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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資助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學生資助工作質量,完善學生資助工作政策措施,加強學生資助工作過程管理,有效防范違法違紀現(xiàn)象發(fā)生,切實維護受助學生利益,促進學生資助工作健康持續(xù)開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學生資助責任追究是指在監(jiān)管和履行學生資助工作職責過程中發(fā)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相關人員的追究與處理。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學校負責人、學校資助管理人員、各班主任等人員。第四條 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3.懲前毖后、有錯必究原則;4.“誰審批、誰監(jiān)管”、“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第二章工
2、作職責第五條 是否按照“誰審批、誰監(jiān)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落實學生資助屬地責任和主體責任,強化專項監(jiān)督檢查和日常監(jiān)管力度,認真查處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學生及家長投訴舉報的違法違紀案件。第六條 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認真做好資助對象的評審工作,是否嚴格履行程序、按章操作,保證資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第七條 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資助范圍和標準落實學生資助政策,確保公示名單與受助學生名單完全一致。第八條 補助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確保無截留、無挪用。第九條 是否建立健全受助學生檔案庫,是否加強學生資助工作檔案管理,做到資料齊全、整理規(guī)范。第三章 責任追究范圍第十條 對因領導不力、疏于監(jiān)管
3、導致發(fā)生嚴重套取、騙取、挪用學生資助金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第十一條 學校領導小組有對評審小組的評審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檢查指導的責任,每學年至少開展一次以上的檢查工作。第十二條 評審小組要對領導小組的認定結論負責。評審小組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接受班級、家長提交的學生申請及證明材料后,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要求對申請補助學生的家庭貧困程度進行審核,學校應派人進行家訪、村居、鄰里周邊進行調查,并留存現(xiàn)場資料,以保證提交領導小組的擬定受助學生名單及材料真實、有效。對評審小組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第十三條 對領導小組成員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暗示評審人員的評審行為,以致影響評審小組的公正評審和操作程序,給學校評審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第十四條 對學校或具體負責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發(fā)放的過程中,有挪用、虛報、騙取、冒領等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第四章 責任追究形式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問責形式,視情節(jié)輕重;一是告誡;二是通報批評:三是有違紀行為的,除追繳違紀資金外,還提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四是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則第十六條 學生資助工作監(jiān)督,舉報電話:010-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9年9月1日起執(zhí)行。xxxxxx中學20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