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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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2009年10月17日中國勞動人事網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編輯:王德平出處:最 高 人 民 法 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為正確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一、【解釋的適用范圍】第一條【用人單位的界定】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屬于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到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在仲裁、訴訟中應將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三、四條)第二條【案件受理】勞動者以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為由,訴請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受理,但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監(jiān)察部門申請解決。(另一意見:勞動者以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為由,訴請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不予受理。)第三條【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訴請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予受理。(另一意見: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訴請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受理,但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監(jiān)察部門申請解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條【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下列情形屬于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的社會保險勞動爭議:(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年限發(fā)生的爭議;(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社會保險繳納金額發(fā)生的爭議;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依法繳納基本醫(yī)療、工傷、失業(yè)和生育保險費而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其直接支付基本醫(yī)療、工傷、失業(yè)和生育保險待遇及賠償金而發(fā)生的爭議;(4)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直接承擔部分工傷費用而發(fā)生的爭議;(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墊付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發(fā)生的爭議;.(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繳納商業(yè)保險抵銷社會保險而發(fā)生的爭議。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xù),但雙方或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用而發(fā)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告知勞動者提起行政訴訟。(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民事訴訟第一百一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二、【訴訟主體的確定】第五條【不具備經營資格的主體確定】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系產生爭議,應當將該用人單位或出資人列為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yè)執(zhí)照的一方列為當事人。第六條【發(fā)包后的主體界定】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者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施工,施工人與其非法招用的勞動者之間無效勞動合同關系。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發(fā)包人、施工人、勞動者為當事人。勞動者要求支付工資報酬、工傷保險賠償、社會保險待遇賠償等損失的,施工人與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七條【勞動派遣的主體界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為共同當事人。(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三、【勞動關系的確認】四、【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十二條【締約過失責任】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以對方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第九條之規(guī)定,給其造成損失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法第八、九條)第十三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認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未簽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最長不超過13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變更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以下情況處理:(一)雙方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經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應予支持。(二)雙方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不予支持。(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工作年限和簽訂合同的次數】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規(guī)避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或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連續(xù)計算:(一)為使勞動者工齡清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再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二)通過設立關聯企業(y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三)通過注銷原單位、設立新單位的方式,將勞動者重新挪用到新單位,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沒有實質性變化的;(四)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五)通過非法業(yè)務外包的;(六)通過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七)其它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的規(guī)避行為。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單位已按國家或省、市有關國有企業(yè)改制、關閉和富余人員下崗安置等規(guī)定,案例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并依法支付了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不連續(xù)計算;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實施條例第十條)第十七條【試用期的約定及報酬】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在勞動關系連續(xù)存在期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工資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合同】被派遣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要求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勞務派遣單位同意的外,不予支持。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或者訂立合同的期限少于二年的,勞動者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每月支付二被工資的,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五、【勞動合同的履行】六、【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第二十三條【可撤消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一方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或者違約金的,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四十六條款實施條例第十八、十九、二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擅離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送達勞動者或者進行了公告,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不予支持。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擅離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也未送達勞動者進行公告,勞動者主張予以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計算數額的三分之一進行補償,但經濟補償金支持年限應從二八年一月一日起開始計算。(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七條;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發(fā)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無須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且能夠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但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神話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沒有在原單位上班,用人單位沒有向勞動者出具書面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八十九條)七、【仲裁的受理和時效期間】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期間】調解仲裁法施行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申請人在調解仲裁法施行后申請仲裁的,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仲裁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仍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再次申請仲裁】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由于一方未履行協(xié)議,或者一方反悔,可以就同一勞動爭議再次申請仲裁。(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終局裁決】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中“國家的勞動標準”是指國家對勞動領域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通過規(guī)范性文件加以統(tǒng)一定量的規(guī)定。在同一勞動爭議案件中,有部分仲裁請求為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事項的,則涉及該事項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八、【不服仲裁裁決的審理】第三十條【破產中的勞動債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勞動者對管理人列出的工資、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勞動債權清單提出異議,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勞動有權直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三十一第【對仲裁機構使其未受理的處理】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請材料的憑證及尚未受理的證明。(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對仲裁機構逾期未裁決的處理】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查不存在鑒定、送達延誤、移送管轄、案件排期及等待工傷復議、評殘結論等客觀中止事由的,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勞動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勞動者申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終局裁決的認定】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其仲裁請求涉及數項,但其中某項請求的數額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則涉及該項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四條【起訴又撤訴的處理】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但用人單位要求繼續(xù)審理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準許撤訴并對案件繼續(xù)審理;用人單位同意不再審理的,可以準許勞動者撤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對同時起訴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勞動者起訴的案件時,對用人單位抗辯應一并處理。勞動者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自收到駁回起訴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第三十六條【地域管轄】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以及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強制執(zhí)行,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九、【支付令】第三十七條【申請支付令的條件】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有關督促程序的規(guī)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可就爭議事項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十、【財產保全】第三十八條【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存在可能轉移、隱匿財產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憑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勞動者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勞動者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提供財產擔保的,也可提供保證人擔保。勞動者在仲裁裁決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用人單位要求解除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先予執(zhí)行】第三十九條【仲裁委對先予執(zhí)行申請的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將先予執(zhí)行裁決移送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zhí)行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1)移送執(zhí)行函(函中注明案件當事人的聯系方式及住所);(3)裁決書送達證明。(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十二、【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第四十條【仲裁裁決執(zhí)行期間】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審查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期間,可不停止對生效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的,又在執(zhí)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zhí)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舉證責任的配置】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考勤記錄等證據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證據予以采信。調解仲裁法施行后,勞動者起訴追索加班工資,超過兩年前的加班工資,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負舉證責任;兩年之內的加班工資,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中國勞動仲裁網.f.e9(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六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章制度的效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協(xié)商確定,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中國勞動仲裁網1FK6V8N /C d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不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但是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十四、【附則】第四十三條【本數及工資的范圍】本解釋中的“超過”、“少于”不包含本數;“之內”包含本數。勞動合同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本解釋的溯及力】本解釋自二00九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guī)定為準。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再審。(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條)歡迎您下載我們的文檔,后面內容直接刪除就行資料可以編輯修改使用資料可以編輯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簡歷、論文寫作、PPT設計、計劃書、策劃案、學習課件、各類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網一站式需求Ppt課件制作設計,word文檔制作、圖文設計制作、發(fā)布廣告等,秉著以優(yōu)質的服務對待每一位客戶,做到讓客戶滿意!感謝您下載我們文檔精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