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銀行資本》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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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二 講 :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學(xué) 習(xí) 目 標通 過 學(xué) 習(xí) , 重 點 掌 握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的 構(gòu) 成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的 意 義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的 測 定 指 標 和 方 法了 解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有 關(guān)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相 關(guān) 內(nèi) 容 主 要 內(nèi) 容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的 功 能 及 構(gòu) 成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及 其 測 定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對 銀 行 資 本 標 準 及 資 產(chǎn) 風(fēng)險 的 規(guī) 定 第 一 節(jié)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的 功 能 及 構(gòu) 成n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概 念n 商 業(yè)

2、銀 行 資 本 功 能n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構(gòu) 成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概 念n 商 業(yè) 銀 行 的 設(shè) 立 , 首 先 必 須 擁 有 一 定 數(shù)額 的 最 原 始 的 資 金 來 源 , 即 資 本 金 。n 資 本 是 銀 行 得 以 存 在 和 發(fā) 展 的 基 礎(chǔ) 、 前提 , 銀 行 要 想 進 一 步 擴 展 業(yè) 務(wù) , 就 必 須增 加 資 本 的 數(shù) 量 。n 銀 行 與 一 般 企 業(yè) 資 本 的 顯 著 差 別 在 于 ,它 在 全 部 資 本 中 的 相 對 比 重 比 較 低 , 但它 的 絕 對 數(shù) 額 很 大 。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的 功 能n商 業(yè)

3、 銀 行 資 本 有 三 種 基 本 功 能 :營 業(yè) 功 能保 護 功 能管 理 功 能n美 聯(lián) 儲 給 銀 行 資 本 下 的 定 義 :資 本 對 不 可 預(yù) 見 的 損 失 能 起 到 緩 沖 作 用 ;協(xié) 助 維 持 公 眾 對 某 一 銀 行 的 信 心 ;在 萬 一 發(fā) 生 不 能 償 債 的 情 況 下 , 對 提 款 人 提 供 部分 保 護 ;支 持 該 銀 行 的 合 理 增 長 。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的 功 能資 本 是 銀 行 存 在 的 先 決 條 件 銀 行 資 本 是 銀 行 管 理 當 局 在 審 批 銀 行 開 業(yè) 資 格 和 對 銀 行 進 行監(jiān) 管

4、 時 的 重 要 指 標 。 銀 行 在 開 業(yè) 時 必 須 擁 有 足 夠 的 資 本 。 ( 西 方 銀 行 用 于 購 置 設(shè)備 所 用 的 資 本 , 一 般 占 銀 行 資 本 總 量 的 20%左 右 。中 國 商 業(yè) 銀 行 法 規(guī) 定 , 設(shè) 立 全 國 性 商 業(yè) 銀 行 的 注 冊 資 本 最 低限 額 為 十 億 元 人 民 幣 。 設(shè) 立 城 市 商 業(yè) 銀 行 的 注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一億 元 人 民 幣 , 設(shè) 立 農(nóng) 村 商 業(yè) 銀 行 的 注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五 千 萬 元 人民 幣 。 注 冊 資 本 應(yīng) 當 是 實 繳 資 本

5、 。 資 本 是 客 戶 存 款 免 受 偶 然 損 失 的 保 障 。資 本 是 銀 行 經(jīng) 營 活 動 正 常 進 行 的 保 證 ???之 , 銀 行 資 本 的 充 足 與 否 , 不 僅 是 獲 得 銀 行 當 局 認 可 與 信 任 的重 要 因 素 , 更 是 取 得 公 眾 信 賴 度 的 重 要 因 素 。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的 構(gòu) 成n 銀 行 資 本 與 一 般 企 業(yè) 資 本 的 區(qū) 別 :l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的 內(nèi) 涵 不 同 于 一 般 企 業(yè) 的 資 本 內(nèi) 容 。l 一 般 企 業(yè) 的 資 本 是 根 據(jù) 會 計 學(xué) 的 定 義 理 解 的 , 即

6、資 本 等 于 資 產(chǎn) 總 值 減 去 負 債 總 額 后 的 凈 值 , 這 個 凈值 稱 所 有 者 權(quán) 益 或 產(chǎn) 權(quán) 資 本 或 自 有 資 金 。l 而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的 內(nèi) 涵 較 為 寬 泛 , 除 了 所 有 者 權(quán)益 外 , 還 包 括 一 定 比 例 的 債 務(wù) 資 本 。 因 此 , 常 將 商業(yè) 銀 行 所 有 者 權(quán) 益 稱 為 一 級 資 本 或 核 心 資 本 , 而 將債 務(wù) 資 本 稱 為 二 級 資 本 或 附 屬 資 本 。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的 構(gòu) 成n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銀 行 資 本 的 構(gòu) 成n 1988年 7月 , 由 西 方

7、12國 的 央 行 在 瑞 士 通 過 巴 塞 爾協(xié) 議 , 統(tǒng) 一 了 國 際 銀 行 業(yè) 的 資 本 衡 量 和 資 本 標 準 ,確 立 了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的 國 際 規(guī) 范 :n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主 要 由 4部 分 構(gòu) 成 : 股 本 : 普 通 股 、 優(yōu) 先 股 盈 余 : 資 本 盈 余 、 存 留 盈 余 債 務(wù) 資 本 : 資 本 票 據(jù) 、 債 券 其 他 來 源 : 儲 備 金 u股 本 : 普 通 股 、 優(yōu) 先 股 n 銀 行 通 過 發(fā) 放 普 通 股 (Common Stock)和 優(yōu)先 股 (Preferred Stock)所 形 成 的 資

8、 本 是 最 基本 、 最 穩(wěn) 定 的 銀 行 資 本 。 普 通 股 和 優(yōu) 先 股 是 銀行 股 東 持 有 的 主 權(quán) 證 書 。n 普 通 股 銀 行 普 通 股 不 僅 代 表 對 銀 行 的 所 有 權(quán) , 而 且 具 有 永 久性 質(zhì) 。 銀 行 在 組 建 時 , 普 通 股 是 銀 行 籌 集 資 本 金 的 主 要 方 式 ;當 銀 行 需 要 增 加 資 本 金 時 , 也 可 通 過 發(fā) 放 普 通 股 實 現(xiàn) 。 盡 管 普 通 股 是 銀 行 資 本 金 的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 然而 , 從 銀 行 的 角 度 來 看 , 普 通 股 并 非 是 其 最 具

9、吸 引 力 的 外 源 資 本 形 式 。首 先 , 銀 行 面 臨 著 銀 行 股 東 要 求 增 發(fā) 紅 利的 壓 力 ;其 次 , 普 通 股 的 交 易 費 用 高 ;第 三 , 當 銀 行 增 發(fā) 普 通 股 時 , 大 股 東 會 因面 臨 失 去 控 股 的 地 位 而 進 行 阻 撓 。股 本 : 普 通 股 、 優(yōu) 先 股 然 而 , 從 金 融 管 理 當 局 的 角 度 而 言 , 他 們 則認 為 銀 行 普 通 股 能 起 到 健 全 和 穩(wěn) 定 銀 行 體 系的 作 用 , 普 通 股 是 銀 行 最 佳 的 外 源 資 本 。 銀 行 在 決 定 是 否 通 過

