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jì)法案例分析》課件》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guān)《《經(jīng)濟(jì)法案例分析》課件(9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wǎng)上搜索。
1、經(jīng) 濟(jì) 法 案 例 分 析公 司 設(shè) 立 案 例 分 析 案 例 2010年 10月 , 某 市 汽 車 運 輸 公 司 與 該 市 某飲 料 廠 經(jīng) 協(xié) 商 一 致 , 決 定 由 雙 方 出 資 50萬元 , 共 同 發(fā) 起 設(shè) 立 某 市 君 山 礦 泉 水 有 限 責(zé)任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君 山 公 司 )。 運 輸 公 司 與飲 料 廠 作 為 發(fā) 起 人 簽 訂 了 一 份 發(fā) 起 人 協(xié) 議, 協(xié) 議 規(guī) 定 : 飲 料 廠 出 資 投 入 30萬 元 ,運 輸 公 司 投 入 20萬 元 ; 公 司 設(shè) 立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作 為 公 司 決
2、策 和 業(yè) 務(wù) 執(zhí) 行機(jī) 構(gòu) ; 出 資 雙 方 各 按 投 資 比 例 分 享 利 潤 、分 擔(dān) 風(fēng) 險 ; 公 司 籌 備 過 程 中 的 具 體 事 宜及 公 司 的 登 記 注 冊 均 由 飲 料 廠 負(fù) 責(zé) 。 同 年 11月 , 運 輸 公 司 按 協(xié) 議 規(guī) 定 將 20萬 元投 資 款 匯 入 飲 料 廠 賬 戶 。 之 后 , 運 輸 公 司與 飲 料 廠 共 同 制 定 了 君 山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確 定 了 董 事 會 人 選 , 并 舉 行 了 兩 次 董 事會 議 , 制 定 了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計 劃 。 此 后 , 君 山公 司 遲 遲 沒 有 開
3、展 業(yè) 務(wù) 活 動 , 運 輸 公 司 經(jīng)查 問 , 才 知 君 山 公 司 尚 未 辦 理 公 司 注 冊 登記 。 運 輸 公 司 向 飲 料 廠 催 辦 數(shù) 次 , 一 直 沒有 辦 理 注 冊 登 記 2011年 4月 , 運 輸 公 司 以 君 山 公 司 沒 有 進(jìn) 行注 冊 并 開 展 業(yè) 務(wù) 活 動 為 由 , 要 求 飲 料 廠 退還 其 全 部 投 資 款 20萬 元 并 賠 償 損 失 。 飲 料廠 則 認(rèn) 為 , 雙 方 已 簽 訂 協(xié) 議 , 繳 納 出 資 ,制 定 章 程 , 成 立 董 事 會 , 至 今 已 逾 半 年 ,雖 然 沒 有 辦 理 注 冊 登 記
4、 手 續(xù) , 但 事 實 上 公司 已 經(jīng) 成 立 , 故 運 輸 公 司 不 能 抽 回 出 資 。如 運 輸 公 司 要 求 退 還 投 資 款 , 則 屬 于 違 約行 為 , 應(yīng) 承 擔(dān) 違 約 責(zé) 任 。 本 案 涉 及 的 法 律 問 題 是 在 公 司 設(shè) 立 過 程 中 發(fā) 起人 是 否 可 以 抽 回 出 資 , 而 這 一 問 題 又 與 公 司 法關(guān) 于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的 規(guī) 定 相 關(guān) 。 首 先 應(yīng) 當(dāng) 確 認(rèn)君 山 公 司 是 否 已 經(jīng) 成 立 。 關(guān) 于 公 司 成 立 , 各 國法 律 規(guī) 定 中 有 自 由 成 立 主 義 、 特 許 成 立 主
5、義 、核 準(zhǔn) 成 立 主 義 和 登 記 準(zhǔn) 則 主 義 。 一 般 而 言 , 我國 公 司 法 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有 限 責(zé) 任 公 司 的 成立 分 別 采 取 核 準(zhǔn) 成 立 主 義 和 登 記 準(zhǔn) 則 主 義 。 故應(yīng) 以 此 原 則 并 根 據(jù) 公 司 法 的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來 確認(rèn) 君 山 公 司 是 否 成 立 。 其 次 , 如 果 君 山 公 司 尚未 成 立 , 那 么 運 輸 公 司 與 飲 料 廠 作 為 發(fā) 起 人 仍處 于 公 司 成 立 過 程 之 中 。 案 例 分 析 核 準(zhǔn) 成 立 主 義 , 指 法 人 設(shè) 立 時 除 了 應(yīng) 符 合法
6、律 規(guī) 定 的 條 件 外 , 還 要 經(jīng) 過 主 管 行 政 機(jī)關(guān) 的 批 準(zhǔn) , 主 管 機(jī) 關(guān) 依 照 規(guī) 定 進(jìn) 行 審 查 ,作 出 批 準(zhǔn) 或 不 批 準(zhǔn) 的 決 定 。 登 記 準(zhǔn) 則 主 義 , 指 法 律 預(yù) 先 規(guī) 定 法 人 成 立的 條 件 , 設(shè) 立 人 可 依 照 該 條 件 設(shè) 立 , 一 旦符 合 法 人 的 成 立 條 件 , 無 須 經(jīng) 過 主 管 部 門批 準(zhǔn) , 應(yīng) 可 以 直 接 到 登 記 機(jī) 關(guān) 辦 理 登 記 ,法 人 即 可 成 立 。 按 照 公 司 法 的 規(guī) 定 , 公 司 成 立 后 嚴(yán) 禁 發(fā) 起 人抽 回 出 資 , 而 在 公 司
7、 尚 未 成 立 時 , 發(fā) 起 人 可 否 抽回 出 資 呢 ?對 此 , 公 司 法 未 作 禁 止 性 規(guī) 定 ,又 按 公 司 法 理 論 , 發(fā) 起 人 協(xié) 議 是 被 視 為 合 伙 協(xié) 議的 , 而 合 伙 人 的 退 伙 是 法 律 所 允 許 的 , 基 于 上 述理 由 , 應(yīng) 當(dāng) 認(rèn) 為 運 輸 公 司 在 君 山 公 司 成 立 前 是 可以 抽 回 出 資 的 。 本 案 可 適 用 的 法 律 規(guī) 定 :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的 三 款 : “ 公司 營 業(yè) 執(zhí) 照 簽 發(fā) 日 期 , 為 有 限 責(zé) 任 公司 成 立 日 期 ” 公 司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 “ 股 東 在 公司 登 記 后 , 不 得 抽 回 出 資 ” 謝 謝 觀 看歡 迎 大 家 批 評 指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