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匯總
《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匯總》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匯總(137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2016 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章節(jié)知識點 第一章 市場需求 供給和均衡價格 1 需求是指在一定時間和一定價格條件下 消費者對某種商品或服務愿意而且能夠購 買的數量 缺一不可 2 影響需求變動的基本因素 消費者偏好 消費者的個人收 產品價格 核心 替代 品的價格 互補品的價格 預期 其他因素 3 需求與價格變動成反方向變化 價格高 需求少 反之 特殊 鉆石價格與需求量 不是呈反方向變動 呈正方向變動 低收入階層的消費者 普通食物上漲 購買量增加 4 市場供給是所有生產者供給的總和 5 影響供給的因素主要有 產品價格 與供給變動正方向 生產成本 生產技術 預 期 相關產品的價格 其他因素主要是生產要素的價格以及國家政策等 6 供給規(guī)律 供給量和市價正方向關系變化 市價高 供給量大 7 均衡價格 1 最高限價 均衡價格之下 目的 保護消費者利益或降低生產成本 影響 市場短缺 后果 變相漲價 措施 行政措施 分配措施 適合 短期 局部地區(qū)試行 不適合長期化 2 保護價格分析 均衡價格之上 目的 保護生產者的利益和支持產業(yè) 影響 市場過剩 后果 變相降價 措施 政府收購 適合 糧食等少數農產品 7 需求價格彈性指 需求量對價格變動的反應程度 是需求量變動百分比與價格變動 百分比的比率 1 點彈性價格和需求量變動小場合需求量無窮小 2 弧形彈性和需求量變 化大場合 8 通??梢园研枨髢r格彈性分為三種 1 當需求變量百分數 價格變動百分數 需求 彈性 1 時 叫做需求富有彈性或高彈性 2 當需求變量百分數 價格變動百分數 需求彈 性 1 時 叫做需求單一彈性 3 當需求變量百分數 價格變動百分數 需求彈性0 交叉彈性系數為正數時 表明兩種商品的關系 為兩者為互補品 11 需求收入彈性 Ey 1 Ey 1 高檔品即需求數量的相應增加大于收入的增加 Ey 1 必需品即需求數量的相應增加小于收入的增加 Ey 0 完全 E邊際要素成本 每增加使用一 個單位的要素給生產者帶來的收益 給生產者帶來的成本 導致生產者要使用更多的要素 一直到邊際收益產品 邊際要素成本為止 邊際收益產品 邊際要素成本 導致生產者就減少 要素的投入 一直到邊際收益產品 邊際要素成本為止 3 完全競爭生產者對生產要素的需求 完全競爭生產者的要素供給曲線形狀是一條水 平線 完全競爭生產者的邊際要素成本曲線及平均要素成本曲線與要素供給曲線重合 MRP VMP 即生產者的邊際產品價值 邊際收益產品 由于 MP 曲線向下傾斜 而 P 為常數 所以 MRP VMP 曲線向上傾斜 4 完全競爭市場的要素需求曲線 當整個市場上的所有生產者都根據要素價格的變化 調整產量時 產品價格就會發(fā)生變化 所以生產者的要素需求曲線會變得更陡峭 5 勞動的供給原則 消費者要素供給的目標是實現效用最大化 如果勞動的邊際效用 收入效應 消費者的勞 動供給會增加 勞動的供給曲線向上傾斜 當工資提高到一定程度 消費者相對比較富足 工資增加的替代效應0 表示正線性相關 r 0 表示負線性相關 r 1 表示完全正線性相關 r 1 表示完全 負線性相關 r 0 表示不存在線性相關關系 但并不表示沒有任何關系 r 0 8 表示高度相關 0 5 r 0 8 表示中度相關 0 3 r 0 5 表示低度相 關 r 零途額賬戶用款額度下達數 借財 政應返還額度授權支付 貸撥入經費或財政補助收入 下年初恢復額度時 依據代理銀行提供的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 度 貸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 如下年度收到財政部門批復的 上年未下達零余額賬 戶用款額度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貸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 11 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計報表的種類 行政單位會計報表 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zhí)行結果的書面文件 包括資產 負債表 收入支出總表 支出明細表 附表和報表說明書 同時行政單位應按規(guī)定報送月 度 季度 年度會計報表 年度決算 均為月末 季末 年末編制 月報 季報 按 資產 支出 負債 凈資產 收入 編排 左方資產部類 右方負債部 類 左 右合計相等 年報 按 資產 負債 凈資產 編排 左方資產類 右方負債 凈資產 左 右方合 計相等 收入支出總表的項目按收入 支出的構成及其結余分項列示 事業(yè)單位會計報表 反映事業(yè)單位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的書面文件 包括資產負債 表 收入支出表 附表 會計報表附注 收支情況說明書等 其余同上 收入支出總表的 項目按收入 支出的構成及其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12 編制年度決算的要求 清理結算 核對一致 正確截止 年度的應撥款項 應于 12 31 前匯達對方 對所 屬單位的預算撥款 預算外資金撥款截止 12 25 前 及時入賬 截止 12 31 清理往來 銀行對賬 清理盤點 決算調整 第三十二章 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 1 調整經濟的法律 和 經濟法 的概念 經濟法 是與民法 商法 行政法 刑法等部門法并列的一個法律部門 是現代 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調整經濟的法 是調整圍繞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 交 換 分配 消費過程所進行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體 是一國所有調整經濟關系 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包括傳統(tǒng)法律體系的民法商法 近代的經濟法 調整國內經濟關系的 法 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私法 國際經濟法 法律對經濟調整經歷三個階段 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 是諸法合一 刑法 民法不分 封建社會末期和自由資本主義階段 從最初的諸法合一發(fā)展為刑法 民法分離 以后 又分民法 刑法 刑政法 以致發(fā)展到十幾個法律部門 這時期對經濟關系調整起主導作 用的是民商法 當代社會 法律體系重新整合民法 商法和經濟法共同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同時 社會保障法 環(huán)境保護法等也成為調整經濟關系的輔助性法律部門 2 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的法律體系 民商法 它處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是市場經濟基本法 民商法主要調整市場經濟 力量發(fā)揮作用的經濟領域 1 市場作為商品經濟運行的載體 在體系上必須具備的首要條件 是市場主體 商品生 產者 經營者 能作為獨立的 能動的主體進入市場 民事主體制度 商法中的合伙企業(yè)法 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三資企業(yè)法律制度 2 人類要進行物質資料的生產 首先要完成人與生產資料的結合 在法律上表現為物 權法律制度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3 市場 在抽象意義上表現為各種交易關系的總和 4 民事責任制度 主要體現在民法上的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制度 經濟法 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法 其調整對象 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所 形成的法律關系 調整和規(guī)制 1 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活動 如企業(yè)市場準入 計劃法 財稅法 金融 法 會計法 銀行業(yè)法 金融監(jiān)管法律制度 土地法等 2 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活動 如反壟 斷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價格法 產品質量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食品安全法 3 國家直 接從事的經濟行為 如政府采購法 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其他法律部門 主要還包括勞動法 環(huán)境法 社會保障法等 廣泛意義還包括 憲 法 刑法 行政法 訴訟法等 3 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經濟法 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 市場管理關系 組織管理性的協(xié)作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 法律規(guī)范總稱 其調整對象有三類 經濟管理關系 是一種宏觀管理關系 1 它是一種經濟關系 不同于行政指導關系 2 它以市場經濟體制為基礎 3 它是宏觀領域的經濟關系 4 宏觀經濟管理關系綜合運用各 種手段 如發(fā)展計劃 財政政策 貨幣政策 產業(yè)政策等 并產生各種相應關系 市場管理關系 是國家在市場管理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 包括 1 維護公平 競爭關系 2 產品質量管理關系 3 