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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執(zhí)法法律風險與規(guī)避,目 錄,一、行政執(zhí)法法律風險來源,二、行政法基本原則,三、典型案例分析,一、行政執(zhí)法法律風險來源,行政執(zhí)法法律風險主要來源于四大問題:,主體問題,適用法律問題,程序問題,證據問題,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1)合法行政-法律優(yōu)先(法已規(guī)定不可違),法律保留(法無規(guī)定不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 (2)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對待;考慮相關因素;比例原則(合目的性、適當性、損害最?。?(3)程序正當-行政公開(知情權);公眾參與(獲得通知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公務回避(實體程序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積極履行職責、及時履行職責);便利當事人(減輕當事人程序負擔)
2、 (5)誠實信用-誠實(信息全面、真實、準確);保護信賴利益(穩(wěn)定、撤回補償、撤銷賠償) (6)權責一致-行政效能(賦予執(zhí)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行政責任(行政違法應承擔法律責任),合法行政,執(zhí)法主體適格,執(zhí)法依據準確,規(guī)范調查取證,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對待,考慮相關因素,比例原則,合目的性,適當性,損害最小,行政處罰的合理性標準,第一,行政處罰的額度要超過行政違法相對人的違法所得。只有在成本大于收入預期的情況下,才能遏止相對人的違法沖動,也是符合法諺的基本正義理念:“任何人均不能從錯誤中獲利?!?第二,實施的行政處罰應是有效率的,不會造成執(zhí)法成本巨大,與行政處罰欲保護的目標相較不應存在成本大于
3、欲保護利益的情況。效率始終是行政權追求的首要目標,相較之司法對效率的追求,行政權應更具主動性.行政處罰同樣是行政權的運用,同樣是動用公共資源的一項行政執(zhí)法活動。如果一項處罰耗費羈縻,而處罰的結果卻是保護利益很小,這也是不正當的,因為浪費了大量的公共資源,所以行政執(zhí)法一定要樹立績效觀念,對欲處罰的對象應根據繁簡程度,采取相應的手段,避免出現大炮打蚊子的局面。,第三,實施的行政處罰應該是行政相對人有能力承受的,傳統的司法理念注重的是個人自由主義,講究責任自負,強調每個人自我負責,如其有過失,就必須為自己的過失付出代價,哪怕這種代價是慘重的也在所不惜,以達到人人自我負責、人人安全的目的。處罰超過相對
4、人可接受的程度便是極大的不公正、不正當,根本毫無合理性可言。讓處罰變得可接受,便是對“社會集體安全”的最好詮解。,程序正當,行政處罰法第41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權利的除外?!耙虼?,處罰前若不告知,該處罰不成立。在實踐中,必須體現出告知時間是在調查取證之后,即告知處罰之前已經調查取證完畢,以表明公安機關是先取證后裁決的。告知時間是在向被處罰人宣布裁決之前,以表明公安機關是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履行了告知義務。承辦案
5、件的民警一定要注意時間問題。,三、典型案例分析:,1.某公安交管部門在辦理劉某駕駛摩托車違章案中多處違法 【案情】劉某駕駛一輛未懸掛號牌的摩托車在市中心大道上行駛,被某區(qū)治保隊員攔下,將車輛及裝載的兩箱水果扣留并移交給區(qū)公安分局某派出所。4天后,派出所將扣留的車輛及水果移交給公安交管部門。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劉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的摩托車予以暫扣,并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一個月后,劉某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到公安交管部門簽收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辦理了機動車號牌和放車手續(xù),但被扣留的水果因沒有得到妥善處理已腐爛。隨后,公安交管部門在沒有
