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PPT-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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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 理 ( 1)n 【 教 學 內(nèi) 容 】 代 理 的 概 念 、 特 征 、 分 類 ; 代 理權(quán) 的 取 得 、 行 使 、 消 滅 、 代 理 權(quán) 的 濫 用n 【 教 學 目 的 和 要 求 】 掌 握 代 理 的 概 念 、 特 征 、分 類 ; 代 理 權(quán) 的 行 使 、 代 理 權(quán) 濫 用 的 情 形n 【 教 學 重 點 及 難 點 】 代 理 的 概 念 、 特 征 、 分 類 ;代 理 權(quán) 的 行 使 、 代 理 權(quán) 濫 用 的 情 形n 【 教 學 方 法 】 案 例 教 學 、 講 授 、 討 論 相 結(jié) 合n 【 教 學 資 源 】 民 法 學 習 網(wǎng) http:/

2、n 【 交 流 論 壇 】 網(wǎng) 址 : http:/202.205.1.187 代 理 ( 1)n 一 、 代 理 概 述 ( 案 例 1、 2; 思 考 案 例 1; 視 頻 : 姐 妹 ) ( 一 ) 代 理 的 含 義 、 特 征 ( 二 ) 代 理 的 意 義 、 適 用 ( 三 ) 代 理 的 分 類 二 、 代 理 權(quán) ( 案 例 3、 4、 5、 6; 思 考 案 例 2、 3 ) ( 一 ) 代 理 權(quán) 的 含 義 、 性 質(zhì) ( 二 ) 代 理 權(quán) 的 取 得 ( 三 ) 代 理 權(quán) 的 行 使 與 濫 用 代 理 權(quán) ( 四 ) 代 理 權(quán) 的 消 滅 *關 于 交 流 論

3、 壇 的 使 用 方 法 網(wǎng) 址 : http:/202.205.1.187 一 、 代 理 概 述 ( 關 于 “ 代 理 ” 概 念 本 身 及 代 理 的 產(chǎn)生 )n 代 理 是 指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權(quán) 限 內(nèi)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實施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 而 由 被 代 理 人 直 接 承 受 該 行 為 后 果 的制 度 。n 代 理 不 是 一 個 法 律 關 系 , 而 是 一 個 法 律 關 系 體 系 , 涉及 三 方 當 事 人 即 本 人 、 代 理 人 、 相 對 人 。 代 理 人 與 本 人之 間 的 關 系 為 代 理 的 基 礎 關

4、系 ; 代 理 人 與 相 對 人 之 間 的關 系 為 代 理 行 為 ; 相 對 人 與 本 人 間 的 關 系 為 代 理 的 法 律后 果 。 三 方 當 事 人 的 權(quán) 利 義 務 構(gòu) 成 代 理 的 基 本 內(nèi) 容 。( 案 例 1: 代 理 與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區(qū) 別 ) 關 于 “ 代 理 ” 概 念n 廣 義 的 代 理 包 括 直 接 代 理 和 間 接 代 理 。 間 接 代 理 又 稱隱 名 代 理 。 在 間 接 代 理 中 , 包 括 兩 種 情 況 : 一 種 是 代 理 人在 代 理 活 動 中 并 不 表 明 其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人

5、 并 不 是 以 本人 名 義 而 是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實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 從 表 面 看 代理 人 是 為 自 己 進 行 民 事 活 動 ; 另 一 種 情 況 是 代 理 人 在 民 事活 動 中 表 明 自 己 是 代 理 人 , 但 仍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而 不 是 被 代理 人 的 名 義 進 行 活 動 , 在 與 第 三 人 發(fā) 生 關 系 時 , 第 三 人 雖然 知 道 代 理 人 是 代 他 人 進 行 民 事 活 動 , 但 不 知 道 被 代 理 人是 誰 。 n 在 英 美 法 系 , 代 理 包 括 直 接 代 理 和 間 接 代 理

6、 , 而 在 大陸 法 系 , 代 理 僅 指 直 接 代 理 。 我 國 民 法 通 則 中 規(guī) 定 的代 理 也 是 指 直 接 代 理 。 我 們 這 里 所 說 的 代 理 也 僅 指 直 接 代理 。 但 我 國 合 同 法 中 也 承 認 間 接 代 理 , 這 主 要 體 現(xiàn) 在該 法 第 402條 、 第 403條 的 規(guī) 定 中 。 代 理 的 產(chǎn) 生n 代 理 是 商 品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到 一 定 階 段 的 產(chǎn) 物 , 它 在 法 制 史上 產(chǎn) 生 的 時 間 較 晚 。 在 羅 馬 法 上 , 并 沒 有 代 理 制 度 的 規(guī) 定 ,雖 然 在 羅 馬 后 期 曾

7、出 現(xiàn) 過 一 些 零 星 規(guī) 定 , 但 最 終 也 沒 有 形成 完 整 獨 立 的 代 理 制 度 。 究 其 原 因 在 于 當 時 的 羅 馬 處 于 簡單 商 品 經(jīng) 濟 社 會 , 實 行 的 是 小 商 品 生 產(chǎn) , 沒 有 他 人 代 理 進行 經(jīng) 營 活 動 的 必 要 。 而 且 羅 馬 社 會 實 行 家 長 制 , 只 有 家 長具 有 民 事 主 體 的 資 格 , 對 家 庭 成 員 和 奴 隸 有 絕 對 的 支 配 權(quán) ,家 庭 成 員 和 奴 隸 被 視 為 家 長 手 足 的 延 伸 , 法 律 效 果 自 然 歸屬 家 長 , 也 就 無 所 謂 代

8、理 了 。 此 外 , 按 羅 馬 法 規(guī) 定 , 契 約實 行 形 式 主 義 , 契 約 的 有 效 成 立 必 須 履 行 嚴 格 的 程 式 , 訂立 契 約 時 , 當 事 人 和 證 人 等 都 要 親 自 到 場 。 這 些 原 因 都 導致 代 理 制 度 難 以 在 羅 馬 法 中 存 在 。 至 中 世 紀 后 期 隨 著 商 業(yè)的 發(fā) 達 , 特 別 是 海 上 貿(mào) 易 的 發(fā) 展 , 出 現(xiàn) 了 代 理 。 但 在 法 國民 法 典 制 定 時 , 仍 未 將 代 理 作 為 獨 立 制 度 予 以 規(guī) 定 , 而 是將 其 與 委 托 一 起 規(guī) 定 。 這 一 方

