦 理 審 批 手 續(xù) 。 ! 19 3)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1) 公 司 名 稱 和 住 所 ; (2)公 司 經 營 范 圍 ; (3)公 司 注 冊 資 本 ; (4)股 東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稱 ; (5)股 東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6)股 東 的 出 資 方 式 和 出 資 額 ; (7)股 東 轉 讓 出 資 的 條 件 ; (8)公 司 的 機 構 及 其 產 生 辦 法 、 職 權 、 議 事 規(guī) 則 ; (9)公 司

18、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10)公 司 的 解 散 事 由 與 清 算 辦 法 ; (11)股 東 認 為 需 要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事 項 ! 20 4) 辦 理 驗 資 (1) 股 東 可 以 用 貨 幣 出 資 , 也 可 以 用 實 物 、 工 業(yè) 產 權 、 非專 利 技 術 、 土 地 使 用 權 作 價 出 資 ; (2) 以 工 業(yè) 產 權 、 非 專 利 技 術 作 價 出 資 的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有限 責 任 公 司 注 冊 資 本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3)股 東 全 部 繳 納 出 資 后 , 必 須 經 法 定 的 驗 資 機 構 驗 資 并 出

19、具 證 明 。5) 填 寫 登 記 申 請 表 , 正 式 申 請 登 記 (1)登 記 條 件 a、 股 東 符 合 法 定 人 數 (由 二 個 以 上 五 十 個 以 下 股 東 共 同 出資 設 立 ) b、 股 東 出 資 達 到 法 定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 科 技 開 發(fā) 、 咨 詢 、 服務 性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注 冊 資 本 不 得 少 于 人 民 幣 十 萬 元 ) c、 股 東 共 同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d、 有 公 司 名 稱 , 建 立 符 合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要 求 的 組 織 機 構 e、 有 固 定 的 生 產 經 營 場 所

20、 和 必 要 的 生 產 經 營 條 件 ! 21 (2) 提 交 的 文 件 a、 全 體 股 東 指 定 或 委 托 的 申 辦 人 證 明 文 件 b、 公 司 董 事 長 簽 署 的 登 記 申 請 書 c、 公 司 章 程 ( 應 當 有 全 體 股 東 在 章 程 上 簽 名 、 蓋 章 ) d、 股 東 法 人 資 格 證 明 或 自 然 人 身 份 證 明 ( 一 般 有 限 責任 公 司 由 二 個 以 上 五 十 個 以 下 股 東 共 同 出 資 設 立 ) e、 驗 資 證 明 f、 載 明 公 司 董 事 、 監(jiān) 事 及 經 理 姓 名 、 住 所 的 文 件 g、

21、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任 職 文 件 及 身 份 證 明 h、 公 司 名 稱 預 先 核 準 通 知 書 i、 公 司 依 法 預 審 批 文 件 ! 22 6) 工 商 管 理 部 門 核 準 登 記 登 記 的 內 容 (1) 名 稱 (2) 住 所 (3)法 定 代 表 人 (4)公 司 類 型 (5) 注 冊 資 本 金 (6)經 營 范 圍 (7)營 業(yè) 期 限7) 工 商 管 理 部 門 核 發(fā) 法 人 營 業(yè) 執(zhí) 照8) 辦 理 其 他 開 業(yè) 手 續(xù) ! 23 東 南 大 學 遠 程 教 育建 設 工 程 監(jiān) 理第 09講主 講 教 師 : 張 星 24 9) 有

22、限 責 任 公 司 的 組 織 機 構 (1) 股 東 會 (2) 董 事 會 或 執(zhí) 行 董 事 ( 董 事 長 或 執(zhí) 行 董 事 為 公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3) 監(jiān) 事 會 或 監(jiān) 事 (4) 經 理 ( 由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 或 由 執(zhí) 行 董事 擔 任 ) ! 25 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 全 部 資 本 分 為 等 額 股 份 , 股 東 以 其 所 持 股 份 為 限 對 公 司承 擔 責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資 產 對 公 司 的 債 務 承 擔 責 任 。 1) 發(fā) 起 人 一 般 不 少 于 5人 , 其 中 須 有

