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學》教學配套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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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保 險險 法法 學學2課程基本要求:本課程從法學角度系統(tǒng)介紹保險法的基本理論與基礎知識,引導學生掌握有關知識要點,了解保險法律制度的構成要素和運行機制,并培養(yǎng)學生對保險法律相關案例和實務的觀察分析能力。同時本課程還采取比較研究的方式,系統(tǒng)介紹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保險法律制度,并結合我國保險法的修改工作加以對比分析,進而熟悉和掌握我國新保險法的主要修訂內容。3課程主要內容 第一章保險法概述 第一節(jié)保險法的概念、地位和淵源 第二節(jié)國外保險法的沿革 第三節(jié)我國保險法的歷史演進 第四節(jié) 我國保險法的基本準則第二章保險合同概述 第一節(jié)保險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jié)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三節(jié)保險合同的主體和

2、客體 4課程主要內容(續(xù))第三章保險合同的訂立 第一節(jié)保險合同的成立 第二節(jié)保險合同的生效 第三節(jié)保險利益 第四章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一節(jié)保險合同效力變化的形式 第二節(jié)投保方的法律義務 第三節(jié)保險方的法律義務 第四節(jié)保險合同的解釋和時效 5課程主要內容(續(xù))第五章人身保險合同 第一節(jié)人身保險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人壽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 第三節(jié)人壽保險合同受益人第六章財產保險合同 第一節(jié)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jié)損失補償原則 第三節(jié)重復保險 第四節(jié)保險代位求償權 6課程主要內容(續(xù))第七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一節(jié)責任保險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二節(jié)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概述 第三節(jié) 機動車交通事故

3、責任強制保險的基本內容 第八章保險業(yè)法概述第一節(jié)保險業(yè)法的概念及性質第二節(jié)保險監(jiān)管的原則和方式第三節(jié)保險業(yè)的監(jiān)管機構及其職責 7課程主要內容(續(xù))第九章保險公司 第一節(jié)保險公司的形式 第二節(jié)保險公司的設立和變更 第三節(jié)保險公司的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四節(jié) 保險公司的檢查、整頓和接管第十章保險經營原則 第一節(jié)保險經營的基本規(guī)則 第二節(jié)償付能力的相關規(guī)則 第三節(jié)保險資金運用的規(guī)則 8第一章保險法概述 第一節(jié)保險法的概念、地位和淵源一、保險與保險法 (一)保險的經濟解釋 1、風險分散與損失補償的經濟活動2、不確定性條件下對財富的跨期合理分配3、相關外部效應 (二)保險的法學解釋 1、一種特殊的合同(契

4、約)關系 2、一種需要政府有效管制的行業(yè)9二、保險法的概念 “保險法是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一切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保險關系即是指當事人之間依保險合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國家對保險業(yè)進行監(jiān)督管理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各種關系?!保ㄒ唬V義保險法與狹義保險法、保險合同法2、保險業(yè)法3、保險特別法4、社會保險法 5、政策性保險立法10二、保險法的概念(續(xù))(二)保險法的公法性質和私法性質 1、保險私法:調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保險關系的 行為規(guī)范。保險合同法和特別法 法律關系主體平等;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確定和改變權利義務關系(任意性);2、保險公法:調整社會公共保險關系的行為規(guī)范。保險業(yè)法 法律關

5、系主體一方是國家;權利義務關系不受當事人自主行為而改變(強制性);11三、保險法的地位與體例 (一)保險法與民商法、經濟法的關系 1、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制度 民商合一:保險法為民法的特別法;民商分立:保險法為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合同法、公司法)2、經濟法的特定歷史地位和新的內涵 (二)保險法的立法體例 分別立法之德國模式:保險合同與保險監(jiān)管兩個單行法律;分別立法之日本模式(2008年之前):保險合同在商法典,業(yè)法單行;分別立法之意大利模式:保險合同在民法典,業(yè)法單行;英美立法模式:保險合同無成文法;思考:立法體例之實用性、科學性?12四、保險法的淵源 (一)法的淵源