9、面 是 由 于 受 羅 馬 法 的 影 響 ,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由 當 時 的 經(jīng) 濟 基 礎 決 定 的 。 直 到 19世 紀 末德 國 民 法 典 才 將 代 理 作 為 一 項 獨 立 的 法 律 制 度 予 以 規(guī) 定 。 案 例 1n 武 大 蓮 和 武 二 蓮 是 一 對 雙 胞 胎 姐 妹 ,武 大 蓮 與 潘 金 松 是 受 父 母 之 命 而 成 就 的 一對 戀 人 , 而 武 二 蓮 和 潘 金 松 則 是 一 對 兩 相情 愿 的 戀 人 。 潘 金 松 準 備 出 國 留 學 , 此 時雙 方 父 母 要 求 他 和 武 大 蓮 登 記 。 在 此 之 際

10、,武 大 蓮 因 為 闌 尾 炎 住 院 , 就 委 托 妹 妹 武 二蓮 代 替 她 與 潘 金 松 申 請 結(jié) 婚 登 記 , 武 二 蓮遂 以 自 己 名 義 與 潘 金 松 辦 理 了 結(jié) 婚 登 記 。n 問 題 : 武 二 蓮 和 潘 金 松 的 結(jié) 婚 行 為 屬 性 如 何 ? n ( 1)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義 進 行 民 事 活 動n ( 2)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權(quán) 限 內(nèi) 進 行 活 動n ( 3) 代 理 所 產(chǎn)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被 代 理 人 直 接 承 擔 ( 關 于 代 理 后 果 為 何 由 本 人 承 擔 , 存 在 不 同

11、 學 說 )n ( 4) 代 理 人 獨 立 進 行 代 理 活 動 n ( 5) 代 理 人 所 為 的 代 理 活 動 須 為 有 民 事 法 律 意 義的 活 動 *代 理 與 代 位 權(quán) 、 行 紀 念 、 代 表 、 使 者 等 概 念 的 區(qū) 別 代 理 后 果 為 何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擔 的 不 同 學 說n 其 一 是 本 人 行 為 說 。 該 說 認 為 代 理 人 的 行 為 實 際 上 是本 人 的 行 為 , 因 為 代 理 人 完 全 是 根 據(jù) 本 人 的 意 思 行 為 的 ,其 行 為 后 果 當 然 歸 屬 于 本 人 。n 其 二 為 共 同 行

12、為 說 。 該 說 認 為 代 理 是 本 人 對 于 代 理 人的 意 思 與 代 理 人 對 于 相 對 人 的 意 思 相 結(jié) 合 才 發(fā) 生 效 力 的 。n 其 三 為 代 理 行 為 說 。 此 說 認 為 代 理 行 為 是 代 理 人 的 行為 , 只 是 效 果 直 接 歸 屬 本 人 。 此 為 動 的 行 為 與 靜 的 關 系 的分 離 。n 其 四 是 意 思 效 果 說 , 又 稱 統(tǒng) 一 要 件 說 。 此 說 認 為 代 理由 授 權(quán) 行 為 和 代 理 行 為 共 同 構(gòu) 成 。 授 權(quán) 行 為 既 含 有 效 果 意思 , 又 含 有 表 示 意 思 和 表

13、 示 行 為 , 因 此 屬 于 法 律 行 為 , 而代 理 行 為 卻 因 為 欠 缺 自 己 取 得 法 律 效 果 的 意 思 , 不 能 成 立法 律 行 為 。 因 此 代 理 行 為 只 有 與 授 權(quán) 行 為 相 結(jié) 合 , 才 能 成立 法 律 行 為 。 效 果 意 思 出 自 本 人 , 其 效 力 也 直 接 對 于 本 人 發(fā) 生 。 代 理 與 代 位 權(quán) 、 行 紀 、 代 表 、 使 者 的 區(qū) 別n 代 位 權(quán) 是 債 權(quán) 人 固 有 的 權(quán) 利 , 債 權(quán)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行使 無 需 取 得 債 務 人 同 意 , 而 代 理 人 進 行 代

14、理 以 取 得 代 理 權(quán)為 前 提 , 而 且 要 以 本 人 的 名 義 進 行 代 理 活 動 。n 行 紀 指 行 紀 人 受 他 方 委 托 ,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為 委 托 人 實 施民 事 行 為 , 并 收 取 報 酬 。 委 托 行 紀 是 有 償 的 , 而 代 理 可 以有 償 也 可 以 無 償 。n 法 律 上 的 使 者 是 指 幫 助 民 事 主 體 實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輔助 人 , 其 任 務 僅 是 代 行 為 人 傳 達 意 思 表 示 或 受 領 意 思 表 示 ,其 本 身 并 不 能 獨 立 代 本 人 進 行 或 受 領 意 思

15、 表 示 , 不 能 決 定民 事 行 為 是 否 成 立 。 對 于 使 者 來 說 , 一 般 無 需 行 為 能 力 ,而 代 理 人 則 是 自 己 獨 立 做 出 或 受 領 意 思 表 示 的 , 須 具 有 民事 行 為 能 力 。 ( 下 頁 ) 代 理 與 代 位 權(quán) 、 行 紀 、 代 表 、 使 者 的 區(qū) 別n ( 續(xù) 上 頁 ) 在 民 法 上 代 表 人 的 行 為 即 為 本 人 的 行 為 ,代 表 人 與 本 人 是 一 個 主 體 問 題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的 代 表人 為 法 人 或 其 他 組 織 實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即

16、 為 法 人 或 其 他組 織 的 法 律 行 為 , 無 所 謂 效 力 歸 屬 問 題 。 而 代 理 人 與 本 人是 兩 個 主 體 , 代 理 人 的 行 為 是 代 理 人 的 個 人 行 為 而 不 是 被代 理 人 的 行 為 , 只 是 其 效 力 歸 屬 于 被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可 為法 律 行 為 也 可 為 事 實 行 為 , 而 代 理 人 只 能 為 法 律 行 為 ; 法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法 人 的 代 表 機 關 , 在 法 人 內(nèi) 部 關 系 上 法人 與 法 人 代 表 是 整 體 與 部 分 的 關 系 或 組 織 與 組 織 機

17、 關 的 關系 , 在 對 外 關 系 上 , 法 定 代 表 人 與 法 人 是 一 個 法 律 人 格 而不 是 兩 個 ; 而 代 理 人 與 被 代 理 人 無 論 從 內(nèi) 部 還 是 外 部 關 系上 都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法 律 人 格 。 第 一 , 代 理 可 擴 大 民 事 全 體 的 活 動 范 圍 , 擴張 私 法 自 治 。 民 事 主 體 進 行 民 事 活 動 受 認 識 能 力 、 水平 的 限 制 , 從 客 觀 方 面 說 受 時 間 、 空 間 的 制 約 。 因 此 ,自 然 人 能 親 自 從 事 的 民 事 活 動 是 有 限 的 , 法 人 更

