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總則》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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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合 同 法 (總 則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主 要 內(nèi) 容 :v 1、 合 同 的 訂 立 程 序v 2、 實(shí) 際 履 行 原 則v 3、 合 同 的 效 力v 4、 合 同 的 履 行v 5、 抗 辯 權(quán)v 6、 保 全 措 施v 7、 合 同 的 擔(dān) 保v 8、 合 同 的 變 更 和 轉(zhuǎn) 讓 v 9、 合 同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的 終 止v 10、 承 擔(dān) 違 約 責(zé) 任 的 方 式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第 一 節(jié) 合 同 法 概 述v 一 、 合 同 的 概

2、念 與 特 征v 合 同 , 又 稱 契 約 , 是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設(shè) 立 、 變 更 、 終 止特 定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關(guān) 系 的 協(xié) 議 。 在 合 同 概 念 之 下 , 可 以容 納 財 產(chǎn) 、 身 份 、 行 政 、 勞 動 等 不 同 性 質(zhì) 的 多 種 法律 關(guān) 系 。 我 國 合 同 法 中 所 指 的 合 同 , 是 平 等 主 體 的自 然 人 、 法 人 、 其 他 組 織 之 間 設(shè) 立 、 變 更 、 終 止 民事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關(guān) 系 的 協(xié) 議 。 而 同 屬 民 事 法 律 領(lǐng) 域 的 婚姻 、 收 養(yǎng) 、 監(jiān) 護(hù) 等 有 關(guān) 身 份 關(guān) 系 的 協(xié) 議

3、 , 以 及 其 他法 律 性 質(zhì) 的 協(xié) 議 , 適 用 其 他 有 關(guān)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合 同 具 有 以 下 法 律 特 征 :v 1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體 之 間 的 民 事 法 律 關(guān) 系 。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的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 一 方 不 得 憑 借 行 政 權(quán) 力 、 經(jīng) 濟(jì) 實(shí) 力 等 將自 己 的 意 志 強(qiáng) 加 給 另 一 方 。v 2 合 同 是 多 方 當(dāng) 事 人 的 法 律 行 為 。 合 同 的 主 體 必 須 有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 合 同 的 成 立 是 各 方 當(dāng)

4、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的 結(jié) 果 。v 3 合 同 是 從 法 律 上 明 確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特 定 權(quán) 利 與 義 務(wù) 關(guān)系 的 文 件 。 合 同 在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設(shè) 立 、 變 更 、 終 止 某 種 特 定的 民 事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關(guān) 系 , 以 實(shí) 現(xiàn) 當(dāng) 事 人 的 特 定 經(jīng) 濟(jì) 目 的 。v 4 合 同 是 具 有 相 應(yīng) 法 律 效 力 的 協(xié) 議 。 合 同 依 法 成 立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之 后 , 當(dāng) 事 人 各 方 都 必 須 全 面 正 確 履 行 合 同中 規(guī) 定 的 義 務(wù) , 不 得 擅 自 變 更 或 者 解 除 。 當(dāng)

5、事 人 不 履 行 合同 中 規(guī) 定 的 義 務(wù) , 要 依 法 承 擔(dān) 違 約 責(zé) 任 。 對 方 當(dāng) 事 人 可 通過 訴 訟 、 仲 裁 , 請 求 強(qiáng) 制 違 約 方 履 行 義 務(wù) , 追 究 其 違 約 法律 責(zé) 任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二 、 合 同 法 的 概 念 與 特 征v合 同 法 是 調(diào) 整 平 等 主 體 之 間 商 品 交 換 關(guān) 系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 它 調(diào) 整 合 同 的 訂 立 、效 力 、 履 行 、 變 更 和 解 除 、 終 止 、 違 約 責(zé)任 等 關(guān) 系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6、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合 同 法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v 1 合 同 法 強(qiáng) 調(diào) 主 體 平 等 、 自 愿 協(xié) 商 、 等 價有 償 的 原 則 。 這 些 原 則 是 商 品 交 換 的 基 本 原 則 ,在 合 同 法 中 得 到 最 充 分 的 體 現(xiàn) 。v 2 合 同 法 貫 徹 契 約 自 由 的 原 則 。 合 同 法 主 要是 通 過 任 意 性 法 律 規(guī) 范 而 不 是 強(qiáng) 制 性 法 律 規(guī) 范 調(diào)整 合 同 關(guān) 系 。 政 府 對 當(dāng) 事 人 通 過 合 同 關(guān) 系 進(jìn) 行 的經(jīng) 濟(jì) 活 動 的 干 預(yù) , 被 嚴(yán) 格 限 制 在 合 理 與 必 要 的 范圍

7、 之 內(nèi) 。v 3 合 同 法 從 動 態(tài) 的 角 度 為 當(dāng) 事 人 提 供 財 產(chǎn) 關(guān)系 的 法 律 保 護(hù) 。 合 同 法 與 物 權(quán) 法 均 屬 財 產(chǎn) 法 范 疇 。物 權(quán) 法 主 要 調(diào) 整 財 產(chǎn) 所 有 及 以 其 為 基 礎(chǔ) 的 財 產(chǎn) 關(guān)系 , 是 從 靜 態(tài) 角 度 為 財 產(chǎn) 關(guān) 系 提 供 法 律 保 護(hù) 。 而合 同 法 則 調(diào) 整 商 品 交 換 關(guān) 系 , 即 調(diào) 整 動 態(tài) 的 財 產(chǎn)流 轉(zhuǎn) 關(guān) 系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1999年 3月 15日 , 第 九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二次 會 議 通 過

8、 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 下 稱 合 同 法 ) 。 合 同 法 分 總 則 、 分 則 、 附 則 三 篇 ,共 二 十 三 章 四 百 二 十 八 條 , 是 一 部 較 為 詳 盡 、 嚴(yán)密 、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法 律 。 合 同 法 自 1999年10月 1日 起 施 行 , 我 國 曾 經(jīng) 按 照 合 同 性 質(zhì) 先 后 制定 的 經(jīng) 濟(jì) 合 同 法 、 涉 外 經(jīng) 濟(jì) 合 同 法 和 技 術(shù) 合 同 法 同 時 廢 止 。 為 保 障 合 同 法 的順 利 實(shí) 施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1999年 12月 1日 通 過了 關(guān) 于 適 用

9、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 若 干 問題 的 解 釋 ( 一 ) ( 以 下 簡 稱 合 同 法 解 ) ,該 解 釋 自 1999年 12月 29日 起 施 行 。 此 外 , 中 華人 民 共 和 國 擔(dān) 保 法 ( 以 下 簡 稱 擔(dān) 保 法 ) 以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其 他 相 關(guān) 司 法 解 釋 對 合 同 問 題也 起 著 重 要 的 調(diào) 整 作 用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三 、 合 同 法 的 基 本 原 則v 合 同 法 基 本 原 則 : v ( 一 ) 平 等 原 則v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 法 律 地

