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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一級建造師
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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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
1Z301000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學習內容
1Z301010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1Z301020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30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40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1Z301050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1Z301060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制度
1Z301070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1Z301080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1Z301090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
1Z301010 建設
2、工程法律體系
1Z301011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guī)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憲法相關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等法律。
二、民法商法
我
3、國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和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屬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關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法制監(jiān)督關系、行政救濟關系、內部行政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屬于行政法。
四、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干預經濟運
4、行的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
五、社會法
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屬于社會法。
六、刑法
刑法是關于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
七、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訴訟法指的是規(guī)范訴訟程序的法律的總稱。我國有三大訴訟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非訴訟的程
5、序法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l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一、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體可分為以下七類:
(一)憲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形式。
憲法也是建設法規(guī)的最高形式,是國家進行建設管理、監(jiān)督的權力基礎。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兩類。
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酌統(tǒng)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
6、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
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統(tǒng)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u (1)國家主權的事項;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u
u (3)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罰;u
u (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6)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u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
7、的基本制度;u
u (9)訴訟和仲裁制度;
(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u
(三)行政法規(guī)
行政法規(guī)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zhí)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
現行的建設行政法規(guī)主要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等。
(四)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
8、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的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報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qū)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五)部門規(guī)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統(tǒng)稱規(guī)章。
其名稱可以是“規(guī)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目前,大量的建設法規(guī)是以部門規(guī)章的方式發(fā)布
9、,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發(f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布的《招標公告發(fā)布暫行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等。
(六)地方規(guī)章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制定地方規(guī)章。
(七)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除我國在締結時宣布持保留意見不受其約束的以外,這些條約的內容都與國內法具有一樣的約束力,所以也是我國法的形式。
例如,我國加入WTO后,WTO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協定也對我國的建設活動產生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