18、 是 如 此 。而 在 現(xiàn) 代 市 場 經(jīng) 濟 條 件 下 , 交 易 范 圍 擴 大 , 商 品 種 類 繁多 , 市 場 情 況 瞬 息 萬 變 , 在 各 方 面 對 當 事 人 提 出 了 更 高的 要 求 , 而 代 理 制 度 恰 恰 滿 足 了 當 事 人 的 需 求 , 它 使 得民 事 主 體 不 必 事 必 躬 親 , 可 以 超 過 時 空 的 限 制 限 制 和 自身 知 識 、 經(jīng) 驗 、 精 力 的 限 制 , 更 廣 泛 地 參 與 民 事 活 動 。 n 第 二 , 代 理 可 補 充 民 事 主 體 資 格 上 的 不 足 。 這 主要 體 現(xiàn) 在 法 定 代

19、 理 上 。 雖 然 自 然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 平等 享 有 民 事 權(quán) 利 能 力 , 但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和 限 制 民 事行 為 能 為 人 因 不 具 有 完 全 的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不 能 通 過 或不 能 完 全 通 過 自 己 的 行 為 , 依 自 己 的 意 思 設 立 、 取 得 權(quán)利 和 承 擔 、 履 行 義 務 。 代 理 制 度 可 以 使 無 完 全 民 事 行 為能 力 人 和 限 制 民 事 、 行 為 能 力 人 的 主 體 資 格 得 到 補 充 。通 過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行 為 實 現(xiàn) 其 民 事

20、 權(quán) 利 能 力 。 n 依 民 法 通 則 第 63條 第 3款 規(guī) 定 , “ 依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或者 按 照 雙 方 當 事 人 約 定 , 應 當 由 本 人 實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不 得 代 理 。 ”n 1、 法 律 規(guī) 定 應 由 本 人 親 自 實 施 的 民 事 行 為 , 如 設 立 遺 囑 ,不 能 代 理 。n 2、 凡 與 行 為 人 的 身 份 密 切 聯(lián) 系 的 身 份 行 為 , 如 結(jié) 婚 、 收養(yǎng) 等 不 適 用 代 理 等 。n 3、 與 特 定 人 的 身 份 有 關 、 具 有 人 身 性 質(zhì) 的 義 務 的 履 行 不能 代 理

21、 。n n 4、 事 實 行 為 不 適 用 代 理 。 在 代 理 中 , 因 為 代 理 人 向 第三 人 為 意 思 或 受 領 意 思 表 示 , 代 理 人 具 有 行 為 能 力 , 所 為 代理 行 為 產(chǎn) 生 法 律 后 果 , 而 事 實 行 為 不 以 發(fā) 生 法 律 后 果 為 目 的 ,無 需 向 他 人 為 意 思 表 示 , 因 此 不 適 用 民 法 關 于 代 理 的 規(guī) 定 。n 5、 違 法 行 為 也 不 適 用 代 理 。 因 為 代 理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為 使民 事 主 體 借 此 實 現(xiàn) 自 己 的 合 法 權(quán) 利 , 以 求 其 利 益 的

22、 最 大 化 。但 法 律 不 允 許 利 用 代 理 制 度 為 個 人 私 利 而 損 害 他 人 利 益 , 損害 國 家 利 益 和 社 會 公 益 。 因 此 違 法 行 為 不 適 用 代 理 。 民 法通 則 第 67條 明 確 規(guī) 定 : “ 代 理 人 知 道 被 委 托 代 理 的 事 項 違法 仍 然 進 行 代 理 活 動 的 , 或 者 被 代 理 人 知 道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行為 違 法 不 表 示 反 對 的 , 由 被 代 理 人 和 代 理 人 負 連 帶 責 任 。 ” 案 例 2n 1999年 6月 , 吉 林 省 某 市 一 畫 店 請 畫 家

23、馬 某 為 其 作 畫 。雙 方 約 定 , 由 馬 某 在 本 年 內(nèi) 為 畫 店 作 國 畫 四 幅 , 其 中 包 括 :兩 幅 山 水 畫 , 兩 幅 仕 女 畫 。 紙 張 、 筆 墨 由 畫 店 提 供 。 每 幅國 畫 , 畫 店 先 行 付 給 馬 某 人 民 幣 2000元 。 第 二 天 , 畫 店 將預 付 款 8000元 及 紙 張 、 筆 墨 送 交 馬 某 。 但 是 由 于 馬 某 忙 于自 己 畫 展 的 準 備 , 一 直 無 暇 為 畫 店 作 畫 。 同 年 12月 初 , 馬某 又 應 某 國 之 邀 出 訪 。 臨 行 前 , 馬 某 將 印 章 、

24、紙 墨 等 留 給其 學 生 李 某 、 孫 某 , 要 其 二 人 代 為 作 畫 四 幅 , 于 年 內(nèi) 送 至畫 店 。 李 、 孫 二 人 按 照 馬 某 吩 咐 趕 作 國 畫 四 幅 , 于 12月 末送 至 該 畫 店 。 該 畫 店 經(jīng) 過 鑒 定 , 發(fā) 現(xiàn) 這 四 幅 國 畫 無 論 從 哪一 方 面 , 都 與 馬 某 的 作 品 有 很 大 差 距 , 認 定 不 是 馬 某 所 作 。2000年 1月 , 馬 某 出 訪 歸 來 , 畫 店 經(jīng) 理 到 馬 某 處 , 與 其 商量 , 要 求 重 畫 , 馬 某 執(zhí) 意 不 肯 , 辯 說 其 作 畫 任 務 已 經(jīng)

25、 完 成 。于 是 該 畫 店 起 訴 至 某 市 人 民 法 院 。 n 問 題 : 馬 某 可 否 由 他 人 代 理 自 己 為 畫 店 作 畫 ? ( 分 析 ) 案 例 2分 析 書 畫 店 請 馬 某 作 畫 , 是 因 為 馬 某 是 十 分 有 名 的 畫家 , 其 作 品 具 有 獨 特 的 價 值 。 正 是 基 于 馬 某 的 這 一技 能 , 其 作 畫 的 義 務 具 有 人 身 依 附 性 , 是 不 能 由 他人 代 替 的 ; 與 書 畫 店 約 定 的 由 馬 某 為 書 畫 店 作 畫 的義 務 是 屬 于 與 特 定 人 身 份 有 關 的 義 務 , 該