10、發(fā) 行 普 通 股 來 增 加資 本 金 時 , 要 考 慮 三 個 因 素 : (1)其 他 外 源 資 本 的 可 得 性 ; (2)籌 集 未 來 所 需 的外 源 資 本 的 靈 活 程 度 ; ( 3) 不 同 形 式 外 源 資 本比 較 。 如 果 銀 行 的 規(guī) 模 較 大 , 則 銀 行 會 考 慮 要 用非 普 通 股 方 式 籌 集 資 本 金 。 n優(yōu) 先 股n優(yōu) 先 股 是 公 司 在 籌 集 資 金 時 , 給 予 投 資 者 某些 優(yōu) 先 權(quán) 的 股 票 。 優(yōu) 先 權(quán) 主 要 表 現(xiàn) 在 兩 個 方 面 : 優(yōu) 先 股 有 固 定 的 股 息 , 不 隨 公 司

11、 業(yè) 績 好 壞 而波 動 , 并 且 可 以 先 于 普 通 股 股 東 領(lǐng) 取 股 息 ; 當 公 司 破 產(chǎn) 進 行 財 產(chǎn) 清 算 時 , 優(yōu) 先 股 股 東 對公 司 剩 余 財 產(chǎn) 有 先 于 普 通 股 股 東 的 要 求 權(quán) 。 但優(yōu) 先 股 一 般 不 參 加 公 司 的 紅 利 分 配 , 亦 無 表 決權(quán) 。 n 公 司 發(fā) 行 優(yōu) 先 股 主 要 出 于 以 下 考 慮 : 清 償 公 司 債 務(wù) ; 幫 助 公 司 渡 過 財 政 難 關(guān) ; 欲 增 加 公 司 資 產(chǎn) , 又 不影 響 普 通 股 股 東 的 控 制 權(quán) 。 n 常 見 的 優(yōu) 先 股 有 三 種

12、形 式 :固 定 股 息 率 優(yōu) 先 股 ( Fixed-rate preferred Stock) 、可 調(diào) 整 股 息 的 優(yōu) 先 股 (Variable-rate preferred Stock)和可 轉(zhuǎn) 換 優(yōu) 先 股 (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 n 優(yōu) 先 股 是 國 外 大 銀 行 常 用 的 外 源 資 本 渠 道 。 盈 余 也 是 銀 行 資 本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這 些 資本 并 非 為 單 一 的 外 源 資 本 , 還 包 括 了 內(nèi) 源 資 本 。 由 外 源 資 本 渠 道 形 成 的 盈 余 稱 為 資 本 盈 余

13、。 而 由 內(nèi) 源 資 本 渠 道 形 成 的 盈 余 稱 為 留 存 盈 余 。 它 們 是 權(quán) 益 資 本 。u盈 余 : 資 本 盈 余 、 留 存 盈 余 n資 本 盈 余 資 本 盈 余 主 要 由 投 資 者 超 繳 資 本 形 成 。在 銀 行 諸 多 權(quán) 益 資 本 中 , 資 本 盈 余 與 股 本 密 切 相 關(guān) 。股 本 的 大 小 與 銀 行 發(fā) 行 股 票 數(shù) 量 有 關(guān) 。股 本 =股 票 面 值 股 數(shù)股 票 發(fā) 行 價 : 溢 價 發(fā) 行 、 折 價 發(fā) 行 、 平 價 發(fā) 行 。如 果 銀 行 股 票 采 用 溢 價 發(fā) 行 , 則 銀 行 通 過 股 票 籌

14、 資 所取 得 的 籌 資 額 必 然 大 于 按 面 值 所 確 定 的 金 額 (股 本 ),這 超 過 股 本 以 上 的 部 分 構(gòu) 成 資 本 盈 余 的 主 體 。 資 本 盈 余 是 調(diào) 節(jié) 銀 行 資 本 金 、 制 定 股 息 政 策 的一 個 重 要 項 目 。 當 銀 行 決 定 增 加 注 冊 資 本 時 , 可 將 資本 盈 余 劃 轉(zhuǎn) 股 本 實 現(xiàn) 或 部 分 實 現(xiàn) 。 在 銀 行 不 盈 利 或 少 盈 利 情 況 下 , 可 以 動 用 資 本 盈 余 發(fā) 放 股 息 。 n 留 存 盈 余 留 存 盈 余 是 尚 未 動 用 的 銀 行 累 計 稅 后 利

15、 潤 部 分 ,是 銀 行 所 有 者 權(quán) 益 的 一 個 項 目 。 留 存 盈 余 的 大 小 取 決 于 企 業(yè) 盈 利 性 大 小 、 股 息政 策 及 稅 率 等 因 素 。通 常 , 盈 利 性 越 強 , 盈 余 留 存 越 大 , 反 之 , 則 小 ;股 息 支 付 率 越 高 , 盈 余 留 存 越 少 ; 所 得 稅 率 越 高 ,銀 行 留 利 越 少 。 盈 余 留 存 與 股 本 資 本 盈 余 一 起 構(gòu) 成 銀 行 的 權(quán) 益資 本 的 重 要 部 分 。 u債 務(wù) 資 本 : 資 本 票 據(jù) 、 債 券 n 債 務(wù) 資 本 是 20世 紀 70年 代 起 被

16、西 方 發(fā) 達 國 家 的 銀 行 廣泛 使 用 的 一 種 外 源 資 本 。 這 類 資 本 被 銀 行 列 作 補 充 資本 。 這 種 債 務(wù) 資 本 所 有 者 的 求 償 權(quán) 排 在 各 類 銀 行 存 款所 有 者 之 后 。 債 務(wù) 資 本 有 若 干 種 類 。 通 常 有 資 本 票 據(jù)和 債 券 兩 類 。n 資 本 票 據(jù) (Capital Notes)是 一 種 以 固 定 利 率 計 息 的 小 面 額 后期 償 付 證 券 , 該 證 券 的 期 限 為 715年 不 等 。 它 可 以 在 金 融 市場 上 出 售 , 也 可 向 銀 行 的 客 戶 推 銷 。

17、 n 債 券 (Securities/Bonds)。 銀 行 債 券 資 本 包 括 可 轉(zhuǎn) 換 后 期 償付 債 券 (Convertible Subordinated Securities)、 浮 動 利 率后 期 償 付 債 券 (Variable-rate Subordinated Securities)、選 擇 性 利 率 后 期 償 付 債 券 (option-rate Subordinated Securities)等 。 n 作 為 銀 行 的 補 充 資 本 , 債 務(wù) 資 本 能 為 銀 行 帶 來好 處 :n 一 是 債 務(wù) 利 息 稅 前 列 支 , 可 降 低 籌 資

