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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述責述職述廉)制度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述責述職述廉”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根據市衛(wèi)計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組(黨委)主體責任和駐委紀檢組監(jiān)督責任的實施意見(試行),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兩會三述”,是指醫(yī)院黨政正職,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guī)定,每年以一定形式分別向黨總支和院務委員會述責述職述廉,并接受評議。第三條 述責述職述廉內容。(一)述責。圍繞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班子正職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處理違紀違法行為、解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和熱點難點問題、重大責任事故、群眾信訪、社會穩(wěn)定、執(zhí)行組織人事紀律、民主集中制等進行述責
2、。(二)述職。執(zhí)行黨和國家及衛(wèi)生計生部門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情況;各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財務等制度執(zhí)行情況;年度重點工作推進情況;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焦點、難點等問題的解決落實情況;密切聯(lián)系群眾,維護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存在問題及今后工作打算。(三)述廉。圍繞個人執(zhí)行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正確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組織和干部群眾監(jiān)督、本人及家庭重在事項等情況進行述廉。第四條 述責述職述廉程序。(一)撰寫報告。認真對照述責述職述廉內容檢查總結,實事求是地查找自身不足,形成述責述職述廉報告,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定后,于述責述職述廉前報院務委員會。(二)收集情況。院務委員會要全面收集述責述職述廉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
3、主體責任,以及述責述職述廉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本人執(zhí)行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遵守政治品德、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情況的相關資料。(三)召開會議。黨總支和院務委員會于每年年底分別召開會議,聽取黨政正職述責述廉述德報告。(四)詢問和答辯。在聽取述責述職述廉人自述后,針對述責述職述廉有關情況進行詢問,由述責述職述廉人現(xiàn)場回答。(五)民主評議。詢問和答辯結束后,由參會人員依據述責述職述廉情況和平時掌握的情況進行評議。第五條 述責述職述廉結果運用。(一)對述責述職述廉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以及評議中指出的問題,述責述職述廉人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目標和具體措施。整改方案要在述責述職述廉后報院務委員會,并及時報告整改結果。(二)述責述職述廉中涉及干部違規(guī)違紀問題,按干部管理權限移交有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三)醫(yī)院要對整改情況和移交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述責述職述廉工作形成的相關材料由黨總支歸檔管理,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第六條 在每年進行一次書面述責述職述廉的基礎上,醫(yī)院領導班子正職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述責述職述廉。第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