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解讀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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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 徹 落 實 行 政 強 制 法 治 , 積 極推 進 法 治 政 府 建 設 行 政 強 制 法 解 讀 (下 )莫 于 川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法 學 院 憲 法 學 與 行 政 法學 教 授 、 博 士 生 導 師 目 錄一 、 行 政 強 制 法 規(guī) 范 的 主 要 對 象二 、 行 政 強 制 法 出 臺 背 景 與 立 法 過 程三 、 行 政 強 制 法 對 于 建 設 法 治 政 府 的 意 義四 、 行 政 強 制 法 的 立 法 原 則 和 主 要 內(nèi) 容五 、 實 施 行 政 強 制 法 應 注 意 解 決 的 問 題 ( 一 ) 行 政 強 制 法 的 六 項 基

2、 本 原 則一 部 法 律 的 立 法 原 則 , 在 其 建 構(gòu) 和 實 施 過 程 當 中 發(fā) 揮著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因 為 一 部 法 律 文 件 是 一 個 龐 大 的體 系 , 按 照 什 么 要 求 、 方 向 來 建 構(gòu) , 需 要 一 種 原 則 來指 導 。實 施 過 程 當 中 這 么 龐 大 的 法 律 文 本 , 那 么 多 的 法 律 規(guī)范 , 有 時 候 就 存 在 一 個 理 解 的 問 題 , 相 互 之 間 可 能 存在 不 同 的 理 解 問 題 、 矛 盾 問 題 以 及 同 別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交 叉 問 題 。如 何 有 效 實

3、施 呢 ? 也 需 要 法 律 原 則 來 加 以 指 導 , 所 以 行 政 強 制 法 在 其 建 構(gòu) 與 實 施 過 程 當 中 的 基 本 原 理和 準 則 , 即 行 政 強 制 法 的 立 法 原 則 , 是 需 要 我 們認 真 加 以 考 慮 的 。 一 定 階 段 以 后不 僅 有 好 的 實 體 規(guī) 定 ; 還 要 有 好 的 程 序 規(guī) 定 。早 期強 調(diào) 對 于 這 種 實 體 規(guī) 定 要 有 一 個 很 好 的 制 度 來 保 障 。程 序 法 的 規(guī) 范也 要 跟 進 。 經(jīng) 過 若 干 年 之 后 , 我 們 開 始 重 視 了 實 體 法 ,又 開 始 重 視

4、程 序 法 之 后 , 我 們 發(fā) 現(xiàn) , 僅 僅 重視 實 體 的 規(guī) 范 , 僅 僅 重 視 程 序 的 規(guī) 范 , 如 果不 重 視 一 部 法 律 文 本 當 中 的 立 法 精 神 、 立 法目 的 、 法 律 原 則 的 學 習 、 理 解 和 有 效 運 用 ,就 會 留 下 很 多 的 不 足 之 處 , 可 能 還 會 留 下 一些 產(chǎn) 生 負 面 效 果 的 空 間 。這 時 人 們 就 提 出 來 , 應 當 更 加 重 視 一 部 法 律的 立 法 原 則 、 法 律 精 神 、 法 律 價 值 的 理 解 和運 用 。 政 府 信 息 公 開 條 例2008年 5月

5、1日 起 施 行 。這 部 重 要 的 行 政 法 規(guī) 比 較 高 位 階 的 建 構(gòu) 起 了 我 國 的政 府 信 息 公 開 法 律 制 度 。在 這 個 法 律 文 本 的 38個 條 款 當 中 , 并 沒 有 一 個 條 款專 門 說 政 府 信 息 要 以 公 開 為 原 則 , 而 在 這 部 行 政 法規(guī) 的 草 案 起 草 過 程 當 中 , 是 曾 經(jīng) 有 這 個 條 款 的 , 后來 由 于 要 瘦 身 , 刪 去 了 這 個 條 款 。但 是 現(xiàn) 有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38個 條 款 當 中 , 每 一 條 都 體 現(xiàn)了 政 府 信 息 以 公 開 為 原 則 的 立