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 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xié)作關系 主要表現為 1 國家通過政府機構或設立企業(yè) 委 托代理人直接參與經濟活動或經濟關系 如招標 定 購 貨 發(fā)包 出讓 信貸 擔保等 發(fā)生的合同關系 2 平等的國家機關或財政主體之間的經濟協(xié)作關系 第三十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1 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 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 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 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 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使一定的物 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債權和物權構成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 民法中他們構成了商品經濟運行 的基本規(guī)則 兩者的關系是 主體享有物權是交換的前提 交換過程表現為債權 交換結 果導致物權的讓渡和移轉 物權的特征 物權是絕對權 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絕對權俗稱 對世權 而債權是相對權 物權屬于支配權 物權是法定的 物權的設定采用法定主義 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 動產所有權以動 產占有 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象征 債權無需公示 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 公共道德 即可以自由設定 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 物權的標的必須是物 是特定物 獨立物 有體物 不能是 行為 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 間接涉及物 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yōu)先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標的無論輾轉流向何處 權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 其權利 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債權原則上不具備追及效力 在債權的標的物所有 權未轉移之前 對債務人非法轉讓 并由第三人占有 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債權人對債務 人只能享有請求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 物權的優(yōu)先權 指在一物之上同時設立物權 債權 物權的效力優(yōu)先于債權 同一物之 上存在數個數個物權時 先設立的物權優(yōu)先于后設立的物權 1 一物二賣 先買者未對物權進行公示 后買者進行了物權的公示 后買者的物權優(yōu) 先于先買者的債權 債務人破產或者被強制執(zhí)行 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上存在著擔保物權 則 該擔保物權優(yōu)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權 債權人破產時 如果存在質權 抵押權或留置權 則有 別除權 第三人對強制執(zhí)行可提起執(zhí)行異議 因此 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不是絕對的 除此之 外 還有 買賣不破租賃 即所有權的轉移不影響原有的租賃合同期限的效力 2 同一標的物上同時設立性質相同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物權 設立在先的具有優(yōu)先 權 債權不具有這種對內優(yōu)先權 同一物上設立多個債權 各個債權都具有平等的效力 2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 指物權的種類 內容 效力 得喪變更及其保護的方法均源自法律 的直接規(guī)定 當事人不得自由地創(chuàng)設 具體包括 物權種類法定化 物權內容法定化 物 權的變更規(guī)則法定化 物權保護方法法定化 一物一權原則 指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 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 同時存在一標的物上 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只能是一個獨立的物 集合物原則上不能成為一 個所有權的客體 只能成為多個所有權的客體 物權公示原則 指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均采取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 現方式的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 變更 轉讓 變更 應依法規(guī)定登記 動產物權的設立 和轉讓 應依法規(guī)定交付 物權公示原則的內容 1 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 2 物權公示的效力必須由法 律規(guī)定 購房人訂立預售合同后 只享有合同上的請求權 不是房屋的產權 為防止一房二賣 我國物權法建立了 預告登記 制度 經登記后 可將已登記的二賣行為 既使已公示 轉 為法律上的無效 該登記是一種不動產的特殊類型 目的在于保全一項請求權 3 物權的種類 自物權 他物權 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范圍不同進行的分類 自物權 即所有權 指 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標的物依法進行全面支配的物權 支配范圍的全面性和支配時間的無限 性 他物權 指權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標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特定期間的 物權 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從設立目的的角度對他物權的進一步分類 用益物權 指以 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 擔保物權 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他物 權 如抵押權 質權 兩者的區(qū)別 1 設立目的不同 用益物權在于實現物的使用價值 擔保物權在于以物 的交換價值來保證債權的現實 2 權利的性質不同 用益物權多為獨立的主權利 擔保物權 是從權利 以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 3 標的物不同 用益物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 擔保物權 不限于此 4 標的物價值形態(tài)發(fā)生變化導致的結果不同 用益物權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產 生影響 甚至導致權利消滅 擔保物權不影響標的而繼續(xù)存在 這種特點使擔保物權具有代 位性 即以轉變后的物為客體 主物權 從物權 物權有無從屬性進行的分類 主物權包括 所有權 地上權 永 佃權 采礦權 取水權等 從物權包括 抵押權 質權 留置權 三項權以債權而存在 地 役權 區(qū)分的意義 在于物權獨立存在 從物權的命運取決主物權 主權利消滅 從權利也消 滅 法定物權 意定物權 根據物權的發(fā)生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為標準進行的分類 法定物權包括留置權 法定抵押權等 意定物權包括質權 抵押權等 區(qū)分的意義 成立的 要件和適用的法律不同 有期限物權 無期限物權 以物權之存續(xù)有無期限為標準進行的分類 有期限物權 包括 抵押權 質權 留置權 無期限物權包括所有權 4 物權的民法保護方法 在民法中 主要通過民事訴訟 民法方法對物權進行保護 物權的保護方法 指權利人通過行使各種物上請求權或者通過提起確認物權之訴的 方法保護物權 物上請求權 指物權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 物權的權利人為排除侵害 或防止侵害 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物上請求權包括 請求返還原 物 請求排除妨害 清除危險 債權的保護方法 指權利人通過行使債權對權利的自身利益加以保護的方法 債權 方法次于物權方法 債權方法的主要內容 以賠償財產為主 不排除其他方法 如恢復原狀 返還不當得利 兩種方法的區(qū)別 1 根據不同 物權保護方法以物權存在為前提 適用民法關于物權的規(guī)定 債權保護方 法以債權存在為前提 適用于民法關于債的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不同 物權保護方法只適用對物權的侵害 且不論侵害是否造成實際損失 權利人均可采取這種方法 損害賠償的方法既適用物權的侵害 又適用債權的侵害 但適用 物權的侵害時必須是已造成損害 3 目的不同 物權的保護方法 指在恢復物權人對物權的客體享有完整 排他的支配權利 使物權的內容得以實現 損害賠償的保護方法旨在補償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財產損 失 5 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有權 