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23 00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藍莓果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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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23 黑龍江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發(fā)布 2015-6-1實施 2014-12-29 發(fā)布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藍莓果酒 DBS23/ 001-2014 黑龍江省地方標準 I DBS23/ 001-2014 前 言 本標準依據(jù) GB/T 1.1-2009 的編寫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由黑龍江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伊春市小興安嶺山野果開發(fā)利用研究所、黑龍江省越橘莊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龍江省藍莓協(xié)會、黑龍江省林特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黑龍江省衛(wèi)生監(jiān)督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曉輝、王德才、李宏海、焦艷玲、劉忠衛(wèi)、于洪龍、王 林、張燕、肖莉、賈文春、任立新、陳小貝、張百靈。 I 藍莓果酒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藍莓果酒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生產加工過程的衛(wèi)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藍莓果酒。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75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fā)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10344 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 GB 12697 果酒廠衛(wèi)生規(guī)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7658 藍莓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guī)則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2005] 第75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 衛(wèi)法監(jiān)發(fā)〔2003〕42號 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guī)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藍莓果酒 以藍莓或藍莓果汁為原料,加或不加食糖、食品添加劑等其他輔料,經全部或部分發(fā)酵釀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發(fā)酵酒。 4 分類 按含糖量不同分為干藍莓果酒、半干藍莓果酒、半甜藍莓果酒、甜藍莓果酒。 5 要求 5.1 原輔料要求 5.1.1 藍莓:應符合GB/T 27658的要求。 5.1.2 其它原輔料:應符合相應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 5.2 感官指標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指標 項 目 指 標 色澤 呈深寶石紅色,色澤均勻、清亮 澄清程度 澄清,有光澤,無明顯懸浮物(使用軟木塞封口的酒允許有少許軟木塞渣,裝瓶超過1年的藍莓果酒允許有少量沉淀) 香氣 具有純正、幽雅、怡悅、和諧的果香與陳釀酒香 滋味 干、半干藍莓果酒 具有純凈、幽雅的口味和新鮮的果香味,諧調適口,酒體完整 半甜、甜藍莓果酒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和陳釀的酒香味,酸甜適口,酒體完整 5.3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項 目 指 標 酒精度a(20℃)(體積分數(shù)), % 7.0 ~18.0 總糖(以葡萄糖計),g/L 干藍莓果酒b ≤ 4.0 半干藍莓果酒c 4.1~12.0 半甜藍莓果酒 12.1~50.0 甜藍莓果酒 ≥ 50.1 揮發(fā)酸(以乙酸計),g/L ≤ 1.1 干浸出物, g/L ≥ 16.0 原花青素(OPC),mg/L ≥ 200 a 酒精度標簽標示值與實測值不得超過±1.0%(體積分數(shù))。 b 當總糖與總酸(以檸檬酸計)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時,含糖量最高為9.0g/L。 C 當總糖與總酸(以檸檬酸計)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時,含糖量最高為18.0g/L。 表2 理化指標 5.4 食品添加劑 5.4.1 食品添加劑的質量應符合相應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 5.4.2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的規(guī)定。 5.5 真菌毒素限量 應符合GB 2761的規(guī)定。 5.6 污染物限量 應符合GB 2762的規(guī)定。 5.7 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應符合GB 2763及有關規(guī)定。 5.8 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6 生產加工過程的衛(wèi)生要求 應符合 GB 12697 的要求。 7 試驗方法 7.1 感官指標檢驗 按GB/T 15038規(guī)定執(zhí)行。 7.2 理化檢驗 7.2.1 酒精度、總糖、揮發(fā)酸、干浸出物:按 GB/T 15038規(guī)定執(zhí)行。 7.2.2 原花青素:按《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guī)范》(2003年版)規(guī)定執(zhí)行。 7.3 凈含量檢驗 按JJF 1070 規(guī)定執(zhí)行。 8 檢驗規(guī)則 8.1 組批與抽樣 同一品種、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產的同一規(guī)格產品為一批次,每批產品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隨機抽取樣品。 8.2 出廠檢驗 產品出廠前,應由生產廠的質量監(jiān)督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guī)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出具合格證后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酒精度、總糖、揮發(fā)酸、干浸出物、凈含量。 8.3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guī)定全部檢驗項目。正常生產時,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產品定型投產時; b) 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d) 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 國家質量監(jiān)督部門提出要求時。 8.4 判定規(guī)則 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時,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如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時,可在同批產品中加倍取樣,復檢不合格項目,以復檢結果為準。 9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9.1 標志 按 GB 7718、GB 10344、GB 2758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9.2 包裝 產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裝材料包裝。 9.3 運輸和貯存 9.3.1 用軟木塞封裝的酒,在貯運時應“倒放”或“臥放”。 9.3.2 運輸和貯存時應保持清潔,避免強烈振蕩、日曬、雨淋、冰凍,裝卸時應輕拿輕放。 9.3.3 存放地點應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嚴禁火種。 9.3.4 成品不得與潮濕地面直接接觸;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有腐蝕性物品同貯同運。 9.3.5 運輸溫度宜保持在5℃~35℃;貯存溫度宜保持在5℃~25℃。 5-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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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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