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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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1 口 頭 形 式2 書 面 形 式3 推 定 形 式4 沉 默 形 式 明 示口 頭 ( 語 言 )書 面 ( 文 字 )默 示 : 推 定 形 式行 為 沉 默 形 式法 律 特 定 規(guī) 定 一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附 條 件 與 附 期 限 的 意 義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行 為 成 立 行 為 有 效人 為 限 制 其 效 力原 因 : 未 來 具 有 不 確 定 性手 段 : 條 件 、 期 限 二、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一 ) 概 念( 二 ) 條 件 的 特 征 ( 條 件 ) 以 當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選 定 的 、 將 來 可 能

2、 發(fā) 生 的 客 觀 事 實 的 發(fā) 生 與 否 為 條件 , 決 定 法 律 行 為 效 力 的 開 始 或 終 止 的 法 律 行 為 。1、 尚 未 發(fā) 生2、 可 能 發(fā) 生 ,可 能 不 發(fā) 生3、 法 定 事 實 之 外 的 意 思 表 示 約 定4、 合 法5、 條 件 不 得 與 行 為 的 主 要 內(nèi) 容 相 矛 盾( 三 ) 條 件 的 分 類(1) 延 緩 條 件 ( 停 止 條 件 、 生 效 條 件 ) 行 為 成 立效 力 具 備 ( 有 效 )條 件 未 成 就引 而 不 發(fā) ( 未 生 效 )條 件 成 就效 力 發(fā) 作1、 延 緩 條 件 、 解 除 條 件

3、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2) 解 除 條 件 ( 終 止 條 件 、 失 效 條 件 )行 為 成 立效 力 具 備 ( 有 效 )條 件 未 成 就效 力 發(fā) 作 ( 生 效 )條 件 成 就效 力 終 止比 較 : 延 緩 條 件 解 除 條 件行 為 成 立 : 效 力 具 備 ( 有 效 )條 件 未 成 就 : 引 而 不 發(fā) ( 未 生 效 )條 件 成 就 : 效 力 發(fā) 作 ( 生 效 ) 效 力 發(fā) 作 ( 生 效 )效 力 具 備 ( 生 效 )效 力 終 止 ( 失 效 )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2、 積 極 條 件 、 消 極 條 件 ( 1) 積 極 條 件

4、: 事 實 發(fā) 生條 件 成 就( 2) 消 極 條 件 : 事 實 不 發(fā) 生條 件 成 就 張 某 欲 買 一 套 設 備 建 塑 料 加 工 廠 , 向 劉 某 借 款 10萬 元 。張 某 寫 了 一 張 “ 暫 借 劉 某 人 民 幣 10萬 元 整 , 工 廠 開 工 后 第 二個 月 即 如 數(shù) 奉 還 ” 的 借 條 。 設 備 運 到 , 張 某 此 時 發(fā) 現(xiàn) 搞 塑 料制 品 加 工 不 如 倒 賣 原 材 料 賺 錢 , 于 是 張 某 將 自 己 購 進 的 塑 料加 工 設 備 租 給 他 人 , 利 用 劉 某 的 借 款 去 倒 賣 原 材 料 。 半 年 后

5、,劉 某 見 張 某 有 錢 做 買 賣 卻 遲 遲 不 還 借 款 , 便 上 門 索 要 。 張 某說 借 條 上 寫 明 的 條 件 是 開 工 后 第 二 個 月 還 款 , 雖 有 設 備 卻 沒有 開 工 , 要 開 工 后 再 還 。 合 同 性 質(zhì) 如 何 認 定 ? 合 同 法 第 54條 第 2款 規(guī) 定 : 當 事 人 為 自 己 的 利 益 不 正 當 地阻 止 條 件 成 就 的 , 視 為 條 件 已 成 就 ; 不 正 當 地 促 成 條 件 成 就 的 ,視 為 條 件 不 成 就 。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一 ) 概 念 以 當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選

