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板:景觀綠化合同范本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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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寧波市鄞州維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維科·水岸楓情項目 Ⅱ 標段 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二0一0年 三 月 十 日 合 同 目 錄 第一部分 協議書 1 一、工程概況 1 二、承包范圍 1 三、承包方式 2 四、合同工期 2 五、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 3 六、工程造價 3 七、組成合同的文件(以下簡稱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 八、其他約定 4 九、合同生效條件 4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5 第三部分 合同專用條款 6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6 二、雙方一般
2、權利和義務 7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 四、質量與驗收 11 五、安全及施工 13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13 七、材料和設備供應 15 八、工程變更 16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16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20 十一、其他 21 第四部分 附 件 23 附件一:質量技術要求 23 附件二:《關于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協議》 30 附件三:發(fā)包方供應材料、設備、苗木材料一覽表 33 附件四:《材料、設備封樣清單》 34 附件五:《工程質量保修協議書》 35 附件六:《綠化養(yǎng)護計劃書》模板 38
3、 寧波市鄞州維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fā)包人(全稱): 寧波市鄞州維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 浙江譽全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景觀綠化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維科·水岸楓情 項目 Ⅱ 標段景觀綠化工程; 2. 工程地址: 寧波市鄞州區(qū)薛家南路
4、 ; 3. 工程規(guī)模:景觀面積約 22979 平方米; 4. 工程范圍:維科·水岸楓情項目Ⅱ標段景觀綠化工程(A、B樣板區(qū)范圍除外); 5. 現場施工條件:施工用水、用電已接通,現場施工其它條件已全部具備; 6. 室外工程總包單位: 歌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7. 設計單位: 柯羅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8. 監(jiān)理單位: 寧波時代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 。 二、承包范圍 1. 工程內容:本工程范圍內的景觀道路(基礎及鋪裝)、景觀小品制作安裝、苗木、草坪的采購、種植與養(yǎng)護、園林建筑工程及配套水電工程、景觀照明系統(tǒng)等
5、,及小區(qū)施工圖范圍景觀綠化和招標文件中所有的平基土石方、殘土外運,種植土的采購、運輸、平整、回填及換填、造型(達到理想效果),灌木、喬木植物種植,園林建筑建安及景觀水電、景觀燈具安裝及相應水電管線工程等施工圖所示全部施工內容,以及景觀范圍內所有工作井(雨污水、煤氣、自來水、電力、電信等)的加高和設計要求的裝飾井蓋。具體工程內容為招標時發(fā)包人所提供圖紙和附件范圍內的全部工程內容(另有說明的除外),以及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約定的最新工作內容,以及與本工程相關的政府部門的報驗工作。 2.其他工作內容: 2.1 與已完工作內容的妥善連接(水、電、市政道路等); 2.2 與其他單位的交叉配合; 2
6、.3 探明或保護地下管線、完成配套交叉施工造成的返刨恢復工程; 2.4 場地標高:施工前雙方一起測量確定場地標高,作為以后施工和結算依據; 2.5 特別強調不包括的工作內容: 不包括樣板區(qū)A、B區(qū)景觀綠化施工范圍和內容 。 3. 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圍及介紹僅為概括,并不能視為完整無缺;承包人應研究其它文件特別是招標圖紙,以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實際范圍。 4. 發(fā)包人有權對發(fā)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進行隨時調整,有關費用按合同條款對應規(guī)定計算;承包人承諾不會因此安排而提出額外價款或工期索賠。 三、承包方式 1. 本工程采用總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機械、包工期、包質量(包
7、括樹木、花草的成活)、包安全施工、包文明管理、包檢驗、包維護、包驗收合格、包質保期內維修、養(yǎng)護。 2. 本合同工作內容包含完成本工程一切所需的勞務及材料,包括供料制作、運輸、安裝、產品保護、竣工前清潔、驗收、保險、竣工資料、維修服務等,不但包括已指示或指明的主要機械及設備,并且包括整項施工安裝工程得以正常操作所需的一切附帶零件、所需的勞務,無論此類勞務零件是否在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單中表述。 3.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自行轉包并對全部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負完全責任。 4. 材料供應方式:由承包人自行采購為主、發(fā)包人檢驗確認后方可使用,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除外; 4.1 發(fā)包人提供
8、材料:配電箱、燈具、水泵、成品花缽、水缽、成品陶罐、成品坐凳、信報箱、健身器材、主入口景石_; 4.2 發(fā)包人確定樣板,承包人按照樣板自行采購:漳浦銹石、黃銹石、森林綠、紅銹石、芝麻灰、芝麻白、洞石、黃金麻、中國紅、雞血紅、砂巖、非洲菠蘿格、南方松炭燒木、卵石 ; 4.3 發(fā)包人指定品牌和工藝標準,承包人供貨、安裝: 閥門系列、線纜、鍍鋅鋼管、PVC、PPR管 ; 4.4 目前未定樣、未定品牌的材料,承包人在進場前必須經發(fā)包人確認才能進場使用,否則發(fā)包人有權作無條件退貨和返工處理。 四、合同工期 1. 工期安排如下: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 工 期 2010年 3 月 10
9、 日 2010 年 7 月 31 日 143 個日歷天 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得以批準的日期為準。 2. 以上工期已充分考慮可能出現各種形式的霧雨雪、冰雹、大風、高低溫天氣、停水、停電、節(jié)假日、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人員短缺、擾民和民擾、市政道路限制,道路施工、配套工程交叉施工等不利因素的影響及發(fā)包人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等。 3. 工程總工期包括: 3.1 承包人承包全部工程內容的工期; 3.2 發(fā)包人在工程施工時增加承包人的工程范圍和內容的工期; 3.3 承包人前期準備階段的工期; 3.4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中不屬工程承包內容的配合工期。 五、工程質量