6、(法學概論基本原理回顧)法的淵源在法學中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意義上的構成,是指法 的各種表現形式。(二)保險法的淵源 1、法律法規(guī)2、行政法規(guī)(“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2001年頒布)3、行政規(guī)章4、法律解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13第二節(jié)國外保險法的沿革一、保險法的產生二、國外保險立法概況(一)大陸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以德國為例德國在1908年頒布了保險合同法,1910年實施,共有1

7、93條。2003年6月德國保險合同法改革委員會發(fā)表了改革初步意見,2004年4月公布了專家共同擬定的新保險合同法草案。2006年10月,德國聯邦政府審定后的保險合同法草案公布,并提交給聯邦議會審議。該新保險合同法案已經于2008年1月1日開始生效。此次保險合同法的修訂是德國保險合同法有史以來一次最大的改動,基本上拋棄了原有的條款編排。新保險合同法,分為3編,216條。14(二)大陸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以日本為例1890年,日本首次公布了商法。在該法律中,將保險合同法部分編入了“第1編通則第11章保險”中,共74條;另將海上保險編入“第2篇第8章”,共18條。1899年,日本公布了新修訂的商法。

8、在該法律中,將保險合同法部分編入了“第3編商行為的第10章保險”中,共50條;而將海上保險部分編入了“第5編海商的第6章保險”,共27條。保險合同法條款共分為損害保險和生命保險兩章,其中損害保險部分又分為總則、火災保險、運輸保險三部分。2008年6月日本頒布了自明治維新130年以來的第一部保險法,從而結束了日本僅在商法中設置保險章節(jié)而無保險法的歷史,掀開了日本保險法歷史的新一幕,該法于2010年4月實施。保險法分成5個章節(jié)96條,附則6條,總共112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損害保險;第三章生命保險;第四章傷害疾病定額保險;第五章雜則以及附則。海上保險仍保留在商法中。15(二)大陸法系國家的保險立

9、法:以日本為例1900年,日本初次制定了保險業(yè)法,確立了保險監(jiān)管的法律框架。1939年日本對保險業(yè)法進行了首次全面修訂,1995年又作了全面修訂。目前共分5編338條。16 (三)美國的保險監(jiān)管立法 1945年美國聯邦議會通過“麥克倫福克森法案”(McCarran-FergusonAct)明確州政府對保險業(yè)的監(jiān)管權,免除聯邦監(jiān)管federalpreemption;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的地位和作用;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FinancialServicesModerniza

10、tionAct)在允許證券業(yè)和銀行業(yè)通過控股公司混業(yè)經營的同時,繼續(xù)保留保險業(yè)的相對獨立性 17(三)美國的保險監(jiān)管立法(續(xù))2004年8月25日,“各州現代化和監(jiān)管透明化法草案”(StateModernizationandRegulatoryTransparencyAct)HR.1065提出統(tǒng)一各州監(jiān)管標準的設計2006年4月5日,“國家保險法草案”(NationalInsuranceAct)S.2509提出建立聯邦監(jiān)管選擇權設想optionalfederalcharter(OFC)2010年7月21日,“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DoddFrankWallStreetReforma

11、ndConsumerProtectionAct)明確在聯邦政府層面成立監(jiān)管協調機構-保險辦公室Federal Insurance Office(FIO)18第三節(jié)我國保險法的歷史演進一、清末保險立法的初創(chuàng)時期二、北洋政府時期近代保險立法承前啟后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保險立法初具規(guī)模四、1949年后臺灣地區(qū)的保險立法五、新中國的保險立法19第四節(jié)我國保險法的基本準則一、立法宗旨 保險法第1條規(guī)定:“為了規(guī)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倍⒄{整法律關系的范圍 保險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險,

12、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對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20三、保險經營活動的基本準則(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原則 保險法第4條規(guī)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北kU法第11條規(guī)定:“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21三、保險經營活動的基本準則