18、 成 本 ;n 二 是 增 加 這 類 資 本 不 會 影 響 銀 行 股 東 對 銀 行 的 控 股權(quán) ;n 三 是 此 類 資 本 有 助 于 提 高 銀 行 收 益 率 。 但 是 , 債 務(wù)資 本 具 有 法 定 到 期 清 償 性 , 故 銀 行 應(yīng) 注 意 支 付 能 力 ,以 免 發(fā) 生 違 約 。 其 他 來 源 : 儲 備 金n 儲 備 金 是 為 了 防 止 意 外 損 失 而 從 收 益 中 提 留 的 資 金 ,包 括 資 本 準 備 金 ,放 款 與 證 券 損 失 準 備 金 。n 儲 備 金 逐 年 累 計 提 留 , 不 會 對 當 年 的 分 紅 產(chǎn) 生 巨

19、大 影響 ;n 儲 備 金 在 許 多 國 家 被 允 許 稅 前 列 支 , 使 銀 行 享 有 稅 收優(yōu) 惠 。n 但 是 , 儲 備 金 在 銀 行 資 本 中 的 比 重 不 會 太 大 , 銀 行 收益 規(guī) 模 、 股 利 政 策 及 金 融 管 理 部 門 的 管 制 均 對 這 類 資本 進 行 約 束 , 從 而 使 銀 行 不 能 大 量 籌 集 該 類 資 本 。 對上 市 公 司 而 言 , 提 留 儲 備 金 多 少 會 影 響 本 年 利 潤 分 配 ,從 而 造 成 股 票 價 格 的 波 動 。 概 念 區(qū) 別 存 款 準 備 金 儲 備 金 存 款 準 備 金

20、, 是 限 制 金 融 機 構(gòu) 信 貸 擴 張 和 保 證 客戶 提 取 存 款 和 資 金 清 算 需 要 而 準 備 的 資 金 。 法 定 存 款 準備 金 率 , 是 金 融 機 構(gòu) 按 規(guī) 定 向 中 央 銀 行 繳 納 的 存 款 準 備金 占 其 存 款 的 總 額 的 比 率 。存 款 準 備 金 是 指 中 央 銀 行 強 制 要 求 商 業(yè) 銀 行 , 將其 存 款 按 照 一 定 比 率 作 為 準 備 金 , 不 得 隨 意 動 用 。 儲 備 金 是 銀 行 為 了 防 止 意 外 損 失 而 從 收 益 中 提 留的 資 金 , 包 括 資 本 準 備 金 和 放

21、款 與 證 券 損 失 準 備 金 。 2006年 11月 15日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調(diào) 至 9% 2007年 1月 15日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調(diào) 至 9.5% 2007年 2月 25日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調(diào) 至 10% 2007年 4月 16日 上 調(diào)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0.5個 百 分 點 至 10.5% 2007年 5月 15日 上 調(diào)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0.5個 百 分 點 至 11% 2007年 6月 5日 上 調(diào)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0.5個 百 分 點 至 11.5% 2007年 8月 15日 上 調(diào)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0.5個 百 分 點

22、 至 12% 2007年 9月 25日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調(diào) 至 12.5% 2007年 10月 25日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調(diào) 至 13.0% 2007年 11月 26日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調(diào) 至 13.5% 2007年 12月 25日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調(diào) 至 14.5% 2008年 1月 25日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調(diào) 至 15% 2008年 3月 18日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調(diào) 至 15.5%2008年 4月 25日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調(diào) 至 16%2008年 5月 20日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調(diào) 至 16.5%08年 6月 7日 存 款 準 備

23、 金 率 調(diào) 至 17.5% 第 二 節(jié) :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及 其 測 定n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的 概 念 及 其 意 義n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的 測 定 : 測 定 指 標 、 測定 方 法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及 其 測 定p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概 念 及 其 意 義n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是 指 銀 行 資 本 數(shù) 量 必 須 超 過 金融 管 理 當 局 所 規(guī) 定 的 能 夠 保 障 正 常 營 業(yè) 并 足 以維 持 充 分 信 譽 的 最 低 限 度 ; 同 時 , 銀 行 現(xiàn) 有 資本 或 新 增 資 本 的 構(gòu) 成 ,

24、 應(yīng) 該 符 合 銀 行 總 體 經(jīng) 營目 標 或 所 需 增 資 本 的 具 體 目 的 。n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有 數(shù) 量 和 結(jié) 構(gòu) 兩 個 層 面 的 內(nèi) 容 。 資 本 數(shù) 量 的 充 足 性資 本 數(shù) 量 的 充 足 性 受 銀 行 經(jīng) 營 規(guī) 模 和 金 融 部 門 管 理 規(guī) 定 等 因 素 影 響 , 很 難 對 其 適 度 性 進 行 界 定 。一 般 而 言 , 金 融 當 局 所 規(guī) 定 的 開 業(yè) 許 可 額 是 最 低 限 額 ,并 且 在 經(jīng) 營 過 程 中 , 必 須 保 持 適 度 的 資 本 金 。存 款 人 及 其 他 債 權(quán) 人 對 銀 行 資

25、 本 數(shù) 量 多 少 , 觀 點 不 一 。從 銀 行 家 角 度 看 , 穩(wěn) 健 型 和 風(fēng) 險 型 的 銀 行 家 對 資 本 數(shù)量 的 態(tài) 度 也 不 一 。 資 本 量 是 否 充 足 是 銀 行 能 否 健 康 、 穩(wěn) 定 經(jīng) 營 的 重 要 標志 。商 業(yè) 銀 行 保 持 的 資 本 量 并 非 越 多 越 好 , 事 實 上 , 過 多的 資 本 是 沒 有 必 要 的 。對 商 業(yè) 銀 行 而 言 , 資 本 充 足 性 是 資 本 適 度 。 資 本 結(jié) 構(gòu) 的 合 理 性資 本 結(jié) 構(gòu) 的 合 理 性 是 指 普 通 股 、 優(yōu) 先 股 、 留 存 盈 余 、 債 務(wù) 資

26、本 等應(yīng) 在 資 本 總 額 中 占 有 合 理 的 比 重 。 以 盡 可 能 降 低 商 業(yè) 銀 行 的 經(jīng) 營 成本 與 經(jīng) 營 風(fēng) 險 , 增 強 經(jīng) 營 管 理 與 進 一 步 籌 資 的 靈 活 性 。從 靜 態(tài) 而 言 , 資 本 結(jié) 構(gòu) 是 指 債 務(wù) 資 本 與 股 權(quán) 資 本 的 比 例 關(guān) 系 , 或債 務(wù) 資 本 在 總 資 本 中 的 占 比 。 從 動 態(tài) 而 言 , 在 完 善 的 資 本 市 場 中 ,融 資 手 段 有 一 個 基 本 的 排 序 , 即 融 資 方 式 的 選 擇 。資 本 有 核 心 資 本 和 附 屬 資 本 兩 類 。 核 心 資 本

