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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通XXXXX有限公司
一期工程XXX樓
塔
式
起
重
機
使
用
方
案
南通XXXX工程有限公司
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方案
1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方案規(guī)定了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工作人員及其在作業(yè)中的指揮、使用、操作、拆裝和維修的要求。
本方案適用于軌道式、輪胎式、履帶式、附著式、爬升式和固定式起重機。
2引用標準
GB514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
GB5031塔式起重機性能試驗規(guī)范和方法
GB5306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guī)則
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3811起重
2、機設計規(guī)范
GB6720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GB5972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guī)范
GBJ232電氣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3起重機的司機、拆裝工、指揮人員(信號工)及指揮信號
嚴禁起重機司機(以下簡稱司機)、拆裝工、指揮人員酒后作業(yè)。
3.1起重機司機
3.1.1司機應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3.1.2每年須對司機進行一次身體檢查,患有色盲、矯正視力低于1.0、聽覺障礙、心臟病、貧血、美尼爾癥、癲癇、眩暈、突發(fā)性昏厥、斷指等妨礙起重作業(yè)的其它疾病者,不能做司機工作。
3.1.3司機必須經過省、市級勞動部門或
3、其指定的單位進行培訓,也可以由專業(yè)(技工)學校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培訓的內容應包括基礎理論知識和實習操作兩個部分。
3.1.4對司機培訓期滿后,省、市勞動部門應按GB6720中2.2和2.3條的規(guī)定考核和發(fā)證。
3.1.5司機在正常作業(yè)中,應只服從佩帶有標志的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對其他人員發(fā)布的任何信號嚴禁盲從。
3.1.6在作業(yè)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司機不得操作起重機;
a.指揮信號辨別不清;
b.會造成事故的指揮;
c.不符合起重機性能的指揮;
d.用不符合GB5082中規(guī)定的旗語、手勢、音響的指揮信號。
3.1.7在作業(yè)中有兩個或兩
4、個以上指揮人員,只有一個指揮人員發(fā)出指揮信號時,方可操作。凡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同時發(fā)出信號時,不得操作。
在作業(yè)的全過程中,必須有指揮人員指揮才能操作。嚴禁無指揮操作,更不允許不服從指揮信號,擅自操作。
3.2指揮人員(信號工)
3.2.1在拆裝起重機的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指定專門的指揮人員,并在其指揮下工作。
3.2.2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由持有主管部門發(fā)給指揮證的人員擔任。
3.2.3患有色盲、耳聾、矯正視力低于1.0、心臟病、高血壓、美尼爾癥、癲癇等疾病者,不能從事指揮工作。
3.3.4在起重機作業(yè)中,指揮人員是唯一的直接發(fā)布號令
5、者,嚴禁無證人員指揮。
3.3.5指揮人員在作業(yè)中,必須佩帶有符合GB5082中5.2.9條所規(guī)定的標志。
3.3.6指揮人員必須了解所指揮作業(yè)的起重機性能。
3.3.7作業(yè)中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指揮同一臺起重機作業(yè)時:
a.所有指揮人員必須佩戴相同標志;
b.各指揮人員必須使用同一種指揮信號;
c.作業(yè)中,只允許一個人對司機的操作發(fā)出指揮信號,嚴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司機發(fā)出指揮信號。其他指揮人員只能互相傳遞指揮信號。利用通訊設備進行指揮時,所有的指揮人員所使用的通訊設備中,只允許有一個與司機使用的通訊設備的頻率相同;
d.指揮人員之間必須有
6、良好的配合,特別是在起重機作業(yè)中,由一個指揮人員轉入另一個指揮人員指揮時,相互交接的指揮人員必須事先聯系好后方能交接,絕對不允許二個人同時指揮、間斷指揮或無指揮作業(yè)。
3.3.8指揮人員必須了解每項作業(yè)的內容和要求。
3.3.9指揮人員在作業(yè)中應按GB5144中3.2、3.4條及GB5972的有關規(guī)定,檢查所用的鋼絲繩和吊鉤,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3.3.10起重機的工作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時,指揮人員不得指揮作業(yè)。
3.3.11指揮人員要監(jiān)督本職所轄范圍的作業(yè)人員帶安全帽、系安全帶、穿工作服和工作鞋。
3.3.12在作業(yè)現場,各種指揮信號只能用來指揮起重機作業(yè),
7、嚴禁他用。
3.3.13指揮人員在作業(yè)中,必須集中精力從事專項的指揮工作,不得做其它任何兼項工作。
3.4對指揮信號的要求:
3.4.1起重作業(yè)中所用的各種指揮信號通訊種類,必須符合GB5082及GB3811中5.10.3條的有關規(guī)定。指揮人員在作業(yè)中必須位于司機聽力或視力所及的明顯處,不允許進入司機的盲區(qū)和隔音區(qū)指揮。
3.4.2所采用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可辨,隨時都可傳出指揮信號。
3.4.3起重機作業(yè)開始之前,指揮人員與司機必須互相約定所采用的指揮信號種類。