26、 種 義 務 只能 由 本 人 即 馬 某 親 自 履 行 , 不 得 由 他 人 包 括 其 學 生代 為 履 行 , 因 此 , 馬 某 由 其 學 生 代 為 作 畫 不 為 依 約履 行 義 務 , 即 其 履 行 不 合 要 求 , 馬 某 應 當 按 書 畫 店的 要 求 自 己 重 畫 , 如 因 此 而 造 成 書 畫 店 損 失 , 馬 某還 應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因 此 , 法 院 應 當 支 持 書 畫 店 的 請 求 。 n 1、 法 定 代 理 、 指 定 代 理 與 委 托 代 理n 2、 一 般 代 理 與 特 別 代 理n 3、 單 獨 代 理 與 共

27、 同 代 理n 4、 本 代 理 與 再 代 理 n 5、 單 方 代 理 與 雙 方 代 理n 6、 積 極 代 理 與 消 極 代 理 1、 法 定 代 理 、 指 定 代 理 與 委 托 代 理 根 據(jù) 代 理 權(quán) 發(fā) 生 的 根 據(jù) , 代 理 可 分 為 法 定 代 理 、 指 定 代理 和 委 托 代 理 。 這 也 是 民 法 通 則 所 作 的 分 類 。 法 定 代 理 是 法 律 根 據(jù) 一 定 的 社 會 關 系 直 接 規(guī) 定 的 代 理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權(quán) 來 自 法 律 。 指 定 代 理 是 指 由 人 民 法 院 或 其 他 有 權(quán) 機 關 經(jīng)

28、 裁 定 或 決定 而 確 定 的 代 理 。 委 托 代 理 是 指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而 產(chǎn) 生 的 代 理 。 委 托代 理 基 于 被 代 理 人 的 意 思 而 發(fā) 生 , 因 而 也 稱 為 意 定 代 理 ; 代理 人 的 代 理 權(quán) 來 自 本 人 的 授 權(quán) , 又 稱 為 授 權(quán) 代 理 。 2、 一 般 代 理 與 特 別 代 理 以 代 理 權(quán) 限 范 圍 為 標 準 進 行 劃 分 。 特 別 代 理 是 指 代 理 權(quán) 被 限 定 在 一 定 范 圍 或 一 定 事 項 的某 些 方 面 的 代 理 , 又 稱 部 分 代 理 、 特 定 代 理 或

29、限 定 代 理 。 一 般 代 理 是 特 別 代 理 的 對 稱 , 是 指 代 理 權(quán) 范 圍 及 于 代理 事 項 的 全 部 , 故 又 稱 概 括 代 理 、 全 權(quán) 代 理 。 *但 不 能 認 為 一 般 代 理 權(quán) 的 權(quán) 限 一 定 比 特 別 代 理 權(quán) 的權(quán) 限 范 圍 廣 。 3、 單 獨 代 理 與 共 同 代 理 以 委 托 人 授 權(quán) 一 人 還 是 兩 人 以 上 進 行 代 理 活 動 為 標準 進 行 劃 分 。 單 獨 代 理 指 委 托 人 只 授 權(quán) 一 人 進 行 代 理 活 動 , 代理 人 僅 為 一 人 。 共 同 代 理 則 是 授 權(quán) 給

30、兩 人 以 上 , 有 兩 個 以 上 的 代理 人 。 依 民 法 通 則 意 見 第 79條 規(guī) 定 , “ 數(shù) 個 委 托 代理 人 共 同 行 使 代 理 權(quán) 的 , 如 果 其 中 一 人 或 者 數(shù) 人 未 與 其他 托 代 理 人 協(xié) 商 , 所 實 施 的 行 為 侵 害 被 代 理 人 權(quán) 益 的 。由 實 施 行 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 4、 本 代 理 與 再 代 理 以 代 理 權(quán) 是 由 被 代 理 人 授 予 , 還 是 由 代 理 人 轉(zhuǎn)托 為 標 準 進 行 劃 分 。 本 代 理 指 由 本 人 授 權(quán) 的 代 理 。 再

31、代 理 指 由 代 理 人 授 權(quán) 給 第 三 人 進 行 的 代 理活 動 。 5、 單 方 代 理 與 雙 方 代 理 以 代 理 人 是 代 表 一 方 還 是 雙 方 當 事 人 利 益 而 為代 理 行 為 進 行 劃 分 。 單 方 代 理 是 指 代 理 人 僅 代 表 一 方 當 事 人 的 利 益而 為 代 理 行 為 。 雙 方 代 理 是 指 代 理 人 同 時 代 表 雙 方 的 利 益 而為 代 理 行 為 。 6、 積 極 代 理 與 消 極 代 理 以 代 理 人 是 代 為 意 思 表 示 還 是 代 為 受 領 意 思 表 示 為 標 準進 行 劃 分 。 積

32、 極 代 理 指 代 理 人 代 為 意 思 表 示 的 代 理 , 又 稱 主 動 代理 。 消 極 代 理 指 代 理 人 代 為 受 領 意 思 表 示 的 代 理 , 又 稱 被動 代 理 。 這 兩 種 代 理 經(jīng) 常 交 織 在 一 起 , 如 甲 授 權(quán) 乙 代 其 購 買 房 屋 ,乙 向 丙 發(fā) 出 的 購 房 要 約 即 屬 積 極 代 理 , 受 領 丙 的 承 諾 則 為 消極 代 理 。 二 、 代 理 權(quán) 代 理 權(quán) 指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進 行 民 事 活 動 并 由被 代 理 人 承 擔 其 后 果 的 一 種 法 律 資 格 。 代

33、理 人 應 在 代理 權(quán) 限 范 圍 親 自 積 極 地 、 合 法 地 行 使 代 理 權(quán) , 而 不 得 濫 用 代 理 權(quán) 。 代 理 權(quán) 基 于 一 定 的 原 因 而 發(fā) 生 , 也 基于 一 定 的 原 因 而 消 滅 。 關 于 代 理 權(quán) 的 性 質(zhì) , 學 說 上 存 在 爭 論 。 主 要 有 以 下 幾種 觀 點 : (1)否 認 說 。 ( 2) 權(quán) 利 說 。 ( 3) 權(quán) 力 說 。( 4) 資 格 說 。 ( 多 數(shù) 人 主 張 ) 關 于 代 理 權(quán) 的 性 質(zhì)n (1)否 認 說 。 該 說 認 為 代 理 不 過 是 基 礎 關 系 的 外 部 效 力 ,應

