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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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食 品 安 全 法 宣 講 新 法 體 現(xiàn) 的 理 念 和 原 則 :預 防 為 主1 風 險 管 理 全 程 控 制 社 會 共 治2 3 41.預 防 為 主 , 強 化 了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過 程 和 政 府 監(jiān) 管 中 的 風 險 預 防 要 求 。2.風 險 管 理 , 提 出 了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管 部 門 根 據(jù) 食 品 安 全 風 險 監(jiān) 測 、 風 險 評 估 結(jié) 果 和 食品 安 全 狀 況 等 , 確 定 監(jiān) 管 重 點 、 方 式 和 頻 次 , 實 施 風 險 分 級 管 理 。 3.全 程 控 制 , 提 出 了 國 家 要
2、 建 立 食 品 全 程 追 溯 制 度 。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要 建 立 食 品 安全 追 溯 體 系 , 保 證 食 品 可 追 溯 。4.社 會 共 治 , 強 化 了 行 業(yè) 協(xié) 會 、 消 費 者 協(xié) 會 、 新 聞 媒 體 、 群 眾 投 訴 舉 報 等 方 面 的 規(guī)定 。四 大 理 念 : 新 法 亮 點 :最 直 觀 的 變 化 : 增 加 50條原 法104條 修 訂 后154條七 大 亮 點 :1.讓 制 度 “ 帶 電 長 牙 ” 6.保 健 食 品 自 身 要 “ 保健 ”2.食 品 從 業(yè) 者 賺 錢 外 應有 的 義 務 3.食 品 安 全 “ 高 壓
3、錢 ”千 萬 別 碰 4.監(jiān) 管 衛(wèi) 士 的 “ 新 武 器 7.消 費 者 的 三 道 “ 保 護網(wǎng) ”5.食 品 安 全 不 能 袖 手 旁觀 新 法 亮 點 :亮 點 一 讓 制 度 “ 帶 電 長 牙 ”完 善 統(tǒng) 一 權 威 的 食 品 安 全 監(jiān) 管 機 構(gòu)由 “ 九 龍 治 水 ” 的 分 段 監(jiān) 管 變 成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管 部 門 統(tǒng) 一 監(jiān) 管 。建 立 最 嚴 格 的 全 過 程 的 監(jiān) 管 制 度對 食 品 生 產(chǎn) 流 通 餐 飲 服 務 和 食 用 農(nóng) 產(chǎn) 品 銷 售 等 環(huán) 節(jié) , 食 品 添 加 劑 食 品 相關 產(chǎn) 品 的 監(jiān) 管 以 及 網(wǎng) 絡 食 品
4、交 易 等 新 興 業(yè) 態(tài) 進 行 了 細 化 和 完 善 。建 立 最 嚴 格 的 標 準明 確 特 了 食 藥 監(jiān) 管 部 門 參 與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制 定 工 作 , 加 強 了 標 準 制 定 與 標 準執(zhí) 行 的 銜 接 。 ( 詳 見 第 三 章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 建 立 最 嚴 格 的 法 律 責 任 制 度從 民 事 和 刑 事 等 方 面 強 化 了 對 食 品 安 全 違 法 行 為 的 懲 處 力 度 。 ( 詳 見 第 九 章 法 律 責 任 ) 新 法 亮 點 :對 特 殊 食 品 施 行 嚴 格 監(jiān) 管對 保 健 食 品 特 殊 醫(yī) 學 用 途
5、配 方 食 品 和嬰 幼 兒 配 方 食 品 等 特 殊 食 品 實 行 嚴 格監(jiān) 督 管 理 。 ( 詳 見 第 四 節(jié) 第 七 十 四 條至 八 十 三 條 )加 強 對 農(nóng) 藥 的 管 理鼓 勵 使 用 高 效 低 毒 低 殘 留 的 農(nóng) 藥 , 禁止 將 劇 毒 高 毒 農(nóng) 藥 用 于 蔬 菜 瓜 果 茶葉 和 中 草 藥 材 等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農(nóng) 作 物 。( 詳 見 第 二 節(jié) 第 四 十 九 條 )加 強 風 險 評 估 管 理國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風 險 監(jiān) 測 制 度 , 對 食 源 性 疾 病 食 品 污 染 以 及 食 品 中的 有 因 素 進 行 監(jiān) 測
6、 。 ( 詳 見 第 二 章食 品 安 全 風 險 監(jiān) 測 和 評 估 ) 新 法 亮 點 :亮 點 二 A BC D食 品 從 業(yè) 者 賺 錢 外 應 有 的 義 務 強 化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企 業(yè) 追 溯 義 務 ( 詳見 第 四 十 二 條 )規(guī) 定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營 者 對 食 品 安 全承 擔 責 任 主 題 責任 , 對 其 生 產(chǎn) 經(jīng)營 食 品 的 安 全 負責 ( 詳 見 第 四 條 )明 確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的 自 查 和 報 告 義務 ( 詳 見 第 四 十 七條 強 化 網(wǎng) 絡 食 品 交 易第 三 平 臺 提 供 者 的義 務 ( 詳 見 第 六
7、十 二 條 ) 亮 點 三 食 品 安 全 “ 高 壓 線 ” 千 萬 別 碰新 法 亮 點 :強 化 刑 事 責 任 追 究首 先 進 行 刑 事 責 任 追 究 ; 若 因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法 , 則終 身 禁 業(yè) 。 ( 詳 見 第 九 章 法 律 責 任 )增 設 了 行 政 拘 留對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產(chǎn) 食 品 經(jīng) 營 病 死 畜 禽 違 法 使 用 劇 毒 高 毒 農(nóng) 藥 等 嚴 重 行為 增 設 行 政 處 罰 。重 復 違 法 行 為 加 大 處 罰對 在 一 年 內(nèi) 累 計 三 次 因 違 法 受 到 罰 款 警 告
8、 等 行 政 處 罰 的 , 給 予 責 令 停 產(chǎn)停 業(yè) 至 吊 銷 許 可 證 的 處 罰 。 ( 詳 見 第 一 百 三 十 條 )非 法 提 供 場 所 增 設 罰 則 對 明 知 從 事 無 證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或 者 從 事 非 法 添 加 非 食 用 物 質(zhì) 等 違 法 行 為 , 任然 為 其 提 供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場 所 的 行 為 , 最 高 處 10萬 元 罰 款 。 新 法 亮 點 :大 幅 度 提 高 罰 款 額 度對 在 食 品 中 添 加 有 毒 有 害 物 質(zhì) 惡 劣的 的 違 法 行 為 , 直 接 吊 銷 許 可 證 ,并 處 最 高 為 貨 值 金 額