10、和安全文明施工 1. 工程質量 1.1 滿足國家或行業(yè)現行的質量檢驗標準,達到土建、市政、園林工程合格標準,綠化種植工程成活率100%,并通過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以及政府部門的驗收。 1.2發(fā)包人對質量標準的要求不限于本條1.1款約定,還要滿足本合同專用條款相關質量要求。 2. 安全文明施工 2.1 承包人應負責現場全部作業(yè)的安全。自開工之日起,直到雙方簽定竣工驗收單,人員傷亡以及對財產(包括工程本身、設備、材料和施工機械)的損失或損壞,均應由承包人承擔。 2.2 根據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規(guī)定,承包人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來保護現場內外環(huán)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問題而對人員或公
11、私財產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如承包人未按規(guī)定要求采取相應措施,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間接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 六、工程造價 1. 本合同為單價固定,施工圖包干合同。 2. 合同總價款(大寫):人民幣壹仟零捌拾捌萬零壹佰肆拾玖元五角(¥: 10880149.5元)。 具體約定:景觀材料和苗木的品種、規(guī)格以設計圖紙和聯系單為準,苗木高度、冠幅以進場修剪后的規(guī)格為準。承包人在編制投標報價時,已充分考慮本項目施工期間各種材料、機械、人工等價格波動對施工成本的影響,計入綜合單價的綜合費用中,結算時不作調整。 除因下列因素可調整合同承包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整任何費用。 1、設計方案調整; 2、雙方
12、簽字確認的工程聯系單。 七、組成合同的文件(以下簡稱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約定并共同簽署的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及其他協議、會議紀要等; 2. 本合同協議書; 3. 本合同專用條款; 4. 本合同附件; 5. 招標文件(發(fā)包人 2010 年 1 月 20 日簽發(fā)): 6. 投標文件(承包人 2010 年 2 月 4 日報送); 7. 本合同通用條款; 8.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9. 規(guī)范規(guī)程、驗收標準、政策性規(guī)定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 10. 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11. 施工圖紙。 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
13、互相矛盾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任何不列在上的其它文件皆不成為本合同的一部份,其內容也不能影響合同的含意,除非雙方同意簽認將其作為本合同的補充。 八、其他約定 1.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條款》中定義相同。 2.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免費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一式 捌 份,雙方各持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合作原則,首先友好協商解決。 本合同雙方約定: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14、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支付履約保證金后,本合同即生效。 合同訂立地點: 寧波市鄞州區(qū)薛加南路 合同訂立時間: 2010 年 3 月 9 日 發(fā)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15、傳 真: 傳 真: 開 戶 銀行: 開 戶 銀行: 賬 號: 賬 號: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本部分略,具體條款詳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對應條文。 第三部分 合同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3.適用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guī)
16、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行業(yè)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浙江省、工程當地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 3.3 適用標準、規(guī)范 適用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現行國家施工驗收規(guī)范、技術標準,相關行業(yè)規(guī)范、技術標準,浙江省、工程當地的相關施工驗收規(guī)范、技術標準,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20-92)、《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鋼筋焊接及驗收規(guī)范》(JGJ18-96)、《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CJJ/T82-99)、《園林綠化技術規(guī)程(試行)》(DB33/T1009-2001)、《園林樹木建植技術規(guī)程
17、(試行)》(DB33/T1009.1—2001)、《花壇、花境建植技術規(guī)程(試行)》(DB33/T1009.2—2001)、《地被建植技術規(guī)程(試行)》(DB33/T1009.3—2001)、《草坪建植技術規(guī)程(試行)》(DB33/T1009.4—2001)、《行道樹栽植技術規(guī)程(試行)》(?DB33/T1009.5—2001)、《園林植物養(yǎng)護管理技術規(guī)程(試行)》(DB33/T1009.6—2001)、《?園路工程技術規(guī)程(試行)》(DB33/T1009.7—2001)、《假山疊石工程技術規(guī)程(試行)》(DB33/T1009.8—2001)。 發(fā)包人提供標準、規(guī)范的時間:承包人根據工程施工
18、需要自備。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guī)范時的約定:雙方另行商定。 4.圖紙 4.1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合同簽訂后1周,施工圖陸套(含竣工圖);另外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2 發(fā)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未經發(fā)包人許可,承包人不得泄露給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外的其它項目,若發(fā)生上述情況,發(fā)包人有權向承包人追究相關法律和經濟責任。 4.4 開工前,承包人應對施工圖紙認真核查,積極配合發(fā)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指出圖紙上任何不符合施工常規(guī)、慣例或規(guī)范之處,以及圖紙中的錯、漏、碰問題,并做好各系統(tǒng)綜合平衡工作;若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前協調、解決好此類矛盾、問題而造成