3.4.4起重機在運轉過程中,不準中途改用未經約定的指揮信號種類。在需要更換時,必須使起重機停
8、止運轉,指揮人員與司機取得聯系,并經雙方認可方可更換。
3.4.5在作業(yè)中,各種指揮信號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信號配合使用。
4起重機的使用
4.1起重機的使用條件
4.1.1必須持有國家頒發(fā)的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經省級以上鑒定合格的新產品除外)。
4.1.2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電氣原理圖及布線圖、配件目錄以及必要的專用隨機工具等。
4.1.3對于購入的舊起重機應有兩年內完整的運轉履歷書及有關修理資料。在使用前應對各部分(金屬結構件、機構、電氣、操縱、液壓系統、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試驗、保證其工作可靠。
4.1.4大修出廠的起重機要有出廠檢
9、驗合格證。
4.1.5對于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月的起重機在啟用時,必須做好各部潤滑調整、保養(yǎng)、檢查。
4.1.6對所使用的起重機(購人新的、舊的、大修出廠的以及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應按說明書提供的性能,根據起重機生產國家的有關標準或GB5031第3—5章中的規(guī)定進行檢查、試驗,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試驗報告。
4.1.7起重機的各種安全裝置、儀器、儀表必須齊全。
4.2使用前的準備
4.2.1在進人工地施工前,使用起重機的部門必須向起重機管理部門及司機提供起重機工作場地及軌道基礎鋪設的方案;主要作業(yè)對象及內容;最大起吊重物和放置部位等施工任務交底書。
4.2.2
10、對于需要起重機爬升、附著錨固的施工工程以及起重機易裝難拆的工地,在使用前必須制定出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的拆除的方案。
5起重機的作業(yè)
5.1作業(yè)前的檢查
5.1.1交接班時要認真做好交接手續(xù),檢查機械履歷書、交班記錄及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記錄等填寫和記載得是否齊全。當發(fā)現或懷疑起重機有異常情況時,交班司機和接班司機必s須當面交接,嚴禁交班和接班司機不接頭或經他人轉告交班。
6起重機的維修與保養(yǎng)
6.1保養(yǎng)
起重機作業(yè)中,司機除了對臨時出現的故障進行排除和修理外,每天必須停機對機械認真地做一次例行保養(yǎng),并按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部位、周期和潤滑劑做好潤滑。
6.2維
11、修
起重機發(fā)生故障后,必須及時排除與維修。
6.3大修
6.3.1起重機經過一段長時間的運轉后應進行大修,大修間隔最長不應超過15000h。
6.3.2大修時必須做到:
a.起重機的所有可拆零件全部拆卸、清洗、修理或更換;
b.更換潤滑油;
c.所有電機應拆卸、解體、維修;
d.更換老化的電線和損壞的電氣元件;
e.除銹、涂漆;
f.對拉臂的鋼絲繩或拉桿按GB5972的規(guī)定進行檢查和更換;
s.起重機上所用的各種儀表應按有關規(guī)定維修、校驗、更換。
6.3.3大修出廠時,起重機應達到產品出廠時的工作性能,并應有檢驗合格證。
12、
6.4零部件的代用及改裝
在各種場合的修理中,未經生產廠的同意,不得采用任何代用件及代用材料。嚴禁修理單位自行改裝。
6.5停用時的維護
長時間不使用的起重機對各部位做好潤滑、防腐、防雨處理后停放好,每年做一次檢查。
7其他
7.1起重力矩限制器的調試
起重機每到一工地,在作業(yè)前必須按GB5144中4.2條的規(guī)定對起重力矩限制器進行調試。
7.2重大事故
凡發(fā)生傾覆、摔臂、折臂、脫軌、塔帽脫落事故,不論有無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大小,必須按重大事故處理。
7.3嚴禁發(fā)生的情況
7.3.1在安裝好的起重機的各部金屬結構上安裝或懸掛標
13、語牌、廣告牌等擋風物件。
7.3.2做為其它設備的地錨或牽繩等的固定裝置。
7.3.3將起重機的各部分與電焊機地線相連。
7.3.4在起重機上安裝或固定其它電氣設備、電氣元件及開關柜。
7.3.5將起重機的工作機構、金屬結構、電氣系統做為其它設備的附屬裝置等。
7.4工地照明燈在起重機上的安裝
一般情況下,不得在起重機上安裝工地照明燈,如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安裝時,必須由安裝照明的部門向起重機的上級主管安全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GBJ232的有關規(guī)定安裝。
7.5安全裝置及儀表
起重機上所使用的安全裝置及各種儀表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標定、維修、報廢更新,不受起重機大修間隔時間的限制。
8、起重安全十不吊
8.1. 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8.2.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8.3. 吊索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8.4. 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8.5. 歪拉斜掛不吊;
8.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的不吊;
8.7. 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器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8. 帶棱角快口物件尚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損或割斷)不吊;
8.9. 埋在地下的物體未采取措施不撥吊;
8.10.違章指揮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