23、 過 半 數 的 發(fā) 起 人 在 中 國 境 內 有 住 所 2) 設 立 方 式 (1)發(fā) 起 設 立 是 指 由 發(fā) 起 人 認 購 公 司 應 發(fā) 行 的 全 部 股 份 而 設 立 公 司 (2)募 集 設 立 發(fā) 起 人 認 購 的 股 份 不 得 少 于 公 司 股 份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其 余 股 份 應 當 向 社 會 公 開 募 集 3) 最 低 注 冊 資 本 金 最 低 注 冊 資 本 金 不 少 于 1000萬 元 。 ! 26 3、 公 司 的 變 化1) 分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1) 分 公 司 公 司 可 以 設 立 分 公 司 , 分

24、公 司 不 具 有 企 業(yè) 法 人 資 格 ,其 民 事 責 任 由 公 司 承 擔 。 (2) 子 公 司 公 司 可 以 設 立 子 公 司 , 子 公 司 具 有 企 業(yè) 法 人 資 格 , 依法 獨 立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 27 2) 公 司 的 合 并 與 分 立公 司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 應 當 由 公 司 的 股 東 會 作 出 決 議 。 (1)公 司 的 合 并 公 司 合 并 時 , 合 并 各 方 的 債 權 、 債 務 , 應 當 由 合 并 后 存 續(xù)的 公 司 或 者 新 設 的 公 司 承 繼 吸 收 合 并 一 個 公 司 吸 收 其 他 公

25、 司 為 吸 收 合 并 , 被 吸 收 的 公 司 解 散 。 新 設 合 并 兩 個 以 上 公 司 合 并 設 立 一 個 新 的 公 司 為 新 設 合 并 , 合 并 各方 解 散 。(2)公 司 分 立 公 司 分 立 , 其 財 產 作 相 應 的 分 割 ; 公 司 分 立 前 的 債 務 按 所 達 成的 協(xié) 議 由 分 立 后 的 公 司 承 擔 。 (3)變 更 登 記 公 司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 登 記 事 項 發(fā) 生 變 更 的 , 應 當 依 法 向 公 司登 記 機 關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 28 3) 公 司 破 產 、 解 散 和 清 算 (1)

26、 公 司 破 產 公 司 因 不 能 清 償 到 期 債 務 , 被 法 院 依 法 宣 告 破 產 ; (2) 清 算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產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有 關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 組 織股 東 、 有 關 機 關 及 有 關 專 業(yè) 人 員 成 立 清 算 組 , 對 公 司 進 行 破 產清 算 。 (3) 公 司 解 散 公 司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解 散 : 公 司 章 程 規(guī) 定 的 營 業(yè) 期 限 屆 滿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出 現(xiàn) 時 ; 股 東 會 決 議 解 散 ; 公 司 合

27、 并 或 者 分 立 需 要 解 散 的 。 ! 29 二 、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與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監(jiān) 理 企 業(yè)1、 合 資 經 營 企 業(yè) 是 中 外 雙 方 在 中 國 境 內 共 同 投 資 、 共 同 經 營 、 共 同 管 理 、共 享 利 益 、 共 擔 風 險 的 企 業(yè) 。 具 有 獨 立 法 人 資 格 , 出 資 人 以出 資 額 為 限 , 承 擔 合 資 企 業(yè) 的 有 限 責 任 。 以 出 資 額 的 比 例 享 受 權 利 、 承 擔 責 任 。 法 律 規(guī) 定 , 在 企 業(yè)有 效 期 內 , 注 冊 資 本 不 得 撤 出 。

28、2、 合 作 經 營 企 業(yè) 是 中 外 雙 方 在 中 國 境 內 按 照 所 訂 協(xié) 議 , 共 同 出 資 、 合 伙 經營 、 共 享 利 益 、 共 擔 風 險 , 并 由 合 伙 人 對 合 伙 企 業(yè) 債 務 承 擔無 限 責 任 的 企 業(yè) 。 以 合 同 約 定 , 出 資 金 、 配 條 件 , 享 受 權 利 、 承 擔 責 任 , 派員 或 委 托 管 理 ; 合 作 期 內 外 方 可 以 先 收 回 投 資 , 合 作 期 滿 , 固 定 資 產 歸 中方 合 作 者 所 有 。 30 三 、 國 企 改 制 及 其 步 驟1、 目 的 轉 換 企 業(yè) 的 經 營