34、 受 基 礎 關 系 支 配 , 并 非 獨 立 的 制 度 , 也 無 所 謂 代 理 權(quán) ,代 理 權(quán) 授 予 與 委 托 契 約 屬 同 一 意 義 。 采 此 觀 點 , 只 規(guī) 定 委任 制 度 , 沒 有 嚴 格 意 義 上 的 代 理 制 度 。 委 任 所 發(fā) 生 的 只 是委 任 人 與 被 委 任 人 之 間 的 法 律 關 系 , 并 不 存 在 獨 立 于 委 任關 系 之 外 的 代 理 權(quán) 。 否 認 說 至 今 已 被 拋 棄 。 n (2)權(quán) 利 說 。 該 說 認 為 , 代 理 權(quán) 是 一 種 權(quán) 利 , 是 一 種 實 施代 理 行 為 的 權(quán) 利 。 對

35、 于 屬 于 何 種 權(quán) 利 又 有 不 同 觀 點 : 有 認為 是 一 種 形 成 權(quán) ; 有 的 認 為 是 一 種 財 產(chǎn) 管 理 權(quán) ; 有 的 認 為是 一 種 具 有 依 附 住 和 他 主 性 的 權(quán) 利 。 權(quán) 利 說 的 缺 陷 在 于 ,權(quán) 利 是 以 利 益 為 內(nèi) 容 的 , 而 代 理 權(quán) 并 不 包 括 利 益 , 其 效 果直 接 歸 屬 本 人 , 由 本 人 承 受 。 對 于 代 理 人 來 說 無 所 謂 利 益與 否 , 當 然 , 在 代 理 中 , 代 理 人 除 負 有 義 務 外 , 也 享 有 一定 的 權(quán) 利 , 最 突 出 的 表 現(xiàn) 就

36、 是 有 償 代 理 中 代 理 人 的 費 用 報酬 請 求 權(quán) , “ 但 這 也 不 是 基 于 代 理 關 系 , 而 是 基 于 委 托 合 同 ” 。 ( 下 頁 ) 關 于 代 理 權(quán) 的 性 質(zhì)n ( 續(xù) 上 頁 )n (3)權(quán) 力 說 。 該 說 首 先 為 德 國 學 者 倡 導 , 認 為 代 理 權(quán) 是 法律 上 之 力 , 所 謂 授 權(quán) 行 為 , 就 是 授 予 代 理 人 此 種 法 律 上 之力 的 行 為 。n (4)資 格 說 。 該 說 認 為 代 理 權(quán) 是 一 種 法 律 上 的 資 格 或 一 種法 律 上 的 能 力 , 是 民 事 主 體 的

37、一 種 法 律 地 位 。n 上 述 各 說 都 有 道 理 , 資 格 說 更 為 多 數(shù) 人 主 張 。 代 理 權(quán) 屬于 一 種 資 格 ; 類 似 于 監(jiān) 護 權(quán) , 代 理 人 基 于 這 一 資 格 , 有 權(quán)利 也 有 義 務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為 被 代 理 人 實 施 民 事 行 為 ,并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受 這 一 后 果 。 權(quán) 限 一 詞 既 不 是 指 權(quán) 力 或 權(quán)利 的 界 限 , 也 不 是 能 力 或 義 務 的 界 限 , 它 有 職 責 、 職 分 的意 思 。 代 理 權(quán) 反 映 的 是 代 理 人 的 權(quán) 利 義 務 , 作 為

38、一 種 資 格 ,是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關 系 中 的 法 律 地 位 。 n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權(quán) 經(jīng) 授 予 而 取 得 , 代 理 權(quán) 在 不 同 的 代 理中 發(fā) 生 的 根 據(jù) 也 不 同 。n 如 前 所 述 , 法 定 代 理 是 由 法 律 直 接 規(guī) 定 的 , 法 定 代 理人 的 代 理 權(quán) 就 是 由 法 律 授 予 的 , 如 父 母 是 末 成 年 子 女 的監(jiān) 護 人 , 也 就 是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n 指 定 代 理 來 自 于 法 院 或 其 他 有 權(quán) 機 關 的 指 定 , 指 定 代助 人 是 由 法 院 或 有 權(quán) 機 關 的 指

39、 定 授 予 的 。 例 如 , 法 院 為失 蹤 人 指 定 財 產(chǎn) 代 管 人 , 在 不 損 害 失 蹤 人 利 益 的 范 圍 內(nèi) ,有 指 定 代 理 權(quán) 。n 委 托 代 理 的 代 理 權(quán) 則 是 依 本 人 即 被 代 理 人 的 授 權(quán) 行 為產(chǎn) 生 。 n 所 謂 授 權(quán) 行 為 , 指 本 人 以 自 己 單 獨 的 意 思 表 示 向 代 理 人授 予 代 理 權(quán) 。 授 權(quán) 行 為 為 不 要 式 行 為 , 法 律 對 授 權(quán) 的 方 式 并無 限 制 , 或 書 面 或 口 頭 , 或 明 示 或 暗 示 , 均 無 不 可 , 但 依 民 法 通 則 第 65條

40、 規(guī) 定 , “ 法 律 規(guī) 定 用 書 面 形 式 的 , 應 當用 書 面 形 式 ” 。 被 代 理 人 以 書 面 授 權(quán) 的 , 授 權(quán) 文 件 也 就 是 授權(quán) 委 托 書 。 書 面 委 托 代 理 的 授 權(quán) 委 托 書 應 當 載 明 代 理 人 的 姓名 或 者 名 稱 、 代 理 事 項 、 代 理 權(quán) 限 和 期 間 , 并 由 委 托 人 簽 名或 者 蓋 章 。n 通 說 認 為 , 授 權(quán) 行 為 是 一 種 單 方 行 為 , 只 要 有 本 人 單 方 授予 代 理 權(quán) 的 意 思 表 示 即 可 成 立 。 一 般 情 況 下 , 授 權(quán) 行 為 與 基礎

41、法 律 關 系 是 聯(lián) 系 在 一 起 的 , 當 作 為 原 因 關 系 的 基 礎 法 律 關系 出 現(xiàn) 瑕 疵 , 如 不 成 立 、 無 效 或 被 撤 銷 時 , 授 權(quán) 行 為 是 否 受其 影 響 ?( 授 權(quán) 行 為 與 基 礎 法 律 關 系 , 有 三 種 不 同 的 觀 點 ) 授 權(quán) 行 為 是 否 受 基 礎 關 系 影 響 ?n 一 種 觀 點 認 為 , 授 權(quán) 行 為 與 基 礎 法 律 關 系 不 可 分 , 授權(quán) 行 為 效 力 受 基 礎 關 系 決 定 , 基 礎 關 系 如 無 效 或 被 撤 銷 ,授 權(quán) 行 為 也 應 無 效 。n 另 一 種 觀