10、位 一 律 平 等 , 一 方 不 得 將 自 己 的 意 志強(qiáng) 加 給 另 一 方 , 各 方 應(yīng) 在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對 等 的 基 礎(chǔ) 上 訂 立 合 同 。 v ( 二 ) 自 愿 原 則v 自 愿 是 貫 徹 合 同 活 動 整 個 過 程 的 基 本 原 則 , 在 不 違 反 強(qiáng)制 性 法 律 規(guī) 范 和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的 基 礎(chǔ) 上 , 當(dāng) 事 人 依 法 享 有自 愿 訂 立 合 同 的 權(quán) 利 , 任 何 單 位 和 個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預(yù) 。 v ( 三 ) 公 平 原 則v 當(dāng) 事 人 應(yīng) 當(dāng) 遵 循 公 平 原 則 確 定 各 方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11、 務(wù) 。 任 何當(dāng) 事 人 不 得 濫 用 權(quán) 利 , 不 得 在 合 同 中 規(guī) 定 顯 失 公 平 的 內(nèi) 容 ,要 根 據(jù) 公 平 原 則 確 定 風(fēng) 險 與 違 約 責(zé) 任 的 承 擔(dān) 。v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四 ) 誠 實(shí) 信 用 原 則v 當(dāng) 事 人 行 使 權(quán) 利 、 履 行 義 務(wù) 應(yīng) 當(dāng) 遵 循 誠 實(shí) 信 用 原 則 。 當(dāng) 事人 應(yīng) 當(dāng) 誠 實(shí) 守 信 , 善 意 地 行 使 權(quán) 利 、 履 行 義 務(wù) , 不 得 有 欺 詐等 惡 意 行 為 。 在 法 律 、 合 同 未 作 規(guī) 定 或 規(guī) 定 不 清 的 情 況 下 ,

12、要 依 據(jù) 誠 實(shí) 信 用 原 則 解 釋 法 律 和 合 同 , 平 衡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的 利益 關(guān) 系 。v ( 五 ) 守 法 、 不 損 害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原 則v 當(dāng) 事 人 訂 立 、 履 行 合 同 , 應(yīng) 當(dāng)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 尊 重社 會 公 德 , 不 得 擾 亂 社 會 經(jīng) 濟(jì) 秩 序 , 損 害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v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四 、 合 同 的 分 類v ( 一 ) 有 名 合 同 與 無 名 合 同v 根 據(jù) 法 律 是 否 對 合 同 規(guī) 定 有 確 定 的 名 稱 與 調(diào)

13、 整 規(guī) 則 , 合 同分 為 有 名 合 同 與 無 名 合 同 。 v 有 名 合 同 是 立 法 上 規(guī) 定 有 確 定 名 稱 與 規(guī) 則 的 合 同 。 又 稱 典型 合 同 。 如 合 同 法 在 分 則 中 規(guī) 定 的 買 賣 合 同 、 贈 與 合同 、 借 款 合 同 、 租 賃 合 同 等 各 類 合 同 。v 無 名 合 同 是 立 法 上 尚 未 規(guī) 定 有 確 定 名 稱 與 規(guī) 則 的 合 同 , 又稱 非 典 型 合 同 。 這 種 分 類 的 意 義 在 于 兩 種 合 同 的 法 律 適 用不 同 。v 對 有 名 合 同 可 直 接 適 用 合 同 法 分

14、則 中 關(guān) 于 該 種 合 同 的具 體 規(guī) 定 。 對 無 名 合 同 則 只 能 在 適 用 合 同 法 總 則 中 規(guī)定 的 一 般 規(guī) 則 的 同 時 , 參 照 該 法 分 則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中 最 相類 似 的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二 ) 單 務(wù) 合 同 與 雙 務(wù) 合 同v 根 據(jù)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 是 否 互 相 享 有 權(quán) 利 、 負(fù) 有 義 務(wù) ,可 將 合 同 分 為 單 務(wù) 合 同 與 雙 務(wù) 合 同 。v 單 務(wù) 合 同 是 指 僅 有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承 擔(dān) 義 務(wù) 的 合 同 , 如典

15、 型 的 贈 與 合 同 。v 雙 務(wù) 合 同 是 指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相 互 享 受 權(quán) 利 、 承 擔(dān) 義 務(wù)的 合 同 , 如 買 賣 合 同 、 承 攬 合 同 、 租 賃 合 同 等 。v 這 種 分 類 的 法 律 意 義 在 于 , 因 兩 種 合 同 中 義 務(wù) 承 擔(dān)的 不 同 , 從 而 使 其 法 律 適 用 有 所 不 同 , 如 單 務(wù) 合 同履 行 中 不 存 在 同 時 履 行 抗 辯 權(quán) 等 問 題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三 ) 有 償 合 同 與 無 償 合 同v 根 據(jù)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 是 否 為 從 合

16、 同 中 得 到 的 利 益 支 付對 價 , 可 將 合 同 分 為 有 償 合 同 與 無 償 合 同 。v 有 償 合 同 是 指 當(dāng) 事 人 為 從 合 同 中 得 到 利 益 要 支 付 相應(yīng) 代 價 的 合 同 , 如 買 賣 合 同 。v 無 償 合 同 是 指 當(dāng) 事 人 不 需 為 從 合 同 中 得 到 的 利 益 支付 相 應(yīng) 代 價 的 合 同 , 如 典 型 的 贈 與 合 同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四 ) 諾 成 合 同 與 實(shí) 踐 合 同v 根 據(jù) 合 同 是 自 當(dāng)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時 成 立 , 還

17、 是在 當(dāng)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后 , 仍 須 有 實(shí) 際 交 付 標(biāo) 的 物的 行 為 才 能 成 立 , 可 將 合 同 分 為 諾 成 合 同 與 實(shí) 踐 合同 。v 諾 成 合 同 是 在 當(dāng)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時 即 告 成 立 的 合同 。v 實(shí) 踐 合 同 是 在 當(dāng)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后 , 仍 須 有 實(shí) 際交 付 標(biāo) 的 物 的 行 為 才 能 成 立 的 合 同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五 ) 要 式 合 同 與 不 要 式 合 同v 根 據(jù) 法 律 是 否 要 求 合 同 必 須 符 合

