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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公司章程》通用版
有限責任公司
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
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 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單獨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以 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 擔民事義務的企業(yè)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 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 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 遵守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 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 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
2、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 照《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 執(zhí)行董事、 經理、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
第六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企業(yè)管理, 受托或委托資產管理業(yè)務(不含金融資產)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
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壹仟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 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 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自然人獨資)或名
3、稱(法人獨資) 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出資額為壹仟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 貨幣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萬元人民 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并經依 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條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 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 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五章公司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一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時,應當 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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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
4、劃;
二、 任免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 式;
三、 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 酬及支付方式;
四、 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 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六、 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 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 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四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 制
5、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五、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 派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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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連任。
第十六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 聘。第十七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 的工作安排;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
6、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 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公司下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jiān)事任 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履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
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 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zhí) 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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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選定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 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會計核算, 自1月1日起至12
7、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 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 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 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 50%
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 該項公
8、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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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 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股東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二條公司決定無營業(yè)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當終止: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 股東決議解散;
三、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終止時, 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耍?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9、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資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 公司清算期間,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同意,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三、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 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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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首先支付以下費用:
(一) 支付清算費用;
(二) 支付所欠職工工資;
(三) 支付所欠職工勞動保險費用;
(四) 繳納所欠稅款;
(五) 清償所欠債務。
四、 清算組在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物清單后, 如發(fā)
10、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 告公司破產。
五、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 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為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基本準則,公
司股東、董事、經理、監(jiān)事及其他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 行。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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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月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日
第二篇:公司章程(一人公司)3000字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 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出資設立
有
11、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
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
第 四 條 公 司 住
所: 。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公 司 經 營 范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實收資本 萬
丿元。
第七條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 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 股東姓名 出資額及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九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
12、投資。但是,除法律、法 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的出資人。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由股東決定。擔保和投資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 的 %。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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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 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 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
13、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 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
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選舉 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
三年)。執(zhí)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
(二)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
14、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 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 的方案;
(六)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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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公司設經理一名,聘任 為經理,
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1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監(jiān)事一名,監(jiān)事由股東選舉產生。
選舉 為監(jiān)事。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
任監(jiān)事。 第十八條 監(jiān)事的任期為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 選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
16、損害公司的利 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發(fā)現(xiàn)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 司承擔。
第二^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zhí)行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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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 擔任破產清算
17、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 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 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 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 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個人所負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選舉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或者聘任高級管 理人員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 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 務。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執(zhí)
18、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挪用公司資金;
(二)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 立帳戶存儲。
(三)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 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
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 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 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 同類的業(yè)務;
(六)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收入應當歸
19、 公司所有。 4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 司清算結束之日起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 外;
(三) 股東決定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yè)
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 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
份。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