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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來源 畢業(yè)論文網(wǎng)
《行政復議法》不需要“司法最終”原則--兼談我國行政法存在的違
文章來源 畢業(yè)論文網(wǎng)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自從1999年4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以來,成為我們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改革的又一里程碑,也在構建行政監(jiān)督和行政救濟制度上有了新的創(chuàng)新和突破。如:《行政復議法》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第四條規(guī)定”
2、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這些規(guī)定都有其積極的意義和可操作性,然而,我個人認為,《行政復議法》也規(guī)定了一些阻礙依法行政工作的內容,尤其是所謂的”司法最終”原則,不但在理論和實踐中頗難實施,而且也和其它一些行政法一樣是違憲的,必須在改革中早日促成法律的修改而予以拋棄。具體觀點陳述如下:
一.何謂”司法最終”原則?
即《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是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jiān)督與救濟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終的救濟方式,當事人可以把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當成一場游戲,復議決定對自己有利的就接受,不利的就不接受,并重
3、新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機關或行政復議機關,反正最終的命運由法院的判決來決定。這就是”司法最終”原則的全部內涵!
二.簡析”司法最終”原則及其他相關行政法的違憲性。
《行政復議法》中制定”司法最終”原則的背景,是在該法出臺前已出臺了《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而隨后出臺的《行政復議法》就成了他們的翻版,法院也有了依法審判的依據(jù)。然而,我國的人民法院不是”大司法”,而是與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檢察機關相平行并立的國家機關,而上面的一系列行政法律都是違憲的,是與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之規(guī)定相抵觸的,違憲的法律是無效的,建
4、議及早或廢除或修改,總之,應徹底廢止”司法最終”原則。
尤其是《行政訴訟法》的出臺,便是所有行政法違憲之淵源所在,這是當時我國法學界和諸多媒體盲目借鑒美國和其他西方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體制,硬是把我國的行政權置于法院的司法審判中,認為法院可以依據(jù)《行政訴訟法》所賦予的司法審判權通過一定的審判程序撤消違法的或不當?shù)男姓?guī)章和行政決定,以實現(xiàn)對行政權的監(jiān)督;這是美國憲法”三權分立、大司法及權力制衡制度”所賦予美國法院的權力,美國最高法院不但有權以違憲為由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而且也有權對有關的行政規(guī)章、行政決定以違法予以撤消,當然,美國最高法院的權力也要受到國會和政府的監(jiān)督和制約。
以上是美
5、國的憲政體制和司法權,而我國憲法卻沒有賦予法院對行政權的監(jiān)督權,更談不上”司法審查”,所以,有充分的理由說明《行政訴訟法》完全是一部違憲法律。
此外,我國法學界爭議頗多的就是如何在法治社會保障”司法獨立”的良性運行。對于”司法獨立”,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边@一條其實就是憲法第三條再次強化,憲法也沒有規(guī)定”審判權”可以臨駕于”行政權”之上,行政機關獨立行使”行政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這三權在我國是各自獨立、平行的關系,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jiān)督。
有些所謂的專家還提出這樣的問題,認為:檢察院行使公訴權和法律監(jiān)督權,擔任檢察者和公訴者的雙重角色,使得檢察權和審判權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司法權的權威性和司法行為的穩(wěn)定性和公正性;我只認為,這種觀點是偏面的,站不住腳的,一是”公訴權”是”法律監(jiān)督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法院行使的只是審判權而不是司法權,審判權和檢察權都是司法權的組成部分??傊?,《行政訴訟法》作為一部違憲的法律建議立法部門盡快廢除,其他有關行政法中的”司法最終”原則及和其相類似的條款也應盡快廢止。共2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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