18、 一 定 的 形 式 才 能成 立 , 可 將 合 同 分 為 要 式 合 同 與 不 要 式 合 同 。v 要 式 合 同 是 必 須 按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特 定 形 式 訂 立 方 可成 立 的 合 同 。v 不 要 式 合 同 是 法 律 對 合 同 訂 立 未 規(guī) 定 特 定 形 式 的 合同 。v 通 常 , 合 同 除 有 法 律 特 別 規(guī) 定 者 外 , 均 屬 不 要 式 合同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六 ) 主 合 同 與 從 合 同v 根 據(jù) 某 一 合 同 是 否 以 其 他 合 同 的 存 在 為 前 提 而 存在

19、, 可 將 合 同 分 為 主 合 同 與 從 合 同 。v 主 合 同 是 無 須 以 其 他 合 同 存 在 為 前 提 即 可 獨(dú) 立 存 在的 合 同 。v 從 合 同 是 必 須 以 其 他 合 同 的 存 在 為 前 提 才 可 存 在 的合 同 , 如 保 證 合 同 。v 從 合 同 不 能 獨(dú) 立 存 在 , 所 以 又 稱 附 屬 合 同 。 主 合 同的 成 立 與 效 力 影 響 到 從 合 同 的 成 立 與 效 力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第 二 節(jié) 合 同 的 訂 立 v 一 、 合 同 的 內(nèi) 容 與 形 式 v ( 一 )

20、合 同 的 內(nèi) 容v 合 同 的 內(nèi) 容 , 即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 訂 立 合 同 的各 項(xiàng) 具 體 意 思 表 示 , 體 現(xiàn) 為 合 同 的 各 項(xiàng) 條款 。 根 據(jù) 合 同 法 規(guī) 定 , 在 不 違 反 法 律強(qiáng) 制 性 規(guī) 定 的 情 況 下 , 合 同 的 內(nèi) 容 由 當(dāng) 事人 約 定 。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條 款 : 合 同 的 主 要條 款 決 定 合 同 是 否 合 法 , 有 效 無 效 , 能 否履 行 。 我 國 合 同 法 對 合 同 的 主 要 條 款 作 了規(guī) 定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1) 當(dāng) 事 人 的 名

21、稱 或 者 姓 名 和 住 所 ;v名 稱 , 是 指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在 登 記 機(jī) 關(guān) 登記 的 正 式 稱 謂 ; 姓 名 是 指 公 民 在 身 份 證 或 者戶 籍 登 記 表 上 的 正 式 稱 謂 。 住 所 對 公 民 個 人而 言 、 是 指 其 長 久 居 住 的 場 所 ; 對 法 人 和 其他 組 織 而 言 , 是 指 其 主 要 辦 事 機(jī) 構(gòu) 所 在 地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2) 標(biāo) 的v 標(biāo) 的 , 是 指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所 指 向 的 對 象 ,也 就 是 合 同 法

22、 律 關(guān) 系 的 客 體 。 合 同 的 標(biāo) 的 必 須 明 確 、具 體 、 肯 定 。 如 果 合 同 沒 有 標(biāo) 的 或 者 標(biāo) 的 不 明 確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的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就 失 去 了 目 標(biāo) , 也 就 不 可 能在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建 立 起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關(guān) 系 。 比 如 , 甲 乙 簽訂 一 份 所 謂 的 買 賣 合 同 , 卻 沒 有 約 定 買 賣 什 么 , 由于 沒 有 標(biāo) 的 , 該 臺 同 就 不 可 能 成 立 。 合 同 的 標(biāo) 的 可以 是 物 , 也 可 以 是 勞 務(wù) 、 技 術(shù) 成 果 等 , 只 要 不 是 法律 禁 止 的

23、, 都 可 以 成 為 合 同 標(biāo) 的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3) 數(shù) 量 ; 數(shù) 量 , 是 指 以 數(shù) 字 方 式 和 計 量 單 位 方 式 對 合 同 標(biāo) 的 進(jìn) 行 具體 的 確 定 , 也 就 是 衡 量 標(biāo) 的 輕 重 、 多 少 、 大 小 、 面 積 及 容 量的 尺 度 。 由 于 數(shù) 量 是 確 定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范 圍 、 大小 的 標(biāo) 準(zhǔn) , 如 果 當(dāng)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沒 有 約 定 標(biāo) 的 數(shù) 量 , 也 就 無法 確 定 雙 方 的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 比 如 , 甲 乙 之 間

24、 簽 訂 一 份 買 賣 木 材的 合 同 , 但 買 賣 多 少 沒 有 約 定 , 這 樣 的 合 同 是 無 法 履 行 的 。有 關(guān) 產(chǎn) 品 的 計 量 方 法 , 國 家 有 規(guī) 定 的 , 應(yīng) 執(zhí) 行 國 家 的 規(guī) 定 ;國 家 沒 有 規(guī) 定 的 , 由 當(dāng) 事 入 協(xié) 商 確 定 。 合 同 中 數(shù) 量 要 清 楚 ,計 量 單 位 要 明 確 , 不 可 含 混 不 清 , 切 忌 使 用 含 糊 不 清 的 計 算方 法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4) 質(zhì) 量 ;質(zhì) 量 , 是 指 以 成 分 、 含 量 、 純 度 、 尺 寸

25、、 精 密 度 、 性 能 等 來 表示 合 同 標(biāo) 的 內(nèi) 在 素 質(zhì) 和 外 觀 形 象 的 優(yōu) 劣 狀 態(tài) 。 如 產(chǎn) 品 的 品種 、 型 號 、 規(guī) 格 和 工 程 項(xiàng) 目 的 標(biāo) 準(zhǔn) 等 。 質(zhì) 量 條 款 由 當(dāng) 事 人 約定 , 應(yīng) 符 合 國 家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和 標(biāo) 準(zhǔn) 化 要 求 。 在 簽 訂 合 同 時 , 標(biāo)的 質(zhì) 量 要 訂 得 詳 細(xì) 具 體 , 寫 明 國 家 標(biāo) 準(zhǔn) 、 部 頒 標(biāo) 準(zhǔn) 、 省 級 標(biāo)準(zhǔn) 、 專 業(yè) 標(biāo) 準(zhǔn) 、 廠 級 標(biāo) 準(zhǔn) 等 , 必 要 時 應(yīng) 具 體 規(guī) 定 是 什 么 年 代的 質(zhì) 量 標(biāo) 準(zhǔn) 。 如 果 是 雙 方 協(xié) 商 的

26、標(biāo) 準(zhǔn) 。 在 合 同 中 應(yīng) 具 體 寫 明技 術(shù) 指 標(biāo) 和 質(zhì) 量 要 求 , 但 如 果 有 國 家 強(qiáng) 制 性 標(biāo) 準(zhǔn) 或 者 行 業(yè) 性標(biāo) 準(zhǔn) 的 , 雙 方 協(xié) 商 的 標(biāo) 準(zhǔn) 不 得 低 于 此 標(biāo) 準(zhǔn) , 因 為 許 多 產(chǎn) 品 的質(zhì) 量 涉 及 到 人 身 和 財 產(chǎn) 的 安 全 問 題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5) 價 款 或 者 報 酬 ;v 價 款 或 者 報 酬 , 又 稱 價 金 , 是 指 當(dāng) 事 人 一 方 履 行 義務(wù) 時 , 另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以 貨 幣 形 式 支 付 的 代 價 。 在 合同 標(biāo) 的 為