42、 點 認 為 , 授 權(quán) 行 為 與 基 礎 關 系 是 相 互 分 離 獨 立的 , 基 礎 關 系 無 效 或 被 撤 銷 , 并 不 導 致 授 權(quán) 行 為 也 無 效 或被 撤 銷 , 授 權(quán) 行 為 不 受 影 響 。n 第 三 種 觀 點 為 折 中 說 , 即 相 對 無 因 性 , 主 張 授 權(quán) 行 為 是否 有 效 , 應 以 授 權(quán) 行 為 的 意 思 為 標 準 ,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n 個 人 觀 點 , 若 本 人 在 授 權(quán) 的 意 思 表 示 中 明 確 表 示 其 授 權(quán)應 受 基 礎 法 律 關 系 制 約 的 , 其 意 思 表 示 有 效 , 在

43、 基 礎 行 為無 效 或 被 撤 銷 時 , 授 權(quán) 行 為 應 與 其 同 命 運 ; 但 如 本 人 在 其意 思 表 示 中 無 此 明 確 表 示 的 , 則 授 權(quán) 行 為 不 應 受 基 礎 法 律關 系 的 影 響 , 這 也 是 保 護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需 要 。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權(quán) 是 為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而 存 在 的 , 代 理人 既 有 權(quán) 利 也 有 義 務 行 使 代 理 權(quán) 。 所 謂 行 使 代 理 權(quán) , 是 指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權(quán) 限 內(nèi) 以 被 代 理人 的 名 義 與 第 三 人 實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

44、代 理 人 行 使 代 理權(quán) 應 遵 循 以 下 原 則 :n 1、 在 代 理 權(quán) 限 內(nèi) 積 極 行 使 代 理 權(quán) , 維 護 被 代 理 人 的利 益 。n 2、 親 自 行 使 代 理 權(quán) 。n 3、 合 法 行 使 代 理 權(quán) 。 n 所 謂 濫 用 代 理 權(quán) , 是 指 代 理 人 行 使 代 理 權(quán) 違 背 代 理 的 宗旨 而 實 施 有 損 被 代 由 人 利 益 的 行 為 。 n ( 1) 對 己 代 理 , 即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與 自 己 實 施民 事 行 為 。 除 使 被 代 理 人 純 獲 利 益 的 以 外 , 對 己 代 理 一

45、 般 應無 效 。n ( 2) 雙 方 代 理 , 即 代 理 人 同 時 代 理 雙 方 為 同 一 民 事 行 為 。除 雙 方 特 別 許 可 的 以 外 , 雙 方 代 理 也 應 無 效 。n ( 3) 代 理 人 與 第 三 人 惡 意 串 通 損 害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的 行 為 。惡 意 串 通 是 濫 用 代 理 權(quán) 的 無 效 行 為 。 民 法 通 則 第 66條 中明 確 規(guī) 定 : “ 代 理 人 和 第 三 人 串 通 , 損 害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的 ,由 代 理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負 連 帶 責 任 。 ” ( ) 案 例 5n 某 肉 制 品

46、 公 司 欲 購 進 一 批 雞 肉 進 行 加 工 , 遂 授 權(quán) 其 業(yè) 務 員王 某 到 A市 辦 理 , 王 某 到 該 市 后 找 到 當 地 一 家 家 禽 養(yǎng) 殖 場 聯(lián) 系業(yè) 務 , 該 養(yǎng) 殖 場 正 好 有 一 批 病 雞 無 法 處 理 , 便 想 賣 給 王 某 。 王某 在 洽 談 過 程 中 也 發(fā) 現(xiàn) 一 些 可 疑 之 處 , 養(yǎng) 殖 場 遂 將 實 情 告 訴 王某 , 并 許 諾 如 做 成 此 交 易 , 給 王 某 高 額 回 報 , 王 某 此 前 因 一 次業(yè) 務 未 處 理 好 , 受 到 公 司 的 處 罰 , 正 懷 恨 在 心 , 經(jīng) 養(yǎng) 殖

47、 場 如 此引 誘 , 遂 一 拍 即 合 , 雙 方 商 定 : 病 雞 價 格 仍 按 正 常 價 格 出 售 ,所 得 利 益 平 分 。 于 是 王 某 以 肉 制 品 公 司 的 名 義 與 家 禽 養(yǎng) 殖 廠 簽訂 了 協(xié) 議 。 肉 制 品 公 司 將 此 批 病 雞 購 進 后 , 一 部 分 進 行 加 工 制成 成 品 出 售 , 另 一 部 分 儲 存 起 來 。 肉 制 品 售 出 后 , 由 于 質(zhì) 量 問題 造 成 大 量 消 費 者 中 毒 , 給 公 司 聲 譽 造 成 極 大 損 害 , 肉 制 品 公司 不 得 不 將 剩 余 雞 肉 全 部 銷 毀 , 造

48、 成 極 大 損 失 。 后 經(jīng) 質(zhì) 檢 部 門鑒 定 , 雞 肉 存 在 問 題 。 肉 制 品 公 司 遂 要 求 家 禽 養(yǎng) 殖 場 和 王 某 賠償 損 失 , 承 擔 責 任 。 王 某 稱 : 自 己 有 授 權(quán) , 有 權(quán) 簽 訂 合 同 ; 養(yǎng)殖 場 則 稱 : 自 己 無 責 任 , 后 果 應 由 肉 制 品 公 司 承 擔 。 肉 制 品 公司 遂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n 問 題 : 肉 制 品 公 司 的 損 失 該 由 誰 承 擔 ? ( 分 析 ) 案 例 5分 析 王 某 為 代 理 行 為 時 雖 然 有 代 理 權(quán) , 也 未 超 越 授 權(quán) 范

49、圍 , 但他 在 明 知 養(yǎng) 殖 場 所 賣 雞 肉 是 病 雞 的 情 況 下 , 與 對 方 惡 濾 串 通損 害 被 代 理 人 即 肉 制 品 公 司 的 利 益 , 并 給 肉 制 品 公 司 造 成 名譽 上 和 財 產(chǎn) 上 的 重 大 損 失 , 其 代 理 權(quán) 的 行 使 屬 于 濫 用 代 理 權(quán) 。 依 民 法 通 則 第 66條 第 3款 規(guī) 定 , “ 代 理 人 和 第 三人 串 通 , 損 害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的 , 由 代 理 人 和 第 三 人 負 連 帶責 任 ” 。 因 此 , 對 于 王 某 代 理 肉 制 品 公 司 與 養(yǎng) 殖 廠 訂 立

