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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法律地位之探析
提要:本文認為我國在稅法和稅法實踐方面,與發(fā)達國家納稅人地位相比,仍沒有擺脫強調稅務機關權力多于納稅人權利,強調納稅人義務多于對稅務機關執(zhí)法制約的現(xiàn)象,形成人們觀念上的失誤,認為納稅人和征稅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本是不平等的。這種認識扭曲了納稅人應有的法律地位。文章通過對我國納稅人法律地位現(xiàn)狀的原因剖析,對如何正確認識和確保納稅人的法律地位提出看法。 一、納稅人法律地位現(xiàn)狀之原因 ?。ㄈ┰诙愂张c價格關系的法律處理方式上存在不足 有些學者將西方國家納稅人的稅收意識普遍高于我國納稅人的稅收意識的現(xiàn)象,簡單、草率地歸結為他們的素質比
2、我們高。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有多種,其中重要的一點是對有關法律制度的處理方式的不同。這種對法律制度處理方式的不同,導致了人們對同一事物的不同觀念。如對稅收與價格關系的法律處理方式的不同,就帶來了人們對稅收截然不同的看法。西方國家在商品的稅收與價格關系方面,一般采用價、稅明列制度,即顯性稅收轉嫁制度。這種法律處理方式的最大優(yōu)點在于:人們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親自接觸、感受稅收,并在此基礎上認識稅收、接納稅收;更重要的是,在這一過程中人們自覺或不自覺地產(chǎn)生一種觀念——作為稅收真正負擔者的權利是否得以保障,即監(jiān)督稅收的觀念。我國一直采用價稅合一的制度,即隱性稅收轉嫁制度。1994年首次在增值稅制度
3、方面實行價、稅明列的做法,可惜在最終環(huán)節(jié)又實行了價稅合一的做法。這種法律處理方式,使人們負擔稅收卻不懂稅收。因此,正確認識自己在稅法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成為空談?! 。ㄋ模┒悇杖藛T執(zhí)法存在的 “理論上講法,實踐中只要任務不要法”是我國稅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任務完不成時,加大課征定額,造成不該征的也征;任務完成時,停止征收,造成該征的不征。這種置稅法于不顧的做法,一方面嚴重地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又大大地侵害了納稅人的合法利益?! 《?、正確認識納稅人的法律地位 要正確認識納稅人的法律地位,必須明確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的權利包括以下兩方面: ?。ㄒ唬┘{稅人的權利 主要包括:
4、(1)人身自由權與人格自尊權。納稅人除了因稅收犯罪活動受到刑事處罰,使其人身權受到限制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稅收征收管理不得侵犯其人身權利。稅務機關不得因涉及的稅務爭議或糾紛,包括對納稅人稅務事件的處分而侵犯或損害納稅人的人格尊嚴。(2)獲取信息權。納稅人有權全面了解有關稅法內容,包括授予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3)保護隱私權。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允許的目的使用所提供的私人財務信息,有權知道稅務機關掌握有關自己信息的意圖、稅務機關如何使用這些信息以及如果拒絕提供這些信息可能產(chǎn)生的后果。非經(jīng)法律允許,稅務機關不得將由納稅人提供的信息向外透露。(4)忠誠推定權。納稅人有權被認定是誠實的,除非有
5、足夠的相反證據(jù)給予否定并經(jīng)法庭判決。如果發(fā)生爭執(zhí),納稅人有權要求復議或者直接上訴法庭。(5)享受專業(yè)和禮貌服務的權利。當納稅人沒有得到專業(yè)服務和照顧,甚至受到粗暴對待時,納稅人有權上告,直到獲得滿意答復為止?! 。ǘ┘{稅人在稅收關系中產(chǎn)生的權利 主要有:(1)稅法適用的公正權。納稅人有權從稅務機關獲得稅法適用的平等與公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法定最低限額納稅權。納稅人只應依法繳納其應繳納的稅款。(3)爭議抗辯權。當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因稅務事宜發(fā)生爭議,納稅人有權從稅務機關得到解釋并得到保護。(4)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權。納稅人有權依法對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要求上一級稅務
6、機關重新審定下一級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納稅人對復議不服的或者對原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⑤ 關于納稅人的爭議抗辯權和稅務行政復議與訴訟權是納稅人進行法律救濟的重要權利。我國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這方面仍不夠完善,不利于納稅人進行法律救濟,法國的做法可供借鑒。 法國為了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各省都設有省級稅務委員會,這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其成員一半來自稅務機關,一半來自納稅人,因此,又稱“對等委員會”。對等委員會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稅和營業(yè)稅委員會,對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等爭議發(fā)表意見,委員會主席由普通法院院長指定的一名法官擔任。該委員會共有6名代表,其中稅務
7、機關和納稅人代表各3人。另一類是和解委員會,主要受理有關財產(chǎn)稅的爭議。該委員會主席就是普通法院院長,委員會共有8名代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代表各4名,其中納稅人代表中必須有一名工商會代表和一名師代表,以保證委員會意見的合法性。對等委員會一旦接受納稅人的申訴,就會請稅務檢查人員向委員會提交檢查意見報告,并邀請納稅人會見委員會工商會代表,一起案件,在律師、法律顧問和會計師幫助下準備資料和證據(jù),然后召開全體成員會議,被檢查的納稅人也要參加。會議先聽取被檢查納稅人的意見,再由檢查人員反駁,繼而各委員會成員向納稅人和檢查人員提問,各種疑問澄清后,被檢查納稅人和稅務檢查人員退場,對等委員會進行獨立評議,達成
8、共識后,統(tǒng)一提出對稅務檢查的意見。如果對等委員會認為稅務機關的檢查意見是對的,就會勸告被檢查納稅人遵從檢查人員的意見,不要到法院上訴;如果對等委員會認為稅務機關檢查意見不對,就會鼓勵被檢查納稅人去法院打官司。對等委員會這種平起平坐解決糾紛的,使納稅人充分享受到了平等的權利。 納稅人除了向對等委員會進行申訴外,也可以和本地稅務機關或上級稅務機關進行申辯,也就是和稅務機關“對話”,這是《人權宣言》賦予納稅人的辯護權利。“對話”就是口頭辯論。對話貫穿稅務檢查和檢查意見執(zhí)行的各環(huán)節(jié)。首先,在實地檢查中,檢查人員必須和納稅人“對話”,向納稅人解釋為什么進行檢查,納稅人有權進行申辯,列出證據(jù)證明自己沒有違法,或說明自己的實際情況及苦衷,檢查人員會在以后的行動中考慮這些情況。如果檢查人員不和納稅人“對話”,則是不合法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其次,檢查人員發(fā)出檢查意見通知書后,納稅人有30天的時間和稅務機關進行“對話”,納稅人可以進一步提出自己的意見,而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詳細說明為什么作出這樣的處理意見,并告訴納稅人可以請稅務專家提供幫助。法國各級稅務部門都設有一名調解員,一般由副局長兼任,專門負責和納稅人“對話”。另外國家財政部也設有部調解員和共和國調解員,如果在下級的“對話”調解中不能解決,納稅人可以向他們申請調解救濟。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