指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處分的權利 財產所有權本質上是 一定社會的所有制關系在形式上 法律上的表現 它包括占有權 使用權 收益權 處分權 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 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其法律特征 所有權的獨占性 所有人有權要求請求返還原物 停止侵害 排除防礙或賠償損失 所有權的全面性 所有權的單一性 所有權的存續(xù)性 所有權的彈力性 即所所有權 發(fā)生分離的權能分離期限屆滿后 最終支配權仍屬所有人 6 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所有權的取得 1 原始取得 所有權首次產生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權 原始取 得方式有 生產 先 占 添附 發(fā)現埋藏物和隱藏物 拾得遺失物 國有化和沒收 先占 指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支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其構成要 件 標的須為無主物 動產 行為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物 添附 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為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 物 添附包括 混合 附合 加工 混合如兩種飲料混在一起 附合如建筑上粉刷油漆 加工權限于動產 發(fā)現埋藏物和隱藏物 所有權人不明的歸國家所有 2 繼受所得 基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基于法定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 繼受取 得所有權的方式 因一定的法律行為 合同 贈與 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 繼承 遺贈 其他合法原因 合股入資 3 善意取得 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 善意 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 即使 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 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財產的處分屬于由占有人進行的無權處分 受讓人一般不取得所有權 但受讓人取得財 產時出于善意除外 此時所有權歸受讓人 原所有人只有請求占有人賠償損失的權利 不 能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 受讓須是善意的 2 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款 3 受讓人已 經占有了該財產 所有權消滅 所有權的相對消滅 因物權的主體原因的消滅 如權利人的轉讓或拋棄 物權 權利人的死亡等 所有權的絕對消滅 因所有權客體的原因的消滅 如標的物毀損或滅失導致原物權的終 止 7 共有 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就同一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共有的所有權 只有一個 分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也稱分別共有 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 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 對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 而非對共有物按應有 部分的比例享有一部分的用益權 且不因應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 但用益權的行使不能損 害其他人的權利 處分按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對共有的動產或不動進行重大修繕 應經占份額 2 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 根據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人 共享一物的所有權 共同共有的前提是 共同共有人之間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 如夫妻 家庭關系 其主要形式包括 夫妻共同財 產 家庭共有財產 遺產分割前的共有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qū)別 1 成立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為前提 是人的 結合關系 按份共有無需共同關系存在為前提 2 標的物不同 共同共有的標的物通常為 多數 標的物包括物 權利 按份共有的標的物是一般單一或少數 3 權利的享有不同 共 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 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按 份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4 對第三人行使權利的不同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 部對第三人行使所有權的請求權 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人可以行使共有物所 有權的請求權 但須基于全體共有人的利益 5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 期間 各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共有物使用不能分 割或者另有約定除外 8 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指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 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 所有權 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指由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構成 是該權利的客體 專有部分 指根據建筑物的結構和功能而分割出來的具有獨立建筑構造和獨立使用功 能的部分 即由特定主體獨立使用的部分房屋 共有部分 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屬設施等不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包括 共用部分及附屬物 共有設施等 它們是區(qū)分所有權的客體 共有部分的范圍包括 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如支柱 房屋 外墻或地下室等 建 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屬物 如樓梯 消防設備 走廊 水塔 自來水管等 共有人享有的權利 共有權 共同管理權 業(yè)主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隨著業(yè)主對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轉讓一并轉 讓 9 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 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的權利 與所有 權制度 擔保物權制度等一同構成物權制度的完整體系 我國用益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 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海域使用權 地役權 國家集體自然資源使用權 典權 探礦權 采礦權 取水權 漁業(yè) 養(yǎng)殖捕撈權等 10 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征 具有獨立的他物權 是限制物權 具有使用目的 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 用益物權不以他權利的成立為前提 不隨他權利的讓與而讓與 不隨他權利的消滅而 消滅 它不具有擔保物權的所具有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的屬性 用益物權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該不動產 而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 標的物 11 幾種具體的用益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的權利 其法律特征 1 它的主體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 法人 2 它的客體為國家所有的土地 它包括 城市 農村的屬于國有土地 草原 灘涂 荒地 山嶺 林地等 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設施 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資源 建設用地包括 住宅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 