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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區(qū)學校(幼兒園)章程(參考文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學校(幼兒園)名稱:北京市海淀區(qū)學校(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幼兒園)】。第二條學校(幼兒園)性質:經海淀區(qū)教育委員會批準,由出資興辦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是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的公益性社會服務組織。第三條學校(幼兒園)宗旨:為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fā)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為社會培養(yǎng)人才,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辦學。第四條本學校(園)遵守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接受業(yè)務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第五條學校(幼兒園)住所:北京市海淀區(qū)。第六條辦學層次:初級 中
2、級高級(可多選)辦學類型:幼兒園 小學初級中學 高級中學第七條辦學內容:幼教全科 小學 初中 高中第八條辦學規(guī)模:(個班)。第九條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 3-6 歲適齡兒童,6-12 歲適齡兒童,13-15 歲少年,16-18 歲少年學習期限為,教學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第二章學校(幼兒園)黨建工作第十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在本單位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本單位應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明確黨的工作機構,配齊配強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有3 名以上正式黨員、具備條件的要單獨建立黨組織;正式黨員不足 3 名的,通過聯(lián)合組建、掛靠組建等形式建立黨組織。第十一條 黨組織
3、是黨在民辦學校中的戰(zhàn)斗堡壘,發(fā)揮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證政治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發(fā)展、引領校園文化、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第十二條 黨組織設書記 1 名。符合條件的黨員出資人、董(理)事長、校長擔任黨組織書記,并應通過法定程序進入理(董)事會。對未進入學校管理層的黨組織書記進行調整。適當提高黨組織班子成員與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的交叉任職比例。黨組織黨員人數 7 人以上應設立黨的組織委員會。第十三條 黨組織參與學校重大決策,涉及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項,黨組織要參與討論研究;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項,由黨組織研究決定。黨組織對學校重要決
4、策實施進行監(jiān)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學校設立的董(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名單應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十四條 黨組織工作和自身建設等,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第三章學校(幼兒園)注冊資本數額及來源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辦學資本:萬元人民幣。第十六條 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及資金性質:學校(幼兒園)的舉辦者以貨幣(或其他方式)萬元人民幣作為出資。所出資金為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第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日常辦學經費來源:收取學費(保育費)。第四章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八條 舉辦者享有如下權利和義務:(一)向北京市海淀區(qū)教育委員會報請設立學校(
5、幼兒園)的申請和方案;(二)組建首屆學校(幼兒園)決策機構,推薦決策機構負責人;(三)制定學校(幼兒園)章程;(四)了解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五)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的規(guī)定決定學校(幼兒園)重大事宜;(六)學校(幼兒園)終止后,依法進行學校(幼兒園)剩余財產的清算。(七)舉辦者必須遵守學校(幼兒園)章程,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學校(幼兒園)的債務。在學校(幼兒園)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八)舉辦者必須提供根據學校(幼兒園)設置標準所需達到的辦學場地、辦學設備等辦學條件。第五章學校(幼兒園)決策機構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guī)則第十九條學校(幼兒園)的
6、決策機構是(選項:董事會、理事會、校務委員會),由舉辦者、校長(園長)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是學校(幼兒園)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確定決策機構負責人;(二)聘任和解聘校長(園長);(三)修改學校(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學校(幼兒園)的規(guī)章制度;(四)制定學校(幼兒園)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學校(幼兒園)年度工作計劃;(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六)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七)批準學校(幼兒園)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八)決定學校(幼兒園)的分立、合并、終止事宜;(九)決定學校(幼兒園)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條決策機構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舉辦者召集和主持。決策機構成員平等行使表
7、決權。第二十一條決策機構負責人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二十二條決策機構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 1/3 以上成員提議方可召開。第二十三條決策機構必須有 2/3 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決策機構 2/3 以上組成人員同意并簽字方能生效。第六章學校(幼兒園)組織機構第二十四條學校(幼兒園)設校長(園長)一名,由學校(幼兒園)決策機構聘任,并報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校長(園長)任期每屆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二十五條學校(幼兒園)實行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長(園長)負責制,校長(園長)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一)執(zhí)行決策
8、機構的決定;(二)組織實施學校(幼兒園)發(fā)展規(guī)劃,擬定學校(幼兒園)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幼兒園)規(guī)章制度;(三)擬定學校(幼兒園)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學校(幼兒園)除校長(園長)外的其他工作人員,并實施獎懲;(四)組織學校(幼兒園)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合理使用學校(幼兒園)辦學經費;(六)定期向決策機構報告學校(幼兒園)工作和學校(幼兒園)財務狀況;(七)行使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第二十六條(選項: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園長)為學校(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決策機構決定。第七章教師、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
9、)聘任具備國家規(guī)定任教資格的教師任教;第二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依法與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簽訂聘任合同和勞動合同,并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yè)務培訓;第二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三十條 學校(幼兒園)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則第三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本學校(幼兒園)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會計賬簿,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主動接受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做出財務會計報告,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并公
10、布審計結果;第三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資產在學校(幼兒園)存續(xù)期間由學校(幼兒園)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條(以下請選擇)(二選一)學校(幼兒園)的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收入分配按照相關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按照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 25%的比例提取發(fā)展基金,用于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維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學校(幼兒園)的舉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幼兒園)在扣除辦學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凈收益 25%的比例提取發(fā)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規(guī)定提取其他的必須費用后,出資人在辦學結余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取得回
11、報。學校(幼兒園)決策機構在做出取得回報的決定后 15 日內,將決定報審批機關備案;第九章修改章程、變更登記事項及學校(幼兒園)的終止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根據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學校(幼兒園)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學校(幼兒園)章程應由決策機構全體成員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學校(幼兒園)章程應送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變更登記事項,應經過決策機構同意,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同時向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第三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終止:注:以下情形僅供參考,請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一)舉辦者提出終止辦學(園);(二)因不可抗
12、拒因素需終止辦學(園);(三)生源不足,資金無法維持學校(幼兒園)正常運轉;(四)決策機構提出終止辦學(園)。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自行終止辦學,應由學校(幼兒園)決策機構提出終止意見,報請審批機關審查同意。應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織,對學校(幼兒園)財產進行清算,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校(幼兒園)依據法定順序清償債務,清算結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第三十八條清算結束后,學校(幼兒園)將清算報告報審批機關批準,注銷辦學許可證,然后報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學校(幼兒園)登記,公告學校(幼兒園)終止。第十章附則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年 月 日召開的第屆決策機構表決通過;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學校(幼兒園)決策機構;第四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登記事項以學校(幼兒園)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學校(幼兒園)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決策機構成員簽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