27、包 括 普 通 股 、 不 可 收回 的 優(yōu) 先 股 、 資 本 盈 余 、 留 存 盈 余 、 可 轉(zhuǎn) 換 的 資 本 債 券 、 各 種 補 償準 備 金 。 這 些 是 銀 行 真 正 意 義 上 的 自 有 資 金 。 金 融 管 理 部 門 規(guī) 定 的資 本 最 低 限 額 必 須 由 核 心 資 本 來 滿 足 。 因 此 , 核 心 資 本 在 資 本 總 額中 所 占 的 比 重 直 接 影 響 銀 行 的 經(jīng) 營 風(fēng) 險 。規(guī) 模 不 同 的 商 業(yè) 銀 行 其 資 本 結(jié) 構(gòu) 應(yīng) 該 有 所 區(qū) 別 。 資 本 結(jié) 構(gòu) 還 受 銀 行 經(jīng) 營 情 況 變 動 的 影 響 。

28、 p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的 測 定 : 測 定 指 標 、 測 定 方法 由 于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評 價 標 準 的 多 樣 化 , 因 此 , 銀行 資 本 充 足 性 的 測 定 是 一 個 非 常 復(fù) 雜 的 工 作 。 比 率 是 最常 用 的 指 標 。 最 常 見 的 測 定 指 標 和 方 法 包 括 如 下 :1. 測 定 指 標 ( 1) 資 本 與 存 款 比 率 。 這 是 最 傳 統(tǒng) 的 用 來 衡 量 銀行 資 本 的 指 標 。 它 表 明 銀 行 資 本 對 存 款 的 耐 力 程 度 , 為防 止 銀 行 出 現(xiàn) 流 動 性 風(fēng) 險 , 銀

29、 行 資 本 與 存 款 應(yīng) 保 持 一 定的 比 率 。這 是 美 國 等 在 20世 紀 30年 代 采 納 的 法 律 上 規(guī) 定 的第 一 個 資 本 標 準 , 其 總 則 是 $10存 款 必 須 保 持 $1資 本 ,即 資 本 /存 款 比 率 應(yīng) 保 持 在 10%。 ( 該 指 標 缺 陷 ? )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測 定 指 標 與 方法( 2) 資 本 與 總 資 產(chǎn) 比 率 。 該 比 率 將 銀 行 資 本 量與 全 部 資 產(chǎn) 掛 鉤 , 簡 潔 明 了 , 它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反 映 銀 行 抵 御 資 產(chǎn) 意 外 損 失 的 能 力 。 該

30、 比 率 一 般要 求 8 左 右 。( 該 指 標 缺 陷 ? ) 該 指 標 未 能 考 慮 資 產(chǎn) 結(jié) 構(gòu) 對 資 本 需 要 量 的 影 響 。短 期 證 券 、 短 期 貸 款 等 資 產(chǎn) 結(jié) 構(gòu) 的 風(fēng) 險 與 長 期 貸款 、 投 資 的 概 念 資 產(chǎn) 結(jié) 構(gòu) 風(fēng) 險 對 資 本 的 要 求 不 同 。而 資 本 /總 資 產(chǎn) 比 率 無 法 反 映 上 述 差 異 。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測 定 指 標 與 方 法( 3) 資 本 與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比 率 。 隨 著 銀 行 資 產(chǎn) 結(jié) 構(gòu) 的 變化 , 銀 行 的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增 加 , 原 先 的 資 本

31、與 資 產(chǎn) 比 率 越 來越 顯 示 其 不 足 。 于 是 , 商 業(yè) 銀 行 家 及 金 融 當 局 設(shè) 計 了 資本 與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比 率 , 以 此 來 說 明 商 業(yè) 銀 行 的 資 本 是 否 充足 。 一 般 認 為 , 該 比 率 至 少 要 達 到 15 以 上 。 比 率 中 的 風(fēng)險 資 產(chǎn) 是 指 不 包 括 商 業(yè) 銀 行 第 一 、 第 二 線 準 備 金 在 內(nèi) 的資 產(chǎn) 。該 指 標 較 多 體 現(xiàn) 了 資 本 的 “ 抵 御 資 產(chǎn) 意 外 損 失 ” 的 功能 , 比 前 兩 個 指 標 更 具 科 學(xué) 性 。 但 是 , 該 比 率 并 沒 有 考

32、慮 不 同 類 資 產(chǎn) 的 風(fēng) 險 差 異 , 不 同風(fēng) 險 的 資 產(chǎn) 對 資 本 的 需 要 量 不 同 。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性 測 定 指 標 與 方 法2.測 定 方 法 (1)分 類 比 率 法 。 在 考 慮 了 不 同 資 產(chǎn) 對 資 本 的要 求 不 同 后 , 人 們 提 出 了 分 類 比 率 法 。 這 一 方法 也 稱 為 紐 約 公 式 。 1952年 , 由 美 國 紐 約 聯(lián) 邦儲 備 銀 行 設(shè) 計 。 該 方 法 根 據(jù) 商 業(yè) 銀 行 資 產(chǎn) 風(fēng) 險程 度 的 差 異 , 將 銀 行 資 產(chǎn) 分 作 6類 , 并 分 別 對 每類 資 產(chǎn) 規(guī) 定 了

33、 各 自 的 資 本 要 求 比 率 。 將 銀 行 資本 需 要 與 資 產(chǎn) 風(fēng) 險 程 度 掛 鉤 , 是 資 本 與 風(fēng) 險 資產(chǎn) 比 率 的 深 化 。 A.無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 包 括 現(xiàn) 金 、 存 放 同 業(yè) 、 短 期 國 債 等 第 一 、第 二 級 準 備 金 等 流 動 性 很 強 的 資 產(chǎn) 。 這 類 資 產(chǎn) 流 動 性 高 ,風(fēng) 險 極 低 , 不 需 要 資 本 作 擔 保 , 即 資 本 要 求 比 率 為 0。B.風(fēng) 險 較 小 資 產(chǎn) 。 包 括 5年 以 上 政 府 債 券 、 政 府 機 構(gòu) 債 券 、安 全 性 較 好 的 信 用 擔 保 貸 款 等

34、 風(fēng) 險 小 于 一 般 資 產(chǎn) 的 貸 款 和投 資 。 這 些 資 產(chǎn) 的 流 動 性 較 高 , 風(fēng) 險 較 小 ,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定 為5 , 即 要 求 5 的 資 本 保 障 。C.普 通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 包 括 除 政 府 公 債 之 外 的 證 券 投 資 和 證 券貸 款 , 故 也 稱 為 有 價 證 券 資 產(chǎn) 。 其 風(fēng) 險 較 大 , 流 動 性 也 較差 , 故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定 為 12 。 D.風(fēng) 險 較 高 資 產(chǎn) 。 包 括 那 些 對 財 務(wù) 狀 況 較 差 、 信 用 水 平較 低 和 擔 保 不 足 的 貸 款 。 這 類 資 產(chǎn) 的 風(fēng) 險