9、30倍 的 罰 款強 化 民 事 責 任 追 究實 行 首 負 責 任 制 , 要 求 接 到 消 費 者 賠 償 請 求 的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應 當 先行 賠 付 , 不 得 推 諉 ; 同 時 消 費 者 在 法 定 情 形 下 可 以 要 求 十 倍 價 款或 者 三 倍 損 失 的 懲 罰 性 賠 償 金 。 ( 詳 見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條 ) 亮 點 四 監(jiān) 管 衛(wèi) 士 的 “ 新 武 器 ”完 善 復 檢 制 度 (詳 見 第 五 章 食 品 檢 驗 )對 檢 驗 結(jié) 論 有 異 議 的 ,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可 以 自 收 到 檢 驗 結(jié) 論 之 日 起 7
10、個 工 作日 內(nèi) 向 實 施 抽 樣 檢 驗 的 監(jiān) 管 部 門 或 者 上 一 級 監(jiān) 管 部 門 提 出 復 檢 申 請 。增 設 臨 時 限 量 和 臨 時 檢 驗 方 法 制 度對 有 證 據(jù) 證 明 食 品 存 在 安 全 隱 患 但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未 作 相 應 規(guī) 定 的 , 相 關 部門 可 規(guī) 定 食 品 中 有 害 物 質(zhì) 的 臨 時 限 量 值 和 檢 驗 方 法 。 新 法 亮 點 :增 設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自 查 制 度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企 業(yè) 應 定 期 自 查 食 品 安 全 狀況 , 發(fā) 現(xiàn) 有 發(fā)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潛 在 風 險
11、 的 ,立 即 停 止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并 向 監(jiān) 管 部 門 報 告 。增 設 責 任 約 談 制 度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未 及 時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安 全 隱 患 的 , 監(jiān) 管 部 門 可 對 其 負 責人 進 行 責 任 約 談 ; 監(jiān) 管 部 門 未 及 時 消 除 監(jiān) 管 區(qū) 域 內(nèi) 的 食 品 安 全 隱 患 的 ,本 級 政 府 可 對 其 主 要 負 責 人 進 行 責 任 約 談 ; 地 方 政 府 未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職責 , 未 及 時 消 除 區(qū) 域 性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隱 患 的 , 上 級 政 府 可 以 對 其 主 要 負責 人
12、進 行 責 任 約 談 。 ( 詳 見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條 ) 亮 點 五 食 品 安 全 不 能 袖 手 旁 觀 亮 點 六 保 健 食 品 自 身 要 “ 保 健 ”改 變 過 去 單 一 的 產(chǎn) 品 注 冊 制 度 ,對 保 健 食 品 實 行 注 冊 與 備 案 的 分類 管 理 明 確 了 保 健 食 品 原 料 目 錄 功 能 目 錄的 管 理 制 度 , 對 使 用 符 合 保 健 食 品 原料 目 錄 規(guī) 定 原 料 的 產(chǎn) 品 實 行 備 案 管 理保 健 食 品 企 業(yè) 應 落 實 主 體 責 任 ,并 實 行 定 期 報 告 制 度 保 健 食 品 廣 告 發(fā) 布
13、 必 須 經(jīng) 過 省 級 食 品藥 品 監(jiān) 管 部 門 的 審 查 批 注明 確 了 保 健 食 品 違 法 行 為 的 處 罰 與 依 據(jù)1.2.3. 4.5.詳 見 第 四 節(jié) 特 殊 食 品 亮 點 七 7消 費 者 的 三 道 “ 保 護 網(wǎng) ” 新 法 細 讀 :1.食品經(jīng)營生產(chǎn)2.餐 飲 服 務 ( 主 要 細 讀 第 五 十 五 條 、 五 十 六 條 、 五 十 七 條 、 五 十 八 條 )食 品 流 通 ( 主 要 細 讀 第 三 十 三 條 、 三 十 四 條 、 四 十 五 條 、 五 十 三 條 、 五 十 五四 條 、 一 百 三 十 四 條 、 一 百 三 十 六
14、 條 )3.食 品 生 產(chǎn) 加 工 小 作 坊 (主 要 細 讀 第 四 十 七 條 、 五 十 條 、 五 十 一 條 、 五 十 二 條 、六 十 條 ) 5.法 律 責 任 (主 要 細 讀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條 、 一 百 二 十 三 條 、 一 百 二 十 四 條 、 一 百二 十 五 條 、 一 把 二 十 六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食 品 安 全 法 4.標 簽 ( 主 要 細 讀 第 六 十 七 條 、 六 十 八 條 ) 新 法 細 讀 :食 品 流 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四 章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第 一 節(jié) 一 般
15、規(guī) 定第 三 十 三 條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應 當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 具 有 與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食 品 品 種 、 數(shù) 量 相 適 應 的 食 品 原 料 處 理 和 食 品 加 工 、包 裝 、 貯 存 等 場 所 , 保 持 該 場 所 環(huán) 境 整 潔 , 并 與 有 毒 、 有 害 場 所 以 及 其 他 污染 源 保 持 規(guī) 定 的 距 離 ;( 二 ) 具 有 與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食 品 品 種 、 數(shù) 量 相 適 應 的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設 備 或 者 設 施 ,有 相 應 的 消 毒 、 更 衣 、 盥
16、洗 、 采 光 、 照 明 、 通 風 、 防 腐 、 防 塵 、 防 蠅 、 防 鼠 、防 蟲 、 洗 滌 以 及 處 理 廢 水 、 存 放 垃 圾 和 廢 棄 物 的 設 備 或 者 設 施 ;( 三 ) 有 專 職 或 者 兼 職 的 食 品 安 全 專 業(yè) 技 術 人 員 、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員 和 保 證 食 品 安 全 的 規(guī) 章 制 度 ;( 四 ) 具 有 合 理 的 設 備 布 局 和 工 藝 流 程 , 防 止 待 加 工 食 品 與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原 料 與 成 品 交 叉 污 染 , 避 免 食 品 接 觸 有 毒 物 、 不 潔 物 ;食 品