27、 物 或 智 力 成 果 時 , 取 得 標(biāo) 的 物 所 應(yīng) 支 付 的代 價 為 價 款 ; 在 合 同 標(biāo) 的 物 為 行 為 時 , 獲 得 勞 務(wù) 所應(yīng) 支 付 的 代 價 為 報 酬 。 價 款 或 者 報 酬 是 有 償 合 同 的主 要 條 款 。 價 款 或 者 報 酬 一 般 由 當(dāng) 事 人 在 訂 立 合 同時 自 由 約 定 、 但 是 如 果 屬 于 政 府 定 價 的 , 必 須 執(zhí) 行政 府 定 價 。 如 果 有 政 府 指 導(dǎo) 價 的 , 當(dāng) 事 人 必 須 在 政府 指 導(dǎo) 價 規(guī) 定 的 幅 度 范 圍 內(nèi) 確 定 價 格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28、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6) 履 行 期 限 、 地 點(diǎn) 和 方 式 ;履 行 期 限 ,是 指 當(dāng) 事 人 履 行 合 同 義 務(wù) 的 起 止 時 間 。 履 行 期 限 既 是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請 求對 方 當(dāng) 事 人 履 行 合 同 義 務(wù) 的 一 個 依 據(jù) ,又 是 判 斷 合 同 是 否 已 經(jīng) 得 到 履 行 的 一 個標(biāo) 準(zhǔn) ,履 行 期 限 涉 及 到 當(dāng) 事 人 權(quán) 利 的 實(shí) 現(xiàn) 情 況 , 也 是 確 定 違 約 與 否 的 一 個 因 素 。因 此 ,當(dāng) 事 人 在 訂 立 合 同 時 ,應(yīng) 盡 可 能 將 履 行 期 限 約 定 得 明 確 和 具 體

29、 。 履 行 期限 一 般 以 年 月 日 來 表 示 ,通 常 由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協(xié) 商 確 定 。 如 果 是 執(zhí) 行 國 家 指 令 性計 劃 的 ,則 應(yīng) 根 據(jù) 該 計 劃 的 要 求 來 確 定 履 行 期 限 。 履 行 地 點(diǎn) , 是 指 當(dāng) 事 人 按 合 同 規(guī) 定 履 行 義 務(wù) 的 地 方 , 即 在 什 么 地 方 交 付 或 提 取 標(biāo)的 。 當(dāng) 事 人 訂 立 合 同 時 應(yīng) 明 確 規(guī) 定 履 行 地 點(diǎn) , 它 是 判 斷 合 同 是 否 已 經(jīng) 得 到 履行 的 一 個 標(biāo) 準(zhǔn) , 涉 及 到 享 有 權(quán) 利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的 權(quán) 利 實(shí) 現(xiàn) 情

30、 況 。 履 行 方 式 , 是 指 當(dāng) 事 人 采 取 什 么 樣 的 方 式 履 行 自 己 在 合 同 中 的 義 務(wù) 。 合 同 履 行 的方 式 是 多 種 多 樣 的 ,根 據(jù) 合 同 的 不 同 內(nèi) 容 而 有 差 異 。 有 的 合 同 是 以 轉(zhuǎn) 移 一 定 財 產(chǎn) 的 方 式 來 履 行 的 ,如 買 賣 合 同 是 供 方 把 貨 物 轉(zhuǎn) 移 給 需 方 :有 的 合 同 是 以 提 供某 種 勞 務(wù) 的 方 式 來 履 行 的 ,如 貨 物 運(yùn) 輸 合 同 是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運(yùn) 輸 貨 物 到 目 的地 交 給 需 方 ;是 一 次 履 行 還 是 分 期

31、履 行 ;等 等 。 有 的 履 行 方 式 還 要 根 據(jù) 實(shí) 際 需要 來 確 定 , 比 如 在 貨 物 買 賣 合 同 中 ,是 采 用 自 提 、 送 貨 方 式 ,還 是 采 用 托 運(yùn) 方式 。 托 運(yùn) 方 式 是 采 取 鐵 路 、 水 路 、 公 路 還 是 航 空 運(yùn) 輸 。 有 的 需 要 當(dāng) 事 人 必 須親 自 履 行 的 方 式 履 行 臺 同 , 有 的 則 可 以 允 許 由 他 人 代 為 履 行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7) 違 約 責(zé) 任 ;違 約 , 是 指 當(dāng) 事 人 沒 有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的 標(biāo) 的

32、 、時 間 、 地 點(diǎn) 、 方 式 履 行 義 務(wù) 的 行 為 。 違 約 責(zé)任 , 是 指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完 全 履 行合 同 約 定 的 義 務(wù)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后 果 , 即 應(yīng) 當(dāng)承 擔(dān) 的 法 律 責(zé) 任 。 違 約 所 應(yīng) 負(fù) 的 責(zé) 任 , 一 般是 違 約 對 方 支 付 違 約 金 或 賠 償 金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8) 解 決 爭 議 的 方 法 。 解 決 爭 議 的 方 法 , 是 指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在 履 行 合 同 過 程 中 發(fā)生 爭 議 后 , 通 過 什 么 樣 的

33、辦 法 來 處 理 這 一 爭 議 。 爭 議 的 解 決方 法 有 兩 類 : 一 類 是 訴 訟 解 決 , 即 通 過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由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審 理 、 判 決 ; 另 一 類 是 非 訴 訟 解 決 , 其 中 包 括 :一 是 由 當(dāng) 事 人 雙 方 通 過 友 好 協(xié) 商 方 式 ; 二 是 由 當(dāng) 事 人 雙 方 共同 邀 請 第 三 人 作 為 調(diào) 解 人 , 通 過 調(diào) 解 的 方 式 : 三 是 由 當(dāng) 事 人雙 方 在 合 同 中 約 定 仲 裁 條 款 或 者 在 事 后 達(dá) 成 書 面 仲 裁 協(xié) 議 ,將 爭 議 提 交 仲 裁