35、權(quán) 數(shù) 為 20 。E.有 問 題 資 產(chǎn) 。 包 括 超 過 償 付 期 限 的 貸 款 、 可 疑 貸 款 。銀 行 持 有 的 此 類 資 產(chǎn) 遭 損 失 的 概 率 很 大 , 故 其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為 50 。F.虧 損 資 產(chǎn) 和 固 定 資 產(chǎn) 。 虧 損 資 產(chǎn) 是 銀 行 投 入 資 本 因 損失 而 收 不 回 來 的 資 產(chǎn) ; 固 定 資 產(chǎn) 固 化 了 的 資 本 。 這 類 資產(chǎn) 應(yīng) 由 銀 行 資 本 金 抵 償 , 因 而 其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為 100 。 銀 行 在 以 上 分 類 基 礎(chǔ) 上 , 利 用 加 權(quán) 平 均 法 將 上 述 資 產(chǎn)額 分 別 乘

36、 以 各 自 的 資 本 資 產(chǎn) 比 率 要 求 , 并 進 行 加 總 , 即可 求 得 銀 行 最 低 資 本 量 。 2 綜 合 分 析 法 : 資 本 充 足 度 不 僅 受 資 產(chǎn) 數(shù) 量 、 結(jié) 構(gòu) 以 及 存 款 數(shù) 量 的影 響 , 與 銀 行 經(jīng) 營 管 理 水 平 、 資 產(chǎn) 流 動 性 等 因 素 密 切 相 關(guān) 。20世 紀 70年 代 , 美 國 出 現(xiàn) 了 綜 合 分 析 法 。 該 法 認 為 影 響 資本 充 足 度 的 數(shù) 量 與 非 數(shù) 量 因 素 主 要 有 8個 : A.銀 行 的 經(jīng) 營 管 理 水 平 ; B.資 產(chǎn) 的 流 動 性 ; C.收 益

37、及 留 存 盈 余 ; D.存 款 結(jié) 構(gòu) 的 潛 在 變 化 ; E.銀 行 股 東 的 特 點 和 信 譽 ; F.營 業(yè) 費 用 的 數(shù) 量 ; G.營 業(yè) 活 動 的 有 效 性 ; H.銀 行 滿 足 本 地 區(qū) 現(xiàn) 在 與 將 來 競 爭 需 要 的 能 力 。 綜 合 分 析 法 雖 然 全 面 , 但 在 某 些 方 面 的 判 斷 上 不 可 避 免地 帶 有 一 定 的 主 觀 性 , 因 而 常 常 影 響 分 析 結(jié) 論 的 準 確 性 。在 實 際 工 作 中 , 人 們 常 常 將 綜 合 分 析 法 與 資 本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比率 法 結(jié) 合 起 來 運 用 。

38、 第 三 節(jié)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對 銀 行 資本 標 準 及 資 產(chǎn) 風(fēng) 險 的 規(guī) 定n巴 塞 爾 協(xié) 議 的 由 來n巴 塞 爾 協(xié) 議 的 表 內(nèi) 資 產(chǎn)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及 測 定n巴 塞 爾 協(xié) 議 的 表 外 項 目 的 信 用 轉(zhuǎn) 換 系 數(shù) n巴 塞 爾 協(xié) 議 的 實 施 要 求n巴 塞 爾 協(xié) 議 對 銀 行 業(yè) 的 影 響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的 由 來n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Basle C ommittee)n 第 一 個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n 第 二 個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n 第 三 個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

39、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的 由 來n巴 塞 爾 委 員 會 的 成 立全 球 化 的 發(fā) 展 , 使 得 跨 國 銀 行 在 經(jīng) 濟 中 發(fā) 揮 越 來 越 大 的 作 用 , 對 跨國 銀 行 的 監(jiān) 督 管 理 及 國 際 監(jiān) 督 合 作 , 對 各 國 央 行 的 監(jiān) 督 管 理 提 出 新挑 戰(zhàn) 。1974年 , 在 美 國 、 英 國 、 德 國 和 阿 根 廷 等 發(fā) 生 幾 家 國 際 性 銀 行 的 先后 倒 閉 和 一 系 列 國 際 貸 款 倒 賬 事 件 , 給 各 國 金 融 業(yè) 乃 至 國 民 經(jīng) 濟 帶來 重 大 影 響 。1975年 2月 , 根 據(jù) 英 格 蘭

40、銀 行 總 裁 理 查 森 的 建 議 , 在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的 發(fā) 起 和 主 持 下 , 由 十 國 集 團成 員 國 比 利 時 、 荷 蘭 、 加 拿 大 、 英 國 、 法 國 、 意 大 利 、 德 國 、 瑞 典 、日 本 、 美 國 、 瑞 士 、 盧 森 堡 等 12國 的 中 央 銀 行 的 銀 行 監(jiān) 督 管 理 員 在瑞 士 巴 塞 爾 聚 會 , 建 立 一 個 監(jiān) 督 國 際 銀 行 活 動 的 協(xié) 調(diào) 委 員 會 。 該 委員 會 由 英 格 蘭 銀 行 業(yè) 務(wù) 監(jiān) 督 主 任 庫

41、 克 人 第 一 任 主 席 , 所 以 國 際 上 又稱 該 委 員 會 為 庫 克 委 員 會 , 也 稱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的 由 來n第 一 個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1975年 9月 ,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發(fā) 表 了 對 國 外 銀 行 機 構(gòu) 監(jiān) 督的 原 則 (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 Establishments) ,國 際 上 稱 之 為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 即 第 一 個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 n其 宗 旨 是 制 定 國 際 合 作

42、監(jiān) 督 的 準 則 , 按 股 權(quán) 原 則 確 定 分行 、 附 屬 銀 行 的 定 義 , 監(jiān) 督 銀 行 的 流 動 性 、 清 償 性 、 外匯 活 動 和 頭 寸 的 概 念 。協(xié) 議 主 要 內(nèi) 容 包 括 ( 1) 任 何 銀 行 的 國 外 機 構(gòu) 都 不 能 逃 避監(jiān) 督 , 由 母 國 和 東 道 國 當 局 共 同 負 有 監(jiān) 督 責(zé) 任 ; ( 2) 監(jiān)督 當 局 之 間 雙 方 合 作 , 互 通 情 報 , 容 許 總 行 直 接 檢 查 其海 外 機 構(gòu) , 或 由 東 道 國 代 為 檢 查 。 ( 3) 以 東 道 國 當 局 為主 監(jiān) 督 外 國 銀 行 當

43、地 分 行 的 流 動 性 和 附 屬 行 的 清 償 性 。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的 由 來n 第 二 個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n 1978年 ,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又 發(fā) 表 了 綜 合 資 產(chǎn) 負債 表 原 則 , 該 原 則 把 跨 國 銀 行 總 行 、 國 內(nèi) 外分 行 、 附 屬 銀 行 作 為 一 個 整 體 , 從 全 球 角 度 綜合 考 慮 其 資 本 充 足 性 、 流 動 性 、 清 償 能 力 、 外匯 活 動 和 頭 寸 、 貸 款 集 中 性 和 面 臨 風(fēng) 險 。n 1983年 5月 , 在 綜 合 資 產(chǎn) 負 債 表 原 則 的 基礎(chǔ) 上