6、 法 精 神 、 立 法 原 則 ,也 就 是 說 這 么 一 個 重 要 的 法 律 原 則 , 他 體 現(xiàn) 在 我 們整 個 法 律 文 本 的 所 有 條 款 當 中 , 融 化 在 這 個 法 律 文本 當 中 , 這 也 是 他 的 法 律 原 則 。 所 有 規(guī)范 的 總和所 有 原則 的 總和 整 體 的 行 政 強制 法 1 法 定 原 則2 適 當 原 則3 非 強 制 優(yōu) 先 窮 盡 原 則4 教 育 與 強 制 相 結(jié) 合 原 則5 防 止 濫 用 原 則6 權(quán) 利 救 濟 原 則 行 政 強 制 的設 定 誰 來 設 定 這個 制 度 。行 政 強 制 的執(zhí) 行 誰 有

7、 權(quán) 作 為主 體 來 實 施 ,作 出 什 么 樣類 型 的 行 為 ,以 及 作 出 什么 樣 幅 度 的行 為 。法 定 原 則 適 當 原 則行 政 強 制 執(zhí) 行 的 實 施 機 關(guān) , 應 當 在 實 施 強 制 權(quán) 力的 過 程 當 中 , 隨 時 想 到 不 能 造 成 我 們 實 施 行 為 所需 要 的 范 圍 之 外 的 傷 害 性 的 行 為 , 這 樣 造 成 巨 大傷 害 以 后 , 會 留 下 巨 大 反 彈 的 空 間 , 會 導 致 政 府機 關(guān) 和 相 對 一 方 的 關(guān) 系 緊 張 , 這 樣 對 于 樹 立 政 府的 權(quán) 威 , 對 于 化 解 社 會

8、矛 盾 是 不 利 的 。 非 強 制 優(yōu) 先窮 盡 原 則進 行 行 政 強 制執(zhí) 行 的 時 候 需要 考 慮 的 前 提 非 強 制 的 行 為各 級 人 民 政 府 和 行 政 管 理 機 關(guān) , 在 實 施 行政 管 理 、 進 行 行 政 執(zhí) 法 的 過 程 當 中 , 對 于管 理 和 服 務 對 象 要 盡 可 能 采 取 柔 和 的 方 式, 盡 可 能 保 障 他 們 合 法 權(quán) 益 的 實 現(xiàn) , 而 不要 動 則 想 到 用 強 制 的 方 式 , 要 盡 量 采 取 最小 傷 害 和 不 具 有 傷 害 性 的 、 非 強 制 的 行 為方 式 。 教 育 與 強 制

9、相 結(jié) 合 原 則本 著 以 人 為 本 、 關(guān) 注 民 生 、 協(xié) 調(diào) 政 府 和 民眾 的 關(guān) 系 的 考 慮 之 下 , 要 盡 可 能 的 幫 助 他們 來 認 識 到 自 己 的 錯 誤 , 在 今 后 的 生 產(chǎn) 生活 的 過 程 當 中 , 盡 量 減 少 違 法 侵 權(quán) 和 對 他人 產(chǎn) 生 傷 害 的 行 為 表 現(xiàn) , 來 達 到 今 后 的 秩序 、 目 標 的 實 現(xiàn) 。要 深 刻 認 識 執(zhí) 法 機 關(guān) 的 教 育 職 責 , 把 教 育與 強 制 相 結(jié) 合 , 作 為 一 個 重 要 的 原 則 。 行 政 處 罰 法 規(guī) 定 , 實 施 行 政 處 罰 行 為

10、的 時 候 , 要 處 罰 與 教 育 相 結(jié) 合 。 強 調(diào) 在 處 罰 的 過程 當 中 , 還 要 教 育 受 處 罰 的 對 象 認 識 到 自 己 的 錯 誤 , 減 少 今 后 再 產(chǎn) 生 違 法 行 為 的 情 況 。 行 政 處 罰 法 15年 之 后 , 2011年 推 出 、 2012年 1月 1日 施 行 的 行 政 強 制 法 當 中 把 教 育 提 到 前 面 , 叫 教育 與 強 制 相 結(jié) 合 。 這 樣 一 個 微 妙 的 變 化 , 說 明 我 們 的 立 法 機 關(guān) , 在 考 慮 教 育 對 于 行 政 管 理 、 執(zhí) 法 機 關(guān) 的 一 種職 責 要 求

11、 方 面 , 已 經(jīng) 有 了 調(diào) 整 和 變 化 。 因 為 不 管 是 行 政 處 罰 還 是 行 政 強 制 , 所 針 對 的 管 理 和 服 務 對 象 是 人 民 內(nèi) 部 矛 盾 , 更 多 的 是 幫 助 他 們 認 識 到 自 己 的 錯 誤 , 更 好 的 改 正 、 矯 正 他們 的 行 為 , 今 后 少 產(chǎn) 生 違 法 侵 權(quán) 后 果 。 行 政 強 制 法 防 止 濫 用原 則 行 政 強 制 權(quán) 力 是 一 種 特 殊 的 行 政 權(quán) 力 , 而 行政 權(quán) 力 本 身 都 是 一 種 掌 控 資 源 最 多 , 也 最 容易 對 相 對 人 造 成 傷 害 的 國 家