19、的返工費用和工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如發(fā)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不完整的,承包人應在該項工程或分項工程開工14日之前向發(fā)包人提交補充圖紙及資料的使用時間表,列明在不影響進度的條件下,發(fā)包人在整個工期內應向承包人提供補充圖紙及資料的種類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亦須以書面形式及早向發(fā)包人進行提示。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 工程師 5.2 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李步田 職務: 總監(jiān) 發(fā)包人委托的職權:負責工程質量、進度、投資控制,信息、合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組織協調。 需要取得發(fā)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工程變更及相應的造
20、價變更的簽證權,工期順延審批權以及在監(jiān)理合同中發(fā)包人未委托的其他職權。 5.3 發(fā)包人工程師 姓名: 宋吉 職務: 工程部副經理 職權:對承包人施工進行全面監(jiān)督管理和組織協調。 7. 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 姓名: 林咸僬 職務: 項目經理 現場負責人 姓名: 王忠友 職務: 施工負責人 8.發(fā)包人工作 8.1 發(fā)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開工前7天完成施工場地條件。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
21、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開工前7天負責協調建設工程施工總包單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源、電源的接駁點;承包人自行承擔因其施工、生活所發(fā)生的水電費用,該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支付給總包單位,與發(fā)包人無涉。發(fā)包人不提供電訊線路。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開工前7天,發(fā)包人根據各方所確定的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和施工條件。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開工前7天提供。 (5) 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開工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移交并進行現場交驗;交驗后由承包人負責維護,此后破壞或失準帶來的重新測量、放點費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均
22、由承包人承擔。 (6) 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原則上在開工前完成;遇特殊情況,根據施工進度另行安排。 (7)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在外部關系協調上給予承包人適當的協助、配合。 8.2 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發(fā)包人另行以書面形式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承包人應在事前形成書面文件(包括具體方案或措施、費用等)報監(jiān)理單位、發(fā)包人審批。 8.4 組織工程驗收,并按照合同規(guī)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和尾款。 8.5協助承包人與室外工程總承包人簽定施工配合協議。 8.6 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核確認。
23、8.7 對承包人申報的工程量進行審核確認。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承包人應按工程當地政府規(guī)定辦理相應企業(yè)備案證等文件手續(xù),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責任、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 (2) 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包括但不限于:開工一周前提交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供應計劃;施工過程中每月25日提供本月工程進度報表及下月進度、材料;每周例會前提交本周計劃完成情況及下周進度計劃。嚴格按合同工期、施工設計方案等要求,保質保量地進行施工和交付。 (3) 承擔施工安全保衛(wèi)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安全文明施工須符合國家和工程當地有關
24、規(guī)定,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合同總價中;施工期間協調好鄰近居民、企事業(yè)單位的關系,避免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周邊居民、企事業(yè)單位的投訴,由此產生的協調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夜間施工照明由承包人自行考慮,費用不另計。 (4) 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huán)衛(wèi)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xù):根據工程當地有關規(guī)定辦理因工程施工引起的交通、環(huán)衛(wèi)、城管、環(huán)保等要求的行政執(zhí)法手續(xù),并繳納相關費用(包括政府規(guī)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費用及承包人與之相關處理不當而發(fā)生的罰款費用)。 (5)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工程交付前由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成品保護并承擔相應費用;保護期間如有損壞,承包人承擔責任和修復費用
25、;承包人有責任督促、監(jiān)督各分包單位做好成品保護。 (6) 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1)承包人在勘察施工現場時已對施工場地及周邊環(huán)境得到充分了解,在施工前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對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道路、古樹名木造成損害,相應的措施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中; 2)若承包人施工不當而導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破壞,由此產生的費用和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承包人在施工期間免費承擔對鄰近建筑物、道路、管線等的必要變形觀測和保護工作; 4)若施工期間挖掘出地下文物
