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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三 章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一、民事法律關系概念民事法律關系是根據(jù)民事法律規(guī)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簡單說即是由民法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體現(xiàn)國家意志與當事人意志的社會關系 (二)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三)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關系,一般是自愿設立的 三、民事法律關系理論在民法學中的地位 這 起 糾 紛 中 農(nóng) 場 應 該 向 誰 索 款 案 情 介 紹 張 、 李 、 王 三 人 合 伙 養(yǎng) 鴨 。 派 張 去 一 農(nóng) 場 購 回 小 鴨500只 ,
2、推 選 王 某 主 要 負 責 放 養(yǎng) 。 某 日 王 發(fā) 現(xiàn) 趙 某 7歲兒 子 偷 捉 去 一 只 小 鴨 , 怒 而 責 打 , 趙 兒 乃 揚 言 要 毒 死小 鴨 , 王 均 告 張 、 李 注 意 。 當 夜 , 李 某 果 然 發(fā) 現(xiàn) 趙 兒用 小 瓶 在 一 水 塘 中 放 毒 , 又 加 責 打 。 次 日 晚 小 鴨 即 開始 死 亡 , 二 天 后 小 鴨 全 部 死 亡 。 此 時 , 農(nóng) 場 來 索 要 鴨款 。 張 拒 付 , 認 為 應 向 趙 某 索 要 、 趙 某 拒 賠 , 認 為 兒子 下 毒 系 王 、 李 打 兒 所 致 , 錯 在 王 、 李 。 李
3、 則 認 為 自己 打 趙 兒 是 在 他 放 毒 之 后 , 不 是 導 致 放 毒 的 原 因 , 故不 應 該 負 責 ; 如 趙 某 不 賠 , 也 應 由 王 某 負 責 。 因 為 鴨 死 系 王 某 放 養(yǎng) 不 當 所 致 , 自 己 無 責 。 王某 則 認 為 應 由 趙 某 賠 付 , 農(nóng) 場 起 訴 索 款 。 問 ;農(nóng) 場 應 向 誰 索 款 ? 案 例 評 析 本 案 涉 及 的 法 律 關 系 第 一 , 張 、 李 、 王 三 人 的 合 伙 關 系 。 第 二 , 張 、 李 、 王 合 伙 與 農(nóng) 場 的 購 買 小 鴨 關 系 第 三 , 合 伙 人 與 侵
4、 權 人 趙 某 兒 子 的 侵 權 民 事 法律 關 系 。 第 四 , 趙 某 與 其 子 的 監(jiān) 護 關 系 。 是 否 可 就 同 一 客 體 重 設 承 包 合 同 關 系或 買 賣 關 系 【 案 情 介 紹 】 A縣 B村 村 民 委 員 會 將 本 村 500畝 蝦 場 承 包 給 本 村 村 民楊 某 等 人 , 楊 某 等 人 投 資 60萬 人 民 幣 進 行 建 設 , 后 承包 不 能 , 將 蝦 場 交 回 村 里 。 1985年 9月 24日 , B村 村 民委 員 會 將 原 承 包 給 本 村 村 民 楊 某 等 人 的 500畝 蝦 場 發(fā) 包給 柳 某 承
5、 包 經(jīng) 營 。 該 合 同 規(guī) 定 : 承 包 期 為 15年 , 自 1986年 1月 1日 至 2000年 12月 31日 ; 柳 每 年 向 村 委 會 上交 承 包 費 26, 000元 ; 柳 某 在 承 包 期 間 , 可 在 蝦 場 建 一個 青 苗 場 ; 由 柳 某 負 責 償 還 楊 某 等 人 籌 建 蝦 場 的 工 程款 60萬 元 。 合 同 簽 訂 并 生 效 以 后 , 柳 某 籌 集 了 近 百 萬元 資 金 , 建 起 了 一 個 約 500立 方 水 體 的 育 苗 場 。 后 由 于 柳 未 按 期 向 楊 某 等 人 支 付 工 程 款 , 楊 某 等
6、 人 便將 債 權 移 交 給 村 委 會 , 由 柳 向 村 委 會 交 付 。 1987年 3月 16日 , 柳 未 經(jīng) 村 委 會 同 意 , 將 所 承 包 的 500畝 蝦 場 和 自建 的 500多 萬 水 體 的 育 苗 場 , 以 215萬 元 的 價 格 賣 給 C市 B區(qū) 某 水 產(chǎn) 技 術 開 發(fā) 公 司 。 1987年 8月 14日 村 委 會 告知 水 產(chǎn) 技 術 開 發(fā) 公 司 , 柳 對 蝦 場 和 育 苗 場 沒 有 所 有 權 ,柳 某 與 水 產(chǎn) 技 術 開 發(fā) 公 司 所 簽 訂 的 買 賣 合 同 無 效 , 并在 未 與 柳 其 解 除 承 包 合 同
7、 的 前 提 下 , 將 500畝 蝦 場 連 同育 苗 場 一 并 發(fā) 包 給 水 產(chǎn) 技 術 開 發(fā) 公 司 經(jīng) 營 。 承 包 期 為13年 , 承 包 費 為 215萬 元 , 并 要 求 水 產(chǎn) 技 術 開 發(fā) 公 司 須于 同 年 12月 31日 之 前 付 清 。 1988年 1月 15日 , 村 委 會 又以 水 產(chǎn) 技 術 開 發(fā) 公 司 未 按 期 交 納 承 包 費 為 由 , 又 把 500畝 蝦 場 及 柳 建 的 育 苗 場 租 賃 給 F村 冷 凍 廠 。 柳 某 得 知 此 情 況 后 , 遂 向 A縣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他 認 為 ,他 已 經(jīng) 向
8、楊 某 以 60萬 元 工 程 款 購 買 了 蝦 場 并 自 己 建 立了 500立 方 水 體 育 苗 場 , 因 此 他 對 蝦 場 和 育 苗 場 擁 有所 有 權 , 有 權 自 由 支 配 自 己 所 有 的 合 法 財 產(chǎn) , 所 以 他把 蝦 場 和 青 苗 場 賣 給 水 產(chǎn) 技 術 開 發(fā) 公 司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應 受 法 律 保 護 , 村 委 會 強 行 收 回 蝦 場 和 育 苗 場 并 發(fā) 包租 賃 給 他 人 , 侵 犯 了 其 合 法 權 益 , 要 求 人 民 法 院 確 認他 與 水 產(chǎn) 技 術 開 發(fā) 公 司 簽 訂 的 蝦 場 買 賣 合 同