工礦用地 交通水利設施用地 旅游用地 軍 事設施用地等 3 它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用益物權 行使權利的代表即政府 4 它具有排他性 是一項獨立的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是采取有償出讓 對建設用地采取支付出讓金制度 對經營性用 地采取招標 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二是采取劃撥方式 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批準 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繳納補償 安置費后 將該土地交付其使用 二為無償交付給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土地承包經營權 指由公民或集體組織 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生產活 動依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而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的權利 其法律特征 1 承包經營合同是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 2 主體是公民或集體組織 3 客體 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4 屬于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方法包括 物權的方法 債權的方法 宅基地使用權 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從而對此宅基 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其法律特征 1 它屬于一種用益物權 2 主體是公民 而且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3 客體 主要是集體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 4 它必須遵守法定的申請程序 經過 有關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取得 5 它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非經法定程序 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 得任意剝奪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地役權 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 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需役 地 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發(fā)揮效用的土地 供役地 提供給他人使用的土地 其法律特征 1 它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的一種權利 2 它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3 地役權是 按照合同設立的 相鄰關系 是直接由法律規(guī)定 而地役權則不能由法律強制 應采取協(xié)商的方式由當 事人約定 12 擔保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擔保物權 指為確保債務清償的目的 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利上設 定的 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 它以取得擔保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 它具有確 保債務履行以及促進資本和物資融通的功能 其法律特征 它具有價值權性 它具有法定性 即擔保物權必須以法律規(guī)定為限 當事人不能約 定擔保物權 內容 要件 它具有從屬性 它具有不可分性 它具有物上代位性 擔保物權的從屬性不是絕對的 如最高額抵押并不以債權的存在為其發(fā)生或存在的前提 條件 不可分性 不是擔保物權在性質上的不可分性 而是為增加其效力賦予擔保物權不 可分性 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擔保物權行使的不可分性 代位權 當擔保標的物的形態(tài)發(fā)生 變化時 擔保物權的支配效力及于該變形物或替代物 13 幾種主要的擔保物權 抵押權 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不移轉占有 在債務人不 履行債務時 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債權人為抵押權人 債 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 所提供的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質權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 以這作為債 務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提供質押財產的人為出質人 接受該財產作為其債權擔保的人為質權人 質押的財產為質 物 其法律特征 1 質權的設立必須移轉占有 以某些特財產作質物時 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xù) 2 質權的 標的主要是動產或權利 不包括不動產 3 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從屬性 不可分性 留質權 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 限履行債務時 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 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 變賣 后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 對抵押權的變價款優(yōu)先于無抵押的債權人受償 一物同時有數個抵押權的 成立在先的優(yōu)先成立在后的 抵柙權的產生方式 1 依照法律規(guī)定直接產生 即法定抵押 權 2 基于當事人所訂立的抵押合同而設立的 意定抵押權 以建筑物抵押的 建筑物上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的 土地上建 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權在債務履行屆滿前 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 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抵押標的 即抵押財產 以流通物 法律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抵押財產 和限制流 通物為限 實現途徑是拍賣或者變賣 可以作為抵柙標的有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 建設用地使用權 3 以招標 拍 賣 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 生產設備 原材料 半成品 產品 5 正 在建造的建筑物 船舶 航空器 6 交通運輸工具 7 法律 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 產 禁止抵押的財產 1 土地所有權 2 耕地 宅基地 自留山 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 所有權 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我 3 學校 幼兒園 醫(yī)院等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 社 會團體的教育設施 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 所有權 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 的財產 5 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監(jiān)管的財產 6 法律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需要抵押登記的財產 登記后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 建設 用地使用權 3 以招標 拍賣 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 正在建造 的建筑物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以生產設備 原材料 半成品 產品 正在建造的船舶 航空器以及交通運輸工具的 抵押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質權 包括動產質權 權利質權 下列權利質權可以質押 1 匯票 支票 本票 2 債 券 存款單 3 倉單 提單 4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 股權 5 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專利權 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 應收賬款 7 法律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 