50、合 同而 給 肉 制 品 公 司 造 成 的 損 害 由 王 某 與 養(yǎng) 殖 場 應 承 擔 連 帶 責 任 ,肉 制 品 公 司 可 向 任 何 一 方 要 求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 這 是 為 了 保 護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 也 是 對 代 理 人 和 相 對 人 故 意 損 害 他 人 利 益的 懲 罰 。 法 院 應 當 支 持 肉 制 品 公 司 的 請 求 。 1、 代 理 期 間 屆 滿 或 代 理 事 務完 成2、 被 代 理 人 取 消 委 托 或 代 理人 辭 去 委 托 ( 案 例 4)3、 代 理 人 死 亡 (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 委 托 代

51、理終 止 嗎 ? 案 例 3)4、 代 理 人 喪 失 民 事 行 為 能 力5、 作 為 被 代 理 人 或 代 理 人 的法 人 終 止 1、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或 恢 復 民 事行 為 能 力2、 被 代 理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死 亡3、 代 理 人 喪 失 行 為 能 力4、 指 定 代 理 的 人 民 法 院 或 者指 定 單 位 取 消 指 定5、 由 其 他 原 因 引 起 的 被 代 理人 與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監(jiān) 護 關系 的 終 止 案 例 3n 原 告 王 某 家 在 外 省 A市 有 祖 傳 私 人 房 屋 6間 , 全 部 用 于 出租 。 王 某

52、之 父 委 托 其 好 友 第 三 人 胡 某 代 收 房 租 并 代 為 照 看 房屋 。 王 父 于 1988年 8月 初 給 胡 某 寫 信 , 委 托 其 將 6間 房 屋 全 部賣 出 。 王 父 于 8月 17日 去 世 , 王 某 便 當 即 拍 電 報 通 知 胡 某 房屋 暫 不 出 售 , 可 胡 某 在 8月 18日 與 被 告 趙 某 、 李 某 達 成 賣 房協(xié) 議 。 此 后 不 久 , 王 某 回 到 A市 , 稱 售 房 協(xié) 議 是 在 其 父 死 亡 后才 訂 立 的 , 是 無 效 的 , 并 主 張 自 己 繼 承 6間 房 屋 的 產(chǎn) 權(quán) 。 趙 某稱

53、: 在 得 知 王 某 不 同 意 賣 房 前 , 已 經(jīng) 根 據(jù) 協(xié) 議 將 房 款 全 部 交給 代 理 人 胡 某 , 并 于 8月 18日 和 胡 某 一 起 到 當 地 房 屋 主 管 部門 辦 理 了 過 戶 手 續(xù) , 移 交 了 房 產(chǎn) 證 , 房 屋 已 經(jīng) 賣 出 , 不 同 意退 房 。 李 某 認 為 , 得 知 原 告 不 同 意 賣 房 前 已 經(jīng) 簽 訂 協(xié) 議 , 只因 錢 款 不 足 , 約 定 先 交 2萬 , 剩 余 錢 款 1個 月 內(nèi) 交 清 , 現(xiàn) 在 余款 已 經(jīng) 備 足 , 因 此 也 不 同 意 終 止 履 行 協(xié) 議 , 要 求 繼 續(xù) 履

54、行 。王 某 遂 向 法 院 起 訴 , 要 求 趙 某 返 還 房 屋 產(chǎn) 權(quán) 、 李 某 終 止 履 行合 同 。 n 問 題 : 1、 王 某 之 父 死 亡 后 , 胡 某 的 代 理 行 為 效 力 如 何 ?n 2、 本 案 如 何 處 理 ? ( 分 析 ) 案 例 3分 析 王 某 之 父 授 權(quán) 胡 某 代 其 賣 掉 房 屋 , 因 此 , 胡 某 有 為 王某 之 父 出 賣 房 屋 的 代 理 權(quán) 。 但 在 胡 某 取 得 王 某 之 父 的 授 權(quán) 后 ,在 代 理 過 程 中 作 為 被 代 理 人 的 王 父 去 世 , 這 就 涉 及 此 種 情 形下 胡 某

55、 的 代 理 權(quán) 是 否 消 滅 的 問 題 。 從 學 理 上 說 , 被 代 理 人 死亡 的 , 代 理 也 應 終 止 。 但 在 某 些 情 形 下 , 代 理 人 實 施 的 代 理行 為 仍 可 有 效 。 依 據(jù) 民 法 通 則 意 見 第 82條 , 在 下 列 情形 下 , 被 代 理 人 雖 已 死 亡 , 但 代 理 人 實 施 的 代 理 行 為 仍 然 有效 : 代 理 人 不 知 道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的 ; 被 代 理 人 的 繼 承 人 予 以 承 認 的 ; 被 代 理 人 與 代 理 人 約 定 到 代 理 事 項 完 成 后 代 理 權(quán) 終 止的

56、; 在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前 已 經(jīng) 進 行 的 , 而 在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后 為 被 代 理 人 的 繼 承 人 的 利 益 繼 續(xù) 完 成 的 。 ( 下 頁 ) 續(xù) 上 頁 ( 案 例 3分 析 ) 在 本 案 中 , 王 某 于 其 父 死 亡 后 即 通 知 胡 某 暫 停 售 房 , 但在 王 某 暫 停 售 房 的 通 知 到 達 以 前 , 胡 某 已 經(jīng) 與 趙 某 、 李 某 訂立 合 同 , 因 此 , 胡 某 是 在 不 知 道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的 情 形 下 實 施代 理 行 為 的 , 其 代 理 權(quán) 的 實 施 也 符 合 代 理 權(quán) 行

57、使 的 原 則 , 并無 過 錯 , 按 法 律 規(guī) 定 胡 某 所 為 的 代 理 行 為 是 有 效 的 。 因 此 ,王 某 作 為 其 父 的 繼 承 人 應 當 承 受 胡 某 所 為 的 代 理 行 為 的 后 果 。 本 案 中 , 由 于 趙 某 已 經(jīng) 與 胡 某 一 起 辦 理 了 、 房 屋 的 產(chǎn) 權(quán)登 記 和 過 戶 手 續(xù) , 因 此 房 屋 的 所 有 權(quán) 已 發(fā) 生 轉(zhuǎn) 移 , 房 屋 產(chǎn) 權(quán)已 歸 趙 某 。 對 于 李 某 來 說 , 雖 然 也 簽 訂 了 房 屋 買 賣 合 同 , 但由 于 并 未 辦 理 房 屋 過 戶 手 續(xù) , 因 此 房 屋 的