9、 有 效 , 并要 求 村 委 會 承 擔 侵 權 的 民 事 責 任 ; 村 委 會 認 為 , 蝦 場為 本 村 集 體 所 有 , 柳 出 賣 蝦 場 是 違 法 的 , 村 委 會 有 權對 其 所 有 的 蝦 場 進 行 發(fā) 包 、 租 賃 , 他 人 無 權 干 涉 ; 水產(chǎn) 技 術 開 發(fā) 公 司 認 為 , 它 與 柳 簽 訂 的 蝦 場 買 賣 合 同 因違 法 而 無 效 , 但 后 來 它 與 村 委 會 簽 訂 的 承 包 合 同 應 屬有 效 , 它 沒 有 義 務 對 無 效 的 經(jīng) 濟 合 同 承 擔 義 務 。 判 決 A縣 人 民 法 院 經(jīng) 審 理 認 為
10、, 蝦 場 為 B村 集 體 所 有 , 柳 沒有 所 有 權 , 不 能 出 賣 蝦 場 , 故 根 據(jù)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民 法 通 則 第 71條 、 74條 第 1款 第 1項 和 第 81條 4款 (國家 所 有 的 礦 藏 、 水 流 , 國 家 所 有 的 和 法 律 規(guī) 定 屬 于 集體 所 有 的 林 地 、 山 嶺 、 草 原 、 荒 地 、 灘 涂 不 得 買 賣 、出 租 、 抵 押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轉 讓 。 ) 的 規(guī) 定 , 判決 確 認 柳 某 與 水 產(chǎn) 技 術 開 發(fā) 公 司 所 簽 的 買 賣 合 同 無 效 ,駁 回 柳 某
11、的 其 他 訴 訟 請 求 。 柳 某 與 B村 村 委 會 之 間 :承 包 合 同 關 系 ; 柳 與 水 產(chǎn) 技 術 開 發(fā) 公 司 之 間 :買 賣 合 同 關 系 ; B村 村 委 會 與 水 產(chǎn) 技 術 開 發(fā) 公 司 之 間 :承 包 合 同 關 系 ; B村 村 委 會 與 F村 冷 凍 廠 之 間 :租 賃 合 同 關 系 。 四 、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分 類 1、 財 產(chǎn) 法 律 關 系 和 人 身 法 律 關 系 ( 1) 劃 分 根 據(jù) 民 法 調 整 的 對 象 ( 2) 含 義 財 產(chǎn) 法 律 關 系 是 指 因 財 產(chǎn) 的 所 有 和 流 轉 而 形 成
12、的 、 滿 足 人 們 的 財 產(chǎn) 利 益 需 要 的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 人 身 法 律 關 系 是 指 與 當 事 人 的 人 身 不 可 分 離 、因 人 身 利 益 而 形 成 的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 ( 3) 劃 分 的 意 義 兩 類 關 系 中 的 權 利 性 質 不 同 。 對 這 兩 類 關 系 的 保 護 方 法 不 同 。 四 、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分 類 2、 絕 對 法 律 關 系 和 相 對 法 律 關 系 ( 1) 劃 分 根 據(jù) 根 據(jù)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義 務 主 體 的 范 圍 ( 2) 含 義 絕 對 法 律 關 系 ,
13、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的 義 務 主 體 是 權 利 人 以外 的 一 切 不 特 定 人 的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 相 對 法 律 關 系 ,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的 義 務 主 體 是 具 體 的 即特 定 人 的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 ( 3) 劃 分 的 意 義 : 第 一 有 利 于 確 定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義 務 人 及 其 義 務 。 第 二 明 確 權 利 主 體 行 使 并 實 現(xiàn) 其 權 利 的 特 點 。 第 三 有 利 于 區(qū) 分 合 同 法 和 侵 權 行 為 法 保 障 的 權 益 范 圍 。 四 、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分
14、類(三)物權法律關系與債權法律關系依據(jù):義務人是否特定物權法律關系是特定權利人與不特定義務人的關系。債權法律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兩種最基本的財產(chǎn)法律關系的特點。 (四)正常實現(xiàn)的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責任法律關系 根據(jù):法律關系形成和實現(xiàn)的不同特點。正常實現(xiàn)的法律關系是指當事人沒有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關系,民事責任法律關系是當事人違反民事義務并承擔責任的法律關系。有利分清義務與責任,有利正確適用法律(責任)。 第二節(jié)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主體資格是民事主體在民法上的法律人格,是自然人及其組織成為民事主
15、體的法律前提。 1、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區(qū)別。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聯(lián)系。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區(qū)別(l)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范疇。 (2)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反映不同的關系。 (3)民事權利能力只是國家向民事主體提供的取得民事權利的一般前提,民事主體要實際取得民事權利,尚需法律規(guī)定的一定客觀情況民事法律事實的發(fā)生。(4)民事權利能力作為法律上的一種資格,是一律不能轉讓和拋棄的。而民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依其性質不能轉讓、拋棄的以外,一般是可以轉讓、拋棄的