17、 流 通 ( 五 ) 餐 具 、 飲 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 使 用 前 應 當 洗 凈 、 消 毒 , 炊具 、 用 具 用 后 應 當 洗 凈 , 保 持 清 潔 ;( 六 ) 貯 存 、 運 輸 和 裝 卸 食 品 的 容 器 、 工 具 和 設 備 應 當 安 全 、 無 害 , 保 持 清潔 , 防 止 食 品 污 染 , 并 符 合 保 證 食 品 安 全 所 需 的 溫 度 、 濕 度 等 特 殊 要 求 , 不得 將 食 品 與 有 毒 、 有 害 物 品 一 同 貯 存 、 運 輸 ;( 七 ) 直 接 入 口 的 食 品 應 當 使 用 無
18、毒 、 清 潔 的 包 裝 材 料 、 餐 具 、 飲 具 和 容 器 ;( 八 )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人 員 應 當 保 持 個 人 衛(wèi) 生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食 品 時 , 應 當 將 手 洗凈 , 穿 戴 清 潔 的 工 作 衣 、 帽 等 ; 銷 售 無 包 裝 的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時 , 應 當 使 用 無毒 、 清 潔 的 容 器 、 售 貨 工 具 和 設 備 ;( 九 ) 用 水 應 當 符 合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生 活 飲 用 水 衛(wèi) 生 標 準 ;( 十 ) 使 用 的 洗 滌 劑 、 消 毒 劑 應 當 對 人 體 安 全 、 無 害 ;( 十 一 )
19、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非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從 事 食 品 貯 存 、 運 輸 和 裝 卸 的 , 應 當 符 合 前 款 第 六 項 的 規(guī)定 。新 法 細 讀 : 第 三 十 四 條 禁 止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下 列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 一 )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產(chǎn) 的 食 品 或 者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劑 以 外 的 化 學 物 質(zhì)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人 體 健 康 物 質(zhì) 的 食 品 , 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為 原 料 生 產(chǎn) 的 食 品 ;( 二 ) 致 病 性 微
20、生 物 , 農(nóng) 藥 殘 留 、 獸 藥 殘 留 、 生 物 毒 素 、 重 金 屬 等 污 染 物 質(zhì) 以 及 其 他危 害 人 體 健 康 的 物 質(zhì) 含 量 超 過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限 量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 三 ) 用 超 過 保 質(zhì) 期 的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劑 生 產(chǎn)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 四 ) 超 范 圍 、 超 限 量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劑 的 食 品 ;( 五 ) 營 養(yǎng) 成 分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專 供 嬰 幼 兒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21、輔 食 品 ;( 六 ) 腐 敗 變 質(zhì) 、 油 脂 酸 敗 、 霉 變 生 蟲 、 污 穢 不 潔 、 混 有 異 物 、 摻 假 摻 雜 或 者 感 官 性狀 異 常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 七 ) 病 死 、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 、 畜 、 獸 、 水 產(chǎn) 動 物 肉 類 及 其 制 品 ;( 八 ) 未 按 規(guī) 定 進 行 檢 疫 或 者 檢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類 , 或 者 未 經(jīng) 檢 驗 或 者 檢 驗 不 合 格 的 肉類 制 品 ;新 法 細 讀 : 第 四 十 五 條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應 當 建 立 并 執(zhí) 行 從 業(yè)
22、人 員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 患有 國 務 院 衛(wèi) 生 行 政 部 門 規(guī) 定 的 有 礙 食 品 安 全 疾 病 的 人 員 , 不 得 從 事 接 觸 直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從 事 接 觸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人 員 應 當 每 年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取 得 健 康 證 明 后 方 可 上 崗 工 作 。( 八 ) 未 按 規(guī) 定 進 行 檢 疫 或 者 檢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類 , 或 者 未 經(jīng) 檢 驗 或 者檢 驗 不 合 格 的 肉 類 制 品 ;( 九 ) 被 包 裝 材 料 、 容 器 、 運 輸 工 具
23、 等 污 染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 十 ) 標 注 虛 假 生 產(chǎn) 日 期 、 保 質(zhì) 期 或 者 超 過 保 質(zhì) 期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劑 ;( 十 一 ) 無 標 簽 的 預 包 裝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 十 二 ) 國 家 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食 品 ;( 十 三 ) 其 他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規(guī) 或 者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劑 、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 新 法 細 讀 :第 五 十 三 條 食 品 經(jīng) 營 者 采 購 食 品 , 應 當 查
