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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鍵詞:股權眾籌
前言: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快速發(fā)展,通過網(wǎng)絡實現(xiàn)股權眾籌的融資業(yè)務飛速增長。尤其是自2015年以來,在政府支持和認可下,京東、阿里、平安等大機構紛紛進入眾籌領域,股權眾籌成為民間融資的重要途徑之一。但是,股權眾籌在暴發(fā)式增長的同時,應該特別注意到其間存在諸多風險,進而規(guī)范股權眾籌健康發(fā)展,防止投資者利益被侵犯。
股權眾籌多屬天使投資階段,當前眾籌項目以TMT(科技、媒體和通信領域)居多。風險投資退出往往需要等待下一輪投資進入或項目成功IPO,其中耗時短則三至五年,長至十年左右。以近年興起的影視眾籌項目《大魚海棠》為例,該項目在2013年完成眾籌,經過攝制和后期制作,直到
2、2016年年中才上映,預計2016年年末方可向投資人兌現(xiàn)利益分紅,前后長達三年半以上。對大眾而言,股權眾籌項目資金缺乏流動性,往往使之成為少數(shù)人的游戲。
在影視眾籌領域,中國每年上映的電影大概有5千部,最后經過審查以及成功在院線上映的也就只有200部左右,就算這200部能夠成功進入院線放映,最后能夠獲利的電影更是少之又少。因此,股權眾籌項目迄今順利退出并盈利的成功案例很少。根據(jù)大家投CEO李群林提供的數(shù)據(jù),90%的天使投資項目最終以失敗告終。
一、風險提示不充分
首先,當前部分股權眾籌項目存在投資人大眾化趨勢,這與天使投資“小眾化”的本質矛盾。眾籌平臺在推送項目時,應在官網(wǎng)以及正
3、式合同文本中向投資者做充分風險提示,給投資者留有一定的猶豫期,并適當提高投資門檻,以免誤導投資者。
二、 股權眾籌涉及復雜的法律問題
在實踐中,有些股權眾籌項目的投資者和同一項目的其它投資者(比如投資機構或大額投資個人)難以做到同股同權。一家在國內比較知名的股權眾籌平臺曾為此發(fā)生過糾紛,投資者到平臺所在公司,指責平臺發(fā)布的項目沒有做到同股同權,因此引發(fā)極大爭議。
因此,平臺應盡可能從投資者,尤其是從小額投資者利益保護角度出發(fā),推動項目發(fā)起方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相應約束,確保同股同權。
三. 維權成本高
眾籌項目投資者少則數(shù)十人,多則上千人,多數(shù)人投資額度不過幾
4、千元或數(shù)萬元。一旦項目方違約,投資人為此專門維權的成本可能非常高昂,甚至得不償失。從投資人利益保護角度出發(fā),平臺可以預先約定,由投資人授權平臺代為行使維權的權利,或者在合同中預先約定對項目方違約的懲罰條款。
同樣的,每個特定的眾籌項目往往在融資成功后,將成立相應的有限合伙企業(yè)。合伙人眾多,每個合伙人投的錢可能有限,一旦出現(xiàn)項目方違約的情況,個別合伙人或者很多合伙人都不大可能共同起訴項目方,因此也需要有限合伙企業(yè)有一個特定的執(zhí)行人,或者委托眾籌平臺代為行使訴訟的權利。
四、 合格投資者認證問題
股權眾籌屬于高風險的投資范疇,理應對接與高風險相適應的合格投資者。2007年,銀監(jiān)會
5、首次明確提出“合格投資者”概念,范圍主要限于集合資金信托計劃。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在法律層面首次提出“合格投資者”概念。
相比之下,美國至少在五部以上相關法律對合格投資者作明確限定,并且已有五十年以上的相關立法經驗。由于當前股權眾籌監(jiān)管尚處于空白,對于投資者尚無法律上的任何規(guī)范,主要依賴各眾籌平臺自行約束。
筆者調研天使街、天使匯等股權眾籌平臺時注意到,他們對注冊的投資者一般會做財產方面的審核,投資者的財富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方可注冊。這些均需要在未來立法中予以明確規(guī)定。
五、 單個項目的融資額度問題
股權眾籌亦涉及單個項目的融資額度問題。2014年央行《中國
6、金融穩(wěn)定報告》對眾籌做了界定,即眾籌項目發(fā)起方理應是募集“小額資金”。股權眾籌限定為小額融資,這在國內外監(jiān)管機構中基本成為共識。
但是,近年來三部知名的影視眾籌項目(《十萬個冷笑話》、《大魚海棠》、《大圣歸來》),它們募集的資金都在200萬元至500萬元左右,這恐怕很難說是小額融資。有的股權眾籌平臺甚至出現(xiàn)過單筆融資額度高達數(shù)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超級項目。
如果參考海外成熟國家的相關法律,這種巨額融資已經遠遠背離國家法律支持創(chuàng)業(yè)項目的初衷。鑒于創(chuàng)業(yè)項目很高的失敗率,這有可能造成單個項目給眾多投資者帶來巨額損失的風險。這是股權眾籌平臺以及法律研究者需要思考的問題。
六、 投資者風
7、險自擔問題
本質上而言,股權眾籌由投資者風險自擔,也就是說,項目發(fā)起方或者眾籌平臺不能對項目風險兜底。
但是,筆者注意到一些股權眾籌平臺發(fā)布的項目宣傳中,提示投資者在一定期限后,項目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目標,則項目發(fā)起方將以不低于年化8%的收益率回購股權。這種現(xiàn)象顯然是一種兜底行為,股權投資實質轉化成債權收益,一方面背離股權投資的本意,即投資者自擔風險,另一方面使得項目發(fā)起方風險集聚,實質上不利于培育成熟的投資者,亦不利于打破中國長期存在的剛性兌付傳統(tǒng)。
七、 潛在的法律風險
最后,股權眾籌還面臨著潛在的法律風險,這種風險至少在當前沒有辦法完全規(guī)避。在現(xiàn)實中,一旦特定股權眾
8、籌項目發(fā)生巨大風險,給投資者造成巨額損失甚至影響社會穩(wěn)定,那么項目發(fā)起方仍然可能被監(jiān)管機構查處甚至移交司法機構,最后有可能被司法機構援引“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由,追究項目方的責任。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相關案例。
因此,由于非法集資與擅自發(fā)行股份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存在,使得股權眾籌的上方始終懸著一把達莫克利斯寶劍。但是,股權眾籌國家的相關政策精神完全契合。股權眾籌對促進民間投資,對于推動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對于發(fā)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均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價值。因此,這就需要法學界、律師實務界以及眾多股權眾籌機構共同發(fā)出更多的聲音,及時推動相關各方修訂法律和司法解釋,去除不必要的法律障礙,為股權眾籌融資提供一片自由的合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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