13、(二)誠實信用原則 (三)專業(yè)經營原則保險法第6條規(guī)定:“保險業(yè)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yè)務。”22三、保險經營活動的基本準則(續(xù))(四)分業(yè)經營原則 保險法第8條規(guī)定:“保險業(yè)和銀行業(yè)、證券業(yè)、信托業(yè)實行分業(yè)經營、分業(yè)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托業(yè)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敝腥A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立法、2004年、2005年兩次修訂)第六條證券業(yè)和銀行業(yè)、信托業(yè)、保險業(yè)實行分業(yè)經營、分業(yè)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yè)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五)境內投保原則保險法第7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

14、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23三、保險經營活動的基本準則(續(xù))(六)合同自愿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4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法第11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24 第一節(jié)保險合同的概念和分類一、保險合同的概念(一)保險法中關于保險與保險合同的定義 保險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

15、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北kU法第10條第1款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钡诙卤kU合同概述25(二)保險合同在民法中的定位 1、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債權合同 民法通則第85條規(guī)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人壽保險合同的物權特性:有價證券的轉讓和質押2、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消費合同 商事合同與消費合

16、同的區(qū)別之一:合同的撤銷權與解除權 商事合同與消費合同的區(qū)別之二:合同的解釋權 3、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與民法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有本質區(qū)別。26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一)財產保險(propertyinsurance)合同與人身保險(personalinsurance)合同壽險合同(lifeinsurance)與非壽險合同(non-lifeinsurance)(二)補償性保險(compensationinsurance)合同與給付性保險(paymentinsurance)合同損害填補型保險與定額給付型保險 27二、保險合同的分類(續(xù))(三)原保險(originalinsura

17、nce)合同與再保險(reinsurance)合同 再保險人與投保方之間有無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 (四)為自己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與為他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合同為第三人利益而設定其權利,有無義務履行之要求?第三人的行為對合同效力的影響;28 第二節(jié)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人對某些特定被保險人的贈與保單行為是否有效?對于無償合同,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界定及其履行的要求不同;二、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bilateralcontract)雙務合同的法律特性:“同時履行抗辯”與“過錯未履行之責任”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不同時性英美法系中的單務合同(unilateralc

18、ontract)的概念更強調合同的“單方強制履行請求權”;保險人履行其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不確定性;三、保險合同是繼續(xù)性合同合同的部分履行和全部履行損失補償性合同的續(xù)效條件 壽險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復29四、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aleatorycontract)保險合同對價(Consideration)的懸殊性:等價交易原則在保險合同中的體現人壽保險合同的儲蓄性:射幸較弱;五、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contractofadhesion)立法規(guī)制:保險人對合同的說明義務司法規(guī)制:不利解釋原則 行政規(guī)制:條款和費率的制定與審批制度“金邊合同”的概念六、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utmostfaithc

19、ontract)30七、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informalcontract)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以履行特定方式為條件所謂“特定方式”是否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的簽發(fā)為唯一標準保險合同的內容在合同訂立前,已由保險人擬訂并固定下來,當事人一方很難改變八、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條件: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與實際交付標的物(首期)保險費的交付是否為合同成立之必要條件31第三節(jié)保險合同的主體和客體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1、保險人保險法第10條第3款定義:“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币婪ǔ闪⒌慕洜I保險事業(yè)的組織;收取保險費的權

20、利;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承擔保險責任;2、投保人保險法第10條第2款定義:“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32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續(xù))2、投保人(1).投保人的行為能力合同法第9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

21、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3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續(xù))2、投保人(3).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界定民法通則第1114條規(guī)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的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

22、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證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4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1、被保險人保險法第12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1).當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為同一人時,被保險人即為合同的當事人。在財產抵押的情形下,如果債務人為其自身利益投保,則債務人投保人被保險人(2).當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時(在財

23、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義務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的對等和不一致性在財產險中稱作“為他人利益保險”(3).當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時(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資格限定(保險法第33條)確認保險金額的權利(保險法第34條)指定受益人的權利(保險法第39條)35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2、受益人(1).受益人的產生我國保險法第18條規(guī)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關系36 (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間接利害關系人)1、保險代理人(1).保險代理人的定義保險法第117條規(guī)定:37 (三)保險合同的輔

24、助人(間接利害關系人)1、保險代理人(續(xù))(2).代理權限的一般規(guī)定(我國民法通則第63、65、66條有關內容)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