6、定 的 、 將 來 必 然 發(fā) 生 的 客 觀 事 實 的 發(fā) 生 與 否 ,決 定 法 律 行 為 效 力 的 開 始 或 終 止 的 法 律 行 為 。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二 ) 期 限 的 分 類(1) 始 期 行 為 成 立效 力 具 備 ( 有 效 )期 限 未 至引 而 不 發(fā) ( 未 生 效 )期 限 屆 至效 力 發(fā) 作(2) 終 期 行 為 成 立效 力 具 備 ( 有 效 )期 限 未 至效 力 發(fā) 作 ( 生 效 ) 期 限 屆 至效 力 終 止 1.2004年 1月 日 甲 乙 約 定 ,2年 內(nèi) 甲 將 使 用 乙 提 供 的 原 材 料 .2.甲 對 乙 說

7、 ,當 太 陽 從 西 邊 升 起 ,我 將 把 我 的 房 屋 送 給 你 .3.甲 乙 約 定 ,甲 的 兒 子 畢 業(yè) 后 如 果 回 本 地 工 作 ,房 屋 將 不 在 租 給 乙 .4.甲 對 乙 說 , 如 果 明 天 下 雨 ,我 就 把 我 的 雨 傘 送 給 你 .5.甲 對 乙 說 ,你 把 甲 家 的 牛 偷 給 我 ,我 就 借 給 你 1000元 錢 .6.甲 對 乙 說 下 次 你 過 生 日 的 時 候 我 送 你 一 臺 電 腦 .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第六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狀態(tài)一 、 效 力 狀 態(tài) 概 述意 思 表 示 效 力 “ 引 而 不 發(fā)

8、 ”“生 效 ”意 思 表 示 有 效 、 生 效 意 思 表 示 有 效 、 未 生 效意 思 表 示 適 法 效 力 約 束 的 事 實意 思 表 示 違 法 意 思 表 示 效 力 瑕 疵無 效 民 事 行 為可 撤 銷 民 事 行 為 效 力 待 定 民 事 行 為 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二 、 法 律 行 為 的 有 效行 為 目 的 性法 律 事 實 法 效 性 意 表 行 為目 的 法 效行 為 目 的 在 于 追 求 法 效 發(fā) 生目 的 使 他 人 察 知意 思 表 示 法 效 的 內(nèi) 容 “有 效 ”適 法有 效 : “ 意 表 ” 與 “ 法 效 ” 的 連 接 建

9、 立 ; “ 意 表 ” 適 法 其 條 件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三 、 法 律 行 為 的 生 效 、 不 生 效意 思 表 示 意 思 表 示 適 法 意 思 表 示 有 效效 力 約 束 的 事 實效 力 “ 引 而 不 發(fā) ”“成 立 ” 、 “ 有 效 ” , 但 不 “ 生 效 ”終 結(jié) “ 效 力 約 束 ” 的 事 實“生 效 要 件 ”1、 死 亡 死 因 法 律 行 為2、 延 緩 條 件 成 就 附 延 緩 條 件 法 律 行 為 3、 始 期 屆 滿 附 始 期 法 律 行 為 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四 、 法 律 行 為 的 效 力 瑕 疵行 為 目 的

10、性法 律 事 實 法 效 性 意 表 行 為目 的 法 效行 為 目 的 在 于 追 求 法 效 發(fā) 生目 的 使 他 人 察 知意 思 表 示 法 效 的 內(nèi) 容“效 力 瑕 疵 ” 適 法效 力 瑕 疵 : “ 意 表 ” 與 “ 法 效 ” 的 連 接 無 法 完 全 建 立 ; “ 意 表 ” 違 法 為 其 條件 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 一 ) 確 定 無 效1、 違 背 “ 根 本 性 ” 有 效 要 件2、 確 定 無 效 : 無 效 之 后 果 , 不 可 挽 回3、 當 然 無 效 : 無 效 之 后 果 , 無 須 任 何 人 的 確 認4、 自 始 無 效 : 無

