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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會召開實務操作流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董事會召開實務操作流程-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執(zhí)行機構,是公司的業(yè)務決策機構。董事會具有如下特征: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向股東會負責,貫徹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是集體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必設和常設機構一、董事會的人數(shù)(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5、51條)1、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股東人數(shù)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51條)二、董事會的成員構成董事會的成員在通
2、常情況下由本公司的股東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董事一般也有的國家允許有管理專長的專家擔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一)有限公司1、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2、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45條第2款)三、董事會的任期(一)有限公司(第46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
3、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四、董事會的職權(一)有限公司(第47條)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方案制定權);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
4、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注意: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三個職務由董事會任免,其他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注意: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制訂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提示:1、董事會的監(jiān)督權,其監(jiān)督對象為董事長和經理(含兼任經理的董事),對業(yè)務執(zhí)行的合法性和妥當性進行監(jiān)督。2、董事會的職權和股東會的職權都規(guī)定了“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有利于股東自由調節(jié)董事會與股東會之間的權利邊界,避免不必要的權力沖突。3、股東會享有的“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與董事會享
5、有的“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的區(qū)別:經營方針比經營計劃更宏觀、更根本,董事會制定公司經營計劃時必須遵循而不應偏離公司的經營方針,“經營計劃”是“經營方針”的具體落實; 董事會的“投資方案”被股東會認可后方位“投資計劃”;投資方案可以有多個,但投資計劃則必擇其一。股東會不是親自從事經營的機關,而且也不可能對以后發(fā)生的事預料得十分精確,所以,股東會只是對經營的方針和計劃做出方向性的指引,而不可能提出具體的實施方案。五、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表決(一)召集權主體1、有限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第45條第3款)假設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長由股東
6、會選舉產生亦無不可。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8條) (二)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1、有限公司(第55條第1款)第五十五條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律師提示:召集董事會的通知不僅應送達各位董事,還應送達各位監(jiān)事,否則,應構成董事會召集程序的法律瑕疵。(三)董事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1、有限公司(第49條第1、3款)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律師提
7、示:有一個重要問題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確,即“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是狹義的還是,廣義概括?有人認為,應當認為是董事會全體成員,而非到會董事人數(shù);但劉俊海教授認為,參酌國際公司法管理,應當解釋為出席董事會的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第113條第1款)本條應當也適用于有限公司。3、董事會會議記錄(第49條第2款,第113條第2款)均要求: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4、董事會決議僵局的打破 董事會決議原則上一人一票,但為打破公司僵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董事會會議的
8、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決權,此為例外規(guī)則,即僅在公司出現(xiàn)僵局時才可使用,在未出現(xiàn)僵局時,主持人不得行使第二票表決權。(四)董事的決策責任(第113條第3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律師建議:對于騎墻董事來說,唯一較為可靠的選擇是對董事會決議投反對票。對于傀儡型的“稻草人”董事亦是如此。 (六)董事長制度 不論是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僅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9、但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有所不同。1、董事長的產生辦法(1)有限公司(第45條第3款)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假設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亦無不可。2、董事長的法定職權(1)主持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1條第1、3款)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第102條第1款)(2)召集主持董事會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第48條)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第110條第2款)當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第110條第2款) 也同時適用于有限公司(4)董事會上的一票否決權在董事會表決出現(xiàn)贊成與反對僵持不下時,公司章程可以授權董事長破例行使第二次表決權,以打破決策僵局。注:能夠代理董事長履行職務的主體僅限于副董事長和董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