26、或地下管線時,承包人應積極、無償地做好現場保護,并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提出處理措施,報監(jiān)理單位、發(fā)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負責實施,處理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7) 施工場地清潔衛(wèi)生的要求:按照寧波市文明施工有關規(guī)定,及時清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淤泥等建筑垃圾,保證施工場地清潔衛(wèi)生并符合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有關規(guī)定。 (8)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 肆 套(按歸檔要求裝訂成冊),參加竣工驗收。 (9) 對工程質量問題,無條件負責處理。如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其處理費用和工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0) 負責協調處理與有關職能部門的關系,以便按時通過有關部門的驗收(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發(fā)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
27、理相關事宜。 (11) 雙方約定:以下承包人工作,除注明費用另計外,其相關費用均被視為已包含在合同總價之中,承包人提出的相關索賠均不會獲得考慮。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簽監(jiān)理單位、發(fā)包人發(fā)放的各項書面通知或指令;若承包人認為通知或指令不當,應在收到通知或指令24小時內向發(fā)包人、監(jiān)理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否則視同接受。 2)承包人應參加各類施工協調、配合會,有責任協調解決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問題;服從發(fā)包人、監(jiān)理單位及室外工程總包單位的現場總體協調;積極配合發(fā)包人周邊其它工程的施工,及時到場解決現場出現的問題,積極與現場各承包人和監(jiān)理進行聯系,主動做好有關的接口和配合工作。否則,承包人應
28、向發(fā)包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3)承包人保證其在本工程中應用的產品及工藝做法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也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有上述行為,均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責任,與發(fā)包人無關,應由承包人賠償由此給發(fā)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發(fā)包人保留向承包人進一步追索的權利。 4)本工程實行樣板引路制,合同約定的相關工序必須樣板先行,承包人必須按照發(fā)包人簽字認可的圖紙和樣板進行施工,并經發(fā)包人對樣板封樣確認后方可大面積施工;未經發(fā)包人認可造成的返工和工期的延誤由承包人負全部責任。 5)施工過程中及竣工未移交發(fā)包人之前,承包人需對所用設備、材料以及承包人已完工工程等進行保護,期間如發(fā)生的損壞、失竊,責任由
29、承包人承擔。 6)同時,承包人不得對施工區(qū)域內由其他單位施工的工程(如建筑工程、市政、供電、供水工程等)造成破壞或污染,必要時應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如果承包人對現場其它工程出現破壞或污染情況,由承包人負責復原和承擔相應費用。否則,發(fā)包人有權暫緩進行竣工驗收、移交或工程款的支付,并可以指定第三方施工人員完成維修工作,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從承包人工程款中支付,工程款不夠支付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擔。 7)承包人應按規(guī)定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應按發(fā)包人(或建設工程施工總包單位)的要求及時辦理竣工資料的移交。 8)工程交付前,應按發(fā)包人要求(除發(fā)包人另有要求外),承包人應將多余材料、半成品、設備等
30、撤離現場,拆除所有臨時設施,并對現場進行清理;景觀工程室內外做到清洗干凈;否則發(fā)包人有權另行委托第三人進行拆除及清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9)銷售配合工作: a. 在發(fā)包人樣板房(區(qū))、售樓處、首層大堂及售樓通道、室外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承包人須積極予以配合;凡因此需提前施工的項目,承包人必須按發(fā)包人的要求調整進度,按時完成,并不再要求增加費用。 b. 做好銷售前庭廣場已完園林綠化工程的保養(yǎng)和維護工作,并保證相鄰道路的清潔(若有);配合建設工程施工總包單位做好現場施工人員及車輛設備的疏導,確保不損壞和污染銷售現場內的所有已初步完成的設施和園林景觀等。 c. 發(fā)包人將根據銷售需要,安排施工
31、現場不定期對社會開放;承包人在開放日前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并落實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承包人人員不得因任何原因與看房、購房客戶發(fā)生任何沖突,否則根據情節(jié)輕重,發(fā)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500—1000 元/次,并向客戶賠禮道歉。 (12) 發(fā)包人有權對承包內容作適當調整,其中部分苗木發(fā)包人另行采購、種植、養(yǎng)護,如與承包人種植時間、位置等有沖突,承包人應無條件配合。 (13)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綠城·藍庭的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要求進行施工。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 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承包人應在開工一周前,提交監(jiān)理
32、公司所需要的全部資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計劃(包括數量、采購進場時間)、發(fā)包人直接發(fā)包工程的進退場及配合計劃、發(fā)包人資料的需求計劃、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含質量保證大綱、手冊、措施文件等)等。發(fā)包人代表收到上述資料后一周確認。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單位對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總進度計劃提出質疑和合理修正時,承包人應在3天內完成修正并提供;承包人不按時提供時,造成發(fā)包人無法判斷工程進展是否順利的,發(fā)包人可按實際情況給予承包人 500 — 1000 元/次的經濟處罰,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計劃及方案必須服從室外工程總承包等其它工