24、驗 供 貨 者 的 許 可 證 和 食 品 出 廠 檢 驗合 格 證 或 者 其 他 合 格 證 明 ( 以 下 稱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 。食 品 經(jīng) 營 企 業(yè) 應 當 建 立 食 品 進 貨 查 驗 記 錄 制 度 , 如 實 記 錄 食 品 的 名 稱 、 規(guī) 格 、數(shù) 量 、 生 產(chǎn) 日 期 或 者 生 產(chǎn) 批 號 、 保 質(zhì) 期 、 進 貨 日 期 以 及 供 貨 者 名 稱 、 地 址 、 聯(lián)系 方 式 等 內(nèi) 容 , 并 保 存 相 關 憑 證 。 記 錄 和 憑 證 保 存 期 限 應 當 符 合 本 法 第 五 十 條第 二 款 的 規(guī) 定 。實 行 統(tǒng) 一 配 送
25、經(jīng) 營 方 式 的 食 品 經(jīng) 營 企 業(yè) , 可 以 由 企 業(yè) 總 部 統(tǒng) 一 查 驗 供 貨 者 的 許可 證 和 食 品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 進 行 食 品 進 貨 查 驗 記 錄 。從 事 食 品 批 發(fā) 業(yè) 務 的 經(jīng) 營 企 業(yè) 應 當 建 立 食 品 銷 售 記 錄 制 度 , 如 實 記 錄 批 發(fā) 食 品的 名 稱 、 規(guī) 格 、 數(shù) 量 、 生 產(chǎn) 日 期 或 者 生 產(chǎn) 批 號 、 保 質(zhì) 期 、 銷 售 日 期 以 及 購 貨 者名 稱 、 地 址 、 聯(lián) 系 方 式 等 內(nèi) 容 , 并 保 存 相 關 憑 證 。 記 錄 和 憑 證 保 存 期 限 應 當
26、符 合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第 二 款 的 規(guī) 定 。 新 法 細 讀 :第 五 十 四 條 食 品 經(jīng) 營 者 應 當 按 照 保 證 食 品 安 全 的 要 求 貯 存 食 品 ,定 期 檢 查 庫 存 食 品 , 及 時 清 理 變 質(zhì) 或 者 超 過 保 質(zhì) 期 的 食 品 。食 品 經(jīng) 營 者 貯 存 散 裝 食 品 , 應 當 在 貯 存 位 置 標 明 食 品 的 名 稱 、 生 產(chǎn)日 期 或 者 生 產(chǎn) 批 號 、 保 質(zhì) 期 、 生 產(chǎn) 者 名 稱 及 聯(lián) 系 方 式 等 內(nèi) 容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條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在 一 年 內(nèi) 累 計 三 次 因
27、 違 反 本 法 規(guī)定 受 到 責 令 停 產(chǎn) 停 業(yè) 、 吊 銷 許 可 證 以 外 處 罰 的 , 由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管 理 部 門 責 令 停 產(chǎn) 停 業(yè) , 直 至 吊 銷 許 可 證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條 食 品 經(jīng) 營 者 履 行 了 本 法 規(guī) 定 的 進 貨 查 驗 等 義 務 , 有充 分 證 據(jù) 證 明 其 不 知 道 所 采 購 的 食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 并 能 如實 說 明 其 進 貨 來 源 的 , 可 以 免 予 處 罰 , 但 應 當 依 法 沒 收 其 不 符 合 食品 安 全 標 準 的 食 品 ;造 成 人 身 、
28、財 產(chǎn) 或 者 其 他 損 害 的 , 依 法 承 擔 賠 償責 任 。 餐飲服務食 品 流 通餐 飲 服 務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餐 飲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當 制 定 并 實 施 原 料 控 制 要 求 , 不 得采 購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食 品 原 料 。 倡 導 餐 飲 服 務 提 供 者 公 開 加工 過 程 , 公 示 食 品 原 料 及 其 來 源 等 信 息 。餐 飲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加 工 過 程 中 應 當 檢 查 待 加 工 的 食 品 及 原 料 , 發(fā) 現(xiàn)有 本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29、第 六 項 規(guī) 定 情 形 的 , 不 得 加 工 或 者 使 用 。新 法 細 讀 :第 五 十 六 條 餐 飲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當 定 期 維 護 食 品 加 工 、 貯 存 、 陳 列等 設 施 、 設 備 ; 定 期 清 洗 、 校 驗 保 溫 設 施 及 冷 藏 、 冷 凍 設 施 。餐 飲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當 按 照 要 求 對 餐 具 、 飲 具 進 行 清 洗 消 毒 , 不 得 使用 未 經(jīng) 清 洗 消 毒 的 餐 具 、 飲 具 ; 餐 飲 服 務 提 供 者 委 托 清 洗 消 毒 餐 具 、 飲 具 的 , 應 當 委 托 符 合 本 法 規(guī) 定 條 件
30、 的 餐 具 、 飲 具 集 中 消 毒 服 務 單位 。 新 法 細 讀 :第 五 十 七 條 學 校 、 托 幼 機 構(gòu) 、 養(yǎng) 老 機 構(gòu) 、 建 筑 工 地 等 集 中 用 餐 單 位 的 食 堂應 當 嚴 格 遵 守 法 律 、 法 規(guī) 和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 從 供 餐 單 位 訂 餐 的 , 應 當 從 取 得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許 可 的 企 業(yè) 訂 購 , 并 按 照 要 求 對 訂 購 的 食 品 進 行 查 驗 。 供 餐 單位 應 當 嚴 格 遵 守 法 律 、 法 規(guī) 和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 當 餐 加 工 , 確 保 食 品 安 全 。學 校 、
31、 托 幼 機 構(gòu) 、 養(yǎng) 老 機 構(gòu) 、 建 筑 工 地 等 集 中 用 餐 單 位 的 主 管 部 門 應 當 加 強對 集 中 用 餐 單 位 的 食 品 安 全 教 育 和 日 常 管 理 , 降 低 食 品 安 全 風 險 , 及 時 消 除食 品 安 全 隱 患 。第 五 十 八 條 餐 具 、 飲 具 集 中 消 毒 服 務 單 位 應 當 具 備 相 應 的 作 業(yè) 場 所 、 清 洗消 毒 設 備 或 者 設 施 , 用 水 和 使 用 的 洗 滌 劑 、 消 毒 劑 應 當 符 合 相 關 食 品 安 全 國家 標 準 和 其 他 國 家 標 準 、 衛(wèi) 生 規(guī) 范 。 餐
32、具 、 飲 具 集 中 消 毒 服 務 單 位 應 當 對 消 毒 餐 具 、 飲 具 進 行 逐 批 檢 驗 , 檢 驗 合格 后 方 可 出 廠 , 并 應 當 隨 附 消 毒 合 格 證 明 。 消 毒 后 的 餐 具 、 飲 具 應 當 在 獨 立包 裝 上 標 注 單 位 名 稱 、 地 址 、 聯(lián) 系 方 式 、 消 毒 日 期 以 及 使 用 期 限 等 內(nèi) 容 。 食 品 生 產(chǎn) 加 工 小 作 坊新 法 細 讀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應 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自 查 制 度 , 定 期 對 食