34、機(jī) 構(gòu) 的 方 式 。 當(dāng) 事 人 協(xié) 商 解 決 和 第 三 人 調(diào) 解 解 決 都 不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強(qiáng)制 性 , 只 有 訴 訟 解 決 和 仲 裁 解 決 才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強(qiáng) 制 性 。 但由 于 訴 訟 與 仲 裁 分 屬 兩 種 不 同 的 解 決 爭 議 的 方 法 , 如 果 當(dāng) 事人 選 擇 了 仲 裁 , 就 不 能 再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因 此 , 當(dāng) 事 人 雙方 在 訂 立 合 同 時 應(yīng) 約 定 解 決 爭 議 的 方 法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二 ) 合 同 的 形 式v 合 同 的

35、 形 式 , 是 指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的 外在 表 現(xiàn) 形 式 。 當(dāng) 事 人 訂 立 合 同 , 可 以 采 取 書 面 形 式 、口 頭 形 式 和 其 他 形 式 。v 口 頭 形 式 的 合 同 方 便 易 行 , 但 缺 點(diǎn) 是 發(fā) 生 爭 議 時 難以 舉 證 確 認(rèn) 責(zé) 任 , 不 夠 安 全 。 所 以 , 重 要 的 合 同 不宜 采 用 口 頭 形 式 。 對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或 者 當(dāng) 事人 約 定 采 用 書 面 形 式 的 合 同 , 當(dāng) 事 人 應(yīng) 當(dāng) 采 用 書 面形 式 。 書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書 、

36、信 件 和 數(shù) 據(jù) 電 文 ( 包括 電 報 、 電 傳 、 傳 真 、 電 子 數(shù) 據(jù) 交 換 和 電 子 郵 件 )等 各 種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現(xiàn) 所 載 內(nèi) 容 的 形 式 , 不 限 于 合同 書 一 種 形 式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二 、 合 同 訂 立 程 序v 當(dāng) 事 人 訂 立 合 同 應(yīng) 當(dāng) 具 備 相 應(yīng) 的 資 格 , 即具 有 相 應(yīng) 的 民 事 權(quán)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v民 事 權(quán) 利 能 力 , 是 當(dāng) 事 人 作 為 民 事 主 體 能 夠享 有 民 事 權(quán) 利 和 承 擔(dān) 民 事 義 務(wù)

37、的 資 格 。v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是 民 事 主 體 能 夠 以 自 己 的 行為 享 有 民 事 權(quán) 利 和 承 擔(dān) 民 事 義 務(wù) 的 能 力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對 于 自 然 人 而 言 :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 不 滿 10周 歲 的 未 成 年 人 和 不 能 辨 認(rèn)自 己 行 為 的 精 神 病 人 ) 進(jìn) 行 的 行 為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 10周 歲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和 不 能 完全 辨 認(rèn) 自 己 行 為 的 精 神 病 人 ) 只 能 進(jìn) 行 與 其 能 力 相

38、 當(dāng) 的 法律 行 為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人 ( 18周 歲 以 上 的 成 年 人 和 16周 歲 以上 不 滿 18周 歲 以 自 己 的 勞 動 收 入 為 主 要 生 活 來 源 者 ) 也 只有 在 其 權(quán) 利 能 力 范 圍 內(nèi) , 才 具 有 相 應(yīng) 的 行 為 能 力 。 對 于 法 人 來 說 :只 有 具 有 與 其 權(quán) 利 能 力 范 圍 相 適 應(yīng) 的行 為 能 力 , 其 進(jìn) 行 的 法 律 行 為 方 為 有 效 。 法 人 的 權(quán) 利 能 力范 圍 一 般 以 核 準(zhǔn) 登 記 的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和 業(yè) 務(wù) 范 圍 為 準(zhǔn)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39、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當(dāng) 事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訂 立 合 同 。v此 外 , 國 家 根 據(jù) 需 要 下 達(dá) 指 令 性 任 務(wù) 或 者 國家 訂 貨 任 務(wù) 的 , 有 關(guān) 法 人 、 其 他 組 織 之 間 應(yīng)當(dāng) 依 照 有 關(guān)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務(wù) 訂 立 合 同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一 ) 、 要 約v 1、 要 約 是 指 希 望 和 他 人 訂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根 據(jù) 合 同 法 規(guī) 定 。 該 意 思 表 示 應(yīng) 當(dāng) 符 合 下 列規(guī) 定 :v ( 1) 內(nèi)

40、 容 具 體 確 定 , 即 表 達(dá) 出 訂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并 包 括 一 經(jīng) 承 諾 合 同 即 足 以 成 立 的 各 項(xiàng) 基 本 條 款 ;v ( 2) 表 明 經(jīng) 受 要 約 人 承 諾 , 要 約 人 即 受 該 意 思 表示 約 束 。v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要 約 與 要 約 邀 請 相 區(qū) 別 。v 要 約 邀 請 是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發(fā) 出 要 約 的 意 思 表 示 , 不 屬 于訂 立 合 同 的 行 為 。 寄 送 的 價 目 表 、 、 拍 賣 公 告 、 招 標(biāo) 公 告 、招 股 說 明 書 、 商 業(yè)

41、 廣 告 等 , 性 質(zhì) 為 要 約 邀 請 。 但 若 商 業(yè) 廣告 的 內(nèi) 容 符 合 要 約 的 規(guī) 定 , 則 視 為 要 約 , 懸 賞 廣 告 有 爭議 。v 再 如 根 據(j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審 理 商 品 房 買 賣 合 同 糾 紛 案件 適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規(guī) 定 , 商 品 房 的 銷 售 廣 告 和宣 傳 資 料 為 要 約 邀 請 , 但 是 出 賣 人 就 商 品 房 開 發(fā) 規(guī) 劃 范 圍內(nèi) 的 房 屋 及 相 關(guān) 設(shè) 施 所 作 的 說 明 和 允 諾 具 體 確 定 , 并 對 商品 房 買 賣 合 同 的 訂 立 以 及

42、房 屋 價 格 的 確 定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應(yīng) 當(dāng) 視 為 要 約 。 該 說 明 和 允 諾 即 使 未 載 人 商 品 房 買 賣 合 同 ,亦 應(yīng) 當(dāng) 視 為 合 同 內(nèi) 容 , 當(dāng) 事 人 違 反 的 , 應(yīng) 當(dāng) 承 擔(dān) 違 約 責(zé) 任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2、 要 約 的 生 效 : 要 約 到 達(dá) 受 要 約 人 時 生 效 。v 要 約 可 以 向 特 定 人 發(fā) 出 , 也 可 以 向 非 特 定 人 發(fā) 出 。要 約 到 達(dá) 受 要 約 人 時 生 效 。 采 用 數(shù) 據(jù) 電 文 形 式 訂立 合 同 , 收 件 人 指