他財產權利 留置權 留置權的成立無需雙方當事人約定 它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 在同一動產上 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 該動產又被留置的 留置權優(yōu)先受償 這體現了法定擔保物權和意 定擔保物權在受償順序上的不同 留置權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 如保管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等 與所擔保債權 的內容毫無關系 則不產生留置權 第三十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1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同 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 系的協(xié)議 其法律特征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進行 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 協(xié)議 2 合同的種類 合同可從兩方面進行方類 一是基于法定形態(tài)對合同進行分類 指合同法中直接規(guī)定的 各種有名合同 二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對合同進行的分類 屬學理上的分類 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要式合同和 無名合同 主合同和從合同 雙務合同 如買賣合同 租賃合同等 單務合同 如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也稱為不要物 合同 絕大多數屬于此合同 實踐合同也稱要物合同 如保管合同 借用合同 有名合同也 稱典型合同 15 類 無名合同也稱非典型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可以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 其他形式 從合同也稱附屬合同 如有擔保的借款合同中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 擔保合同是該借 款合同的從合同 3 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權利人享有請求和接受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包括請求法院 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 對方違約時獲得補救的權利等 義務人承擔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違 約時 拒絕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的違約責任 其法律要件 主體合格 即行為人具有相應行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年滿 18 歲的自然人 滿 16 18 不滿 18 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 勞動收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單獨訂立合同 2 限制行為能力人 只能進行與其年齡 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合同行為 包括 10 周 歲以上不滿 18 周歲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 10 周歲 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不能實施合同行 為 內容合法 內容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范相抵觸 合同行為須遵守國家法 律 政策 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不得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真實 即行為人內心意愿自由產生 與表達出來的意思一致 具體含義 1 內 心希望發(fā)生某種法律后果的意思 為效果意思 2 將效果意思表達于外部意思 為表示意思 3 用以表達效果意思的方式 行為 為表示行為 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 屬法律規(guī) 定的情形 則可能為無效或變更 撤銷 合同的形式合法 4 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包括三類 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可變更 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 按指不具備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能發(fā)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有 效 無效合同的種類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 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指雖已成立 但由于不完全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條件 因而其是否能 夠生效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確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有 合同的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 智力 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無權代理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超載代理權 代理權 終止 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它是一種事實行為 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但經 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 該合同有效 可變更 可撤銷合同 指由于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對已經成立的合 同予以撤銷或變更 下列合同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合同變更 撤銷前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一旦確認變更或撤銷后 具有溯及到合同成立 的效力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 屬于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 5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合同的訂立 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 或過程 而合同的成立所體現的是合同訂立活動結果 表明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已經 達到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 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 也稱發(fā)盤 是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 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向另一方提出 建議的意思表示 發(fā)出要約的人是要約人 接受要約的人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 要約邀請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有效要約需符合以下條件 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 的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內 容必須具體確定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目的和效果不同 要約向對方發(fā)出的是要約 對方回應的 是承諾 合同成立 要約邀請向對方發(fā)出的是希望對方與自己發(fā)出要約 對方回應的是要約 合同不成立 對象不同 要約向特定人發(fā)現 要約邀請是向不特定人發(fā)出 內容不同 要約含有能使合同生效的主要條款 要約邀請不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 法律約束不同 要 約發(fā)出后經受要約人承諾 合同成立 即受法律約束 要約邀請發(fā)出后 對方可以發(fā)出要約 也可以不理睬 我國五種典型的要約邀請形式 寄送的價目表 拍賣公告 招標公告 招股說明書 商業(yè)廣告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 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不得撤銷的要約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 