16、 。 back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聯(lián)系 民事權利能力作為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民事主體取得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前提。而民事主體實際取得的某種民事權利,則是其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具體表現(xiàn)。 第二節(jié)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2、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取得和行使民事權利,承擔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問題本質上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問題 3、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qū)別。 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聯(lián)系。 民事主體不能超越民事權利能力之外取得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qū)別(1)民
17、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的兩種不同的主體資格,或者說法律上的能力。 (2)民事主體民事權利能力的享有與民事主體自身的意識能力無關,而民事主體民事行為能力的享有則與自身的意識能力有關。 (3)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取得時間與消滅時間也是不相同的。 back 第二節(jié)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一)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經(jīng)由民法規(guī)范或法院判決類型化的自由,基于這種自由,民事主體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獲得法律上的利益。(二)民事義務。民事義務,是法律上拘束的類型化,這種法律上的拘束,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人為滿足他人的利益需要必
18、須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1、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根據(jù)其發(fā)生的原因。法定義務是指直接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而非由當事人自己約定的義務;約定義務是指由 第二節(jié)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當事人自行約定的義務。 2、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根據(jù)其內容。積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為一定積極行為(即作為)為內容的義務。消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不為一定行為(即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 3、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民事義務與義務人的關系。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不得將其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義務。非專屬義務,是指專屬義務以外的義務。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19、第三節(jié)、民事法律事實 ( 一 ) 民 事 法 律 事 實 的 概 念 和 意 義 是 指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能 夠 引 起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發(fā) 生 、變 更 和 消 滅 的 客 觀 現(xiàn) 象 。 后 果 : 引 起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發(fā) 生 、 變 更 和 消 滅 。 ( 二 ) 民 事 法 律 事 實 的 分 類 ( 三 )法律事實的構成指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消滅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 民 事 法 律 事 實 的 分 類 自 然 事 實 狀 態(tài) ( 時 間 的 經(jīng) 過 戰(zhàn) 爭 狀 態(tài) ) ( 與 人 的 意 志 無 關 ) 事 件 ( 如 出 生 、 死 亡 ) 民 事 法 律 事 實 民 事 行 為 自 己 的 行 為 準 民 事 行 為 行 為 事 實 行 為 ( 人 的 有 意 識 的 行 為 ) 他 人 的 行 為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