29、機 制 , 建 立 規(guī) 范 的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 提 高 企業(yè) 的 活 力 和 效 益 。2、 步 驟 :1) 確 定 發(fā) 起 人 , 成 立 籌 委 會2) 準 備 改 制 文 件 ( 改 制 申 請 、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 公 司 章 程 等 )3) 正 式 提 申 請4) 進 行 資 產 評 估 ( 申 請 立 項 、 資 產 清 查 、 評 定 估 算 、 驗 證 確 認 )5) 產 權 界 定6) 股 權 設 置 ( 可 以 國 家 股 、 法 人 股 、 自 然 人 股 及 外 資 股 等 形 式 ,核 心 是 凈 資 產 折 股 ) 7) 認 繳 出 資 額

30、8) 申 請 公 司 設 立 登 記9) 簽 發(fā) 出 資 證 明 書 ! 31 東 南 大 學 遠 程 教 育工 程 建 設 監(jiān) 理第 10講主 講 教 師 : 張 星 32 第 四 節(jié)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的 資 質 管 理 制 度一 、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等 級 及 業(yè) 務 范 圍1、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的 素 質 包 括 企 業(yè) 的 技 術 能 力 、 管 理 水 平 、 業(yè) 務 經 驗 、 經 營 規(guī) 模 、社 會 信 譽 等 綜 合 實 力 指 標 。2、 資 質 等 級 及 監(jiān) 理 范 圍1) 甲 級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 1) 企 業(yè) 負 責 人 和 技 術 負 責

31、 人 : 具 有 15年 以 上 的 從 事 工程 建 設 工 作 的 經 歷 , 其 中 : 企 業(yè) 技 術 負 責 人 應 當 取 得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注 冊 證 書 ( 2) 注 冊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人 數 25人 ( 3) 注 冊 資 本 100萬 元 ( 4) 經 歷 與 業(yè) 績 : 近 三 年 內 監(jiān) 理 過 五 個 以 上 二 等 房 屋 建筑 工 程 項 目 或 者 三 個 以 上 二 等 專 業(yè) 工 程 項 目 ( 見 附 表 ) ( 5) 監(jiān) 理 范 圍 可 以 監(jiān) 理 經 核 定 的 工 程 類 別 中 一 、 二 、 三 等 工 程 ! 33 附 表 : 工 程

32、 項 目 的 等 級 工 程 類 別 一 等 工 程 二 等 工 程 三 等 工 程 一 般 工 業(yè)與 民 用 工程 一 般 建 筑工 程 25層 以 上30m 跨 以 上 16 25層24 30m 跨 16層 以 下24m 跨 以 下高 聳 構 筑 物 200m 100 200m 100m住 宅 小 區(qū) 20萬 m 2 10 20萬 m 2 500m 100 500m 100m總 長 1000m 單 跨 40m總 長 200m 單 跨 40m總 長 200m城 市 道 路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34 2) 乙 級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 1) 企 業(yè) 負 責 人 和 技 術 負 責

33、 人 : 具 有 10年 以 上 的 從 事 工 程 建設 工 作 的 經 歷 , 其 中 : 企 業(yè) 技 術 負 責 人 應 當 取 得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注 冊 證 書 ( 2) 注 冊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人 數 15人 ( 3) 注 冊 資 本 50萬 元 ( 4) 經 歷 與 業(yè) 績 : 近 三 年 內 監(jiān) 理 過 五 個 以 上 三 等 房 屋 建 筑 工程 項 目 或 者 三 個 以 上 三 等 專 業(yè) 工 程 項 目 ( 5) 監(jiān) 理 范 圍 可 以 監(jiān) 理 經 核 定 的 工 程 類 別 中 二 、 三 等 工 程 。 ! 35 3) 丙 級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 1) 企

34、業(yè) 負 責 人 和 技 術 負 責 人 : 具 有 8年 以 上 的 從 事 工 程 建 設工 作 的 經 歷 , 其 中 : 企 業(yè) 技 術 負 責 人 應 當 取 得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注 冊 證 書 ( 2) 注 冊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人 數 5人 ( 3) 注 冊 資 本 10萬 元 ( 4) 經 歷 與 業(yè) 績 : 承 擔 過 二 個 以 上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項 目 或 者 一個 以 上 專 業(yè) 工 程 項 目 。 ( 5) 監(jiān) 理 范 圍 可 以 監(jiān) 理 經 核 定 的 工 程 類 別 中 三 等 級 其 一 以 下 的 工 程 。 ! 36 二 、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的