33、 品 安 全狀 況 進 行 檢 查 評 價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條 件 發(fā) 生 變 化 , 不 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 , 食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應 當 立 即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 有 發(fā)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潛 在 風 險 的 , 應當 立 即 停 止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活 動 , 并 向 所 在 地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 管 理部 門 報 告 。第 五 十 條 食 品 生 產(chǎn) 者 采 購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劑 、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 應 當 查驗 供 貨 者 的 許 可 證 和 產(chǎn) 品 合 格 證
34、 明 ; 對 無 法 提 供 合 格 證 明 的 食 品 原 料 , 應 當按 照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進 行 檢 驗 ; 不 得 采 購 或 者 使 用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食 品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劑 、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食 品 生 產(chǎn) 企 業(yè) 應 當 建 立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劑 、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進 貨 查 驗 記 錄制 度 , 如 實 記 錄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劑 、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的 名 稱 、 規(guī) 格 、 數(shù) 量 、生 產(chǎn) 日 期 或 者 生 產(chǎn) 批 號 、 保 質(zhì) 期 、 進 貨
35、日 期 以 及 供 貨 者 名 稱 、 地 址 、 聯(lián) 系 方 式 等 內(nèi) 容 , 并 保 存 相 關 憑 證 。 記 錄 和 憑 證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產(chǎn) 品 保 質(zhì) 期 滿 后六 個 月 ; 沒 有 明 確 保 質(zhì) 期 的 ,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 新 法 細 讀 :第 五 十 一 條 食 品 生 產(chǎn) 企 業(yè) 應 當 建 立 食 品 出 廠 檢 驗 記 錄 制 度 , 查 驗 出 廠 食品 的 檢 驗 合 格 證 和 安 全 狀 況 , 如 實 記 錄 食 品 的 名 稱 、 規(guī) 格 、 數(shù) 量 、 生 產(chǎn) 日期 或 者 生 產(chǎn) 批 號 、 保 質(zhì) 期
36、、 檢 驗 合 格 證 號 、 銷 售 日 期 以 及 購 貨 者 名 稱 、 地址 、 聯(lián) 系 方 式 等 內(nèi) 容 , 并 保 存 相 關 憑 證 。 記 錄 和 憑 證 保 存 期 限 應 當 符 合 本法 第 五 十 條 第 二 款 的 規(guī) 定 。第 五 十 二 條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的 生 產(chǎn) 者 , 應 當 按 照 食 品安 全 標 準 對 所 生 產(chǎn)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進 行 檢 驗 , 檢 驗 合格 后 方 可 出 廠 或 者 銷 售 。第 六 十 條 食 品 添 加 劑 經(jīng) 營 者 采 購
37、食 品 添 加 劑 , 應 當 依 法 查 驗 供 貨 者 的 許可 證 和 產(chǎn) 品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 如 實 記 錄 食 品 添 加 劑 的 名 稱 、 規(guī) 格 、 數(shù) 量 、 生產(chǎn) 日 期 或 者 生 產(chǎn) 批 號 、 保 質(zhì) 期 、 進 貨 日 期 以 及 供 貨 者 名 稱 、 地 址 、 聯(lián) 系 方 式 等 內(nèi) 容 , 并 保 存 相 關 憑 證 。 記 錄 和 憑 證 保 存 期 限 應 當 符 合 本 法 第 五 十 條第 二 款 的 規(guī) 定 。 標 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七 條 預 包 裝 食 品 的 包 裝 上 應 當 有 標
38、 簽 。 標 簽 應 當 標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 名 稱 、 規(guī) 格 、 凈 含 量 、 生 產(chǎn) 日 期 ;( 二 ) 成 分 或 者 配 料 表 ;( 三 ) 生 產(chǎn) 者 的 名 稱 、 地 址 、 聯(lián) 系 方 式 ;( 四 ) 保 質(zhì) 期 ;( 五 ) 產(chǎn) 品 標 準 代 號 ;( 六 ) 貯 存 條 件 ;( 七 ) 所 使 用 的 食 品 添 加 劑 在 國 家 標 準 中 的 通 用 名 稱 ;( 八 ) 生 產(chǎn) 許 可 證 編 號 ;( 九 ) 法 律 、 法 規(guī) 或 者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規(guī) 定 應 當 標 明 的 其 他 事 項 。專 供 嬰 幼 兒 和 其
39、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輔 食 品 , 其 標 簽 還 應 當 標 明 主 要 營 養(yǎng) 成 分 及 其含 量 。食 品 安 全 國 家 標 準 對 標 簽 標 注 事 項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 從 其 規(guī) 定 。 第 六 十 八 條 食 品 經(jīng) 營 者 銷 售 散 裝 食 品 , 應 當 在 散 裝 食 品 的 容 器 、 外 包 裝 上 標明 食 品 的 名 稱 、 生 產(chǎn) 日 期 或 者 生 產(chǎn) 批 號 、 保 質(zhì) 期 以 及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名 稱 、 地 址 、聯(lián) 系 方 式 等 內(nèi) 容 。 新 法 細 讀 : 法 律 責 任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食 品 安 全 法