44、 , 出 臺 第 二 個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 并 力 爭 把“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推 向 世 界 , 擴 大 到 巴 塞 爾 委 員會 的 成 員 國 之 外 。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的 由 來n第 三 個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n1988年 7月 ,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正 式 通 過 了 巴 塞 爾 銀 行 業(yè)條 例 和 監(jiān) 管 委 員 會 關(guān) 于 統(tǒng) 一 國 際 銀 行 資 本 衡 量 和 資 本 標準 的 協(xié) 議 ( 即 第 三 個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其 主 要 內(nèi) 容 由 四個 部 分 構(gòu) 成 :( 1) 資 本 的 組 成 :銀 行

45、資 本 組 成 應(yīng) 分 為 核 心 資 本 和 附 屬 資 本 兩 部 分 ,兩 部 分 之 間 應(yīng) 保 持 一 定 的 比 例 。 核 心 資 本 由 銀 行 股 本 以及 稅 后 保 留 利 潤 中 提 取 的 公 開 儲 備 組 成 , 應(yīng) 占 銀 行 全 部資 本 的 50%以 上 。 附 屬 資 本 包 括 為 公 開 的 儲 備 、 重 估 儲備 , 普 通 準 備 金 或 普 通 呆 賬 準 備 金 , 帶 有 債 務(wù) 性 質(zhì) 的 資本 公 積 等 。 ( 2) 風(fēng) 險 加 權(quán) 的 計 算巴 塞 爾 委 員 會 認 為 , 將 資 本 與 資 產(chǎn) 負債 表 上 不 同 種 類 資

46、 產(chǎn) 以 及 表 外 項 目 , 根 據(jù)其 廣 泛 的 相 對 風(fēng) 險 進 行 加 權(quán) 而 制 訂 出 風(fēng) 險加 權(quán) 比 率 , 是 評 估 銀 行 資 本 是 否 充 足 的 一個 好 辦 法 。 對 不 同 資 產(chǎn) 界 定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級 別的 辦 法 如 下 : 表 內(nèi) 資 產(chǎn)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及 測 定n 表 內(nèi) 資 產(chǎn) 風(fēng) 險 劃 分 為 從 “ 無 風(fēng) 險 ” 到 “ 十 足 風(fēng) 險 ” 5個級 別 , 其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分 別 為 0%、 10%、 20%、 50%和100%。 資 產(chǎn)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的 給 定 以 資 產(chǎn) 風(fēng) 險 大 小 而 定 , 風(fēng)險 越 小 的 資

47、 產(chǎn) , 其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越 小 , 反 之 , 則 越 大 。n 銀 行 在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給 定 的 基 礎(chǔ) 上 , 利 用 加 權(quán) 平 均 法 , 將各 項 資 產(chǎn) 的 貨 幣 數(shù) 額 乘 以 其 風(fēng) 險 等 級 權(quán) 數(shù) 得 到 該 項 資產(chǎn) 的 風(fēng) 險 加 權(quán) 值 , 然 后 得 到 的 累 加 值 即 為 銀 行 表 內(nèi) 風(fēng)險 加 權(quán) 資 產(chǎn) 。 它 是 確 定 銀 行 資 本 限 額 的 重 要 依 據(jù) 之 一 。表 內(nèi)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的 計 算 公 式 為 : n 表 內(nèi)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表 內(nèi) 資 產(chǎn) 額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根 據(jù)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48、 的 類 別 及 相 應(yīng) 的 權(quán) 數(shù) 為 : A.0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的 資 產(chǎn) : (1)現(xiàn) 金 ; (2)以 本 幣 定 值 , 并 以 此 通 貨 對 央 行 融 通 資金 的 債 權(quán) ; (3)對 經(jīng) 濟 合 作 與 發(fā) 展 組 織 (OECD)成 員 國 , 或 對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達 成 與 其 借 款 總 體 安 排 相 關(guān) 的 特 別 貸 款協(xié) 議 的 國 家 的 中 央 政 府 或 央 行 的 其 他 債 權(quán) ; (4)用 現(xiàn) 金 或 者用 OECD國 家 中 央 政 府 債 券 作 擔 保 , 或 由 OECD國 家 的 中 央 政府 提 供 擔 保 的 貸

49、款 。B. 10%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的 資 產(chǎn) : 一 般 指 OECD國 家 政 府 或 機構(gòu) 提 供 擔 保 的 貸 款 或 債 權(quán) 。 C.20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的 資 產(chǎn) :(1)對 多 邊 發(fā) 展 銀 行 的 債 權(quán) 以 及 由 這 類 銀 行 提 供 擔 保 , 或 以這 類 銀 行 的 債 券 作 抵 押 的 債 權(quán) ; (2)對 OECD國 家 內(nèi) 的 注 冊 銀 行 的 債 權(quán) 以 及 由 這 類 銀 行 提 供 擔 保 的 貸 款 。 (3)對OECD以 外 國 家 注 冊 的 銀 行 余 期 在 1年 內(nèi) 的 債 權(quán) 和 由 OECD以 外 國 家 的 法 人 銀 行 提

50、供 擔 保 的 、 余 期 在 1年 內(nèi) 的 貸 款 ;(4)托 收 中 的 現(xiàn) 金 款 項 ; (5)對 非 本 國 的 OECD國 家 的 公共 部 門 機 構(gòu) 的 債 權(quán) , 以 及 由 這 些 機 構(gòu) 提 供 擔 保 的 貸 款 。 D.50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的 資 產(chǎn) : 完 全 以 居 住 用 途 的 房 產(chǎn) 作抵 押 的 貸 款 歸 入 這 一 類 資 產(chǎn) 。 E.100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的 資 產(chǎn) : (1)對 私 人 機 構(gòu) 的 債 權(quán) ; (2)對 OECD之 外 的 國 家 的 中 央 政 府 的 債 權(quán) ; (3)對 公 共 部門 所 屬 的 商 業(yè) 公 司 的 債 權(quán)

51、 ; (4)房 屋 設(shè) 備 和 其 他 固 定 資產(chǎn) ; (5)不 動 產(chǎn) 和 其 他 投 資 ; (6)所 有 其 他 的 資 產(chǎn) 。 表 外 項 目 的 信 用 轉(zhuǎn) 換 系 數(shù)n 對 于 表 外 項 目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建 議 采 用 “ 信用 轉(zhuǎn) 換 系 數(shù) ” 把 表 外 業(yè) 務(wù) 額 轉(zhuǎn) 化 為 表 內(nèi) 業(yè) 務(wù) 額 ,然 后 再 根 據(jù) 表 內(nèi) 同 等 性 質(zhì) 的 項 目 進 行 風(fēng) 險 加 權(quán) 。n 銀 行 的 表 外 項 目 劃 分 為 自 “ 無 風(fēng) 險 ” 到 “ 十 足風(fēng) 險 ” 5大 類 , 并 對 前 4類 表 外 業(yè) 務(wù) 分 別 給 定了 信 用 轉(zhuǎn) 換 系 數(shù)

