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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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蔡金梁點評:由于各地針對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且無法補繳而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的情形有各自的處理口徑(例如:湖南、廣東、深圳等地區(qū)對此類情形有規(guī)定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統(tǒng)一和指導各地法院適用口徑,通過司法解釋三來實現。但需要提醒的是,本司法解釋施行后有可能帶來人民法院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差額、未正常繳納等情形不予受理的后果。第二條 因企業(yè)自主進行改制引發(fā)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蔡金梁點評: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政府主導改制的不可訴性,而各地對于企業(yè)自主改制和政府主導改制并未作出適當區(qū)分,導致各地規(guī)定不同或者理解僵化,從而激化勞資矛盾(例如:前段時間的四工人“斷指維權”)。本條明確將企業(yè)自主引導企業(yè)改制而產生的合并、分立、破產清算、主體變更等過程中引發(fā)的爭議列為勞動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第三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蔡金梁點評:在司法解釋三施行前,包括上海對于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情況下,都強調了此類情形的處理權限歸屬于勞動行政部門,而勞動者無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在實踐中,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八十五條操作的很少,導致本條“立而無用”。 通過司法解釋三,用人單位違法八十五條的行為將由勞動者提出訴權,進一步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營業(yè)期限屆滿仍繼續(xù)經營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蔡金梁點評:由于勞動合同法約束的雙方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雙方主體適格情況下產生的勞動爭議才能訴諸法律。未杜絕利用無證、被吊銷、期滿未換證繼續(xù)經營等方式來故意導致主體不適格,從而無法確定當事人情形出現,導致給勞動者造成損害而無法維權的,特將此類情形下的用人單位或出資人列為當事人。第五條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營業(yè)期限屆滿仍繼續(xù)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yè)執(zhí)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蔡金梁點評:在租賃方以出租方的名義招聘員工,且勞動者基于租賃方的行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從而引發(fā)勞動爭議的,根據民法上的表見代理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將實際用工方和營業(yè)執(zhí)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第六條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蔡金梁點評:民法上對于遺漏必要共同當事人的處理方式一般有3種,1、被遺漏當事人申請參加;2、當事人申請追加被遺漏當事人;3、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被遺漏當事人。但在勞動爭議審理過程中,也會出現因遺漏必要當事人而不予受理(理由是,被遺漏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高訴訟效率,通過司法解釋三來實現這一目的。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蔡金梁點評:明確勞動、勞務關系劃分依據,對于用人單位返聘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爭議的,應按勞務關系處理。也就是說,此類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發(fā)生損害的,要以人身損害為由訴諸法院,而不能以工傷為由謀求行政管理部門及仲裁部門救濟。第八條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yè)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蔡金梁點評:自司法解釋三施行起,原則上錄用上述4類人員用人單位將依法承擔社會保險、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年休假、到期終止補償金、中途解聘補償金、中途解聘代通金、違法解除賠償金等一系列責任。但是對于上海地區(qū)規(guī)定的特殊勞動關系中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如何處理將有待于地方完善。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蔡金梁點評: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應承擔舉證義務。在實際審理中,加班費舉證往往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用人單位承擔舉證義務。但,往往用人單位因無法舉證不存在的事實而承擔不利后果。此條,旨在平衡和分配雙方的舉證義務,對于勞動者本身能夠提供證據的應當自行提供,如果勞動者本身無法提供證據但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義務。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蔡金梁點評:此條明確了雙方就發(fā)生爭議的內容可以達成協議,在協議內容本身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規(guī)定的前提下,一般應認定有效。筆者認為,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即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最低支付標準。也就是說,雙方的協議所列的金額不能低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最低支付標準,如果低于的則應認定無效。第十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蔡金梁點評:再次重申了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調解書的嚴肅性和強制性。一經生效,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轄的;(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六)其他正當事由。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蔡金梁點評:明確了除了六種情形下,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或者仲裁裁決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三條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蔡金梁點評:由于勞動合同法在實施過程中,各地對于一裁終局的不同理解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F,通過司法解釋三作出了統(tǒng)一規(guī)定。即,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標的的,每項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為一裁終局。換而言之,如果數項中,有一項超過的則該項不屬于一裁終局。第十四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蔡金梁點評: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無權對一裁終局的裁決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能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本條的施行,將為用人單位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開了一扇窗,即一個仲裁裁決中,即包含一裁終局事項也包含非一裁終局事項的,用人單位(當事人包含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勞動者撤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蔡金梁點評:明確了訴訟程序與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發(fā)生矛盾的處理方法,即勞動者提起訴訟的同時,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的,中院應該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這意味著,兩者將合并至基層人民法院同時處理。而對于勞動者自收到一裁終局后超過十五日在起訴被人民法院駁回的或者其自行撤訴的,用人單位有權在收到一裁終局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蔡金梁點評:由于勞動爭議處理施行的是一調、一裁、二審終審制度,因此對于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決定為終審。第十七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蔡金梁點評:對于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蔡金梁點評:對于無調解協議的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發(fā)出支付令后,由于債務人提出異議的,則督促程序終結。此時,因仲裁為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勞動者應當先就其事實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蔡金梁點評:對于有調解協議的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十八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zhí)行。蔡金梁點評:勞動者在收到一裁終局裁決滿十五日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而由于用人單位尚在三十日申請撤銷時效內,據此如用人單位期限內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zhí)行。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zhí)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zhí)行。蔡金梁點評:用人單位申請后又撤回或者其申請因超過時效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zhí)行。而,仲裁裁決如被中院裁決撤銷的,基層法院應當終結執(zhí)行。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zhí)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zhí)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蔡金梁點評: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蔡金梁寫于201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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