40、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條 違 反 本 法 規(guī) 定 , 未 取 得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許 可 從 事 食 品 生 產(chǎn)經(jīng) 營 活 動 , 或 者 未 取 得 食 品 添 加 劑 生 產(chǎn) 許 可 從 事 食 品 添 加 劑 生 產(chǎn) 活 動 的 , 由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和 違 法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食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以 及 用 于 違 法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工 具 、 設 備 、 原 料 等 物 品 ; 違 法 生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貨 值 金 額 不 足 一 萬 元 的
41、 , 并 處 五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以 下 罰 款 ; 貨 值 金 額 一 萬 元 以 上 的 , 并 處 貨 值 金 額 十 倍 以 上 二 十 倍 以 下 罰 款 。 明 知 從 事 前 款 規(guī) 定 的 違 法 行 為 , 仍 為 其 提 供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場 所 或 者 其 他 條 件的 ,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停 止 違 法 行 為 , 沒 收 違法 所 得 , 并 處 五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使 消 費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受 到 損 害 的 ,應 當 與 食 品 、 食 品 添
42、 加 劑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承 擔 連 帶 責 任 。新 法 細 讀 : 新 法 細 讀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條 違 反 本 法 規(guī)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尚 不 構(gòu) 成 犯 罪 的 , 由 縣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和 違 法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食 品 ,并 可 以 沒 收 用 于 違 法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工 具 、 設 備 、 原 料 等 物 品 ; 違 法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食 品 貨 值 金 額 不 足 一 萬 元 的 , 并 處 十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43、貨 值 金 額一 萬 元 以 上 的 , 并 處 貨 值 金 額 十 五 倍 以 上 三 十 倍 以 下 罰 款 ; 情 節(jié) 嚴 重 的 , 吊銷 許 可 證 , 并 可 以 由 公 安 機 關 對 其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處 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 一 )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產(chǎn) 食 品 、 在 食 品 中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劑 以 外 的 化 學 物質(zhì)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的 物 質(zhì) , 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為 原 料 生 產(chǎn) 食 品 , 或者 經(jīng) 營 上 述 食
44、 品 ; ( 二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營 養(yǎng) 成 分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專 供 嬰 幼 兒 和 其 他 特 定人 群 的 主 輔 食 品 ; ( 三 ) 經(jīng) 營 病 死 、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 、 畜 、 獸 、 水 產(chǎn) 動 物 肉 類 , 或 者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其 制 品 ; ( 四 ) 經(jīng) 營 未 按 規(guī) 定 進 行 檢 疫 或 者 檢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類 , 或 者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未經(jīng) 檢 驗 或 者 檢 驗 不 合 格 的 肉 類 制 品 ; (五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國 家 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產(chǎn)
45、經(jīng) 營 的 食 品 ; ( 六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添 加 藥 品 的 食 品 。 明 知 從 事 前 款 規(guī) 定 的 違 法 行 為 , 仍 為 其 提 供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場 所 或 者 其他 條 件 的 ,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停 止 違 法行 為 ,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 并 處 十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使 消 費 者的 合 法 權 益 受 到 損 害 的 , 應 當 與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承 擔 連 帶 責 任 。 違 法 使 用 劇 毒 、 高 毒 農(nóng) 藥 的 , 除 依
46、 照 有 關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給 予處 罰 外 , 可 以 由 公 安 機 關 依 照 第 一 款 規(guī) 定 給 予 拘 留 。新 法 細 讀 : 新 法 細 讀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條 違 反 本 法 規(guī)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尚 不 構(gòu) 成 犯 罪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和 違 法 生 產(chǎn) 經(jīng)營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 并 可 以 沒 收 用 于 違 法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工 具 、 設 備 、原 料 等 物 品 ; 違 法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食 品 、