35、 資 質 管 理1、 管 理 機 關1) 國 家 國 務 院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負 責 全 國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的歸 口 管 理 工 作 。2) 部 委 國 務 院 鐵 道 、 交 通 、 水 利 、 信 息 產 業(yè) 、 民 航 等 有 關 部 門配 合 國 務 院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實 施 相 關 資 質 類 別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業(yè) 資 質 的 管 理 工 作 。3) 地 方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負 責 本 行政 區(qū) 域 內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的 歸 口 管 理 工 作

36、 。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 水 利 、 通 信 等 有 關 部門 配 合 同 級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實 施 相 關 資 質 類 別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的 管 理 工 作 。 ! 37 2、 監(jiān) 理 資 質 的 確 定1) 資 質 申 請 向 企 業(yè) 注 冊 所 在 地 的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設 行 政 主管 部 門 申 請 資 質 ;中 央 管 理 的 企 業(yè) 直 接 向 國 務 院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申 請 資 質 ,如 果 申 請 甲 級 資 質 的 , 則 應 在 向 國 務 院

37、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申請 的 同 時 向 企 業(yè) 注 冊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建 設 行 政 主管 部 門 報 告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的 資 質 等 級 分 為 甲 級 、 乙 級 和 丙 級 , 并 按 照 工程 性 質 和 技 術 特 點 劃 分 為 若 干 工 程 類 別 。 新 設 立 的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登 記 注 冊并 取 得 企 業(yè) 法 人 營 業(yè) 執(zhí) 照 后 , 方 可 到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辦 理資 質 申 請 手 續(xù) 。 新 設 立 的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

38、 其 資 質 等 級 按 照 最 低 等 級 核 定 ,并 設 一 年 的 暫 定 期 。 ! 38 2) 提 交 的 申 請 材 料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申 請 表 ; 企 業(yè) 法 人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企 業(yè) 章 程 ; 企 業(yè) 負 責 人 和 技 術 負 責 人 的 工 作 簡 歷 、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注 冊 證書 等 有 關 證 明 材 料 ; 工 程 監(jiān) 理 人 員 的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注 冊 證 書 ; 需 要 出 具 的 其 他 有 關 證 件 、 資 料 。 ! 39 東 南 大 學 遠 程 教 育工 程 建 設 監(jiān) 理第 11講主 講 教 師 : 張 星

39、 40 3、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的 資 質 年 檢1) 資 質 年 檢 的 權 限( 1) 甲 級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 由 國 務 院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負 責年 檢 ; 其 中 鐵 道 、 交 通 、 水 利 、 信 息 產 業(yè) 、 民 航 等 方 面 的 工 程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 由 國 務 院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會 同 國 務 院 有 關 部門 聯(lián) 合 年 檢 。( 2) 乙 、 丙 級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 由 企 業(yè) 注 冊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區(qū)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負

40、 責 年 檢 ; 其 中 交 通 、 水 利 、通 信 等 方 面 的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 由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會 同 同級 有 關 部 門 聯(lián) 合 年 檢 。 2) 提 交 的 資 質 年 檢 資 料 ( 1)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年 檢 表 ( 2)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證 書 ( 3) 監(jiān) 理 業(yè) 務 手 冊 ( 4) 企 業(yè) 法 人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5) 工 程 監(jiān) 理 人 員 變 化 情 況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 41 3) 年 檢 的 結 論( 1) 合 格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條 件 符 合 資

41、質 等 級 標 準 , 且 在 過 去 一 年 內未 發(fā) 生 下 列 違 規(guī) 行 為 的 , 年 檢 結 論 為 合 格 。 與 建 設 單 位 或 者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之 間 相 互 串 通 投 標 , 或 者 以行 賄 等 不 正 當 手 段 謀 取 中 標 的 ; 與 建 設 單 位 或 者 施 工 單 位 串 通 , 弄 虛 作 假 、 降 低 工 程 質 量的 ; 將 不 合 格 的 建 設 工 程 、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構 配 件 和 設 備 按 照合 格 簽 字 的 ; 超 越 本 單 位 資 質 等 級 承 攬 監(jiān) 理 業(yè) 務 的 ; 允 許 其 他 單 位

42、或 個 人 以 本 單 位 的 名 義 承 攬 工 程 的 ; 轉 讓 工 程 監(jiān) 理 業(yè) 務 的 ; 因 監(jiān) 理 責 任 而 發(fā) 生 過 三 級 以 上 工 程 建 設 重 大 質 量 事 故 或 者發(fā) 生 過 兩 起 以 上 四 級 工 程 建 設 質 量 事 故 的 ; 其 他 違 反 法 律 法 規(guī) 的 行 為 。 ! 42 ( 2) 基 本 合 格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條 件 中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注 冊 人 員 數 量 、 經營 規(guī) 模 未 達 到 資 質 標 準 , 但 不 低 于 資 質 等 級 標 準 的 80%, 其他 各 項 均 達 到 標 準 要 求 ,