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 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承諾 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到要約人 合同即告成 立 承諾的要件 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要約的實質內容 超過承諾期限發(fā)生承諾的 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外 為新要約 受 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為新要約 承諾應按下列規(guī)定到達 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 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另有約定除 外 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 承諾應當在合同期限內到達 要約的實質性內容 指有關合同標的 數量 質量 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期限 履行 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方面的內容 締約過失責任 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即合同未成立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 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發(fā)生締約過失 給對方造損失的 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假借訂立合同 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 況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6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指債務人依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 全面 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的行 為 合同法規(guī)定 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合同的性質 目的 交易習慣履行通 知 協(xié)助 保密等義務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包括 全面履行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雙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全面履行原則 其要求 履行主體適當 履行標的適當 履行期限適當 履行地 點和方式適當 屆滿履行的屬遲延履行 履行地點應在約定或法定地點履行 如果地點不明確的 給付 貨幣的 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動產的 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其他標的 在 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積極履行以下義務 通知義務 協(xié)助履行義 務 保密義務 債權人協(xié)助履行的義務包括 1 及時接受履行 2 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必要條件 3 在發(fā)生債務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債務時 應采取積極措施 防止擴大損失等 保密的內容有 對方的商業(yè)秘密 技術秘密 財務狀況 雙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債務人在法定條件下對抗權利人請求權而暫時拒絕履行債 務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方互負債務且無先后履行順序 應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前 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 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 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付義務的當事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人具有喪失 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 可以中止自己先給付義務的履行 后給付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包括 1 經營狀態(tài)嚴重惡化 2 轉移財 產 抽逃資金 以逃避債務 3 喪失商業(yè)信譽 4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 情形 先履行抗辯權 指在雙務合同中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 在履行義務順序 在先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 拒絕先履行一方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 它是一種延期抗辯權 只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延期 而不能消滅對方的請求權 7 合同的終止 合同履行 它是合同終止的最正常 最主要的形式 抵銷 抵銷的條件 1 當事人雙方互相有債務 債權 2 當事人雙方的給付債務應為 同一種類 3 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均已到履行期 4 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均是可以抵銷的債務 不得抵銷的債務 法定或約定 1 相互提供勞務的債務 2 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 3 法律規(guī)定禁止強制執(zhí)行的債務 4 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債務 提存 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 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 以消滅 債務的行為 債務人提存后 債務人的債務即告消滅 免除債務 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全部免除的合同關系終止 混同 混同的原因包括概括承受 合并 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 指債權人讓與或債 務人承擔而承受權利義務 概括承受是主要原因 混同導致合同關系絕對消滅 債權 債務同歸一人的 合同的權 利義務終止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8 合同的擔保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擔保 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措施保證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的 一項法律制度 其法律特征 它具有明確的目的性 它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它具有 從屬性 9 合同擔保的形式 擔保物權都是合同擔保的形式 除此之外還包括 保證 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 其他組織或公民 不得為保證人的 有 國家機關 學校 幼兒園 醫(yī)院等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 社會團體 企業(yè)法人的分 支機構 職能部門 保證 包括一般保證 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 指保證人只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在主合同糾 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 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 對債權人可以拒 絕承擔保證債任 保證人的這種權利就叫先抗辯權 連帶責任保證 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不享有先抗議辯權 當保證合同當事 人雙方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定金 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 給付對方一 定數額金錢的擔保方式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效力 1 證約效力 能夠證明合同的成立 但不能證明主合同的效力 2 預先給 付和抵銷的效力 3 擔保效力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實踐合同 從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不能超過主合 同標的額的 20 最高限額 超出部分的部分應無效 定金罰則與違約金的區(qū)別 1 