12、 權(quán) 力 , 所 以 必 須對 其 進 行 有 效 的 約 束 。以 往 的 實 踐 和 教 訓 看 來 , 這 一 方 面 是 存 在 一 些 缺 陷 的 ,有 權(quán) 行 使 行 政 強 制 權(quán) 力 的 機 關(guān) 和 行 政 公 務 人 員 , 他 們的 行 為 沒 有 依 法 受 到 有 效 的 約 束 , 通 過 權(quán) 力 的 濫 用 ,來 達 到 自 己 追 求 小 群 體 和 個 別 人 利 益 的 局 面 。這 是 非 常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 需 要 加 以 解 決 ,所 以 行 政 強 制 法 專 門 作 出 一 個 條 款 , 就 是 行政 強 制 法 行 使 過 程 當

13、 中 不 得 濫 用 。 權(quán) 利 救 濟原 則 ( 二 ) 行 政 強 制 法 的 五 大 制 度 框 架1、 行 政 強 制 設 定 制 度2、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制 度3、 行 政 機 關(guān) 強 制 執(zhí) 行 制 度4、 申 請 人 民 法 院 強 制 執(zhí) 行 制 度5、 行 政 強 制 行 為 責 任 制 度 行 政 強 制 設 定 制 度 強 制 權(quán) 力 和 強 制 事項 的 設 定 制 度要 保 證 行 政 機 關(guān) 有 效 行 使 權(quán) 力 、 完 成 行 政 管 理 目 標, 需 要 授 予 強 制 權(quán) 力 ; 但 是 , 授 予 強 制 權(quán) 力 以 后 ,又 容 易 被 濫 用

14、造 成 傷 害 , 所 以 對 此 須 要 保 持 警 惕 。因 此 , 需 要 立 法 明 確 行 政 強 制 種 類 與 設 定 的 制 度 ,從 源 頭 上 防 止 行 政 強 制 權(quán) 力 的 恣 意 與 濫 用 。鑒 于 此 , 行 政 強 制 法 堅 持 行 政 強 制 權(quán) 的 高 門 檻理 念 , 規(guī) 定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和 行 政 強 制 執(zhí) 行 由 法 律 設定 , 僅 在 極 為 嚴 格 的 條 件 限 制 下 , 行 政 法 規(guī) 與 地 方性 法 規(guī) 可 設 定 有 限 的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 法 律 、 法 規(guī) 以外 的 其 他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不 得

15、 設 定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 行 政 強 制 行 為行 政 強 制 措 施行 政 強 制 措 施制 度 行 政 強 制 執(zhí) 行行 政 強 制 措 施 制 度 行 政 強 制 法 立 足 于 防 止 恣 意 行 政 、 規(guī) 范 權(quán) 力 行 使 ;規(guī) 定 了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的 一 般 程 序 和 查 封 、 扣押 、 凍 結(jié) 的 特 殊 程 序 ;要 求 行 政 機 關(guān) 必 須 按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程 序 步 驟和 要 求 采 取 相 應 的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否 則 將 承 擔 行 政 責 任 、 刑 事 責 任 和 賠 償 責 任 。 行 政 機 關(guān) 強 制

16、執(zhí) 行 制 度行 政 強 制 行 為行 政 強 制 措 施行 政 強 制 措 施制 度 行 政 強 制 執(zhí) 行行 政 機 關(guān) 強 制執(zhí) 行 制 度 行 政 強 制 執(zhí) 行 行 政 機 關(guān) 強 制 執(zhí)行申 請 人 民 法 院 強制 執(zhí) 行 行 政 強 制 法 默 認 式 地 延 續(xù) 了 我國 行 政 訴 訟 法 確 定 的 “ 申 請 人民 法 院 為 主 , 行 政 機 關(guān) 強 制 執(zhí) 行 為輔 ” 的 現(xiàn) 行 強 制 執(zhí) 行 模 式 。 行 政 強 制 法 規(guī) 定 了 強 制 執(zhí)行 的 一 般 程 序 與 代 履 行 、 執(zhí) 行罰 、 直 接 強 制 的 特 殊 程 序 , 為強 制 執(zhí) 行

