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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事務文書 一 、 涵 義 和 種 類 1、涵義: 民事法律事務文書,是指司法機關為處理各類民事訴訟案件以及當事人、律師為解決訴訟糾紛和處理非訴訟問題,依法制作或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 2、種類: 民事法律事務文書包括民事法律訴訟文書和民事法律非訴訟文書兩類。 二、寫作要領 A、 民 事 起 訴 狀 1、概念和功能: 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爭議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書。 2、結構和內容: 首部(主 要 包 括 標 題 和 當 事 人 的 基
2、 本 情 況)正文(包 括 訴 訟 請 求 、 事 實 理 由 和 證 據 等)尾部(包 括 結 尾 和 附 項) 3、撰寫民事起訴狀應注意的問題應注意律師不宜代寫民事起訴狀的幾種情況;要注意訴訟時效問題(2年或者1年P250); 要注意文書副本問題。 B、 民 事 上 訴 狀 1、概念和功能: 民事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請示重新審理的訴訟文書。 (它 是 當 事 人 行 使 上 訴 權 、 維 護 自 身 合 法 權益 有 力 工 具 , 也 是 上 一 級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對
3、下級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審 判 決 或 裁 定 進 行 全 面 審 查 ,經 過 審 理 并 依 法 作 出 裁 判 的 依 據 。 ) 2、結構和內容首部(標 題 、 當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況 和 案 由 等 )正文( 包 括 上 訴 請 求 和 上 訴 理 由 , 是 核 心 )尾部( 包 括 結 尾 和 附 項 等 ) C、 民 事 答 辯 狀 1、概念和功能: 民事答辯狀是指民事訴訟的被告或被上訴人根據民事起訴狀或民事上訴狀的內容,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示求或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答復,并依據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 2、結構和內容 首部(包 括 標 題 、 當 事
4、人 的 基 本 情 況 和 案 由)正文(是 核 心 內 容 , 主 要 寫 明 答 辯 理 由 ) :或 針 對 所 寫 事 實 不 實 進 行 反 駁 , 或 針 對 適 用法 律 不 當 進 行 反 駁 ; 尾部(包 括 結 尾 和 附 項 ) 應 當 寫 明 致 送 人 民法 院 的 名 稱 , 答 辯 人 簽 署 , 并 注 明 文 書 制 作的 年 月 日 。 附 項 主 要 寫 明 答 辯 狀 副 本 的 份 數和 有 關 證 據 的 情 況 。 3、撰寫民事答辯狀應注意的問題 第 一 , 敘 寫 答 辯 理 由 應 針 鋒 相 對 , 有 的 放 矢 ;第 二 , 抓 住 要
5、點 和 關 鍵 性 總 是 進 行 答 復 和 辯解 , 不 在 枝 節(jié) 問 題 上 糾 纏 , 以 免 分 散 精 力 ;第 三 , 應 當 實 事 求 是 , 以 理 服 人 ; 第 四 , 應 注 意 援 引 有 關 的 法 律 條 款 作 為 依 據 。 刑事法律事務文書一、涵義: 刑 事 法 律 事 務 文 書 , 是 指 司 法 機 關 為 處 理 各類 刑 事 訴 訟 案 件 以 及 當 事 人 、 律 師 為 解 決 刑事 糾 紛 , 依 法 制 作 或 使 用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或法 律 意 義 的 文 書 的 總 稱 。二、種類: 依 據 不 同 標 準 , 可
6、以 劃 分 為 不 同 的 種 類 。 以制 作 主 體 劃 分 , 可 分 為 公 安 機 關 刑 事 法 律 訴訟 文 書 , 檢 察 機 關 刑 事 法 律 訴 訟 文 書 , 人 民法 院 刑 事 法 律 訴 訟 文 書 , 當 事 人 自 用 的 刑 事法 律 訴 訟 文 書 , 律 師 自 用 或 代 書 的 刑 事 法 律訴 訟 文 書 。 刑事法律訴訟文書的寫作要領一、刑事自訴狀 1、概念和功能: 刑 事 自 訴 狀 是 指 刑 事 自 訴 案 件 的 被 害 人 或 者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為 追 究 被 告 人 的 刑 事 責 任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7、 訴 訟 時 制 作 并 使 用 的 法律 文 書 。 它 是 當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的 工 具 , 也是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 追 究 被 告 人 刑 事 責 任的 主 要 依 據 。 2、結構和內容首部(包 括 標 題 和 當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況) 正文(是 文 書 的 核 心 , 主 要 包 括 案 由 和 訴 訟 請 求 , 事實 與 理 由 , 以 及 證 人 姓 名 、 住 址 , 其 他 證 據 的 名 稱 、來 源 等 ) 尾部(包 括 結 尾 和 附 項)二、刑事上訴狀 1、概念和功能: 刑 事 上 訴 狀 是 指 刑 事 案