33、程的施工需要,確保安全,并經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公司審批后方可開始施工。如承包人不能按照已擬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及發(fā)包人指令完成工作,承包人必須無償追加機械、設備、材料和人員。如承包人在追加機械、設備、材料和人員投入后,仍達不到發(fā)包人要求時,發(fā)包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若發(fā)包人預判承包人對總工期的延遲將超過 30 天,發(fā)包人有權另行聘請其他承包商承建全部或部分剩余工程施工,施工所需費用,按實際發(fā)生額并另加20%的管理費,全部從承包人的工程費用中直接扣除。承包人還應向發(fā)包人支付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 10.2 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按發(fā)包人的要求及項目的先后順序進
34、行施工。 10.4有形象進度要求的工程,形象進度工期延誤亦視同工期延誤(形象進度指保證示范區(qū)樣板間裝修的工程進度)。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2 因發(fā)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fā)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應順延。 11.3 承包人接到開工指令后須馬上展開工作,不能因工地上有任何問題而拒絕進場。 12. 暫停施工 12.1 若施工過程中遇特殊情況要求暫停工程施工的,承包人應根據發(fā)包人的書面通知,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材料、設備的保護,并適當做好自有施工機械設備的處置、周轉材料的合理調配和施工人員的合理安排,使各項損失降至最低。 12
35、.2 由于國家政策或政府規(guī)定、發(fā)包人原因而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承包人及時做好上述處理后,并承諾不向發(fā)包人提出各項費用的索賠;復工后,除工期相應順延外,其他合同條款約定內容保持不變; 13. 工期延誤 13.1承包人應自備發(fā)電機以保證工期的如期進行。按期完成不獎不罰。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誤,發(fā)包人有權對承包人進行處罰,每延期一天罰2000元;發(fā)包人原因(如圖紙有重大改動的,經發(fā)包人確認,承包人可相應延長工期。一般性的圖紙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工期)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誤(以雙方現場代表簽字記錄為準),經發(fā)包人簽證(停水停電不予簽證)后工期可順延,費用不予補償。 13.2任
36、何因忽視或誤解工地情況而導致的索賠或工期延長的申請均不予批準。 四、質量與驗收 15. 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標準:一次性驗收合格,爭創(chuàng)寧波市“茶花杯”、達到或超過綠城·藍庭的景觀綠化質量驗收標準。 具體約定:全部工程必須根據上述“3.3適用的標準、規(guī)范”及現行的國家有關建筑、安裝、景觀綠化工程施工驗收標準和設計施工圖紙要求及發(fā)包人要求的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及驗收。如工程質量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未達到綠城·藍庭質量水準),則承包人應無條件整改至符合要求為止,并要罰沒全部質量履約保證金。如取得寧波市“茶花杯”則獎勵工程款貳拾萬元整。如工程質量為不合格的,承包人應無條件返工
37、重做直至合格,承包人除應承擔所有返工損失和逾期交付的違約金外,承包人還應向發(fā)包人支付總造價10%的違約金。硬質景觀工程、綠化工程詳細質量要求按附件1規(guī)定內容嚴格實施(任何苗木、硬質鋪裝等所明確的材料質量如達不到設計和合同要求,除無條件更換外,另處以相應材料價2倍的處罰)。 15.2 本工程施工實行樣板引路制,工程重要的部位、關鍵的節(jié)點、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等,特別是景觀工程亮點的工序必須實行樣板引路制。承包人在進場后30天內提供施工樣板計劃并報監(jiān)理、發(fā)包人審批,經同意后方可實施。樣板經監(jiān)理、發(fā)包人確認后方可大面積開展。主要步驟如下: a、明確工藝流程 樣板制作前由監(jiān)理單位牽頭,承包人提供
38、技術協助,根據設計要求、發(fā)包人要求、相關的規(guī)范、法規(guī)等明確工藝流程,并報發(fā)包人、監(jiān)理批準。樣板質量必須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b、明確樣板清單 發(fā)包人將根據工程情況,在開工前明確需要制作樣板的清單。 樣板引路清單:(表中內容僅為部分,實際清單可不限于下表范圍) ①水池防水層;②地面、花壇、臺階的鋪裝;③景墻、小品構筑物;④景石選用前應征求發(fā)包人和設計人意見;⑤珍貴樹種和骨干樹種栽植前需經發(fā)包人和設計人去苗圃現場確認;⑥嚴格按照投標承諾的圖片要求進行施工。 c、樣板實施 施工工藝流程明確后由承包人編寫施工方案和質量控制要點,監(jiān)理編制有針對性、可操作的樣板引路監(jiān)理細則和質量檢查標準,
39、經發(fā)包人審核后實施。制作樣板時要顯示每道工藝的結果,由一系列樣板組成,而不僅僅是顯示完成面的情況。 d、樣板確認:樣板做好后必須經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確認、封樣,并辦好書面手續(xù)。 e、樣板交底:樣板確認以后,由承包人技術負責人對施工班組進行交底,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檢查,并作好書面記錄。 f、樣板清單中列明的各項施工、制作安裝類樣板引路工作,經發(fā)包人、監(jiān)理確認,分部分項工程實際完成質量低于樣板質量者,按質量違約處理。 15.3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發(fā)包人封樣材料、指定品牌和經承包人簽章確認后的施工工藝質量圖片資料要求進行施工。 15.4 本工程質量還應滿足本合同附件一《質量技術要求》。 17.隱蔽工程
40、和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隱蔽工程驗收部位、頻數和要求按規(guī)范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上道工序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17.4 承包人要嚴格執(zhí)行隱蔽工程驗收制度,凡隱蔽工程完成后,必須經過驗收做出紀錄,方能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性隱蔽工程由承包人自行檢查驗收,并做好紀錄,如發(fā)包人以后提出檢查時,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則承包人無條件進行返工處理并承擔一切損失和責任;重大或復雜隱蔽工程應由承包人書面通知監(jiān)理單位、發(fā)包人共同進行驗收,并辦理隱蔽驗收手續(xù)。如監(jiān)理單位、發(fā)包人未屆時參加,應事先通知承包人,另定驗收日期,否則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 17.5 工