25、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38 (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間接利害關系人)1、保險代理人(續(xù))(3).關于表見代理(ApparentAuthority)的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ê贤ǖ?849條之規(guī)

26、定)39 (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間接利害關系人)1、保險代理人(續(xù))(3).關于表見代理(ApparentAuthority)的規(guī)定“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保ūkU法第127條之規(guī)定)40 (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間接利害關系人)2、保險經紀人(1).保險經紀人的定義保險法第118條規(guī)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機構)。”(2).保險經紀人的管理規(guī)定41二、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合同雙方當

27、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一)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標的說(二)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利益說(三)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障行為說42 第一節(jié)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基本概念和條件(一)合同的訂立 是指當事人雙方為締約合同而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狀態(tài);合同的訂立強調的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而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已經客觀存在的靜態(tài)結果。(二)合同的成立 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要約承諾過程完成第三章保險合同的訂立43(二)合同的成立(續(xù))1、要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币s的構成要件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須向相對人(受要約人)發(fā)出;須以締結合同為

28、目的;內容須具體確定;須表明,受要約人一旦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邀請和要約的區(qū)別合同法第15條規(guī)定:“要 約 邀 請 是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發(fā) 出 要 約 的 意 思 表 示。寄 送 的 價 目 表、拍 賣 公 告、招 標 公 告、招 股 說 明 書、商 業(yè) 廣 告 等為要約邀請。”2、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合同法第21條規(guī)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背兄Z的構成要件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須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須其內容未對要約作出實質性的變更;須在要約有效期間內作出;44二、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要約:投保人填寫和提交投保單;保險合同訂立

29、過程中的承諾:保險人審核投保單,同意承保;保險法第13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45三、保險合同的訂立憑證投保單和風險詢問表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批單或附加條款保險協議書46第二節(jié)保險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一)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qū)別和聯系1、合同生效的概念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2、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qū)別 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成立只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而不能解決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

30、力的問題;生效是在合同成立基礎之上,另須具備有關要件;47(一)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qū)別和聯系(續(xù))3、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聯系 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4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钡?6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48(二)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1、法定生效要件 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

31、為應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定無效合同 合同的無效和不成立合同的“法定”自始無效和不可履行性;合同宣告不成立,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原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同無效的法定條件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49二、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與保險責任的起始(一)保險合同的生效1、法定生效要件(否則合同全部無

32、效)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認可死亡保險之保險金額;2、約定生效要件 繳納保險費;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符合投保條件;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解決了保險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但沒有解決保險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也就是說,即使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法的保險合同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效力,而違法保險合同自始無效。50(二)保險合同訂立程序的特殊性:以壽險合同為例合同成立的過程合同生效的時間及其溯及力投保人填寫 投保單連同第一期保險費交付代理人,代理人簽發(fā)收據 被保險人體檢保單送

33、交投保人同意承保簽發(fā)保單保險公司核保51第三節(jié)保險利益(InsurableInterest)一、保險利益的含義 (一)含義:保險法 保險法第12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法保險法第第3131條條第第2 2款規(guī)定:款規(guī)定:訂立訂立(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第第4848條規(guī)定:(財產保險)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條規(guī)定:(財產保險)保

34、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5252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關于適用 若干問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題的解釋(二)第第1 1條規(guī)定:條規(guī)定:“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院應予支持。”第第2 2條規(guī)定: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

35、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應予支持。”53一、保險利益的含義(續(xù))(二)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防范賭博、欺詐等違反行為 限制賠償程度?保險利益原則能否運用于壽險合同?定額給付性保險 vs.損害補償性保險 (三)保險利益學說的發(fā)展 1、“價值說”和“關系說”保險利益是保險標的的物上之價值;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之利害關系,分經濟上之利害關系及精神上之利害關系;2、大陸法系保險利益制度的理論發(fā)