8、件 的 當 事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者 刑 事 被 告 人 的 辯 護 人 和 近 親 屬 經 被 告 人 同 意 , 不服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法 院 的 第 一 審 判 決 、 裁 定 , 依 照 法 定程 序 , 在 法 定 期 限 內 , 要 求 上 一 級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撤 銷或 變 更 原 審 裁 判 的 書 面 請 求 。 它 是 當 事 人 不 服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審 裁 判 , 要 求 引 起 第 二審 程 序 的 文 書 , 也 是 第 二 審 人 民 法 院 開 始 刑 事 案 件 上訴 審 程 序 的 依 據。 2、結構和內容P
9、263 三、刑事答辯狀 1、概念和功能 刑 事 答 辯 狀 是 指 刑 事 自 訴 案 件 的 被 告 或 被 上訴 人 根 據 刑 事 自 訴 狀 或 刑 事 上 訴 狀 的 內 容 ,針 對 原 告 提 出 的 訴 訟 請 求 或 上 訴 人 提 出 的 上訴 請 求 作 出 答 復 , 并 依 據 事 實 與 理 由 進 行 辯駁 的 法 律 文 書。 2、結構和內容首部(標 題 、 當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況 和 案 由) 正文(闡 明 答 辯 人 的 答 辯 意 見 和 理 由 ) 尾部( 包 括 結 尾 和 附 項 ) 四、刑事申訴書 1、概念和功能: 刑 事 申 訴 書 是
10、指 刑 事 案 件 的 當 事 人 及 其 法 定代 理 人 、 近 親 屬 , 對 已 經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決 、 裁 定 , 認 為 有 錯 誤 而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申訴 時 制 作 并 使 用 的 文 書 。 它 是 申 訴 人 不 服 判 決 、 裁 定 的 書 面 聲 明 , 也是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決 定 按 審 判 監(jiān) 督 程 序 對 案 件進 行 再 審 的 依 據 。 2、結構和內容:首部(標 題 、 當 事 人 基 本 情 況 和 案 由 ) 正文( 包 括 請 求 事 項 、 事 實 與 事 由 兩 部 分 )尾部( 結 尾 和 附 項 )
11、 行政訴訟法律文書一、涵義: 行 政 訴 訟 法 律 文 書 , 是 指 司 法 機 關 為 處 理 各類 行 政 案 件 以 及 當 事 人 、 律 師 為 解 決 行 政 糾紛 , 依 法 制 作 或 代 書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或 法 律 意義 的 文 書 的 總 稱。二、種類依主體劃分可分為: 司 法 機 關 行 政 訴 訟 法 律 文 書 , 當 事 人 自 用 的行 政 訴 訟 法 律 文 書 , 律 師 自 用 或 代 書 的 行 政訴 訟 法 律 文 書 ; 依形式劃分可分為:敘 述 式 、 真 空 式 、 筆 錄式 和 表 格 式 行 政 訴 訟 法 律 文 書 。 三、
12、寫作要領 A、 行 政 起 訴 狀 1、概念和功能: 行 政 起 訴 狀 是 指 行 政 訴 訟 的 原 告 認 為 自 己 的合 法 權 益 受 到 行 政 機 關 和 行 政 機 關 工 作 人 員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的 侵 害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要 求 依 法 處 理 的 法 律 文 書 。 它 是 原 告 指 控 被 告 作 出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非 法的 一 種 法 律 文 書 , 是 維 護 原 告 合 法 權 益 的 工具 , 也 是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行 政 案 件 的 依 據 。 2、結構和內容: 首部(標 題 和 當 事 人 基
13、本 情 況) 正文(由 訴 訟 請 求 、 事 實 與 理 由 、 證 據 等 組成 , 是 文 書 的 核 心) 尾部(包 括 結 尾 和 附 項) B、 行 政 答 辯 狀 1、概念和功能: 行 政 答 辯 狀 是 指 行 政 訴 訟 的 被 告 或 被 上 訴 人根 據 行 政 起 訴 狀 或 行 政 上 訴 狀 的 內 容 , 針 對原 告 提 出 的 訴 訟 請 求 或 上 訴 人 提 出 的 上 訴 請求 作 出 答 復 , 并 依 據 事 實 與 理 由 進 行 辯 駁 的法 律 文 書 。 2、撰寫時應注意的問題 要 正 確 確 定 答 辯 人 , 要 注 意 遞 交 期 限 , 要 明確 遞 交 答 辯 狀 的 途 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