43、且 在 過 去 一 年 內 未 發(fā) 生 違 規(guī) 行 為 的, 年 檢 結 論 為 基 本 合 格 。( 3) 不 合 格 資 質 條 件 中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注 冊 人 員 數 量 、 經 營 規(guī) 模 的 任何 一 項 未 達 到 資 質 等 級 標 準 的 80%,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一 項 未 達到 資 質 等 級 標 準 ; 有 違 規(guī) 行 為 之 一 的 。 ( 4) 年 檢 的 處 理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資 質 年 檢 不 合 格 或 者 連 續(xù) 兩 年 基 本 合 格 的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重 新 核 定 其 資 質 等 級 。 新 核 定

44、的 資 質等 級 應 當 低 于 原 資 質 等 級 , 達 不 到 最 低 資 質 等 級 標 準 的 , 取消 資 質 ! 43 4、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的 升 級1) 提 交 的 材 料除 按 申 請 資 質 提 交 資 料 外 , 還 應 當 增 加 下 列 資 料 :( 1) 企 業(yè) 原 資 質 證 書 正 、 副 本 ;( 2) 企 業(yè) 的 財 務 決 算 年 報 表 ;( 3) 監(jiān) 理 業(yè) 務 手 冊( 4) 已 完 成 代 表 工 程 的 監(jiān) 理 合 同 、 監(jiān) 理 規(guī) 劃 及 監(jiān) 理 工 作 總 結 。 ! 44 2) 晉 升 資 質 的 條 件( 1) 在 申 請 之 日 前

45、 一 年 內 有 沒 有 發(fā) 生 年 檢 規(guī) 定 中 所 列的 違 規(guī) 行 為 之 一 的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 2) 年 檢 連 續(xù) 兩 年 合 格 , 方 可 申 請 晉 升 上 一 個 資 質 等 級 。 ! 45 第 五 節(jié)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經 營 管 理 一 、 準 則1、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經 營 活 動 準 則 1) 守 法 2) 誠 信 3) 公 正 4) 科 學 2、 監(jiān) 理 工 作 準 則 1) 公 正 2) 獨 立 3) 自 主 ! 46 二 、 承 接 監(jiān) 理 任 務 的 關 鍵 性 工 作1、 了 解 工 程 項 目 信 息2、 了 解 業(yè) 主3、 認 真 編

46、制 監(jiān) 理 大 綱 1) 監(jiān) 理 指 導 思 想 2) 管 理 措 施 3) 技 術 措 施 4) 擬 投 入 的 監(jiān) 理 力 量 5) 擬 投 入 的 監(jiān) 理 裝 備 6) 有 關 工 程 建 設 的 建 議4、 認 真 組 織 投 標 或 積 極 主 動 出 擊 爭 取 監(jiān) 理 任 務 ! 47 三 、 監(jiān) 理 取 費1) 監(jiān) 理 費 的 構 成( 1) 直 接 成 本( 2) 間 接 成 本( 3) 稅 金( 4) 利 潤2) 取 費 方 式( 1) 按 時 計 酬 ( 3.5萬 5萬 元 人 年 )( 2) 工 資 加 一 定 比 例 的 其 他 費 用( 3) 成 本 加 固 定 費

47、 用( 4) 固 定 酬 金( 5) 按 所 監(jiān) 理 工 程 概 ( 預 ) 算 的 百 分 比 計 收 ! 48 現(xiàn) 行 的 監(jiān) 理 按 工 程 造 價 取 費 比 例 !序 號 工 程 概 ( 預 ) 算 M( 萬 元 ) 設 計 階 段 ( 含 設 計 招標 ) 監(jiān) 理 取 費 a( %) 施 工 ( 含 施 工 招標 ) 及 保 修 階 段監(jiān) 理 取 費 b( %)1 M500 0.20a 2.50b2 500M1000 0.15a0.20 2.00b2.503 1000M5000 0.10a0.15 1.40b2.004 5000M10000 0.08a0.10 1.20b1.405 10000M50000 0.05a0.08 0.08b1.206 50000M100000 0.03a0.05 0.60b0.807 100000M a0.03 b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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