17、 設 定 了 統(tǒng) 一 的 規(guī) 范 。 申 請 人 民 法 院 強 制 執(zhí) 行 制 度常 態(tài) 程 序 要 求行 政 機 關(guān) 提 出 申請人 民 法 院 受 理對 申 請 進 行 審 查作 出 執(zhí) 行 決 定實 施 強 制 執(zhí) 行 緊 急 情 況 下 的 非常 態(tài) 程 序 要 求 申 請 人 民 法 院 強 制 執(zhí) 行 制 度 行 政 強 制 法 第 6章 對 行 政 機 關(guān) 、 人民 法 院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和 具 有 協(xié) 助 義 務 的 金 融機 構(gòu) 的 法 律 責 任 作 出 了 集 中 規(guī) 定 。行 政 處 分賠 償 責任刑 事 責任 但 是 , 這 一章 節(jié) 中 所 規(guī)定 的 責

18、 任 制度 是 狹 義 的責 任 制 度 。 因 為 責 任 承擔 的 方 式 比較 多 樣 , 如行 政 行 為 的補 正 、 撤 銷和 確 認 違 法 ,還 有 造 成 損害 需 要 進 行賠 償 。 因 此 , 行 政 強 制 違法 責 任 的 追 究 不 僅應 當 以 行 政 強 制法 作 為 依 據(jù) , 還必 須 結(jié) 合 行 政 訴訟 法 、 國 家 賠償 法 等 法 律 文 件的 規(guī) 定 進 行 綜 合 考量 。 上 述 五 大 制 度 構(gòu) 成 一 個 有 機 體 系 :設 定 制 度 是 前提 和 基 礎 ; 強 制 措 施 制 度與 強 制 執(zhí) 行 制度 是 主 干 ; 責 任

19、 制 度 是 保障 。 “ 行 政 強 制 的 設 定 和 實 施 , 應 當 適 當 。 采 用 非 強 制 手 段可 以 達 到 行 政 管 理 目 的 的 , 不 得 設 定 和 實 施 行 政 強 制 。 ”1、 “ 實 施 行 政 強 制 , 應 當 堅 持 教 育 與 強 制 相 結(jié) 合 。 ”2、 “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組 織 對 行 政 機 關(guān) 實 施 行 政 強 制 , 享有 陳 述 權(quán) 、 申 辯 權(quán) ; 有 權(quán) 依 法 申 請 行 政 復 議 或 者 提 起 行政 訴 訟 ; 因 行 政 機 關(guān) 違 法 實 施 行 政 強 制 受 到 損 害 的 , 有權(quán)

20、依 法 要 求 賠 償 。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因 人 民 法 院在 強 制 執(zhí) 行 中 有 違 法 行 為 或 者 擴 大 強 制 執(zhí) 行 范 圍 受 到 損害 的 , 有 權(quán) 依 法 要 求 賠 償 。 ”3、 “ 查 封 、 扣 押 限 于 涉 案 的 場 所 、 設 施 或 者 財 物 , 不得 查 封 、 扣 押 與 違 法 行 為 無 關(guān) 的 場 所 、 設 施 或 者 財物 ; 不 得 查 封 、 扣 押 公 民 個 人 及 其 所 扶 養(yǎng) 家 屬 的 生活 必 需 品 。 ”4、 “ 行 政 機 關(guān) 不 得 在 夜 間 或 者 法 定 節(jié) 假 日 實 施

21、 行 政 強制 執(zhí) 行 。 ” ( 情 況 緊 急 的 除 外 )5、 “ 行 政 機 關(guān) 不 得 對 居 民 生 活 采 取 停 止 供 水 、 供 電 、供 熱 、 供 燃 氣 等 方 式 迫 使 當 事 人 履 行 相 關(guān) 行 政 決定 。 ” ( 生 存 保 障 )6、 這 些 體 現(xiàn) 人 文 關(guān) 懷 和 法 治 精 神 的 新 規(guī)范 , 為 依 法 妥 善 解 決 強 制 拆 遷 、 城 管 執(zhí) 法等 方 面 的 社 會 治 理 疑 難 熱 點 問 題 創(chuàng) 造 了 更好 條 件 , 對 于 行 政 機 關(guān) 如 何 更 有 效 地 依 法行 政 提 出 了 更 高 要 求 。 在 社