6、通知劉某的情況下,以劉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為由,對其作出了罰款100元的處罰決定。,劉某收到處罰決定書后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以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為由,對申請人作出的罰款100元的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決定予以撤銷,并責令被申請人對扣留后腐爛的水果作出相應的賠償。 【點評】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違法案件,案件雖小,案情雖然簡單,但常見、多發(fā),一旦公安機關處理不當,既會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會嚴重影響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公信力。從本案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執(zhí)法問題:,一是在案件管轄方面 二是在適用
7、強制措施方面。 三是在扣押和保管涉案財物方面。 四是在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方面。,2.關于龐某某行政復議案的評析與反思 【案情】2009年5月9日,退休干部龐某(63歲)的妻子尤某在單位宿舍與鄰居張某一家因瑣事發(fā)生爭吵,雙方發(fā)生斗毆。后龐某持鐵棍毆打張某等5人致輕微傷。屬地派出所接處警后,龐某以自己不在現場為由,拒絕配合調查。案發(fā)一個月之后,在張某等人提交司法部門傷情鑒定報告的情況下,參與斗毆的龐某家人才去做法醫(yī)鑒定,經鑒定為輕微傷。同年7月8日,2010 年6月22日、8月17日,龐某及家人才愿意錄取口供,稱他們在糾紛中也有被對方打傷,但拒不承認龐某有持棍參與打架。屬地派出所經調查,根據龐某、
8、張某等人陳述,辨認筆錄,葉某等人的證人證言,民警出警情況說明,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認定龐某持棍傷人事實成立??紤]到本案是由鄰里糾紛引起,從社區(qū)和諧的立足點出發(fā),辦案民警請求案發(fā)地街道調解辦介入,力促雙方調解。,最初,雙方都同意以賠償的方式進行調解處理。后來,龐某認為要賠償對方5人的醫(yī)療費,己方只有2人受傷且傷情明顯偏輕,自己需拿出大量醫(yī)療費用,遂不愿再調解。對方當事人多次到有關部門反映龐某持棍傷人,情節(jié)惡劣,辦案部門未對龐某予以法律制裁,顯失公平。為慎重起見,派出所將案卷材料報送分局審核把關,一致認定龐某持棍傷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為化解雙方長期家庭矛盾,分局仍不希望對龐某進行載決而希望雙方達
9、成調解。2011年6月4日,經辦民警請求街道基層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但龐某一方仍然拒絕。6月15日,分局對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罰款一千元處罰,辦案民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龐某不在家。同年6月23日、7月5日、7月20日,次年4月10日,民警先后四次前往龐某家送達決定書,均遭拒開門,致使對龐某的行政處罰未能得到及時執(zhí)行。2012年5月14日,經辦民警接到受害人舉報稱:龐某已回到住處。辦案民警3人遂著裝前往龐家,敲門入室并出示證件后,龐某大聲吵鬧拒絕配合執(zhí)行。,此時,龐某突然將門從里面反鎖,將經辦民警2人反鎖在室內長達30分鐘。民警試圖說服龐家人員開門遭拒。龐某的女兒、女婿(均系干部)趕回家
10、,說服父母打開房門。此時,派出所領導、分局督察隊民警等人也趕到現場,闡明依法執(zhí)行公務,請其配合執(zhí)行。龐某仍不配合,躲進臥室將房門反鎖,后來在消防官兵的協助下才將門打開,仍拒簽法律文書。民警對龐某說,如果你不配合我們將進行強制執(zhí)行,準備給龐某戴手銬時,龐某才勉強隨民警下樓。民警遂將龐某送往福州市拘留所,依照法律程序執(zhí)行行政處罰,龐某到拘留所后仍拒簽法律文書,并拒繳罰款。 龐某認為分局將其帶至拘留所構成非法拘禁,沒有法律依據且程序違法,于2012年6月4日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分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分局對龐某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 (二)分局將龐某帶到拘留所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焦 點 問 題,本案為典型的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事件。這類案件通常存在雙方各執(zhí)一詞,難以取證等情況。這就要求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慎之又慎,合情、合理、合法,否則很難做到案結事了。 1、調解要依法、公正、高效調解。 2、調解要結合當事人的年齡身份、文化層次、心理特征,找準著眼點, 把握節(jié)奏,因人施策。,如何做到鄰里糾紛的有效調解,謝謝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