11、 效 之 后 果 , 始 于 行 為 成 立 之 時1、 違 反 “ 非 根 本 性 ” 有 效 要 件2、 行 為 成 立 時 , 有 效 3、 在 法 定 期 間 內(nèi) , 行 為 人 可 以 撤 銷 該 行 為 的 效 力4、 在 法 定 期 間 內(nèi) , 行 使 撤 銷 權(quán) , 行 為 自 始 無 效( 二 ) 可 撤 銷 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5、 在 法 定 期 間 內(nèi) , 未 行 使 撤 銷 權(quán) , 不 得 再 行 撤 銷6、 法 定 期 間 : 1年自 行 為 成 立 之 日 起 ( 民 法 通 則 ) , 或 行 為 人 知 道 或 應 當 知 道 撤 銷 事 由 之 日

12、起 ( 合 同 法 ) 。( 三 ) 效 力 待 定1、 因 “ 權(quán) 利 ” 不 足 所 致2、 行 為 成 立 時 , 其 效 力 懸 而 未 決3、 行 為 人 之 外 的 特 定 第 三 人 決 定 “ 追 認 ” 或 者 “ 拒 絕 ”4、 若 其 追 認 , 行 為 自 始 有 效 5、 若 其 拒 絕 , 行 為 自 始 無 效 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可撤銷民事行為與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比較:可 撤 銷 民 事 行 為 效 力 待 定 民 事 行 為成 為 成 立 時 的 效 力 狀 況 有 效 效 力 懸 而 未 決撤 銷 權(quán) /決 定 權(quán) 人 行 為 人 行 為 人 之 外

13、 的 特 定 第 三 人行 為 的 最 終 效 力 撤 銷 : 自 始 無 效不 撤 銷 : 始 終 有 效 追 認 : 自 始 有 效拒 絕 : 自 始 無 效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五 、 民 事 行 為 的 最 終 效 力 狀 況1、 事 實 判 斷民 事 行 為 A、 成 立B、 不 成 立 2、 價 值 判 斷 A、B、 效 力 瑕 疵a、 確 定 無 效b、 可 撤 銷c、 效 力 待 定 撤 銷 : 行 為 無 效未 撤 銷 : 行 為 有 效拒 絕 : 行 為 無 效追 認 : 行 為 有 效 3、 效 力 約 束 A、B、 不 生 效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民 事 行

14、 為 的 最 終 效 力 狀 況 的 結(jié) 論 :1、 民 事 行 為 的 有 效 : A、 有 效 的 民 事 行 為B、 可 撤 銷 的 民 事 行 為 , 撤 銷 權(quán) 未 行 使C、 效 力 待 定 的 民 事 行 為 , 被 追 認2、 民 事 行 為 的 無 效 : A、 ( 確 定 ) 無 效 的 民 事 行 為B、 可 撤 銷 的 民 事 行 為 , 被 撤 銷C、 效 力 待 定 的 民 事 行 為 , 被 拒 絕后 果法 定 性 后 果 , 與 意 思 表 示 無 關 “ 返 還 財 產(chǎn) ” “ 賠 償 損 失 ” “ 收 繳 財 產(chǎn) ”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六、導致民事

15、行為效力瑕疵的原因一 般 成 立 要 件“ 主 體 ”“ 表 示 ”“ 標 的 ” 有 效 要 件相 應 的 行 為 能 力意 思 表 示 真 實合 法 、 適 當 、 確 定 效 力 瑕 疵主 體 行 為 能 力 瑕 疵意 思 表 示 瑕 疵標 的 瑕 疵行 為 能 力 瑕 疵意 思 表 示 瑕 疵 標 的 瑕 疵 欺 詐 脅 迫 乘 人 之 危 顯 失 公 平 / 重大誤解惡 意 串 通違 反 法 律 強 制 性 規(guī) 定違 反 公 共 利 益 與 公 序 良 俗以 合 法 形 式 掩 蓋 非 法 目 的無 行 為 能 力 人 、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實 施 超 越 行 為 能 力