交付時間的不同 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 違約金只能 在違約行為發(fā)生后交付 2 效力不同 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 預先給付的效力 違約金沒 有 3 性質不同 定金主要起合同擔保的作用 違約金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 又約定金 一方違約時 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 款其中的一種 10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 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 包括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其法律特征 它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 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它主要發(fā)生 在合同有效期限成立期間 它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的代位權 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 債權人為保全其 債權 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這說明 代位權突破了相對性規(guī)則 代位權須具備下述條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債務人享有債權 但該債權 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對 債權人造成的損害 代位權應向法院提出 當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了清償義務 債權人與債務人 債務 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債權人的撤銷權 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其財產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的 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撤銷權的行使須具備以下條件 債務人有處分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 危害到債權 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fā)生在債權成立之后 債務人以不理的低價轉讓財 產并侵害債權 債權人證明受讓人知情的 無償行為須具備上述三項條件 有償行為須具 備上述四項條件 經法院認定撤銷權成立的 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自始無效 11 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 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合法行為 合同轉讓 是變更合同主體 合同內容并不發(fā)生變更 合同轉讓有三種 合同權利的轉讓 指合同中的債權人全部或部分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轉讓的權利具有可轉讓性 但下列情形不得轉讓 1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如人身 性質的債權 特定當事人的信用而發(fā)生的債權等 2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 按法律 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 轉讓時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但經受讓人同意的 除外 轉讓本身并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 合同義務的轉讓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應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分為意定概括轉讓 法定概括轉讓 當事人訂立合同分 立的 除債權人 債務人另有約定 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 債權 承擔連帶債務 12 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 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經過協(xié)商達成合意 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內容 進行變更 它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變更 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應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進行 合同的變更發(fā)生的場合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變更合同 經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 而變更合同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的 有重大誤解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變更權變 更合同 因情勢變更使合同繼續(xù)履行顯失公平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合同 因重大誤解或情勢變更提出的合同變更 應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決 13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包括協(xié)議解除 基于解除權的解除 協(xié)議解除 基于解除權的解除 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 即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單方意思 表示通知對方即可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而不必經對方的同意 它包括約定解除 法定解 除 約定解除與協(xié)議解除的區(qū)別 1 約定解除屬于事先的約定 協(xié)議解除是事后的解除 事 指不能履行或沒有必要履行 2 當事人約定解除權的 并不一定會產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協(xié)議解除一旦約定 一定是 出現了協(xié)議解除的事由 會產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是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來訂立的合同 3 約定解除是基于解除權的而解除合同 協(xié)議解除是基于雙方的協(xié)議解除合同 不能 單方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和協(xié)議解除都是基于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解除權是基 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 4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前四項是合同法律解除的幾種情況 第五項是概括性的補漏規(guī)定 14 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 即違反合同的責任 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 的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 違約責任主要包括 繼續(xù)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 違約責任只在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產生 對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發(fā)生違約責任 盡管根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為可以作為合同的履行主體 但違約責任仍由責務人承 擔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 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合 約定 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存在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 定的 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15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行為 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 發(fā)生在合同期限內的一種毀約行為 實踐中可能表現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 