52、 , 第 5類 則 因 其 與 外 匯 和 利 率有 關(guān) 而 須 作 特 別 處 理 。 具 體 包 括 如 下 : A. 0%信 用 轉(zhuǎn) 換 系 數(shù) 的 表 外 業(yè) 務(wù) : 類 似 初 始 期 限 在 1年 以 內(nèi) 的 , 或 可 以 在 任 何 時 候 無 條 件 取 消 的 承 諾 。 B.20%信 用 轉(zhuǎn) 換 系 數(shù) 的 表 外 業(yè) 務(wù) : 短 期 的 、 有 自 行清 償 能 力 的 與 貿(mào) 易 有 關(guān) 的 或 有 項 目 。 C.50%信 用 轉(zhuǎn) 換 系 數(shù) 的 表 外 業(yè) 務(wù) : 與 交 易 相 關(guān) 的 或有 項 目 ( 如 履 約 擔 保 、 投 標 擔 保 、 認 股 權(quán) 證

53、 和 為 某 些 特別 交 易 而 開 出 的 備 用 信 用 證 ) , 票 據(jù) 發(fā) 行 融 通 和 循 環(huán) 包銷 便 利 等 。 D.100%信 用 轉(zhuǎn) 換 系 數(shù) 的 表 外 業(yè) 務(wù) : (1)直 接 信 用 替代 工 具 , 如 保 證 和 承 兌 ;(2)銷 售 和 回 購 協(xié) 議 以 及 有 追 索權(quán) 的 資 產(chǎn) 銷 售 ; ( 3) 遠 期 資 產(chǎn) 購 買 、 超 遠 期 存 款 和 部分 繳 付 款 項 的 股 票 和 代 表 承 諾 一 定 損 失 的 證 券 。 E. 與 外 匯 和 利 率 有 關(guān) 的 或 有 項 目 。 信 用 轉(zhuǎn) 換 系 數(shù) 是 表 外 業(yè) 務(wù) 轉(zhuǎn) 換

54、 為 表 內(nèi) 資 產(chǎn) 的 前提 條 件 , 也 是 正 確 計 算 銀 行 風(fēng) 險 加 權(quán) 資 產(chǎn) 的 重要 依 據(jù) 。 表 外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的 計 算 公 式 為 : 表 外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表 外 資 產(chǎn) X 信 用 轉(zhuǎn) 換 系 數(shù) X 表內(nèi) 相 對 性 質(zhì) 資 產(chǎn) 的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的 實 施 要 求100% 核 心 資 本一 級 資 本 比 率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總 額 100% 附 屬 資 本二 級 資 本 比 率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總 額 100% 核 心 資 本 附 屬 資 本資 本 對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比 率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總 額一 級 資 本 比 率

55、 二 級 資 本 比 率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在 表 內(nèi) 資 產(chǎn) 風(fēng) 險 權(quán) 數(shù) 及 表 外 項 目 的 信用 轉(zhuǎn) 換 系 數(shù) 的 基 礎(chǔ) 上 , 規(guī) 定 銀 資 本 充 足 性 的 計 算 公 式為 :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有 兩 個 重 點 :銀 行 資 本 規(guī) 定 及 其 與 資 產(chǎn) 風(fēng) 險 的 聯(lián) 系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有 其 具 體 的 實 施 要 求 。 國 際 大 銀 行 的 資本 對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比 率 應(yīng) 達 到 8%以 上 , 其 中 核 心 資 本 至少 要 占 總 資 本 的 50 。 一 級 資 本 比 率 不 應(yīng) 低 于 4%。附 屬 資 本

56、內(nèi) 普 通 貸 款 準 備 金 不 能 高 于 風(fēng) 險 資 產(chǎn) 的1.25%, 次 級 長 期 債 務(wù) 的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一 級 資 本 的50 。 雖 然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的 規(guī) 定 并 非 具 有 強 制 性 , 但 已成 為 當 今 國 際 銀 行 業(yè) 最 重 要 的 公 約 之 一 , 因 而 對 從事 國 際 業(yè) 務(wù) 的 商 業(yè) 銀 行 來 說 , 它 具 有 很 強 的 約 束 力 。 查 詢 信 息 資 料資 料 查 詢 :1.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自 90年 代 以 來 的 新 發(fā) 展 ?2.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對 銀 行 業(yè) 的 影 響

57、3. 面 對 “ 新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 中 國 商 業(yè) 銀 行應(yīng) 該 從 哪 些 方 面 著 手 努 力 ? 思 考 題 ( 1)重 點 概 念 :外 源 資 本 、 內(nèi) 源 資 本 、 銀 行 股 本 、債 務(wù) 資 本 、 銀 行 盈 余 、 儲 備 金 、 核心 資 本 、 附 屬 資 本 、 銀 行 資 本 充 足性 、 風(fēng) 險 加 權(quán) 資 本 、 銀 行 合 并 與收 購 n 為 什 么 核 心 資 本 是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中 最 重要 的 組 成 部 分 ? n 為 什 么 附 屬 資 本 及 其 構(gòu) 成 在 資 本 總 額 中的 比 重 受 到 限 制 ?n 討

58、論 1988年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的 主 要 貢 獻以 及 國 際 銀 行 監(jiān) 管 新 趨 勢 對 商 業(yè) 銀 行 的影 響 。n 銀 行 如 何 確 定 其 資 本 金 要 求 ? 應(yīng) 考 慮 哪些 關(guān) 鍵 因 素 ?思 考 題 ( 2) 討 論1.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自 90年 代 以 來 的 新 發(fā) 展 ?2.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對 銀 行 業(yè) 的 影 響3. 面 對 “ 新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 中 國 商 業(yè) 銀行 應(yīng) 該 從 哪 些 方 面 著 手 努 力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自 90年 代 以 來 的 新 發(fā)展 ?n 第 四 個 “ 巴 塞 爾

59、 協(xié) 議 ” : 1995年 4月 通 過 了 市 場 風(fēng)險 的 資 本 要 求 ; 1996年 1月 公 布 了 正 式 的 修 訂 稿 ,題 為 包 括 市 場 風(fēng) 險 后 資 本 協(xié) 議 ( 修 訂 稿 ) 。 在 第三 個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信 貸 風(fēng) 險 的 基 礎(chǔ) 上 , 強 調(diào) 商 業(yè) 銀行 面 臨 的 市 場 風(fēng) 險 。 n 1997年 9月 ,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頒 布 了 有 效 銀 行 監(jiān) 管 的核 心 原 則 , 這 是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加 強 國 際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管的 新 的 重 大 步 驟 。 主 要 內(nèi) 容 包 括 : 對 銀 行 監(jiān)