41、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結構工程必須具有隱蔽驗收簽證、試壓、試水、抗?jié)B等記錄。 五、安全及施工 20. 安全施工與檢查 20.3 施工期間由于承包人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范或發(fā)生傷亡事故,被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發(fā)包人將直接扣除承包人的安全履約保證金。 21. 安全防護 21.3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fā)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 21.4 承包人應按監(jiān)理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并報監(jiān)理審批。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21.
42、5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采取的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應遵守有關規(guī)定,所需費用包括在合同總價中。 22. 事故處理 22.1 承包人及其分包工程的人員未按規(guī)范施工而發(fā)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應嚴格按規(guī)定程序處理,相關責任和賠償均由承包人承擔。 22.3 承包人與外界人發(fā)生沖突事件或第三方人員進入施工現場發(fā)生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和賠償。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 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 合同價款采用單價固定,施工圖包干方式。 (1)本工程造價包括人
43、工費(含市場價上漲)、材料費(含市場材料價上漲)、機械費(包含大型機械進退場和場內行駛等)、管理費、利潤、不可預見費、保險費、檢驗費、調試費、工程試車費用、趕工費、夜間及節(jié)假日施工增加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包裝/運輸/裝卸/保管費、材料二次搬運費、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費、成品保護費、生產(生活)臨建的搭設及搬遷、場外租地及交通費、施工區(qū)域內的降/排水、骨干樹種的換土及周邊排水、反季節(jié)種植、產品保護、草繩繞桿、樹木支撐、遮蔭棚及其他保證工期和保證苗木成活的措施費用、土方駁運、因各種原因發(fā)生的停水/停電造成的停/窩工等損失費用、電費、水費、施工場地和臨建場地清理、基地清理、施工場地清理及垃圾外運
44、(含收集、傾倒、堆放、處理等)、與在場其它承包商配合發(fā)生的施工交叉/擋/停工等費用、施工圖二次深化設計費、銷售配合費、保密費,及除本合同專用條款23.3條“合同價款的調整”外不允許調整的風險等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的各項費用及稅金。按國家及地方政府規(guī)定由承包人繳納的各種稅收及其它所有費用也已包含在本工程造價內,不再額外計取;承包人不得以漏項等要求提出任何補償。 (2)苗木工程:除非另有說明,苗木工程的綜合單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種植前場地清理平整、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障礙物、雜物等種植后包括綠化周圍的清理工程; 2)種植土采購、填入種植區(qū)域; 3)苗木的起挖、包扎、出塘、修剪、
45、打漿、搬運集中、回土填塘; 4)苗木的放線、挖穴、摘植(落穴、扶正、回土、搗實、筑水圍)、澆水、復土保墑、整形、清理以及施基肥(如需); 5)苗木價格(包括苗木運輸及損耗在內); 6)次要及零星材料; 7)現場操作及現場內運輸損耗; 8)腳手架; 9)苗木的人工換土或客土或改良土壤的技術措施等; 10)技術措施(如樹棍樁、毛竹樁、預制混凝土長單樁、草繩繞樹桿及樹池透氣鐵篦等構筑物); 11)草坪種植前的發(fā)芽試驗及催芽處理等; 12)種植前的疏枝、環(huán)狀斷根、摘葉等; 13)苗木種植時穴底鋪砂礫或盲溝等; 14)苗木所需要的假植或用容器假植等; 15)珍貴樹木所需的樹冠噴霧
46、、樹干保濕和樹根施生根激素等措施; 16)種植養(yǎng)護期內的養(yǎng)護工作(包括養(yǎng)護期內的更換苗木、修剪、剝芽、噴霧、葉面施肥、澆水、設置風障、蔭棚、包裹樹干、防寒和病蟲害防治等一系列養(yǎng)護管理); 17)其它完成種植工程所需的一切工作; 18)工程驗收后一年的養(yǎng)護期,并保證所有苗木、草坪的成活與修理,更換一年內未成活的苗木或草坪。 23.3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4)在合同期內發(fā)生下列情況的合同價款可調整: 1)設計變更; 2)現場簽證。 24.工程預付款:無。 25. 工程量確認 25.1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當月25日前提交工程款支付申
47、請及實際完成工程量。 25.4 承包人上報的工程量報表務必準確,嚴禁高估冒算。 25.5 土方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 總土方量=(驗收后標高-原始地坪標高)*投影面積 若土方標高變化較大時,可分塊計算,具體由甲方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驗收后標高為壓實及自然沉降后的標高。 乙方必須嚴格按圖紙規(guī)定進行土方回填,除非甲方有特殊要求并經聯系單簽證同意,否則一律按設計要求的回填高度計算。 甲方將對黃土厚度進行取點打孔抽查,黃土方量計算規(guī)則如下: (1)取點打孔平均標高大于30cm時的黃土方量=30cm*相應投影面積; (2)取點打孔平均標高小于30cm時的黃土方量=取點打孔平均標高*相應投影面
48、積。 上述30cm是針對設計未說明時取值標準,如設計有明確說明,則按設計要求執(zhí)行。 黑土(三合土)方量=總土方量-黃土方量-種植穴黃土量 a土方施工前3天乙方應會同甲方對現場原始地坪標高進行測量;乙方應充分考慮土方的自然沉降,確保地形營造滿足甲方要求,在土方完成三個月后會同甲方對地坪標高進行復測;乙方應在土方回填前7天通知甲方,否則該工程量將不予審核。 b測量儀器必須有檢驗合格書,采用等高線測量法或網格法測量,網格大小根據地形面積確定最大4米*4米、最小2米*2米。 測量不允許取點的范圍:苗木地徑6倍為半徑的范圍、距離人行道邊上1米以內的范圍、距離主體建筑1米以內的范圍、距離檢查井0
49、.5米以內的范圍。 26.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每月按進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每月25日前將本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下月計劃上報給監(jiān)理公司和發(fā)包人,發(fā)包人于當月底前審核完畢,并于下月初向承包人支付核定工程量的80%工程款(綠化工程支付至核定額的70%),如承包人未在當月25日上報或上報資料不齊,則發(fā)包人不支付當月的工程進度款(支付工程款前,當月發(fā)包人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必須全部整改完畢,否則發(fā)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其余等竣工驗收合格、資料齊全并經結算審核后1個月內,支付至結算總造價的95%(綠化工程支付至結算價的90%),保修養(yǎng)護期滿一年,經驗收合格后,余款無息結清(承包人因養(yǎng)護期間存在不合格部