58、 所 有 權(quán) 未 發(fā) 生 變 動 ,該 房 屋 應 由 王 某 繼 承 , 歸 王 某 所 有 , 但 王 某 應 當 履 行 胡 某 代其 父 與 李 某 訂 立 的 買 賣 合 同 。 若 其 不 履 行 合 同 , 由 此 給 李 某造 成 的 損 失 , 王 某 應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案 例 4n 被 告 某 實 業(yè) 公 司 與 該 市 城 建 公 司 訂 立 聯(lián) 合 開 發(fā) 某 小 區(qū) 的 合同 。 為 加 快 商 品 房 的 銷 售 , 實 業(yè) 公 司 與 原 告 王 某 訂 立 委 托 代 理合 同 , 約 定 王 某 以 實 業(yè) 公 司 的 名 義 代 理 銷 售 商

59、 品 房 , 并 對 房 屋最 低 銷 售 價 格 、 代 理 費 和 報 酬 、 代 理 期 限 作 了 明 確 約 定 , 之 后王 某 相 繼 與 多 家 公 司 訂 在 商 品 房 買 賣 合 同 , 在 離 約 定 的 代 理 期限 還 有 3個 月 時 , 實 業(yè) 公 司 通 知 王 某 計 劃 有 變 , 要 求 王 某 將 手中 的 授 權(quán) 證 明 及 所 簽 訂 的 合 同 文 本 交 給 公 司 , 并 許 諾 代 理 費 及報 酬 照 常 支 付 給 王 某 。 王 某 在 得 到 承 諾 后 , 便 按 實 業(yè) 公 司 的 要求 將 所 有 文 件 交 給 公 司 。

60、之 后 , 王 某 要 求 實 業(yè) 公 司 支 付 代 理 費和 報 酬 , 實 業(yè) 公 司 則 以 王 某 在 代 理 期 間 , 利 用 代 理 人 身 份 , 侵害 被 代 理 人 益 為 借 口 而 拒 絕 支 付 。 王 某 遂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n 問 題 : 實 業(yè) 公 司 應 否 支 付 許 諾 給 原 告 的 代 理 費 和 報 酬 ?( 分 析 ) 案 例 4分 析 實 業(yè) 公 司 與 王 某 訂 立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并 對 代 理 期 限 作 了約 定 , 因 此 , 在 該 期 限 內(nèi) 王 某 是 有 代 理 權(quán) 的 。 但 實 業(yè) 公 司在

61、代 理 期 限 屆 滿 以 前 撤 銷 授 權(quán) , 王 某 的 代 理 權(quán) 也 就 消 滅 。因 委 托 代 理 是 以 雙 方 間 的 相 互 信 任 為 前 提 的 , 具 有 一 定 的人 身 性 質(zhì) , 所 以 委 托 人 可 隨 時 撤 銷 授 權(quán) , 代 理 人 也 可 隨 時辭 去 委 托 。 委 托 人 撤 銷 授 權(quán) 也 是 一 種 單 方 法 律 行 為 , 只 要有 委 托 人 一 方 撤 銷 授 權(quán) 的 意 思 表 示 就 可 成 立 , 委 托 人 可 在任 何 時 間 撤 銷 授 權(quán) , 而 無 需 代 理 人 有 過 錯 , 也 無 需 對 方 同意 。 委 托

62、人 撤 銷 授 權(quán) 后 ,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權(quán) 消 滅 , 但 此 前 的代 理 行 為 仍 然 有 效 , 其 法 律 后 果 仍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受 。 本 案 中 , 在 實 業(yè) 公 司 撤 銷 授 權(quán) 前 , 王 某 的 代 理 行 為是 有 效 的 。 從 案 情 介 紹 看 , 王 某 在 代 理 權(quán) 的 行 使 中 既 沒 有超 越 權(quán) 限 , 也 沒 有 濫 用 代 理 權(quán) , 并 沒 有 給 被 代 理 人 造 成 不應 有 的 損 失 , 對 于 在 此 期 間 的 代 理 費 及 報 酬 , 作 為 委 托 人的 實 業(yè) 公 司 仍 應 按 約 定 支 付

63、 。 討 論 論 壇 的 使 用 步 驟 n 1、 輸 入 網(wǎng) 址 : http:/202.205.1.187/n 2、 選 擇 用 戶 登 錄 。 用 戶 名 : 學 號 后 4位 數(shù) 字 。 例 如 ,9818。 密 碼 : 同 用 戶 名 , 例 如 , 9818。 ( 這 是 老 師 預設 的 , 同 學 們 可 以 對 此 進 行 修 改 , 修 改 方 法 見 下 文“ 關 于 修 改 個 人 信 息 ” )n 3、 點 擊 登 錄 , 進 入 后 , 在 頁 面 右 側(cè) “ 我 的 課 程 ” , 點擊 “ 民 法 ”n 4、 進 入 后 , 點 擊 頁 面 左 側(cè) “ 討 論

64、板 ”n 5、 進 入 后 , 頁 面 顯 示 老 師 設 定 的 討 論 論 壇 主 題 , 點 擊該 “ 論 壇 主 題 ” , 顯 示 “ 添 加 論 壇 話 題 ” , 點 擊 該“ 添 加 論 壇 話 題 ” n 6、 進 入 后 , 頁 面 顯 示 “ 新 建 ” 。 在 該 頁 , 可 依 照 主題 內(nèi) 容 附 件 提 交 的 步 驟 進 行 交 流 探 討 。( 特 別 提 醒 : 在 提 交 前 , 可 以 先 點 擊 該 頁 工 具 欄 的“ 預 覽 ” 先 行 查 看 。 ) 關 于 修 改 個 人 信 息 n 1、 點 擊 頁 面 左 側(cè) “ 首 頁 ” , 回 到 首

65、 頁 。 或 者 是 輸 入網(wǎng) 址 : http:/202.205.1.187/n 2、 在 頁 面 左 側(cè) 的 選 項 欄 選 擇 “ 個 人 信 息 ” , 點 擊 進入n 3、 進 入 后 , 修 改 名 字 、 姓 氏 、 密 碼 、 用 戶 名 、 電 子郵 箱 等 個 人 信 息 。 修 改 完 后 點 擊 “ 提 交 ” 。 如 果 修 改成 功 , 會 顯 示 出 相 應 的 新 的 個 人 信 息 。n ( 老 師 為 同 學 們 預 設 的 名 字 、 姓 是 漢 語 拼 音 , 同 學 們可 以 選 擇 修 改 或 不 修 改 , 如 果 選 擇 修 改 使 用 中 文 漢 字 ,名 字 應 填 寫 包 括 姓 和 名 , 例 如 , 王 小 花 。 姓 氏 填 寫 姓即 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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