默示的預期違約 實際違約 實際違約 發(fā)生在合同屆滿后的違約 上述的不履行或者不 適當履行就屬于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造成非違約方信賴利益的損失 而實際違約造成的是 非違約方期待利益的損失 主觀過錯 我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 違約的責任通常是通過推定的方法加以認定 債權人就債務人的主觀過錯不承擔舉證責任 16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繼續(xù)履行 支付違約金 違約損害賠償 繼續(xù)履行 是合同實際履行原則的要求和延伸 是在發(fā)生違約行為后的一種補救措施 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 增加 高于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違約金條款也具有 一定的獨立性 違約損害賠償 目的主要是彌補或填補因違約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利益損失 賠償范圍 原則上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限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超過違反合同一 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17 違約的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 又稱免責條件 指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 行合同義務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它屬于事件的范疇不屬 于民事主體的行為 但當事人遲延履行發(fā)生的不可抗力除外 即不能免責 1 并不是所有 不可抗力的發(fā)生都能構成違約的免責事由 只有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的履行時才可以免責 2 只有當不可抗力發(fā)生在合同履行期內 才能構成免責事由 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可以成為違約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責任的依據 當事 人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免責條款 根據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則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可以約定免責條款 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不發(fā)生免責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1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 廣義是指規(guī)定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狹義是指以 公司法 命 名的立法文件 我國公司法于 93 12 制定 99 12 04 8 05 10 三次修訂 其主要內容 包括 公司的種類 性質 法律地位 財務制度 組織機構 及其動作以及公司的設立 變更 解散與清算等 2 公司的概念 特征和種類 公司 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 以盈利為目的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 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其法律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設立的社會經濟組織 公司具備法人資格 公司以章程 為存在和活動的根據 法人的公司特征 1 依法設立 2 公司有獨立的財產 公司對公司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 權 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個人財產相分離 3 公司有自己的名稱 組織機構和場所 公司能 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章程 指公司必備的 規(guī)定其名稱 宗旨 資本 組織機構等對內對外的法律文 書 對內是公司的 自治憲法 對外是公司的宣言書 公司的種類 分為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 股東以其所持股份 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 國有獨資公司 是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一種特殊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 3 公司的設立條件 1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股東資格和人數 自然人 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 50 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股東出資要求 1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新修訂公司法對 最低注冊資本無要求 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2 出資形式為貨幣 用貨幣估價 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實物 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等 3 注冊資本為在 公司登記機關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有名稱 住所 并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 機構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發(fā)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應當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為發(fā)起人 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fā)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發(fā)行 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guī)定 發(fā)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chuàng)立大會通過 有公司名稱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 4 公司名稱制度 公司名稱 是指公司章程記在 并經商事登記機關核準注冊的 表彰公司商事主體特 征的 在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以與其他商事主體相互區(qū)別的固定稱謂 是公司作為獨 立商事主體的名號 公司名稱實行強制注冊制 名稱權的取得以設立登記為要件 公司名稱要變更的 須經 變更登記 公司名稱實行預先核準制度 預先核準名稱保留 6 個月 公司法 第 8 條規(guī)定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名稱中必須有對應字樣 5 公司住所制度 公司必須有住所 不允許設立無住所的公司 住所的登記和變更以登記為要件 不經 登記的公司住所 不得對抗第三人 6 公司章程制度 訂立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公司沒有公司章程 不能獲得批準 也不能獲得登 記 公司章程的修改權限專屬公司的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經過 2 3 以上表決 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 3 通過 7 股東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 股東和股份身份的取得 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 取得方式分為原始股東和繼受股 東 2 股東身份確認的標準 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主要有 公司章程 股東出資 出資證 明書 股東名冊 公司登記機關對股東的登記以及實際享有的股東權利等 3 股東權利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股東 大 會并對公司重大決策問題行使表決權 選舉公司董事 監(jiān)事權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 監(jiān)事和高管人員權 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chuàng)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中級 經濟師 經濟 基礎知識 匯總
裝配圖網所有資源均是用戶自行上傳分享,僅供網友學習交流,未經上傳用戶書面授權,請勿作他用。
鏈接地址:http://m.appdesigncorp.com/p-100112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