50、分而無償返工所延長的一年養(yǎng)護期費用相應延長)。當施工過程中聯系單的變更費用累計超過50萬時,在下月的工程款支付時按核定額的80%予以支付或扣除。 七、材料供應 27.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包括但不限于:配電箱、燈具、水泵、成品花缽、水缽、成品陶罐、成品坐凳、信報箱、健身器材、主入口景石。相關材料的配合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內。 28.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1)本工程所用材料以承包人采購為主,但發(fā)包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有自行采購的權力,承包人應盡力配合(部分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見相應附頁),承包人應嚴格控制材料質量,有相應的質保資料,特別對于綠化工程,主要喬、灌木的進
51、場時間、種類、胸徑、冠幅、高度、土球大小等主要參數,每株做好標識并備案可查,所有到場苗木必須經過發(fā)包人分管人員確認,種植順序、方向及灌木線型等均須服從發(fā)包人要求后方可種植。否則因此造成返工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材料質量:承包人必須對所有采購的建材和苗木質量全面負責。 (2)進場苗木的質量技術要求還需滿足附件一《質量技術要求》相關規(guī)定。 八、工程變更 29. 工程設計變更 29.5 發(fā)包人下發(fā)設計變更后,承包人必須按照設計變更指令及在發(fā)包人要求的合理時間內妥善完成施工,并不得以任何費用或其他施工困難等理由拒絕執(zhí)行,否則視為承包人違約,發(fā)包人向承包人索取 2000 元/次
52、的違約金。 29.6 有關設計變更其它要求參見合同附件二《關于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協議》。 31. 確定變更價款 31.1 承包人不得因變更價款未確定而拒絕施工,否則視為承包人違約;每發(fā)生一次則承包人支付給發(fā)包人違約金為最終確認的變更部分造價的20%,發(fā)包人有權在任一次的工程款中扣除。 31.2 相關變更價款的計算方法詳見“33.竣工結算”中的相關條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 竣工驗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圖和竣工資料的約定: 32.1.1 竣工工程驗收以行業(yè)驗收規(guī)范、質量檢驗標準、施工圖及各方確認的樣板為依據。承包人認為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應于竣工驗收前15天按
53、當地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編制及報送規(guī)定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所需資料(施工全過程中所有技術資料、竣工圖,相關電子文件)和竣工驗收申請表各 肆 份。該資料應達到當地城建檔案的要求,否則不予驗收,由此造成逾期竣工視同工期延誤,每天需賠償發(fā)包人 2000 元。承包人對全部竣工圖紙及其光盤資料的制作及費用負責。發(fā)包人收到申請并認為具備條件后,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進行竣工驗收。承包人需確保和配合發(fā)包人通過當地行政部門的綜合驗收。 32.9 工程驗收要求: 32.9.1 承包人須及時提交驗收資料,資料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a. 竣工圖紙肆套(含電子光盤); b. 工程全過程原始記錄和驗收單;
54、 c. 植物檢疫合格證、材料質保書、檢驗簽證單、材料試驗報告; d. 有關設計變更的技術資料; e. 質量評定報告; f. 工程竣工結算的全部資料; g. 其他按規(guī)定應提交的資料(如預埋管線的標識詳圖); 32.9.2 承包人負責一年的保修養(yǎng)護期,從工程通過政府行政部門的驗收及完整的竣工資料提交給發(fā)包人簽收之日起開始計算。 32.9.4 質量技術及驗收標準 詳見附件一《質量技術要求》中的相關規(guī)定。 32.11 工程保護與移交 (1)工程在未移交發(fā)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維護;如發(fā)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損壞發(fā)生的修理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工程驗收合格后,承包人列出環(huán)境
55、景觀項目移交清單并無條件將工程移交給發(fā)包人,要求十日內移交施工現場,二十日內撤出全部施工人員(養(yǎng)管人員除外)、機械和剩余材料。 (3)承包人無故不移交,并使發(fā)包人造成經濟損失,承包人須賠償發(fā)包人因此產生的全部損失。 33. 竣工結算 33.1 本工程采用施工圖包干形式,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列明確或沒有列完全的工程量,承包人已自行將增減部分考慮到綜合報價中,結算時施工圖內的工程量不予調整,如出現施工圖范圍、內容變化,則分項工程量按發(fā)包人簽證的聯系單予以調整,工程量單價按本節(jié)第33.4條(變更及新增部分調整辦法)處理。土方精整形納入草坪的綜合單價中,結算時按投標報價不予調整。 33.2 景觀工
56、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包含水、電主材)實行封樣制度,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名稱、規(guī)格、厚度、質量要求必須達到或超過樣品和設計要求,如達不到要求,承包人應無條件予以調換并承擔全部責任。 33.3 苗木的規(guī)格測定截止時間為苗木進場種植修剪完成后15-20日歷天,若進場的苗木種植完成修剪后的規(guī)格不滿足設計要求,承包人應無條件予以調換并承擔全部責任。 33.4 變更及新增部分調整辦法:經發(fā)包人現場代表簽字認可的景觀工程各類材料和苗木品種、規(guī)格、數量的變更,可以根據聯系單調整。投標書中有相同品種、規(guī)格的景觀材料和苗木參照投標報價最低價。新增品種、規(guī)格的景觀材料和苗木,如備用清單報價有的,按照備用清單
57、報價最低價結算(承包人必須保證提供的清單報價不高于市場價,如發(fā)包人核完后發(fā)現高于市場價的,則有權作廢處理,并按報價與市場價差額的2倍予以處罰)。其他備用清單報價沒有的變更內容,由雙方了解市場上的實際價,經雙方協商確定后,以發(fā)包人的簽證價格為準,費用的計算程序參照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預算定額》、《浙江省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預算定額》、《浙江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浙江省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取費方法參照《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定額》中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按市區(qū)三類中值取費下浮15%計算,其中縮短工期增加費不計、已完設備保護費不計、其他均按中值計取。 33.5 本工程若發(fā)生零星用工,工程量以
58、經發(fā)包人簽證的聯系單上的工日數為準,人工單價按照:普工50元/工日,技工80元/工日進行結算(普工、技工的劃定同最新的相關定額說明,此單價包括管理費、利潤、稅金、勞動保險費等一切費用)。 33.6 有效合同期內如遇預算定額、費率等政策性調整,結算時不予調整。無論什么原因引起苗木、硬質材料市場價格的變動在結算時均不予調整。 33.7 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所需的水電應同總包單位自行協商,裝表計量按市場價付費,綠化養(yǎng)護期間的水電費,發(fā)包人按每標段5000元/年從工程結算中扣除,以上費用已包含在合同總價內,不另行結算。在實際施工和養(yǎng)護期內,需與施工總包等單位配合的一切內容由承包人與施工總包等單位自行協