47、 食 品 添 加 劑 貨 值 金 額 不 足 一 萬 元的 , 并 處 五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貨 值 金 額 一 萬 元 以 上 的 , 并 處貨 值 金 額 十 倍 以 上 二 十 倍 以 下 罰 款 ; 情 節(jié) 嚴 重 的 , 吊 銷 許 可 證 : ( 一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 農(nóng) 藥 殘 留 、 獸 藥 殘 留 、 生 物 毒 素 、重 金 屬 等 污 染 物 質(zhì)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的 物 質(zhì) 含 量 超 過 食 品 安 全 標 準限 量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 ( 二 ) 用 超 過 保 質(zhì)
48、 期 的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劑 生 產(chǎn) 食 品 、 食 品 添加 劑 , 或 者 經(jīng) 營 上 述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 ( 三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超 范 圍 、 超 限 量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劑 的 食 品 ; ( 四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腐 敗 變 質(zhì) 、 油 脂 酸 敗 、 霉 變 生 蟲 、 污 穢 不 潔 、 混 有 異 物 、 摻 假 摻 雜 或 者 感 官 性 狀 異 常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 ( 五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標 注 虛 假 生 產(chǎn) 日 期 、 保 質(zhì) 期 或 者 超 過 保 質(zhì) 期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49、 劑 ; 新 法 細 讀 : ( 六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未 按 規(guī) 定 注 冊 的 保 健 食 品 、 特 殊 醫(yī) 學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嬰 幼 兒 配 方 乳 粉 , 或 者 未 按 注 冊 的 產(chǎn) 品 配 方 、 生 產(chǎn) 工 藝 等 技 術 要 求 組 織生 產(chǎn) ; ( 七 ) 以 分 裝 方 式 生 產(chǎn) 嬰 幼 兒 配 方 乳 粉 , 或 者 同 一 企 業(yè) 以 同 一 配 方生 產(chǎn) 不 同 品 牌 的 嬰 幼 兒 配 方 乳 粉 ; ( 八 ) 利 用 新 的 食 品 原 料 生 產(chǎn) 食 品 , 或 者 生 產(chǎn) 食 品 添 加 劑 新 品 種 ,未 通 過 安 全 性 評 估
50、 ; ( 九 )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在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其 召 回 或 者 停止 經(jīng) 營 后 , 仍 拒 不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經(jīng) 營 。 除 前 款 和 本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條 、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條 規(guī) 定 的 情 形 外 , 生產(chǎn) 經(jīng) 營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規(guī) 或 者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的 , 依照 前 款 規(guī) 定 給 予 處 罰 。 生 產(chǎn)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新 品 種 , 未 通 過 安 全 性 評 估 , 或 者 生 產(chǎn)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51、的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的 ,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質(zhì) 量 監(jiān) 督 部 門 依 照 新 法 細 讀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條 違 反 本 法 規(guī)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和 違 法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加 劑 , 并 可 以 沒 收 用 于 違 法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工 具 、 設 備 、 原 料 等 物 品 ; 違 法 生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貨 值 金 額 不 足 一 萬 元 的 , 并 處 五 千
52、元 以 上 五 萬元 以 下 罰 款 ; 貨 值 金 額 一 萬 元 以 上 的 , 并 處 貨 值 金 額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罰款 ; 情 節(jié) 嚴 重 的 , 責 令 停 產(chǎn) 停 業(yè) , 直 至 吊 銷 許 可 證 : ( 一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被 包 裝 材 料 、 容 器 、 運 輸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加 劑 ; ( 二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無 標 簽 的 預 包 裝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或 者 標 簽 、 說 明 書不 符 合 本 法 規(guī) 定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 ( 三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轉(zhuǎn) 基 因 食 品