22、會 轉(zhuǎn) 型 發(fā) 展 、社 會 關(guān) 系 復 雜 、 社 會 矛 盾 尖 銳 、 社 會 張 力很 大 的 當 下 中 國 , 行 政 強 制 法 的 上 述亮 點 , 有 助 于 人 們 正 確 理 解 、 熱 情 關(guān) 注 、積 極 推 行 我 國 的 行 政 強 制 法 律 制 度 。 行 政 強 制 法 草 案 經(jīng) 過 第 三 次 審 議 后 , 全 國 人 大常 委 會 通 過 中 國 人 大 網(wǎng) 向 社 會 公 開 征 求 對 草 案 的 意見 , 共 收 到 3800多 條 意 見 和 建 議 ( 物 權(quán) 法 28萬 條 ), 有 些 被 采 納 、 有 些 沒 有 采 納 進 入 行

23、 政 強 制 法 (草 案 )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 在 立 法 進 程 和 利 益 博 弈 過 程 中 , 為了 協(xié) 調(diào) 各 方 關(guān) 系 , 平 衡 多 種 利 益 , 早 日 通 過 立 法 ,法 律 草 案 一 再 做 出 了 諸 多 妥 協(xié) , 存 在 一 些 不 盡 如 人意 的 地 方 。例 如 沒 有 將 一 些 對 公 民 權(quán) 益 有 嚴 重 影 響 的 強 制 措 施強 制 明 確 納 入 法 律 保 留 范 圍 , 沒 有 明 確 規(guī) 定 行 政 執(zhí)法 人 員 回 避 制 度 , 沒 有 將 “ 違 反 法 定 程 序 ” 明 確 規(guī)定 為 人 民 法 院 的 審

24、查 標 準 , 這 些 可 以 說 是 現(xiàn) 實 的 立法 博 弈 代 價 , 也 留 下 了 后 續(xù) 努 力 的 諸 多 課 題 。 ( 一 ) 行 政 強 制 法 的 后 續(xù) 課 題行 政 強 制 權(quán)風 險性控 制性 強 制性 行 政 強 制 行 為 是 確 保行 政 目 標 得 以 實 現(xiàn) 的強 有 力 手 段 。 第 一 , 更 新 觀 念 。不 同 的 法 律 意 識和 法 制 觀 念 , 對于 客 觀 事 物 會 有不 同 的 認 識 、 會有 不 同 的 法 律 實施 效 果 。 沒 有 正 確 思 想 觀念 做 指 導 , 即 使有 了 科 學 的 行 政法 律 制 度 也 不

25、能得 到 正 確 實 施 。 以 行 政 強 制 法 頒 行 為 契 機 , 讓 全社 會 特 別 是 行 政 公務 人 員 全 面 理 解 、深 入 認 識 并 樹 立 起現(xiàn) 代 行 政 法 治 觀 念 ,以 新 的 眼 光 觀 察 社會 和 認 識 文 本 是 提高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推 進 法 治 政 府 建 設的 必 然 要 求 。 樹 立 新 的 觀 念 , 并 非 憑 空 就 能 實 現(xiàn) , 尤 其 在 中 國 這樣 一 個 有 著 “ 權(quán) 力 本 位 ” 、 “ 重 實 體 、 輕 程 序 ” 等傳 統(tǒng) 法 文 化 的 國 家 。 行 政 強 制 法 具 有 上 述 基

26、本原 則 和 基 本 制 度 構(gòu) 成 的 體 系 框 架 , 豐 富 和 深 刻 的 內(nèi)容 并 非 一 目 了 然 、 輕 松 自 如 就 能 很 好 掌 握 。 需 要 有計 劃 、 有 組 織 地 開 展 學 習 宣 傳 和 教 育 培 訓 , 讓 行 政公 務 人 員 包 括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對 行 政 強 制 法 能 有正 確 認 識 , 掌 握 相 關(guān) 能 力 , 自 愿 給 予 協(xié) 力 , 這 是 該法 得 到 全 面 貫 徹 落 實 的 思 想 基 礎 、 主 體 因 素 和 社 會條 件 , 也 是 建 設 法 治 國 家 、 法 治 政 府 和 法 治 社 會 的必