36、展 一般保險利益學說 技術性保險利益學說 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 54二、保險利益原則立法方式(一)利益主義方式即根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是否存在著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其和被保險人相互之間因血緣或婚姻而產生的利害關系,判斷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1、定義式(概括式)我國臺灣地區(qū)“保險法”第14條和第20條分別規(guī)定:“要保人對于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薄胺不谟行跫s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列舉式我國臺灣地區(qū)“保險法”第16條規(guī)定:“要保人對于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1)本人或其家屬;(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3)債務人;(

37、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的人?!?5二、保險利益原則立法方式(續(xù))(二)同意主義方式大陸法系各國一般認為保險利益原則(定義式或列舉式)僅限于財產保險合同(或稱損害補償性合同),對于人壽保險合同(或稱定額給付性合同),采用同意主義方式明確合同的效力。日本保險法第38條:“以生命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為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合同,未經該被保險人同意的,不發(fā)生效力。”56二、保險利益原則立法方式(續(xù))(三)利益主義方式與同意主義方式相結合 我國保險法第31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

38、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57 第一節(jié)保險合同效力變化的形式一、保險合同的變更(一)變更的概念 廣義變更:主體、客體、內容;狹義變更:內容;我國保險法第20條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二)變更的要件 須以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的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為前提;須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須符合法定形式;須引起合同內

39、容的變化;第四章保險合同的效力58二、保險合同的轉讓(一)轉讓形式之一:財產保險合同投保方變更 我國保險法第49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

40、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9二、保險合同的轉讓(二)轉讓形式之二:人身保險合同投保方變更 1.與財產保險合同的區(qū)別 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是基于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為先決條件;壽險合同的轉讓僅是保單所有權的變化,可以獨立進行轉讓因為壽險合同具有準有價證券的性質,是個人資產的組成部分2、絕對轉讓(不可撤回地轉移保單所有權)贈與(慈善機構、教育機構、家庭內部)出售(雇主雇員)3、附屬擔保轉讓(又稱質押轉讓)投保人僅能以保單的現金價值設立質押,而不能以保險金的請求權設立質押;壽險保單的質押擔保的效力僅限于設立質押時保單的現金價值及其所產生的孳息,而不應包括因投保人繼續(xù)繳納保險費所

41、增加的現金價值;受讓人與出讓人的各自的權利限定60二、保險合同的轉讓(續(xù))(三)轉讓形式之三:保險方變更(合同的轉移);保險人資格消滅而引起壽險合同的轉讓:我國保險法第92條規(guī)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guī)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61四、保險合同的終止(一)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二)因履行而終

42、止 全部履行而終止 部分履行而終止(三)因協議而終止(四)因保險標的的滅失或被保險人死亡 非因保險事故所致的結果(五)因保險標的的轉讓而終止:合同失效 保險利益的消滅 通知義務的違反 62四、保險合同的終止(續(xù))(六)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而終止 法定解除權的實施:保險方與投保方權利的不對等性我國保險法第15條規(guī)定:“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方的法定解除權實施條件:保險法第16、27、32、37、47、49、52、58條之規(guī)定 投保方解除權之限制: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guī)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

43、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權的實施 63第二節(jié)投保方的法律義務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義務:合同訂立過程中的先合同義務(徐衛(wèi)東保險法學)最大誠實信用原則(UtmostGoodFaith)體現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民事法律活動的基本規(guī)則。1、誠實: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2、信用: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二)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的體現1、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除應遵循誠信原則;2、合同終止以后應遵循誠信原則;3、合同的解釋應遵循誠信原則;參閱合同法第6、42、60、92、125條有關規(guī)定64(三)告知(Repr

44、esentation)義務: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體現 保險法第16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

45、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65(三)告知(Representation)義務(續(xù))1、告知的內容:詢問回答原則(1)、“重要事實”:是指當一謹慎的保險人在考慮其是否應與投保人訂立合同或基于何種條件與之訂立合同時,足以對其判斷發(fā)生影響的事實。(2)、詢問形式:口頭或書面(3)、投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事實(4)、“嚴重影響