53、未 按 規(guī) 定 進 行 標 示 ; ( 四 )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采 購 或 者 使 用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劑 、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的 標 簽 、 說 明 書 存 在 瑕 疵 但 不 影 響 食 品安 全 且 不 會 對 消 費 者 造 成 誤 導 的 ,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 管 理部 門 責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處 二 千 元 以 下 罰 款 。 新 法 細 讀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條 違 反 本
54、法 規(guī)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府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 給 予 警 告 ; 拒 不 改 正 的 , 處 五 千 元 以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情 節(jié) 嚴 重 的 , 責 令 停 產(chǎn) 停 業(yè) , 直 至 吊 銷 許 可 證 : ( 一 )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生 產(chǎn) 者 未 按 規(guī) 定 對 采 購 的 食 品 原 料 和 生 產(chǎn) 的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進 行 檢 驗 ; ( 二 )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企 業(yè) 未 按 規(guī) 定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55、 或 者 未 按規(guī) 定 配 備 或 者 培 訓 、 考 核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員 ; ( 三 )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劑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進 貨 時 未 查 驗 許 可 證 和 相 關 證 明文 件 , 或 者 未 按 規(guī) 定 建 立 并 遵 守 進 貨 查 驗 記 錄 、 出 廠 檢 驗 記 錄 和 銷 售 記 錄制 度 ; ( 四 )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企 業(yè) 未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處 置 方 案 ; ( 五 ) 餐 具 、 飲 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 使 用 前 未 經(jīng) 洗 凈 、 消毒 或 者 清 洗 消 毒 不
56、 合 格 , 或 者 餐 飲 服 務 設 施 、 設 備 未 按 規(guī) 定 定 期 維 護 、 清洗 、 校 驗 ; ( 六 )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安 排 未 取 得 健 康 證 明 或 者 患 有 國 務 院 衛(wèi) 生 行 政部 門 規(guī) 定 的 有 礙 食 品 安 全 疾 病 的 人 員 從 事 接 觸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 新 法 細 讀 :( 七 ) 食 品 經(jīng) 營 者 未 按 規(guī) 定 要 求 銷 售 食 品 ; ( 八 ) 保 健 食 品 生 產(chǎn) 企 業(yè) 未 按 規(guī) 定 向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備 案 , 或者 未 按 備 案 的 產(chǎn) 品 配
57、 方 、 生 產(chǎn) 工 藝 等 技 術 要 求 組 織 生 產(chǎn) ; ( 九 ) 嬰 幼 兒 配 方 食 品 生 產(chǎn) 企 業(yè) 未 將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劑 、 產(chǎn) 品 配方 、 標 簽 等 向 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備 案 ; ( 十 ) 特 殊 食 品 生 產(chǎn) 企 業(yè) 未 按 規(guī) 定 建 立 生 產(chǎn) 質(zhì) 量 管 理 體 系 并 有 效 運 行 ,或 者 未 定 期 提 交 自 查 報 告 ; ( 十 一 )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未 定 期 對 食 品 安 全 狀 況 進 行 檢 查 評 價 , 或 者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條 件 發(fā) 生 變 化 , 未 按
58、規(guī) 定 處 理 ; ( 十 二 ) 學 校 、 托 幼 機 構(gòu) 、 養(yǎng) 老 機 構(gòu) 、 建 筑 工 地 等 集 中 用 餐 單 位 未 按規(guī) 定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責 任 ; ( 十 三 ) 食 品 生 產(chǎn) 企 業(yè) 、 餐 飲 服 務 提 供 者 未 按 規(guī) 定 制 定 、 實 施 生 產(chǎn)經(jīng) 營 過 程 控 制 要 求 。 餐 具 、 飲 具 集 中 消 毒 服 務 單 位 違 反 本 法 規(guī) 定 用 水 , 使 用 洗 滌 劑 、 消 毒 劑 , 或 者 出 廠 的 餐 具 、 飲 具 未 按 規(guī) 定 檢 驗 合 格 并 隨 附 消 毒 合 格 證 明 , 或 者未 按 規(guī) 定
59、 在 獨 立 包 裝 上 標 注 相 關 內(nèi) 容 的 ,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衛(wèi) 生 行 政 部門 依 照 前 款 規(guī) 定 給 予 處 罰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生 產(chǎn) 者 未 按 規(guī) 定 對 生 產(chǎn) 的 食 品 相 關 產(chǎn) 品 進 行 檢 驗 的 , 由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質(zhì) 量 監(jiān) 督 部 門 依 照 第 一 款 規(guī) 定 給 予 處 罰 。 食 用 農(nóng) 產(chǎn) 品 銷 售 者 違 反 本 法 第 六 十 五 條 規(guī) 定 的 ,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食 品 藥 品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依 照 第 一 款 規(guī) 定 給 予 處 罰 。新 法 細 讀 : 完謝 謝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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