59、商解決,并承擔相關費用。 33.8 綜合單價中已包括承包人認為必須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的施工措施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環(huán)境保護、安全文明施工、臨時設施、吊裝費、保管費、水平運輸、二次搬運、垃圾清運、夜間施工、趕工措施、反季節(jié)種植及其他保證按期完工和保證苗木成活措施費用、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產品保護、草繩繞桿、樹木支撐、遮蔭棚等),結算時不作調整。 33.9 綜合單價中已包括本工程中的特大喬木在栽植時所需用的吊車及特殊的附屬設備、材料等費用,結算時不作調整。 33.10 合同價中已包括承包人認為要發(fā)生的試驗費用(包括專業(yè)測試部門的測試費用)、施工費用及城市管理有關規(guī)費(市政、市容、環(huán)保、環(huán)衛(wèi)、
60、交通、治安等),一次性包干。未在總報價中體現的,視作全部優(yōu)惠,結算時不作調整。 33.11綜合單價中已包括承包人認為要發(fā)生的其他工程交叉施工的影響和配合費用、危險作業(yè)意外傷害保險費和工程保險費,結算時不作調整。 33.12本工程采用的各類土方,其綜合單價均包含土方裝卸、運輸、駁運,多次短駁(車庫頂板下到上、車庫頂板上)、夯實、平整、造型等一切費用。廢土外運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考慮隱含在合同總價中,不另行計算。 33.13 綜合單價中已考慮本工程施工范圍中部分為車庫頂,車庫頂的排水和骨干樹種的換土和周邊排水,尤其是車庫頂板上只能使用輕型車輛等所需增加的費用,結算時不另行增加。 33.14合同
61、中的苗木規(guī)格為到場修剪后所應達到的規(guī)格。若承包人所進苗木未能達到設計要求,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更換或按實際規(guī)格重新定價;而未經發(fā)包人管理人員同意,擅自加大苗木規(guī)格,發(fā)包人有權不予重新定價,按投標報價結算。 33.15地被植物種植要求必須與苗木清單上所要求的規(guī)格一致,并在種植完成后達到滿鋪、黃土不露天;擅自降低苗木規(guī)格而增加種植密度,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更換和重新定價。 33.16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于綠化工程中所用到的各類苗木,除承包人采購、種植、養(yǎng)護形式為主外,發(fā)包人有權力另外采取三種苗木控制形式: (1)發(fā)包人采購苗木,派專人種植、養(yǎng)護:承包人應盡力協作、配合,并保證不向發(fā)包人收取各種費用。
62、(2)發(fā)包人采購苗木,承包人負責種植、養(yǎng)護:承包人的種植及養(yǎng)護費用按投標報價,結算時不再調整。 (3)發(fā)包人指定苗木,承包人負責采購、種植、養(yǎng)護,承包人的綜合單價按投標報價進行結算,不再調整,苗木價格按承包人所報主材價格向第三方結算。 以上三種苗木的控制形式,發(fā)包人以苗木總價的5%為控制界限,在5%(含5%)以內時,以上述方式結算,超過5%時,則雙方另行協商決定。 33.17 結算審核費用:承包人上報的結算額務必準確,嚴禁高估冒算,如承包人所報結算價高出發(fā)包人最終審定價的5%,則發(fā)包人有權另行對承包人處以核減超過5%以上部分的20%的處罰;上述費用和罰款在工程結算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3
63、3.18 審價結束后,雙方根據合同及審價報告進行工程費用清算工作,確定工程結算款。 34. 質量保修 34.2 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fā)包人簽訂本合同附件五《工程質量保修協議書》。 34.2.1 承包人提供一年免費保修、養(yǎng)護責任,并應根據工程實情制定相應的保修、養(yǎng)護計劃,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時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或同一問題兩次修理不好的和未進行定期修剪養(yǎng)護的,發(fā)包人有權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由此產生的費用按實計算并計取10%的管理費,全部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發(fā)包人有權先從質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應及時交納給發(fā)包
64、人,若在收到發(fā)包人書面通知7天后,承包人不來交納相關費用,發(fā)包人有權按0.1%/天收取利息。 34.2.2 發(fā)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在2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否則發(fā)包人可以委托他人進行搶修,費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34.2.3 對于質量問題造成的客戶索賠,應根據其實際損失或評估價值,承包人須視情況進行相應賠償。 34.2.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維修或養(yǎng)護所產生的其它相關費用(如造成其它已完工程損壞等)由承包人承擔。如因施工質量原因,經維修后,保修期限相應順延,相應保修金退還時間亦順延。 34.2.5 本工程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種植(移栽)的一年養(yǎng)護期,從工程通
65、過政府行政部門的驗收及完整的竣工資料提交給甲方簽收之日起開始計算,養(yǎng)護范圍為承包工程范圍內的所有項目(另有約定的苗木除外)。承包人提供并承擔養(yǎng)護期內所有植物的修剪、培固、更換(包括未成活及死枝造成樹形嚴重破壞的喬灌木)、施肥、病蟲害防治、除雜草等工作。 34.2.6 養(yǎng)護期間內死亡的和1/3及以上死枝、主干死亡的苗木應在獲得發(fā)包人通知后一周內更換完畢,延期按500元/天進行處罰,且更換苗木的品質不得低于死亡的苗木,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該苗木的養(yǎng)護期亦順延,養(yǎng)護費退還時間亦順延(除承包人外的人為因素引起的苗木死亡除外)。 34.2.7 養(yǎng)護期內承包人應精心護理,保證喬木生長健壯、樹型優(yōu)美,
66、根系旺盛。灌木枝繁葉茂,形狀修剪合理;草地平整美觀,無坑洼不平現象。所有綠化苗木都要求確保無傷、無病、無殘、無蟲、無枯死現象。養(yǎng)護期內如承包人達不到上述要求,則根據所造成的損失事實扣除相應養(yǎng)護費用。 34.2.8 保修金:工程保修金為工程結算總價的5%(綠化工程為結算總價的10%),一年保修期滿驗收合格后無息退還。 34.4 苗木養(yǎng)護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六《綠化養(yǎng)護技術書》模板。 (1)養(yǎng)護期內發(fā)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jié)按原設計品種、規(guī)格更換。 (2)養(yǎng)護期內,綠化苗木種植工地現場發(fā)生的養(yǎng)護工作所需的水電費用按5000元/年予以扣除。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 違約 5.1、驗收質量未達到合格標準及發(fā)包人約定驗收標準,則承包人除承擔返修至合格工程的費用外,還要罰沒全部質量履約保證金。 5.2、本工程嚴禁轉包,一經發(fā)現,發(fā)包人有權扣除全額履約保證金并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和一切責任均由承包人承擔。 5.3、因發(fā)包人引起的誤工、進出場等費用不再另行收取。 5.4、在合同實施中,如承包人施工隊伍素質、人員、機械設備、現場文明施工投入和管理不符合投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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