27、由 之 路 。 開 展 學 習 培 訓 的 方 式 可 以 多 樣 化 , 例 如案 例 解 析 、 專 題 培 訓 、 集 中 學 習 等 等 。 只 有 通 過 學習 培 訓 , 才 能 更 新 觀 念 、 提 高 認 識 、 增 強 能 力 、 積累 經(jīng) 驗 , 為 該 法 的 有 效 實 施 奠 定 堅 實 基 礎 。第 二 , 學 習 培 訓 。 如 果 社 會 上 廣 泛 存 在 似 是 而 非 的 認 識 , 對 法律 制 度 未 形 成 正 確 認 知 , 法 律 實 施 就 缺 乏 良 好 環(huán)境 。 如 果 行 政 強 制 法 不 能 有 效 實 施 , 既 不 利于 行 政

28、 相 對 人 運 用 該 法 維 護 自 身 合 法 權(quán) 益 , 也 不利 于 公 民 依 法 監(jiān) 督 行 政 機 關(guān) 的 行 政 強 制 執(zhí) 法 工 作 。法 制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負 責 機 關(guān) 應 加 強 對 行 政 強 制法 宣 傳 工 作 的 組 織 領 導 , 認 真 組 織 、 指 導 和 協(xié)調(diào) 該 法 的 宣 傳 工 作 , 例 如 采 用 走 進 社 區(qū) 、 流 動 宣講 等 靈 活 方 式 , 借 助 網(wǎng) 絡 、 電 視 、 報 紙 等 媒 體 進行 廣 泛 宣 傳 。 前 述 新 精 神 、 新 規(guī) 定 和 新 制 度 是 對 現(xiàn) 行 法律 法 規(guī) 中 滯 后 內(nèi)

29、容 的 一 種 超 越 和 批 判 , 因此 有 關(guān) 機 關(guān) 須 要 加 緊 開 展 清 理 工 作 , 凡 與本 法 不 相 符 合 的 滯 后 內(nèi) 容 應 當 作 出 修 改 或廢 止 , 盡 快 完 善 實 施 性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和 具 體制 度 , 切 實 踐 行 “ 立 新 法 與 修 舊 法 并 重 ”的 立 法 工 作 新 方 針 。第 四 , 清 理 制 度 。 ( 二 ) 要 正 確 認 知 行 政 民 主 化 潮 流 與 非強 制 行 政 方 式 本 質(zhì) : 行 政 強制 行 為的 約 束法 和 規(guī)范 法 。更 多 的 運用 行 政 強制 行 為 減 少 行 政 強制

30、 行 為 的 運用 在 行 政 管 理 和 監(jiān) 管 執(zhí) 法 的 過 程 當 中 , 公 民 、法 人 、 其 他 組 織 作 為 行 政 相 對 人 的 利 益 和 愿 望應 當 得 到 更 多 的 實 現(xiàn) 和 保 障 , 這 就 是 行 政 民 主化 潮 流 提 出 的 要 求 和 發(fā) 生 的 變 化 。 熟 悉 行 政 強 制 行 為 的 運 用行 政 命 令行 政 征 收行 政 征 用行 政 處 罰行 政 強 制 熟 悉 、 學 習 、 運 用 非 強 制行 為 方 式 的 運 用行 政 合 同行 政 指 導行 政 資 助行 政 獎 勵指 導 性 計 劃行 政 幫 助 行 政 強 制 行

31、 為 存 量 資 產(chǎn)非 強 制 的 行 為 方 式 增 量 資 產(chǎn)形 成 強 制 和 非 強 制 方 式 的 結(jié) 合 的 運 用 ,形 成 剛 柔 相 濟 的 行 政 法 治 的 模 式 , 這 樣最 有 利 于 行 政 管 理 目 標 和 行 政 服 務 目 標的 實 現(xiàn) , 這 就 叫 做 存 量 行 政 方 式 的 改 造和 增 量 行 政 方 式 的 適 用 。 所 以 在 行 政 管 理 、 行 政 服 務 過 程 當 中 ,我 們 注 重 了 柔 性 方 式 、 非 強 制 方 式 的 積 極 運用 , 并 不 會 損 害 我 們 的 權(quán) 威 、 損 失 我 們 的 效率 , 反 而 會 更 好 地 確 立 權(quán) 威 、 達 到 目 的 、 保證 效 率 , 非 強 制 方 式 和 強 制 性 方 式 結(jié) 合 起 來 ,會 形 成 更 好 的 行 政 管 理 、 行 政 執(zhí) 法 的 模 式 ,這 是 我 們 在 新 形 勢 下 要 注 意 的 問 題 , 也 是 我們 在 貫 徹 實 施 行 政 強 制 法 過 程 中 , 應 當加 以 理 解 、 加 以 運 用 的 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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