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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解讀(2008-07-03 08:15:29)一、學生傷害事故的涵義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二、傷害事故處理的原則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及時、妥善三、學校舉辦者及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1、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2、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調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四、學校的職責1、進行安全教育和自護
2、自救教育;2、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3、事故發(fā)生時,及時救助4、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jiān)護職責,但法律有規(guī)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監(jiān)護職責的情形除外。(第7條第二款)監(jiān)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依法實行的監(jiān)督和保護的制度,其中所設定的監(jiān)督保護人叫監(jiān)護人,被保護人叫被監(jiān)護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及其貫徹意見第11-23條的規(guī)定,監(jiān)護,按其設定方式可分為法定監(jiān)護、指定監(jiān)護和委托監(jiān)護。委托
3、監(jiān)護:民法通則實施意見第22條規(guī)定:“監(jiān)護人可以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jiān)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五、學生的義務1、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2、避免和消除危險。(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六、父母及監(jiān)護人的職責1、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2、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根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學生傷害事故分為:學校責任事故、學生責任事故、第三方責任事故、學校意外事故、其他責任事故。一、學校責任事故學校責任事故是指由于學校有故意或過失(疏忽大意或存有僥幸心理),未盡
4、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與保護的職責與義務,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有過錯的情形主要包括:1、學校的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的標準或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學具、生活設施、設備2、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門衛(wèi)制度與管理行為消防制度與行為宿舍管理制度與行為公共設施管理制度與行為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標準與要求的。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出發(fā)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
5、范措施(選派教師、監(jiān)管學生)注意用車安全(大公司、驗車、駕駛員執(zhí)照、簽訂合同)旅行過程中(教師管理、避免危險地帶)回校清點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患有精神病、傳染病6、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fā)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
6、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體罰、變相體罰;體育課、化學課、勞動課10、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的;早讀時間、上課時間、課間休息、午休時間、晚自習、熄燈就寢間歇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fā)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擅自離校、身體不適、學校作息時間變更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如校園車輛行使總之:預防學校責任事故應注意以下問題:設施達標、制度健全、教育經常、管理到位、救護及時二、學生或監(jiān)護人責任事
7、故學?;蛘弑O(jiān)護人由于有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紀律的,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戒、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3、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jiān)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有其他過錯的。三、第三方責任事故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
8、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四、學校意外事故學校意外事故是指學校已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由于不可預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無法律責任。1、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4、學生自殺、自傷的;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五、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范圍的其他事故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的;2、在學生
9、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fā)生的;3、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蜃孕械叫0l(fā)生的;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fā)生的。5、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14條)六、事故責任的認定 1、一般歸責原則(1)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有損害事實、有違法行為、行為人有過錯、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2)學校意外事故,學校無法律責任,可提供適當的道義上的幫助;(3)第三方責任事故,應由負有責任的第三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10、2、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歸責原則(1)完全由于學校過錯造成的,學校承擔全部責任;(2)因幾方過錯共同造成的,根據各方過錯與事故的因果關系,按主次承擔責任,其中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3)受傷害學生或其他學生有過錯的,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1、學校對事故的即時處理程序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保護現場,保全證據;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2、報告程序(1)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一般在事故發(fā)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口頭報告,并在七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事故的
11、書面報告);(2)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3、教育行政部門介入恢復學校秩序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4、事故處理方式(1)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2)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3)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5、調解程序(1)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請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2)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
12、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3)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4)調解結束或者終止調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5)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6、處理結束程序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第四章 事故損失的賠償1、賠償原則對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
13、任。依據過錯責任原則2、賠償范圍和標準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有關規(guī)定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fā)布)一般傷害賠償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未造成殘疾、死亡的,賠償實際發(fā)生的下列費用:(1)醫(yī)療費。指為使受傷害學生恢復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醫(yī)療費用。(2)營養(yǎng)費。指根據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或司法鑒定認定的;為獲得恢復健康確實需要的營養(yǎng),所需支付的費用。(3)誤工費。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因學生傷害確需陪同診療或者進行處理,不能參加工作而減少的合法勞動報酬收入。(4)護理費。指在診療期間,按醫(yī)院意見或司法鑒定認定,需要專人進行
14、陪護,所需支出的費用。(5)交通費。指學生、學生父母及其他監(jiān)護人為救治、陪護或因病情需要轉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費。殘疾賠償因學生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的,除一般傷害賠償外,還可要求賠償下列費用:(1)殘疾用具費。指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2)殘疾生活補助費。指因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費。(3)殘疾護理補助費。指因殘疾需要專人護理所需支出的費用。死亡賠償因學生傷害事放死亡的,除一般傷害賠償外,死亡學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可要求賠償下列費用:(1)喪葬補助費。指處理死亡學生喪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費用。(2)死亡補助費。指補償給死亡學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因撫養(yǎng)學生而支出的費用。3、傷殘
15、爭議解決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yī)院或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guī)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4、學校賠償原則(1)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yè)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2)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5、教師過錯的賠償因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6、學生過錯的賠償(1)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jiān)護人依法承擔相
16、應的賠償責任。(2)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的,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7、賠償經費的籌措責任(1)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2)學校無力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8、傷害賠償準備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9、學校責任保險(1)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2)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
17、責任保險。(3)提倡學生自愿參加以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下,學??梢詾閷W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第五章 事故責任的處理 1、事故責任人的處理(1)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jié)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2)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非法拘禁罪過失重傷罪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肇事罪2、對學校的行政處罰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jié)嚴
18、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3、教育行政部門人員的處理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學生的處理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侵害學校的責任受傷害學生的監(jiān)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第六章 附 則1、用語解釋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在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yè)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2、參照執(zhí)行幼兒園發(fā)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其他教育機構發(fā)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fā)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3、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