43、定 特 定 系 統(tǒng) 接 收 數(shù) 據(jù) 電 文 的 。該 數(shù) 據(jù) 電 文 進(jìn) 入 該 特 定 系 統(tǒng) 的 時 間 , 視 為 到 達(dá) 時間 ; 未 指 定 特 定 系 統(tǒng) 的 , 該 數(shù) 據(jù) 電 文 進(jìn) 入 收 件 人的 任 何 系 統(tǒng) 的 首 次 時 間 , 視 為 到 達(dá) 時 間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例 題 】 采 用 數(shù) 據(jù) 電 文 形 式 訂 立 合 同 , 收件 人 未 指 定 特 定 系 統(tǒng) 的 , 該 數(shù) 據(jù) 電 文 進(jìn) 人收 件 人 的 任 何 系 統(tǒng) 的 首 次 時 間 , 視 為 要 約或 者 承 諾 到 達(dá) 時 間 。 ( )v

44、 【 答 案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3、 要 約 的 撤 回 : 要 約 在 發(fā) 出 后 、 生 效 前 , 要 約 人可 以 撤 回 要 約 。 v 4、 要 約 的 撤 銷 : 在 要 約 生 效 后 、 受 要 約 人 承 諾 前 ,要 約 人 可 以 撤 銷 要 約 。 但 合 同 法 規(guī) 定 , 下 列情 形 要 約 不 得 撤 銷 :v 要 約 人 確 定 了 承 諾 期 限 ;v 要 約 人 以 其 他 形 式 明 示 要 約 不 得 撤 銷 ;v 受 要 約 人 有 理 由 認(rèn) 為 要 約 是 不 可 撤 銷 的 , 并 已經(jīng) 為 履

45、行 合 同 作 了 準(zhǔn) 備 工 作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例 題 1】 根 據(jù)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下列 要 約 中 , 不 得 撤 銷 的 有 ( ) 。v A、 要 約 人 確 定 了 承 諾 期 限 的 要 約v B、 要 約 人 明 示 不 可 撤 銷 的 要 約v C、 已 經(jīng) 到 達(dá) 受 要 約 人 但 受 要 約 人 尚 未 承 諾 的 要 約v D、 受 要 約 人 有 理 由 認(rèn) 為 要 約 不 可 撤 銷 , 并 且 為 履 約 做了 準(zhǔn) 備 的 要 約v 【 答 案 】 ABDv 【 解 析

46、 】 對 于 選 項(xiàng) C, 要 約 到 達(dá) 受 要 約 人 后 , 在 受 要 約人 未 作 出 承 諾 之 前 可 以 撤 銷 。v 【 例 題 2】 根 據(jù)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下列 各 項(xiàng) 中 , 屬 于 不 得 撤 銷 要 約 的 情 形 有 ( ) 。v A、 要 約 已 經(jīng) 到 達(dá) 受 要 約 人 v B、 要 約 人 確 定 了 承 諾 期 限v C、 要 約 人 明 示 要 約 不 可 撤 銷v D、 受 要 約 人 已 對 要 約 作 出 承 諾v 【 答 案 】 BCD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5、 要

47、 約 的 失 效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要 約 失 效 。v ( 1) 、 拒 絕 要 約 的 通 知 到 達(dá) 要 約 人 ;v ( 2) 、 要 約 人 依 法 撤 銷 要 約 ;v ( 3) 、 承 諾 期 限 屆 滿 , 受 要 約 人 未 作 出 承 諾 ;v ( 4) 、 受 要 約 人 對 要 約 的 內(nèi) 容 作 出 實(shí) 質(zhì) 性 變 更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二 ) 、 承 諾v 承 諾 是 受 要 約 人 同 意 要 約 的 意 思 表 示 。 承 諾 應(yīng) 當(dāng) 由 受 要約 的 特 定 人 或 非 特 定 人 向 要

48、 約 人 以 通 知 的 方 式 作 出 , 通知 的 方 式 依 要 約 要 求 可 以 是 口 頭 或 書 面 形 式 , 但 根 據(jù) 交易 習(xí) 慣 或 者 要 約 表 明 可 以 通 過 行 為 作 出 承 諾 的 除 外 , 如受 要 約 人 根 據(jù) 交 易 習(xí) 慣 作 出 履 行 行 為 等 。 不 過 , 通 常 對沉 默 或 不 行 為 不 能 視 為 承 諾 。 承 諾 生 效 時 合 同 成 立 。 v 1、 承 諾 期 限v ( 1) 要 約 以 信 件 作 出 的 , 承 諾 期 限 自 信 件 載 明 的 日 期開 始 計 算 ; 信 件 未 載 明 日 期 的 , 自

49、 投 寄 該 信 件 的 郵 戳 日期 開 始 計 算 。 要 約 以 電 話 、 傳 真 作 出 的 , 承 諾 期 限 自 要約 到 達(dá) 受 要 約 人 時 開 始 計 算 。v ( 2) 受 要 約 人 超 過 承 諾 期 限 發(fā) 出 承 諾 的 , 除 要 約 人 及時 通 知 受 要 約 人 該 承 諾 有 效 以 外 , 為 新 要 約 。 v 2、 承 諾 撤 回 : 承 諾 可 以 撤 回 ,條 件 是 撤 回 承 諾 的 通 知 應(yīng)當(dāng) 在 承 諾 通 知 到 達(dá) 要 約 人 之 前 或 者 與 承 諾 通 知 同 時 到 達(dá)要 約 人 , 即 在 承 諾 生 效 前 到 達(dá)

50、要 約 人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3、 承 諾 內(nèi) 容v ( 1) 、 受 要 約 人 對 要 約 的 內(nèi) 容 作 出 實(shí) 質(zhì) 性 變 更 的 ,視 為 新 要 約 。v ( 2) 、 受 要 約 人 對 要 約 的 內(nèi) 容 作 出 非 實(shí) 質(zhì) 性 變 更的 除 要 約 人 及 時 表 示 反 對 或 者 要 約 表 明 承 諾 不 得對 要 約 的 內(nèi) 容 作 出 任 何 變 更 外 , 該 承 諾 有 效 , 合同 的 內(nèi) 容 以 承 諾 的 內(nèi) 容 為 準(zhǔn)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例 題 】 美 達(dá) 家

51、 具 廠 得 知 Z機(jī) 關(guān) 所 建 辦 公 樓 要 購 置 一 批辦 公 桌 椅 , 便 于 1997年 2月 1日 致 函 Z機(jī) 關(guān) 以 每 套 1000元的 優(yōu) 惠 價 格 出 售 辦 公 桌 椅 。 Z機(jī) 關(guān) 考 慮 到 美 達(dá) 家 具 廠 生產(chǎn) 的 家 具 質(zhì) 量 可 靠 , 便 于 2月 2日 回 函 訂 購 300套 桌 椅 ,提 出 每 套 價 格 800元 , 同 時 要 求 3個 月 內(nèi) 將 桌 椅 送 至 Z機(jī)關(guān) , 驗(yàn) 貨 后 七 日 內(nèi) 電 匯 付 款 。 美 達(dá) 家 具 廠 收 到 函 件 后 ,于 2月 4日 又 發(fā) 函 Z機(jī) 關(guān) , 同 意 Z機(jī) 關(guān) 提 出 的