46、”指未告知的事項為發(fā)生保險事故主要的、決定性的原因。2、告知的時間:訂立合同時(合同成立前)(1)、廣義告知概念和狹義告知概念(2)、保險合同訂立后,告知義務原則上即歸于消滅,但有幾種例外情形:續(xù)約時:“自動續(xù)約條款”保險合同內容變更時壽險合同復效時66(三)告知(Representation)義務(續(xù))4、告知義務的違反(1)、違反形式:告知不實(Misrepresentation)與未告知(ConcealmentorFraud)(2)、違反原因:過失或故意(3)、違反的法律后果: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不退還保險費。(4)、違反告知義務的舉證問題(5)、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47、期限問題:自得知有解除原因后或合同生效后6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5條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屬于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第6條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第7條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8

48、條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guī)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就拒絕賠償事宜及保險合同存續(xù)另行達成一致的情況除外68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三、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我國保險法第51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四、危險增加時的通知義務 保險法 保險法第52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

49、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69五、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施救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57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70六、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通知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

50、21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71七、損失的證明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22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

51、益人補充提供?!?2第三節(jié)保險方的法律義務一、說明(Disclosure)義務: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體現 保險法第17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73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

52、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第10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

53、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第12條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第13條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75二、危險承擔義務(損失賠付義務)(一)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范圍

54、1、保險標的所遭受的實際損失;2、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1)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為搶救財產或者防止災害蔓延而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2)為施救、保護、整理保險標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3、仲裁或者訴訟費用等;4、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費用;(二)除外責任的明確76二、危險承擔義務(續(xù))(三)危險與損失的因果關系:近因原則的體現1、近因原則(ProximateCause)的含義 所承保的危險事故的發(fā)生與損失結果的形成,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近 因),保險人才對損失負賠償或給付責任。所謂近因,并非指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結果的原因,效果上

55、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故發(fā)生,由此出現某種后果的能動的、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在這一因素的作用過程中,沒有來自新的獨立渠道的能動力量的 介入。772、因果關系在保險法上的運用(1)、條件說:依一般理性的觀點和簡單的事故與損失的連鎖反應而判斷責任歸屬;標準過于松散;(2)、適當條件說:“如果一事實依其一般的性質對于某一結果的產生無任何重要的關系,而只有加上其他特別情形,才成為結果產生的條件,則此事實不得視為適當條件?!比绻kU損害經調查認定所承保的災害事故與另一未承保的災害事故都為其發(fā)生的適當條件,或者兩條件都屬承保范圍內但分屬不同保險人承保,這時應如何處理?(3)、最近因果關

56、系說:由多數適當條件中再尋找出唯一具有法律效果的條件:最近原因;時間上的最近原因;效果上的最近原因;“由結果發(fā)生的種類依一般客觀的觀點,不可避免或極可能(超過50%)造成該結果者。”78(4)、“不包括占優(yōu)勢”原則:如果某一損害結果同時具有多個適當條件而產生,而這些條件中有不屬于承保范圍的,則須視其是否屬于法律或合同條款明確規(guī)定的“不包括災害”(除外責任)而確定保險人的責任;4、近因原則的具體應用(1)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2)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多種原因同時發(fā)生多種原因連續(xù)發(fā)生多種原因間斷發(fā)生 79第四節(jié)保險合同的解釋和時效一、合同解釋的基本概念和原則二、我國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一)文義解釋原則

57、(二)合乎邏輯的解釋原則(三)專業(yè)解釋原則(四)誠實信用解釋原則(五)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三、保險金請求權的時效(一)民法中的時效(二)保險金的索賠時效80第一節(jié)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多數合同保險金額的固定性(定額給付型合同)生命和身體價值無法用金錢簡單衡量,不存在重復保險和超額保險的問題;兩種不同形式的醫(yī)療費用保險合同2、多數合同保險期限的長期性對于保險合同的非要式性、諾成性、雙務性、附合性以及最大誠信性有特殊要求(如不可抗辯條款、失效與復效條款、年齡誤告條款等);3、多數合同具有一定的儲蓄性:物權和債權的競合 合同的射幸性相對較弱,等價有償原則體現更充分;