60、管 體 系 和必 要 的 銀 行 監(jiān) 管 法 律 框 架 要 求 、 對 被 監(jiān) 管 銀 行 入 市 和股 權(quán) 結(jié) 構(gòu) 的 審 批 ; 持 續(xù) 性 銀 行 監(jiān) 管 的 方 式 ; 信 息 要 求 ;監(jiān) 管 人 員 的 正 當 權(quán) 限 ; 關(guān) 于 跨 國 銀 行 業(yè) 等 。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自 90年 代 以 來 的 新 發(fā)展 ?n“新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n 隨 著 發(fā) 達 國 家 監(jiān) 管 實 踐 的 不 斷 發(fā) 展 和 商 業(yè) 銀 行 風(fēng) 險 管 理 水 平 的 提高 ,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1998年 開 始 全 面 修 改 資 本 協(xié) 議 , 先 后 公 布 了 三 個征

61、 求 意 見 稿 , 新 資 本 協(xié) 議 于 2004年 出 臺 。 n 新 資 本 協(xié) 議 在 8%的 最 低 資 本 充 足 率 要 求 基 礎(chǔ) 上 , 還 提 出 監(jiān) 管 部門 對 資 本 充 足 率 的 監(jiān) 督 檢 查 和 市 場 約 束 的 新 規(guī) 定 , 形 成 了 資 本 監(jiān) 管的 “ 三 大 支 柱 ” 。 在 信 用 風(fēng) 險 和 市 場 風(fēng) 險 的 基 礎(chǔ) 上 , 新 增 了 對 操 作風(fēng) 險 的 資 本 要 求 。 新 協(xié) 議 采 用 了 由 簡 單 到 復(fù) 雜 的 多 種 方 法 計 算 資 本要 求 , 如 計 算 信 用 風(fēng) 險 的 標 準 法 和 內(nèi) 部 評 級 法

62、 。 n 在 標 準 法 中 , 采 用 西 方 公 認 的 外 部 評 級 公 司 的 評 級 結(jié) 果 確 定 商 業(yè)銀 行 各 項 資 產(chǎn) 的 風(fēng) 險 權(quán) 重 , 廢 除 以 往 按 是 否 為 經(jīng) 合 組 織 成 員 確 定 風(fēng)險 權(quán) 重 的 不 合 理 做 法 。 在 相 對 復(fù) 雜 的 內(nèi) 部 評 級 法 中 , 允 許 管 理 水 平較 高 的 商 業(yè) 銀 行 采 用 銀 行 內(nèi) 部 對 客 戶 和 貸 款 的 評 級 結(jié) 果 來 確 定 風(fēng) 險權(quán) 重 、 計 提 資 本 。 n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對 銀 行 業(yè) 的 影 響 : 有 利 于 各 國 銀 行 在 平 等 的

63、基 礎(chǔ) 上 競 爭 ; 有 助 于 銀 行 業(yè) 風(fēng) 險 的 控 制 ; 有 助 于 銀 行 業(yè) 的 國 際 化 發(fā) 展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 對 銀 行 經(jīng) 營 管 理 的 影 響 : 使 銀 行 在 資 產(chǎn) 負 債 管 理 方 面 加 強 了 風(fēng) 險 資產(chǎn) 管 理 的 內(nèi) 容 ; 使 銀 行 管 理 的 對 象 由 資 產(chǎn) 負 債 表 內(nèi) 擴 展 到表 外 ; 使 銀 行 信 用 膨 脹 的 作 用 受 到 約 束 ; 為 各 國 銀 行 監(jiān) 管 機 構(gòu) 及 銀 行 內(nèi) 部 風(fēng) 險 評 級提 出 了 基 本 框 架 標 準 補 充 資 料中 國 商 業(yè)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率 概

64、 況 n 1995年 , 商 業(yè) 銀 行 法 原 則 上 規(guī) 定 商 業(yè) 銀 行的 資 本 充 足 率 不 得 低 于 8% 。n 1996年 , 商 業(yè) 銀 行 資 產(chǎn) 負 債 比 例 管 理 監(jiān) 控 、監(jiān) 測 指 標 和 考 核 辦 法 在 規(guī) 范 商 業(yè) 銀 行 資 產(chǎn) 負債 比 例 管 理 時 , 對 計 算 信 用 風(fēng) 險 資 本 充 足 率 的方 法 提 出 了 具 體 的 要 求 。 該 辦 法 參 考 了 1988年 資 本 協(xié) 議 的 總 體 框 架 , 但 在 結(jié) 合 中 國 國 情 時 ,在 諸 多 方 面 放 寬 了 標 準 , 同 時 由 于 我 國 商 業(yè) 銀行 損

65、 失 準 備 計 提 嚴 重 不 足 , 導(dǎo) 致 資 本 充 足 率 明顯 高 估 n 1998年 財 政 部 發(fā) 行 了 2700億 元 特 別 國 債 ,其 用 途 就 是 用 于 補 充 四 大 國 有 商 業(yè) 銀 行資 本 金 , 但 這 顯 然 是 杯 水 車 薪 。n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此 前 曾 有 意 讓 四 大 國 有 商業(yè) 銀 行 通 過 外 部 融 資 主 要 是 發(fā) 行長 期 金 融 債 券 , 以 此 補 充 資 本 金 , 提 高資 本 充 足 率 。 n 采 取 四 種 主 要 途 徑 提 高 商 業(yè) 銀 行 的 資 本 充 足 率 :n 一 是 通 過 國

66、 家 財 政 增 資 、 降 低 金 融 機 構(gòu) 所 得 稅 、 加 速金 融 機 構(gòu) 資 金 周 轉(zhuǎn) 、 增 加 金 融 機 構(gòu) 贏 利 及 完 善 呆 賬 準備 金 制 度 等 方 法 補 充 核 心 資 本 , 保 證 金 融 機 構(gòu) 資 本 的完 整 性 ; 二 是 通 過 發(fā) 行 長 期 債 券 、 固 定 資 產(chǎn) 重 估 、 適 當 提 高 準備 金 比 例 等 方 式 增 加 附 屬 資 本 ; 三 是 調(diào) 整 資 產(chǎn) 結(jié) 構(gòu) , 如 加 強 貸 款 控 制 管 理 、 減 少 信 用放 款 、 增 加 擔 保 貸 款 、 提 高 證 券 投 資 比 重 、 發(fā) 展 表 外業(yè) 務(wù) 和 金 融 創(chuàng) 新 等 ; n 四 積 極 籌 措 銀 行 上 市 。 n 統(tǒng) 計 顯 示 , 到 2000年 9月 , 中 國 工 商 銀 行資 本 充 足 率 為 4.57%, 農(nóng) 業(yè) 銀 行 為 1.44%,建 設(shè) 銀 行 為 3.79%, 中 國 銀 行 8.5%。 只有 中 國 銀 行 達 到 了 巴 塞 爾 協(xié) 議 規(guī) 定的 8 的 要 求 。 n 2004年 2月 23日 頒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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