52、訂 貨 數(shù) 量 、交 貨 時 間 及 方 式 、 付 款 時 間 及 方 式 , 但 同 時 提 出 其 每 套桌 椅 售 價 1000元 已 屬 優(yōu) 惠 價 格 , 考 慮 Z機(jī) 關(guān) 所 訂 桌 椅 數(shù)量 較 多 , 可 以 按 每 套 桌 椅 900元 出 售 。 Z機(jī) 關(guān) 2月 6日 發(fā)函 表 示 同 意 。 2月 7日 , 美 達(dá) 家 具 廠 電 話 告 知 Z機(jī) 關(guān) 收 到 2月 6日 函 件 。 該 合 同 的 要 約 為 ( ) 。v A、 2月 1日 美 達(dá) 家 具 廠 發(fā) 出 的 函 件v B、 2月 2日 Z機(jī) 關(guān) 發(fā) 出 的 函 件 v C、 2月 4日 美 達(dá) 家 具

53、廠 發(fā) 出 的 函 件v D、 2月 6日 Z機(jī) 關(guān) 發(fā) 出 的 函 件v 【 答 案 】 Cv 【 解 析 】 ( 1) 2月 1日 美 達(dá) 家 具 廠 發(fā) 出 的 函 件 屬 于 要 約邀 請 ; ( 2) 2月 2日 Z機(jī) 關(guān) 發(fā) 出 的 函 件 屬 于 要 約 ; ( 3)2月 4日 美 達(dá) 家 具 廠 發(fā) 出 的 函 件 屬 于 新 要 約 , 即 該 合 同 的要 約 ; ( 4) 2月 6日 Z機(jī) 關(guān) 發(fā) 出 的 函 件 屬 于 承 諾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例 題 】 :v A企 業(yè) 向 B企 業(yè) 發(fā) 出 傳 真 訂 購 一 臺 設(shè)

54、 備 , 列 明 了 數(shù)量 、 質(zhì) 量 、 交 貨 時 間 , 付 款 方 式 等 等 , 但 要 求 B報價 , 該 傳 真 屬 于 邀 約 邀 請 。 B企 業(yè) 收 到 傳 真 后 , 又 向 A企 業(yè) 發(fā) 傳 真 , 列 明 了設(shè) 備 的 單 價 , B向 A發(fā) 送 的 傳 真 中 包 括 訂 立 合 同 所需 要 的 全 部 條 款 , 因 此 屬 于 要 約 。 A收 到 傳 真 后 向B發(fā) 出 傳 真 , 對 單 價 進(jìn) 行 了 調(diào) 整 , 這 屬 于 A作 出 實(shí)質(zhì) 性 變 更 的 行 為 , 因 此 原 要 約 失 效 , 該 傳 真 屬 于 新要 約 。 B企 業(yè) 向 A企

55、業(yè) 發(fā) 出 傳 真 , 同 意 了 A指 明 的 價 格 ,該 傳 真 則 屬 于 承 諾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例 題 】 : 要 約 是 只 能 向 特 定 的 人 發(fā) 出 的 ,邀 請 他 們 與 自 己 訂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 。v【 答 案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例 題 】 甲 公 司 7月 1日 通 過 報 紙 發(fā) 布 廣 告 , 稱 其 有 某 型 號的 電 腦 出 售 , 每 臺 售 價 8000元 , 隨 到 隨 購 , 數(shù) 量 不 限 ,廣 告 有 效 期 至 7月

56、 30日 。 乙 公 司 委 托 王 某 攜 帶 金 額 16萬 元的 支 票 于 7月 28日 到 甲 公 司 購 買 電 腦 , 但 甲 公 司 稱 廣 告 所述 電 腦 已 全 部 售 完 。 乙 公 司 為 此 受 到 一 定 的 經(jīng) 濟(jì) 損 失 。 根據(jù)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規(guī) 定 , 下 列 表 述 正 確 的 是 ( ) 。v A.甲 公 司 的 廣 告 構(gòu) 成 要 約 , 乙 公 司 的 行 為 構(gòu) 成 承 諾 , 但 甲公 司 不 承 擔(dān) 違 約 責(zé) 任B.甲 公 司 的 廣 告 構(gòu) 成 要 約 , 乙 公 司 的 行 為 構(gòu) 成 承 諾 , 甲 公司 應(yīng) 當(dāng) 承 擔(dān)

57、 違 約 責(zé) 任C.甲 公 司 的 廣 告 不 構(gòu) 成 要 約 , 乙 公 司 的 行 為 不 構(gòu) 成 承 諾 ,甲 公 司 不 承 擔(dān) 民 事 責(zé) 任D.甲 公 司 的 廣 告 構(gòu) 成 要 約 , 乙 公 司 的 行 為 不 構(gòu) 成 承 諾 , 甲公 司 不 承 擔(dān) 民 事 責(zé) 任 v 【 答 案 】 B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三 ) 合 同 成 立 的 時 間 與 地 點(diǎn)v 1 合 同 成 立 的 時 間 。 合 同 法 針 對 當(dāng) 事 人 訂 立 合 同的 不 同 形 式 , 規(guī) 定 了 確 認(rèn) 合 同 成 立 的 不 同 時 間 標(biāo) 準(zhǔn) 。 在

58、 一般 情 況 下 , 承 諾 生 效 時 合 同 成 立 。 當(dāng) 事 人 約 癥 采 用 合 同 書形 式 訂 立 合 同 的 , 自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簽 字 或 者 蓋 章 時 合 同 成 立 。如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未 同 時 在 合 同 書 上 簽 字 或 蓋 章 , 則 以 當(dāng) 事 人中 最 后 一 方 簽 字 或 蓋 章 的 時 間 為 合 同 的 成 立 時 間 。 由 于 法律 規(guī) 定 , “ 承 諾 生 效 時 合 同 成 立 ” , 所 以 , 凡 合 同 不 以 承諾 生 效 時 成 立 , 而 以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在 合 同 書 上 簽 字 或 蓋 章 時成