58、壽險合同所承擔的死亡事故是必然要發(fā)生的,因此保險人的給付帶有一定的必然性 特殊的轉讓和質押方式及相關規(guī)定(如保單貸款和不喪失價值條款等);第五章人身保險合同81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續(xù))4、人身保險合同不存在代位求償權5、多數合同為第三人利益合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其他相關民商事法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聯系(繼承、婚姻、收養(yǎng)、信托、破產、合伙);二、人身保險合同的分類(一)人壽保險(lifeinsurance)合同 1、死亡保險:定期(termlife)和終身(wholelife)2、生存保險(年金保險annuity)3、生死兩全保險(endowment)(二)健康保險(healthinsura

59、nce)合同(三)意外傷害保險(accidentinsurance)合同 “意外”:外來的、不可預料的(非本意的)、突發(fā)的(劇烈的)“原因上的意外”與“結果上的意外”82第二節(jié)人身保險合同常見條款一、不可抗辯條款(incontestableclause)1、含義約定壽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期(一般為一年或兩年)之后,合同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有欺騙、錯誤陳述、隱瞞重要事實等行為為理由而解除合同或不承擔給付的責任。2、該條款產生效力的條件自合同生效日起,抗辯期的計算以被保險人生存為條件;因未交保險費而導致合同失效的,不受不可抗辯條款的約束;一般只適用普通死

60、亡給付,不適用于殘疾給付和意外死亡雙倍給付;3、不可抗辯的運用限制不可抗辯條款與除外責任條款的關系無效合同(不具有保險利益等)欺詐構成犯罪的83二、不喪失價值條款(nonforfeitureclause):壽險合同物權特性之一(一)現金價值的概念及產生原因(二)現金價值的歸還方式(不喪失價值)1、保單貸款,即向保險人借款;2、以現金價值為躉交保險費,改變保險金額或保險險種;3、辦理退保,領回現金價值;我國保險法第47條規(guī)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其他歸還現金價值的情形:新保險法第32、37、43、44、45條之規(guī)

61、定 5、從法律角度出發(fā),實質是一種特殊的“信托”關系84三、年齡誤告條款(misstatementofageclause)1、年齡誤告的法律后果:保險人能否解除合同?(不可抗辯性)2、年齡誤告的法律后果:保險人能否要求調整保險費或保險金額?我國保險法第32條規(guī)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guī)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

62、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5四、寬限期條款和復效條款(graceperiodclauseandreinstatementclause)1、寬限期產生的原因2、壽險合同效力中止的產生條件及法律后果投保人不按期繳納保險費,宣布合同中止并不是保險人唯一的選擇;“約定優(yōu)先”原則:自動墊付保險費條款或自動遞減保險金額條款;保險法第36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

63、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第37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86四、寬限期條款和復效條款(續(xù))3、申請壽險合同復效的原因產品保障范圍和約定利率水平的變化4、申請壽險合同復效的條件時間限制;被保險人符合投保條件(evidenceofinsurability)

64、;補交拖欠的保險費、貸款或利息;5、壽險合同復效后的責任范圍“不可抗辯條款”的兩年時間效力是否應重新計算?“告知義務”的履行時間的判定?“自殺條款”的兩年時間效力是否應重新計算?“附加條款”(如醫(yī)療費用保險)在中止期的責任是否應履行?87五、自殺條款(suicideclause)1、自殺的廣義定義和狹義定義主觀上有終結自己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為;疾病或意外事故而亡、他殺、因意外或誤解而自殺、因精神失常而自殺;2、自殺條款的內容保險法第44條規(guī)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

65、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88第三節(jié)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一、受益人的產生和變更(一)受益人的產生1、指定受益人 保險法第39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9一、受益人的產生和變更(一)受益人的產生(續(xù))2、法定繼承人 我國保險法第42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6、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90一、受益人的產生和變更(續(xù))(二)受益人的變更1、可變更的受益人與不可變更的受益人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的有生之年就已擁有了對保險金的即定權利,不經其本人同意不可剝奪;沒有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無權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相關權利,如保單貸款、退保以領取現金價值、保單轉讓和質押、改變保單類型等;受益人的不可變更性必須在保單中明確列明;91(二)受益人的變更(續(xù))3、受益人的變更程序保留主義 直接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2二、受益人的順位和份額 我國保險法第40條 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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