16、 的 民 事 行 為 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甲 廠 為 清 產(chǎn) 核 資 , 臨 時 雇 請 劉 某 清 理 庫 存 物 資 , 從 中 清理 出 一 批 不 銹 鋼 管 。 經(jīng) 與 乙 廠 聯(lián) 系 、 看 貨 , 甲 廠 將 這 批 不銹 鋼 管 賣 予 乙 廠 , 乙 廠 很 快 用 轉(zhuǎn) 帳 支 票 付 了 款 。 10日 后 ,乙 廠 在 提 貨 時 發(fā) 現(xiàn) 該 批 貨 物 屬 鍍 鋅 管 而 非 不 銹 鋼 管 ( 不 銹鋼 管 的 價 格 高 于 鍍 鋅 管 價 的 5倍 ) , 因 而 拒 不 提 貨 , 要 求 退款 。 經(jīng) 甲 廠 技 術 人 員 辨 認 , 這 批 管 確

17、 屬 鍍 鋅 管 , 系 臨 時 聘用 人 員 劉 某 識 別 錯 誤 所 致 。 但 甲 方 又 認 為 , 事 前 乙 方 已 經(jīng)看 過 貨 , 不 能 隨 便 退 款 , 同 意 按 鍍 鋅 管 計 價 退 還 多 收 的 貨款 。 乙 方 不 要 鍍 鋅 管 , 堅 持 要 甲 廠 退 款 。思 考 問 題 本 案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1、 本 案 屬 于 因 重 大 誤 解 而 為 的 民 事 行 為 。2、 甲 廠 臨 時 工 劉 某 誤 將 鍍 鋅 管 認 作 不 銹 鋼 管 , (非 甲 方故 意 欺 騙 乙 方 )導 致 甲 方 誤 以 不

18、銹 鋼 管 與 乙 方 簽 訂 合 同 ; 而乙 廠 也 是 在 誤 認 為 不 銹 鋼 管 的 情 況 下 才 同 意 購 買 的 。3、 此 項 合 同 對 乙 廠 不 利 , 故 乙 廠 有 撤 銷 合 同 或 變 更 合 同(如 按 鍍 鋅 管 計 價 )的 權(quán) 利 , 至 于 撤 銷 合 同 還 是 變 更 合 同 ,乙 廠 有 權(quán) 根 據(jù) 自 己 的 利 益 加 以 選 擇 。4、 甲 方 關 于 維 持 合 同 , 按 鍍 鋅 管 計 價 , 退 還 余 款 的 要 求 ,如 得 不 到 乙 廠 的 同 意 , 便 不 能 成 立 。 故 本 案 乙 廠 有 權(quán) 撤 銷合 同 和

19、 要 求 甲 方 退 還 貨 款 。 造 成 重 大 誤 解 的 原 因 是 甲 廠 臨時 工 劉 某 工 作 上 的 失 誤 , 故 甲 廠 應 對 乙 廠 因 此 所 受 的 經(jīng) 濟損 失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如 : 賠 償 乙 廠 已 交 付 貨 款 的 10日 的 銀行 利 息 。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甲 男 與 乙 女 “ 談 朋 友 ” , 甲 為 使 乙 答 應 與 之 結(jié) 婚 , 主 動購 買 一 枚 金 戒 指 相 贈 。 乙 果 然 十 分 高 興 , 同 意 與 甲 結(jié) 婚 。后 二 人 因 故 發(fā) 生 矛 盾 , 乙 遂 決 定 解 除 婚 約 。 甲 憤

20、 而 要 求 乙返 還 該 枚 戒 指 , 認 為 該 贈 與 行 為 系 以 與 乙 同 意 結(jié) 婚 為 條 件 ,婚 約 解 除 , 贈 與 自 當 喪 失 效 力 。 乙 則 認 為 贈 與 行 為 系 甲 自愿 所 為 , 且 已 履 行 , 當 無 返 還 之 理 。 甲 為 此 向 法 院 起 訴 。法 院 判 決 : 乙 接 受 甲 贈 與 的 金 戒 指 屬 于 “ 采 禮 ” , 具 有 借婚 姻 關 系 索 要 財 物 的 性 質(zhì) , 故 乙 應 予 返 還 。 乙 不 服 , 提 起上 訴 。 甲 、 乙 之 間 的 贈 與 行 為 是 否 有 效 ?第 一 編 民 法 總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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