59、立 的 , 當(dāng) 事 人 應(yīng) 當(dāng) 事 先 在 要 約 或 承 諾 中 作 出 明 確 規(guī) 定 。否 則 , 只 要 已 有 承 諾 , 未 簽 合 同 書 不 能 再 作 為 合 同 未 成 立的 依 據(jù) 。 當(dāng) 事 人 采 用 信 件 、 數(shù) 據(jù) 電 文 等 形 式 訂 立 合 同 的 ,可 以 要 求 在 合 同 成 立 之 前 簽 訂 確 認(rèn) 書 。 合 同 在 簽 訂 確 認(rèn) 書時 成 立 , 而 不 是 承 諾 生 效 時 成 立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2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點(diǎn) 。 合 同 法 規(guī) 定 , 承 諾 生 效的 地 點(diǎn) 為 合

60、 同 成 立 的 地 點(diǎn) 。 采 用 數(shù) 據(jù) 電 文 形 式 訂 立合 同 的 , 收 件 人 的 主 營 業(yè) 地 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點(diǎn) ; 沒有 主 營 業(yè) 地 的 , 其 經(jīng) 常 居 住 地 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點(diǎn) 。當(dāng) 事 人 另 有 約 定 的 , 按 照 其 約 定 。 當(dāng) 事 人 采 用 合 同書 形 式 訂 立 合 同 的 ,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簽 字 或 者 蓋 章 的 地點(diǎn) 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點(diǎn) 。 如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未 在 同 一 地 點(diǎn)簽 字 或 蓋 章 , 則 以 當(dāng) 事 人 中 最 后 一 方 簽 字 或 蓋 章 的地 點(diǎn) 為 合

61、同 成 立 的 地 點(diǎn)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3 實(shí) 際 履 行 與 合 同 成 立 的 關(guān) 系 v 1、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 約 定 采 用 書 面 形 式 訂 立 合 同 , 當(dāng)事 人 未 采 用 書 面 形 式 但 一 方 已 經(jīng) 履 行 主 要 義 務(wù)并 且 對 方 接 受 的 , 該 合 同 成 立 。v 2、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 約 定 采 用 合 同 書 形 式 訂 立 合 同 ,在 簽 字 或 者 蓋 章 之 前 , 當(dāng) 事 人 一 方 已 經(jīng) 履 行 主要 義 務(wù) 并 且 對 方 接 受 的 , 該 合 同 成 立 。v 3、 商 品

62、 房 的 認(rèn) 購 、 訂 購 、 預(yù) 訂 等 協(xié) 議 具 備 商 品房 買 賣 合 同 的 主 要 內(nèi) 容 , 并 且 出 賣 人 已 經(jīng) 按 照約 定 收 受 購 房 款 的 , 該 協(xié) 議 應(yīng) 當(dāng) 認(rèn) 定 為 商 品 房買 賣 合 同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例 題 】 根 據(jù)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下 列 要約 中 , 不 得 撤 銷 的 有 ( ) 。v A.要 約 人 確 定 了 承 諾 期 限 的 要 約 v B.要 約 人 明 示 不 可 撤 銷 的 要 約v C.已 經(jīng) 到 達(dá) 受 要 約 人 但 受

63、 要 約 人 尚 未 承 諾 的 要 約v D.受 要 約 人 有 理 由 認(rèn) 為 要 約 不 可 撤 銷 , 并 且 為 履 約 做 了 準(zhǔn)備 的 要 約v 【 答 案 】 ABDv 【 例 題 】 根 據(jù)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下 列 各 項(xiàng) 中 , 屬 于 不 得撤 銷 要 約 的 情 形 有 ( ) 。v A.要 約 已 經(jīng) 到 達(dá) 受 要 約 人 B.要 約 人 確 定 了 承 諾 期限 v C.要 約 人 明 示 要 約 不 可 撤 銷 D.受 要 約 人 已 對 要 約作 出 承 諾v 【 答 案 】 BCD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64、例 題 】 : A向 B發(fā) 要 約 , 4月 1日 發(fā) 出 , 4月 3日 到 達(dá) B, B收 到 要 約 后 , 看 內(nèi) 容 不 適 合 自 己 的 需 要 , 明 確 表 示 拒 絕 ,則 原 要 約 失 效 。v 【 例 題 】 : A向 B發(fā) 出 要 約 , 期 限 是 4月 1日 至 4月 10日 , B因 為 看 內(nèi) 容 不 適 合 自 己 , 也 既 沒 同 意 也 沒 有 反 對 , 在 4月10日 之 前 未 作 出 承 諾 , 由 于 超 過 了 期 限 , 因 此 原 要 約 失 效 。v 【 例 題 】 但 是 如 果 甲 通 過 網(wǎng) 絡(luò) 下 載 一 個 殺 毒 軟 件

65、 , 下 載 時填 寫 了 自 己 的 手 機(jī) 號 碼 。 下 載 過 程 中 有 提 示 該 軟 件 試 用 期為 三 個 月 , 如 果 試 用 者 不 愿 意 繼 續(xù) 使 用 , 需 要 卸 載 該 試 用軟 件 或 正 式 通 知 對 方 不 再 使 用 , 否 則 視 為 繼 續(xù) 有 償 使 用 ,將 通 過 甲 的 手 機(jī) 扣 費(fèi) 10元 /月 。 甲 試 用 了 三 個 月 既 沒 卸 載也 沒 有 通 知 對 方 不 再 使 用 。 則 乙 方 可 以 按 照 約 定 從 第 四 個月 開 始 扣 費(fèi)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例 題

66、】 要 約 生 效 后 , 在 下 列 哪 些 情 況 下 要 約 不 再 具 有 法律 約 束 力 ? ( ) A、 要 約 人 表 明 反 悔 B、 要 約 人 撤 銷 要 約 C、 受 要 約 人 作 出 實(shí) 質(zhì) 性 變 更 D、 受 要 約 人 拒 絕 的通 知 到 達(dá) 要 約 人 【 答 案 】 :BCDv 【 例 題 】 : A向 B以 信 件 的 形 式 發(fā) 出 要 約 , 信 件 載 明 的 日期 為 4月 1日 , 當(dāng) 天 發(fā) 出 , 4月 3日 到 達(dá) B, 如 果 承 諾 期 限 是10天 , 那 么 應(yīng) 該 從 信 件 載 明 的 日 期 4月 1日 開 始 計 算 10天的 期 限 。 經(jīng) 濟(jì) 法 淮 陰 工 學(xué) 院 經(jīng) 濟(jì) 管 理 學(xué) 院 v 【 例 題 】 美 達(dá) 家 具 廠 得 知 Z機(jī) 關(guān) 所 建 辦 公 樓 要 購 置 一 批 辦 公 桌 椅 , 便于 2006年 2月 1日 致 函 Z機(jī) 關(guān) 以 每 套 1000元 的 優(yōu) 惠 價 格 出 售 辦 公 桌 椅 。Z機(jī) 關(guān) 考 慮 到 美 達(dá) 家 具 廠 生 產(chǎn) 的 家 具 質(zhì) 量 可 靠 , 便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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